保险公司应当要进行赔偿。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某厂,没有隐瞒车辆实际所有人的主观故意。
2、以李某为投保人购买保险,与行驶证相一致,符合保险公司的投保要求。
3、以李某为投保人为车辆投保,没有减少保费,并且相对于法人车辆而言,还多缴纳了保费。
4、李某为所有人还是某厂为所有人,并不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5、某厂或是李某为车辆所有人,并没有增加车辆的风险。
B. 一个关于保险投保成功的案例,让人感动的事迹。
这不简单,最近的坠机事件,理赔情况都出来了。
很好的数据。
保险业紧急行动,启动绿色通道,迅速开展“8·24”伊春飞机坠毁事故保险理赔工作,部分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赶赴伊春空难的事故现场,在第一时间送去保险理赔金并慰问受伤客户及遇难者家属。
截至8月26日15时,“8•24”坠机事故遇难人员中已确认有35人在20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险,预计赔付2543.98万元。目前,相关保险公司已向13位遇难人员家属支付赔款431.95万元。
对幸存者的投保排查也已开始,目前已确认21人在9家保险公司投保了27份保单。
C. 保险的案例请高手回答
1/王某和保险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因为王某持有该公司办理的一份该有铬镍钢司印章的合同。因此这是一份有效的保险合同。
2/保险公司的理由不合法。保险费的交付是在合同签定之后履行,合同成立生效后业务员和保险公司应催收应收保险。不管其与张某签定该合同时张某是不是该公司员工,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盖有有效的印章的合同书已足以让王某相信张某是公司员工,也即表见代理,故不能以张某离职为由拒赔。但如果王某与张某早已事先串通则不再此例。
3/保险公司应该在法定时间内给予赔付。同时,追收该业务保费。如果王某尚未付款,则可从赔付金额里扣除;如王某已将保费交给张某,则必须向张某追索。
D. 保险业的著名案例
国内首例102万大型跨国理赔现身新华保险
2008年12月10日,新华保险功勋总监金爱丽率团紧急奔赴日本东京“癌研有明医院”,将102万元理赔金亲自送到这位出险的旅居日本的汪先生手中。由此,国内寿险行业首例大额跨国理赔服务在新华保险诞生。
经了解,此位王先生于2006年11月在新华保险投保了100万保额的“健康天使重大疾病保险”。前不久在日本当地的常规身体检查中被医院确诊为小细胞肺癌,并在日本东京“癌研有明医院”接受治疗。当新华保险接到这位客户的跨国理赔申请后,充分考虑保障客户利益,新华保险功勋总监金爱丽立即向公司报案;尤其在首次进行大型跨国理赔且尚无先例经验的情况下,新华保险相关部门负责人特批以“理赔绿色通道”推进相关工作。
保险公司跨国理赔案件的处理难度较大,牵扯到众多方面的问题,在处理时间上往往会拖延很长。由于此次跨国理赔保险理赔额度较大达到102万元,需要通过再保险公司、国际SOS组织的协作,且在日本医院不针对保险公司以外机构和个人提供相关资料的情况下,新华保险遇到了跨国理赔手续复杂、信息联络不畅等困难,金爱丽总监急客户之所急,一方面安抚客户和业务员,一方面积极和有关部门积极协调。终于在12月10日不顾旅途劳累于当晚赶往日本“癌研有明医院”,见到客户核实身份后迅速办理了全部理赔单证的签字手续,十分钟后理赔金即到帐。客户满怀感激,“新华保险是世界上最好的保险公司!”
从赔案发生到理赔结束,理赔工作是否及时高效,决定了客户对保险企业及产品的忠诚度,这更是验证保险企业业务品质、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的最关键环节,是保险企业赖以生存的“生命线”。从充分保障客户利益出发的新华保险,自成立以来坚守“客户满意度提升”的唯一评价标准、“客户价值增长”的唯一服务目标和“以客户为中心”的唯一服务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诚实守信、尽心尽责、方便快捷的服务体验,坚持搭建优质的客户服务平台,特别是高品质的理赔服务平台。
对于新华保险此次诚信、高效的大型跨国理赔服务,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教授表示,“新华保险对待所有的客户,无论国内国外一视同仁。只要有需要理赔的地方,不管客户在世界的哪一个角落,新华保险都会把理赔金在最短的时间内送到客户手里。新华保险用行动维护了中国保险业的国际形象。”同时,郝演苏教授也提示民众,“保险是经济危机环境下最安全的保护伞。”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院长王稳则表示:“老百姓对保险行业最大的意见就是理赔难,而新华保险一贯重视理赔工作,在新华保险理赔就是不难。希望不久的将来百姓对保险行业有类似的误解。”
作为中国寿险行业连续三届全国十大保险明星、北京市保险行业形象大使,一直把理赔工作视为寿险事业最重要环节的金爱丽则建议,“对于这种大型跨国理赔服务,国际理赔手续应尽量简单化,同时保险行业应建立大额跨国理赔专项工作机制”。
E. 求一个经典的保险案例
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一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
首先,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同时,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喵喵保)
F. 个人风险管理案例(保险学案例),这是书上的案例,没有答案,求帮忙解答
前提小李7:50出门
根据交通工具分析如下:
A.公交车:
乘坐公交车大概需要50分钟到达公司,一切正常抵达时间为8:40.
中间会遇见的风险如下:
第三方客观因素造成的风险:
公交没有正点抵达小李乘坐的公交站台(车流量较大堵车、公交路程中发生车祸等);
公交车正点抵达小李乘坐的公交站台,但是行驶中间耗时超过50分钟,造成小李在9:00之后抵达公司。(造成原因可能有车流量较大堵车、路程中发生车祸等);
主观因素造成的风险:
小李个人造成自身未有按时抵达乘坐的公交站台,与公交车错失交臂(原因可能如下:出小区后发现客户资料遗失在家、下楼看手机摔着导致脚踝扭伤等);
小李按时抵达乘坐的公交站台,赶上公交车,公交车行驶中无问题,但是下车前往公司的路上发生问题致使未能赶在9:00抵达公司(原因可能如下:发现摔倒老人前去搀扶耗时过久、步行路上遇见熟人寒暄/遇见一见钟情的女性等)
B.公交车+地铁
以下只阐述因增加交通工具(地铁)所带来的可能风险,此处与公交相关的不阐述:
第三方客观因素造成的风险:
地铁晚点(电力供应不足、地铁公司员工集会罢工等);
地铁处发生恐怖袭击等;
地铁发生踩踏事件等;
主观因素造成的风险:
小李自身缺乏锻炼,搭乘地铁的人数较多,小李体能不足以搭乘上地铁;
小李乘坐地铁后发现手机/电子设备被偷后报警等;
以及与公交中阐述相同的小李主观问题
汽车:
第三方客观因素造成的风险:
汽车坏了(晚上因低温水箱冻裂、时间开久了润滑油不足、昨夜朋友借车忘记加油、天气过热加油过满汽车自燃了等);
行驶中被追尾等;
经过某建筑工地,建筑垃圾高空坠落砸中小李车尾端(还好是尾端)等;
主观因素造成的风险:
行驶中打电话等(开小差)与前方车辆发生追尾等交通事故;
技术不过硬造成车辆损伤等;
忘记年检到期等证件审核时间到期事宜。
以上分析:风险无处不在,导致小李上班迟到的原因众多,可解决方案如下:
购买离公司近的住宅;
采取就近办公(例如在家办公);
起早一点、整慢一点、细心一点(这个最实际、所需资金最少、难易度最低)
G. 人寿保险案例分析
1 儿子拿保险金,保险不是遗产,是指定受益人,如未变更,以保险合同为准
2 受益人栏空白,默认为法定,按照遗产处理,丈夫依法丧失继承权,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这笔遗产
3 中止后复效重新计算日期,不足两年自杀,属于免责条款,不赔付。保险公司做法正确
H. 保险案例
您好,
没有报案,也没有现场的话保险也是会赔的,但是只赔付您总的维修费的70%,如果去的不是4S店的修理厂修车的话,赔付的额度会更低;
另外,如果您的划痕险最高赔付是2000,但是您去喷漆所需的钱超过2000的话,保险公司也只赔2000,如果之前的划痕险累计已经达到2000了的,那么这次喷漆的费用保险公司就不再赔了,您得自己出。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
I. 保险案例分析
1.从
保险责任
来讲:公司为A办理的“一年期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中,基本上所有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做“健康告知”,或者要求被保险人必须身体健康,传染病,既往症病史等都是做为“
除外责任
”的,当然,公司投的是意外方面,也就不存在健康告知!
2.从导致A死亡的原因来看:A是因为意外摔伤导致其右手上臂肌肉破裂,当时并没有死亡,这个是“远因”,也就是“间接原因”;而事实上表明:存留在体内的
结核杆菌
,在伤口受到感染后“复活”并“扩散”,由于没有及时治愈才导致其死亡,这是“
近因
”,也就是“直接原因”。我们可知:他是疾病未治愈而死亡!
3.对“意外”的定义: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外来的非本意的、外来的、突发的情况或者事故导致其身体蒙受伤害、残废或死亡。
对“疾病”的理解:是指机体在一定的条件下,受病因
损害作用
后,因自稳调节紊乱而发生的异常生命活动过程。
4.我们很容易得出结论:保险公司没有责任赔付!
J. 某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案例
保险主要就是保险固定。说了多少就是多少,而且万一活得太久还可以一直领,存款早没了。
银行利率是不固定的,谁也说不准几年后的银行利率。
所以仅从经济角度分析,不好比较。
保险图的就是一个保险,资金放保险公司相对比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