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简单说吧,假如你是企业,政府收你的钱设了一个基金,另外一个企业欠你钱,但是破产了,也就是没钱还你了,这个基金能稍微补偿你点损失。
② 投资者要求的风险补偿包括哪些内容
近年来一些证券公司暴露出挪用、质押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占用客户资产等违法违规现象,严重侵害投资者的利益。
修改后的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证券投资者保护(或补偿)制度类似于存款保险制度,是资本市场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建立的一种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基本制度,也是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这从立法上和政策上都健全和完善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机制,这将对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而令人关注的是,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目前已经付诸于具体实践。经过多个部门的周密筹备,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已于9月29日正式开业。
据基金公司的负责人介绍,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基金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股市黑嘴”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投资咨询业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而兴起。它们为繁荣市场、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投资服务起到不错的促进作用。而众多股民对证券市场缺乏了解的渠道、对上市公司的基本面也缺乏透彻的了解,决定了市场对投资咨询业的需求。
不过,其中也有不少害群之马。有些机构或股评人故意发布虚假信息、甚至与庄家联手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这些股评人也被称之为“股市黑嘴”。
1999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中,虽然也禁止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但缺乏相关法律责任。
修改后的证券法明确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有此类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突破“单边市”的法律障碍
按照现行证券法规定,股票只能采取现货方式交易,禁止买空卖空行为。
修改后的证券法对这一条款进行了调整,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调整为中国股市日后的发展留出了很大的政策空间。
③ 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 应如何处理民事赔偿和工伤赔偿
(宋
健)高度工业化的社会生产,在给人类带来生产力提高和生产、生活便利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产生了一些工伤事故。我国政府也在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完善安全生产立法,但工伤事故仍难以完全杜绝。因此,国家大力推行工伤保险制度,以使伤病职工能得到及时的救治和必要的赔偿。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工伤,受害人可不可以同时获得民事赔偿和工伤赔偿,是存有争议的。笔者就该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一、民事赔偿和工伤赔偿的区别(1)、性质不同。工伤保险赔偿是社会保险待遇的赔偿,即公法领域的赔偿。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而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也即公法领域。工伤保险赔偿自然就是社会保险待遇的赔偿,即公法领域的赔偿。第三人的侵权赔偿是普通的民事赔偿,属私法领域的赔偿。(2)、立法原则不同。按照我国立法,工伤保险补偿实行“无责任补偿”的原则。基于职业过程中的风险,对于职业伤害,职工有时是不可避免或无法抗拒的,不能以受害人是否负有责任来决定是否补偿。所以,工伤保险不问造成工伤的原因、过错及责任,只要职工因工受伤均应获得经济补偿。而民事赔偿是以“过错”原则不前提的,有过借,侵权人才承担赔偿责任,除具有补偿性外,民事赔偿还具有惩罚性。(3)、赔付标准及范围不同。对于工伤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未死亡的,享有获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间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的权利。劳动者死亡的,则可获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对于各项费用的赔付标准,在条例中也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民事侵权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二者在赔偿标准和范围存在较大差异,适用法律也各不相同。二、民事赔偿和工伤赔偿争议的焦点我国现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很低,基本上是最低保障。而人身损害赔偿远远高于工伤保险,导致工伤保险补偿的数额有时与民事赔偿差距甚大,因此很多人也放弃工伤索赔而直接要求民事赔偿。对于此类案件处理,赔付金额往往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这一点通过比较《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补偿或赔偿的标准就可明了。以死亡职工亲属抚恤为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通过比较两者的规定,我们就不难发现,两者的补偿数额存在差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参加工伤保险是其法定义务,工伤保险制度虽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但是由于补偿较低、利益分配不公平从而使当事人宁愿放弃工伤赔偿转而寻求民事赔偿。三、民事赔偿和工伤赔偿的选择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而产生,与劳动安全事故或劳动保护的瑕疵等原因有关,因此,工伤事故在民法上被评价为民事侵权。从而产生了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既然工伤事故具有工伤保险和侵权责任的双重属性,那么工伤的劳动者就存在两个请求权,一个是基于工伤保险待遇关系而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另一个是基于雇佣单位的特殊侵权而享有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在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待遇的补偿标准下,对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工伤的,工伤劳动者选择民事赔偿和工伤赔偿的兼得模式比较符合现状,也比较合乎情理。(1)、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通过观察这二款,我们并不能得出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时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不可以按照劳动争议的模式寻求救济的结论。根据第二款的表述来看,该条并不是专门针对工伤赔偿所作,并没有将工伤赔偿排斥在外。(2)、人权保障。人的生命或身体的价值是无法用钱来衡量的、是无价的,基于这一观点和高度重视人的生命、健康这一世界趋势来看,给予劳动者双项救济,更有利于保护工伤劳动者及其家属的生存利益,体现人的生命、健康的价值,也更有利于保障人权。(3)、社会效果。在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工伤情况下,第三人的侵权赔偿并没有加重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参加工伤保险是其法定义务,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是其应享有的权利,而第三人的侵权赔偿是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法上的侵权责任,这是法律规定责任,并没有存在有损社会公平的问题。假如工伤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不允许再向实际侵权人主张权利,势必放纵了肇事者,使其民事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如果获得侵权赔偿后不允许再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则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言,交纳工伤保险费就显得没有必要,工伤保险制度也丧失其应有的功能。(4)、实际情况。在我国现有国情条件和赔偿差距较大的情况下,侵权人的赔偿或工伤赔偿往往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如果规定受害人只能择一选择,反而会显失公平。不能以工伤保险取代侵权赔偿,将损失或风险转嫁到劳动者或其家属身上,这显然对劳动者不公平,也不足以弥补损害。统而言之,对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工伤的,给予受害人民事赔偿和工伤赔偿的双重赔偿权利,在法律上并不冲突,也没有违背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和社会公平原则;反而更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权益,更有利于人权的实现。参考书目:1、吴庆宝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合同裁判精要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2、中国法制出版社,《侵权赔偿计算公式与标准大全》,2010年版。
④ 什么是股权投资风险补偿
证券投资者风险补偿基金的建立,旨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系统风险,提高投资者信心,保持证券市场发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前一段时间,为了维护金融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同时也为了保护小额投资者利益,防范道德风险,培养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曾联合制定并发布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这项政策的资金来源于人民银行的再贷款,其实是在存款保险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之前的过渡性政策措施。而证券投资者风险补偿基金则可以替代上述政策,其资金来源之一是新股申购冻结利差资金,取之于市场并用于市场,更符合常理,也是以市场化手段创新解决问题的方式。当然,如何通过更为恰当的方式寻找更多的资金来源,也是值得进一步考虑的问题。
其实,证券投资者风险补偿基金的建立,主要是针对某些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造成大量资金黑洞所引发的赔付问题,但投资者更为关心的是,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屡屡遭受侵权的不止于此,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等违法现象对投资者的侵害更为严重,投资者在遭遇股价下跌损失的同时,还要经历绵绵无期的诉讼等待和即使胜诉公司也无力赔偿的"法律白条",如果证券投资者风险补偿基金能够将补偿范围扩大,将是证券市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最大福音,将极大提高证券市场投资者的信心。
投资者比较关心的是证券投资者风险补偿基金的赔付机制,考虑到此类赔付一般资金数额比较大,且赔付对象多表现为集团性,为此需要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决策和执行机制。而在实践中,可以考虑由通过法院的生效判决、仲裁结果等来确定投资者的具体损失。
证券投资者风险补偿基金的建立,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道德风险,会否出现前些年形成的企业破产风等不正当现象,需要有关部门在制订政策时予以提前防范,而且,证券投资者风险补偿基金也应建立破产后企业隐匿财产的追偿机制及破产后对有关高管人员的惩罚机制。
有关专家表示,证券投资者风险补偿基金的建立之初,应尽可能预见到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但补偿机制是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风险防范的缓冲器,不应因为可能出现道德风险而因噎废食,及早建立证券投资者风险补偿基金制度和其他配套制度,对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投资者信心,推动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是一项现实而迫切的选择。
⑤ 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有限公司怎么样
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有限公司是2014-08-01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金桥大厦九楼B室。
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0600304263221J,企业法人罗振清,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广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95068174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4896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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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什么是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成为投资者的“保护伞”
近年来一些证券公司暴露出挪用、质押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占用客户资产等违法违规现象,严重侵害投资者的利益。
修改后的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证券投资者保护(或补偿)制度类似于存款保险制度,是资本市场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建立的一种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基本制度,也是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这从立法上和政策上都健全和完善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机制,这将对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而令人关注的是,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目前已经付诸于具体实践。经过多个部门的周密筹备,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已于9月29日正式开业。
据基金公司的负责人介绍,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基金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股市黑嘴”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投资咨询业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而兴起。它们为繁荣市场、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投资服务起到不错的促进作用。而众多股民对证券市场缺乏了解的渠道、对上市公司的基本面也缺乏透彻的了解,决定了市场对投资咨询业的需求。
不过,其中也有不少害群之马。有些机构或股评人故意发布虚假信息、甚至与庄家联手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这些股评人也被称之为“股市黑嘴”。
1999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中,虽然也禁止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但缺乏相关法律责任。
修改后的证券法明确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有此类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突破“单边市”的法律障碍
按照现行证券法规定,股票只能采取现货方式交易,禁止买空卖空行为。
修改后的证券法对这一条款进行了调整,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调整为中国股市日后的发展留出了很大的政策空间。
中国股市建立15年以来,股市交易一直是单边“做多”机制,是典型的“单边市”。也就是说,市场只有涨,投资者才能赚钱。近年来,建议证券交易除现货交易外还允许其他方式进行交易的呼声一直不断。
业内人士建言说,国际上通行的证券股指期货期权等交易形式,实践证明不但活跃了证券市场,也是一种避险工具。固守于单边市,不利于从机制上发展中国股市。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研究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及其衍生产品”,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
与之同时,为奠定日后实施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工具交易的基础,此次证券法修改还解禁了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行为,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券商和客户之间有了“防火墙”
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上重要的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市场的结构性调整和持续低迷,我国证券公司存在的问题充分暴露,一批公司的状况十分严峻。
而一些证券公司出现的挪用、质押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占用客户资产等违法违规现象,侵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损害了证券公司的行业形象。
此次证券法修改,花大气力从机制上根除证券公司存在的隐患问题,在“第六章”中就证券公司的条款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并使现行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的第六章,由29条增至修改后的33条。
这其中关于“明确客户交易资金所有权,严格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的条款,格外引人注目。这一规定,意味着券商和客户之间有了一道“防火墙”,券商便无法挪用客户的交易资金,有效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修改后的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为加强证券公司的监管,修改后的证券法还补充和完善了对券商的监管措施,明确了券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健全了公司内控制度。
解除股市发展桎梏
为证券市场的今后发展留出足够的政策空间,体现了本次证券法修改的长远眼光。在规定打击证券违规方面的相关条款,强调“严”字当头;而事关股市发展空间方面,则留出了“宽松”的发展环境,着眼于解除股市发展桎梏。
相比现行证券法对“分业经营和管理”、“禁止国企炒股”和“禁止银行资金违规入市”等方面的规定,在修改后的证券法中,都有了“新的说法”。
现行证券法在“总则”中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这样的规定,是昔日在严防金融风险的背景下制定的。但目前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做法在实践中已经开始被突破,实际中已经出现在集团控股下分设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模式。比如中国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了基金公司。这确实需要法律上给予支持。
修改后的证券法在相关条款强调分业管理的同时,新增“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字句,这就在法律上“开了口子”,给出了政策空间。
现行证券法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这次证券法作出了妥善修订,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是现行证券法的规定。参照当前国家有关鼓励合规资金入市的意见,修改后的证券法将此条修订为“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违规资金流入股市”。
⑦ 事业单位收到财政拨入的风险补偿基金怎么入账
收到拨入的风险补偿基金,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财政拨款收入
借:资金结存一货币资金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转入理财账户时,
借:银行存款一其他货币资金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