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我买了巨额的保险,然后故意被车撞死会得到全额赔偿吗
你好,请参考。一、什么是骗保
国家保险法的规定:
(第一种情况限定保险公司的骗保行为,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情况限定被保险人的骗保行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依此获得保险公司赔款的。也是骗保。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都属于骗保。
二、骗保的法律责任和后果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2. 我给自己买了一份一百万的死亡保险,死了能赔多少钱
1、若寿险保额100万,那病故赔付100万;
2、自杀赔付100万,前提是:保单生效满2年。
3. 某人买英国400万巨额养老保险死亡怎么办
养老保险参保人 在享受保险前身亡的, 属于自己个人缴纳的部分全部退回,并计算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单位缴 纳的部分则不予退回,作为社会统筹资金了。养老保险参保人在享受保险期间身亡的,可以退回个人账户的未扣完的剩余部分资金。受益人一般是法定继承人,保险人生前有指定受益人的,按指定执行。上述的个人账户资金来源有两种情况:1、个人直接缴纳保险费的有40%进入个人账户,60%进入社会统筹。2、单位代缴纳保险费的,个人承担部分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单位承担的全部进入社会统筹。个人账户资金的去向是按社会平均寿命与实际退休年龄之间按月平均计入参保人领取的保险金中。参保人的实际寿命未达平均寿命的,个人账户的资金就有结余,可以退回。参保人的实际寿命超过平均寿命的,个人账户的资金就没有结余,但领取的保险金中仍然包括这一块金额。
4. 购买了百万身价保险,坐地铁遭遇洪水死亡,保险会怎么赔
引言: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人们对自我保障的意识也有所提升,在购置保险的过程中,我们往往都会看到有不同的险种,那么在这些在挑选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怎样挑选到适合自己的险种呢?对于像郑州地铁中遭遇洪水而死亡的这种意外情况,相关保险公司会对其中的受益人是怎样支付理赔的呢?理赔的标准又是怎样界定的呢?
三、相关规定因为相关的理赔程序可能会比较繁琐,所以在购置时就一定要了解到相关的理赔程序,以免在事故发生后手忙脚乱不知道该怎样做。在事故发生后,首先要保持冷静,再准备好相关的材料,然后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其中一定要所在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这是获得相应理赔的一个重要条件,这样才能够有效的提高理赔效率,使我们的权益受到保障。
5. 买了一份理财险,一份大病险,人突然死亡了,保险公司怎么赔付
这种情况首先看理财险:如果死亡发生在约定领取年金时间之前,则赔现金价值和已交保费二者较大的那个。如果死亡发生在已经领取年金时,要么赔现金价值,要么赔约定的领取年限尚未领取的部分。如果死亡发生在约定领取年限之后,则赔约定的身故金或现金价值,具体还要看保单条款而定。再看大病险:如果死亡发生在等待期,则退保费,如果发生在等待期满后,则赔保额。6. 如果我买了巨额保险发生了地震死亡算骗保吗
骗保行为主要是有欺骗嫌疑,地震时候发生你咋知道?你又怎么能算出是因为地震身亡呢?这个原因根本就不存在。
再说巨额保险也不是您想买就能买的,保险公司会调查您的收入及财产情况,同时还要提供相关资料,也就说要证明您得有这个身价才可以。
7. 一个人他买了巨额保险在他杀人了,有因车祸死亡保险公司要赔偿吗
于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一份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保险组合险种,保险单载明身故受益人为被保险人身故时生存的配偶、父母、子女。保险合同约定,投保期间被保险人驾/乘自驾车发生意外身故,受益人应当获200万元保险金。
2016年3月26日下午14时50分左右,于某驾车行驶至旬邑县某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于某当场身亡。事故发生后,四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四受益人遂提起诉讼。
法院查明:2012年以来于某与袁某多次发生矛盾。2016年3月26日早8时16分,于某驾驶甘M号轿车将袁某从家中接走,沿南罗公路由西向东进入子午岭林区至冯家山将袁某杀害后驾车沿古秦直道返回南罗公路进入陕西省境内,于14时50分许在事故路段与一大货车碰撞,于某当场死亡。
诉讼中保险公司答辩理由:①于某涉嫌故意犯罪。于某杀死袁某后存在畏罪潜逃和毁灭证据的事实,驾车发生交通肇事致自己死亡是其涉嫌犯罪过程的延续。②于某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其生前表现出极不正常的种种行为方式符合自杀的社会现象,于某制造交通事故之前对自己的亲人和朋友做了最后告别和嘱托,事故发生前突然加速改变车道导致事故的发生,是故意制造事故并实施了自杀。
一审法院观点
1.于某故意杀害袁某与交通事故致自己死亡之间无必然因果关系。
被告辩称“于某杀死袁某后存在畏罪潜逃和毁灭证据的事实,驾车发生交通肇事致自己死亡是其涉嫌犯罪过程的延续”。
法院认为:于某杀害袁小林的目的已经既遂,于某的故意杀人行为与后面发生的交通事故致自己死亡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2.不能认定于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被告辩称“于某制造交通事故之前对自己的亲人和朋友做了最后告别和嘱托,事故发生前突然加速改变车道导致事故的发生,是故意制造了该起交通事故并实施了自杀的目的”。
法院认为:通过对相关材料的分析,不能认定于某发生事故时是“故意”行为所致。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于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未保持安全车速,未遵守右侧通行原则,是形成该起事故的全部原因。于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于某因操作失误,占据对方路线,与相对方向货车相撞”。被告没有相反证据推翻该认定书,庭审中对认定书也未提出异议,故对其辩称的“被保险人于某故意制造了该起交通事故并实施了自杀的目的”主张不予采信。
后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等额给付保险金200万元,一审判决双方未上诉。
对于本案的分析
一、正确理解《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三条
《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主张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证明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结果与其实施的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被保险人有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行为是保险人免责的条件
这里的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被保险人过失犯罪,保险人不能依据本条免责。
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行为是被保险人伤残或者死亡的近因
在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结果与其实施的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结合保险实务+保险学理论中的“近因原则”,此处“因果关系”应理解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行为是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结果的近因。
二、保险公司主张于某交通事故死亡是其故意杀人行为的延续,其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主张于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是故意杀人的延续,以《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应证明:于某故意杀人以及该行为的既遂结果,是导致于某死亡这一结果发生的近因。
三、保险公司难以举证证明于某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于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未保持安全车速,未遵守右侧通行原则,是形成该起事故的全部原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于某因操作失误,占据对方路线,与相对方向货车相撞。
1.述文字只表达了“交管部门认定于某对于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的确存在过错且为全责”这一层意思;
2.上述文字并未确认“在此交通事故中于某的过错已达到故意程度”;
3.上述文字将“与相对方向货车相撞”发生的原因认定为“操作失误”,已隐含了“此错误操作的发生是非本意的”这一前置判断。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的规定,在无相反证据推翻事故认定书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故意制造该起交通事故并实施了自杀的目的”抗辩理由是给自己挖了一个举证责任的“深坑”。一审法院“通过对相关材料的分析,不能认定于某发生事故时是‘故意’行为所致。”的结论是正确的。
四、本案于某死亡近因分析
本案因果关系链条为:于某故意杀人-于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于某当场死亡。
1.本保险合同纠纷所涉近因认定,为“多因一果”情形,不是“一因一果”情形。即于某故意杀人是前因,于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后因,于某交通事故死亡是结果。
2.于某故意杀害袁某在前,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在后。于某故意杀害袁某和于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两个事件,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两个事件是独立的。
3.于某的故意杀人行为与后面发生的交通事故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即“后因”不是“前因”的必然结果。
4.“于某故意杀人”和“于某死亡”的结果之间,加入了一个外来因素即于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
5.直接导致于某死亡的是交通事故。
6.于某死亡近因是“交通事故”,而不是其“故意杀人行为”。
在认定于某死亡近因是交通事故的基础上,再来看一审法院“于某的故意杀人行为与后面发生的交通事故致自己死亡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的认定结论就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