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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保险机制分散灾害风险

发布时间:2021-12-11 07:50:54

Ⅰ 举例说明保险机制是如何分散风险

还是需要从保险的特征上来说
保险的特征

(一)经济性

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这种经济保障活动是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此外,保险体现了一种经济关系,即商品等价交换关系。保险经营具有商品属性。

(二)互助性

保险在一定条件下,分担了个别单位和个人所不能承担的风险,从而形成了一种经济互助关系。它体现了“一人为众,众人为一”的思想。互助性是保险的基本特性。

(三)法律性

保险的经济保障活动是根据合同来进行的。所以,从法律角度看,保险又是一种法律行为。

(四)科学性

保险是以数理计算为依据而收取保险费的。保险经营的科学性是代表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举例就是在网上找就可以了

Ⅱ 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具有哪些重要意义

重要意义:
1,保险业是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点,具有巨大潜力。
2,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能够帮助企业和群众对冲经营和生活中的风险、增强安全感,激发社会创造创业动力,有利于增加就业、促进经济结构优化、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可以一举多得。
3,巨灾保险制度的落地对保险业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标志着国家将保险纳入了灾害事故的防范、救助体系的制度安排,意义非常重大。
4,巨灾保险制度的大体框架是这样,建立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的巨灾保险制度,包括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制度。
5,目的就是要逐步建立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Ⅲ 温州堤防如何集体上保险

杭州5月10日消息,“用1000万保费给温州市1234公里3至5级堤防集体‘上保险’,合同约定灾后最多可获赔3亿元。”10日,温州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黄凡介绍了今年汛期温州的堤防保险模式,破解了沿海堤防灾害风险防控难题。

据统计,2007至2016年共有10个台风登陆或严重影响温州,累计投入水毁水利工程修复资金4.86亿元,其中一半以上水毁水利工程为堤防损失。

温州采用了全市统一投保的方式,用“全市一盘棋”来贴补部分重点受灾点,分散灾害风险。即温州全市11个县(市、区)和1个市级功能区打包为一个招标人,由市水利局统一招标后,各级水利部门与对应的保险公司签订协议。

以2018年为例,温州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经费从500万元增加至1000万元,被用作全市1234公里3至5级堤防的保费。按照双方约定的赔偿标准,投保的堤防设施出险后,每次事故赔偿上限为每县(市、区)每年保费的20倍,全年累计赔偿额度为总保费的30倍,意味着可以实现用1000万元资金撬动3亿元的堤防修复资金。

以上内容来自:参考消息

Ⅳ 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吗

保险是一种未雨绸缪的风险管理工具,它可以帮助你规避人身风险和财产风险,减少风险带来的伤害和经济损失。所谓“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保险宁可千日不用,也不可一日不备。

Ⅳ 建立我国地质灾害保险机制探讨

白雪华胡小平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河北三河,101149)

摘要我国是地质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地质灾害种类多,分布广,危害大。地质灾害保险具有心理作用、补偿作用、救灾作用、缓冲作用等。我国现行的地质灾害经济补偿机制存在一些缺陷,在这种情况下,参照日本地震保险的经验,提出了建立我国地质灾害保险机制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地质灾害经济补偿保险

1地质灾害保险的必要性及作用

我国是地质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地质灾害种类多,分布广,危害大,严重制约着灾害多发地区的国民经济发展,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尽管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我国抗御和减轻灾害的机制与技术方法不断完善和进步,并在地质灾害防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在地质灾害预报的时间、空间、强度的精确度方面,由于受到技术、资金、物资等诸多因素制约还远远达不到理想的效果,即使这些对策今后达到非常完善的程度,也不可能完全消除地质灾害和地质灾害损失。正是由于地质灾害的客观存在与地质灾害损失的不可避免性,所以,在地质灾害救灾中,经济补偿对策是必不可少的。

事实上,建立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用以应付地质灾害风险损失,是促进社会生产发展所必需的。目前常见的灾害补偿方式有三种:一是国家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的总预备金;二是企业或家庭提留的应急资金;三是保险业以契约形式筹集的保险基金。这三种形式各有特点,互相补充,缺一不可。但相对来说,保险形式更为合理、可靠。因为保险基金是保险人依据损失分摊等原则,在科学测算各种危险损失概率的基础上,通过契约取得保险费建立的,它具有实力雄厚、赔偿及时、补偿充分、保障面广等特点。正因为如此,用保险形式补偿各种灾害风险损失是当今世界上普遍采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保险基金正成为国家后备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起主导作用。

地质灾害保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心理作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安全需求日益突出。地质灾害保险正好可以满足这一需求,它以合理的保费向处于地质灾害危险之中的广大保户提供可靠的经济保障,解除保户的后顾之忧。

(2)补偿作用。参加地质灾害保险可在灾害发生后及时得到经济补偿,迅速恢复生产、生活,也可以使国民经济发展保持连续与稳定。

(3)救灾作用。地质灾害的范围广、损失大,所以影响也大,如果经济补偿跟不上,很容易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而及时、充分的经济补偿在安定民心、配合救灾抢险等方面具有显著作用。

(4)缓冲作用。如果地质灾害损失主要由财政负担,一旦发生较大的灾害,必然会对当年以至未来几年财政收支平衡造成影响。如果灾害损失由保险业承担一部分,不但减轻了地质灾害对财政的直接冲击,同时由于保险补偿的及时与充分,又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对财政的间接冲击。

2我国地质灾害经济补偿机制的现状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地质灾害补偿机制主要由国家财政承担。改革开放之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永安财产保险公司相继设立了保险机构并开办了地质灾害保险业务。这些公司开办地质灾害保险业务的基本做法是将塌陷、崩塌、泥石流等保险责任列在财产保险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承保。迄今为止,没有哪一家公司有一个专门的地质灾害保险条款。这是需要认真研究的。

其一,承保地质灾害责任是不对等的。现行的财产综合保险条款是从火灾保险的发展而延伸过来的。伴随着世界工业革命的完成,火险责任的范围才逐步扩大。到本世纪初,世界各国的火灾保险相继扩展到承保洪水、暴风雨、塌陷、崩塌、泥石流等责任。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实施的财产强制保险条例和自愿火灾保险条款,也把洪水、暴风雨、塌陷、崩塌、泥石流等责任列为保险责任予以承保。1979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之后的财产险条款仍然沿袭了20世纪50年代的做法。这足以说明现行的条款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但有一点值得深思的就是传统的火险,其保险费率的确定是根据标的遭受火灾的危险程度确定的。甲地财产与乙地财产所处的险位不同,其费率标准也不同。火险责任扩展到地质灾害责任之后,由于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很难确定标准的险位,故其费率标准基本上还是参照传统火险的费率档次。从而形成了承保地质灾害责任的不对等性。

其二,我国地域辽阔、幅员广大,各地遭受地质灾害的概率十分悬殊。可目前的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的费率从全国范围来说都差不多,不管该地区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多大,也不管被保险人有没有这个保险需求,条款、费率基本上都是统一的,这是不合理的。

在这种情况下,要建立我国的地质灾害保险机制,不妨借鉴一些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经验。

3日本地震保险

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将居民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与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严格区分开来,前者实际上被定性为商业性与政策性相结合的混合型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共同承担保险责任;而后者则被定性为商业性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独立经营和自负盈亏。

3.1日本家庭财产地震风险的保险

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业务先由民间保险公司承保,然后再全部分给由日本各保险公司参股成立的地震再保险公司;该公司除自留一部分外,按各保险公司承保的财产保险的市场份额分给各保险公司;超出再保险公司与直接承保限额的部分由国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

目前,日本政府家庭财产的地震风险是以超额赔款再保险的方式承保的。具体做法是:750亿日元以下的损失由民营保险公司承担,750亿日元至8186亿日元的损失由民营保险公司和政府各承担50%,8186亿日元到41000亿日元的部分由政府承担95%,而民间承担5%。

日本的家庭财产地震保险是作为家庭财产保险的附加险而由民间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承保的。由于受政府财政能力和保险公司承受能力的限制,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采取限额保险方式。其保险金额限定为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的30%~50%。也就是说,已经投保了地震附加险的家庭财产即使发生了全损,作为被保险人的居民家庭从民间保险公司和政府获得的保险赔偿只相当于实际损失的一部分,而不是损失的全部。

由于不同地区和不同建筑物地震风险的大小不同,日本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保险费率是分地区和按建筑物的结构分别计算的。

在日本,政府的财政地震损失补偿基金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政府作为再保险人所取得的再保险费收入;二是由国家财政投入的资金。

3.2日本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

与家庭财产不同,日本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是商业性的保险。其承保主体只是民间保险公司,而政府并不作为承保主体参与其中。因此,地震发生后企业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完全由民间保险公司承担,而政府并不承担。

虽然政府对企业财产部分的地震风险不承担经济责任,但并不意味着政府不介入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其介入的途径有二:一是对保险公司经营险种的审批;二是检查和控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系数(Sovencymargin)。政府监管部门可以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系数对其风险与偿付能力的对比关系作出判断。当判断的结果为风险超过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其经营已经处于不稳健状态时,政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其地震保险乃至全部保险的经营活动加以必要的干预和限制,以保护被保险企业的利益。日本的企业财产地震保险是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火险)的附加险而由民间保险公司单独承保的。由于民间保险公司的承受能力的限制,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也采取限额承保方式。

4我国建立地质灾害保险的对策

(1)建立和集聚地质灾害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以丰补歉。

为了有效地抗御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必须建立和集聚专门用于应付地质灾害的保险基金。保险公司的地质灾害保险费收入要单独建帐,单独核算,除当年发生的地质灾害保险赔款和核定的各种费用开支外,如有结余,要逐年积累起来,并通过资金运用,实现保值增值,以增强国家和社会的后备力量,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做到专款专用,提高我国抗御地质灾害的经济实力。

(2)把居民家庭财产的地质灾害保险与企业财产的地质灾害保险严格区分开来,政府只对居民家庭财产的地质灾害风险提供保险保障。

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的财政收入水平还比较低,政府所能拿出的财政性地质灾害补偿资金更为有限。因此,我们也必须将居民家庭财产的地质灾害保险与企业财产的地质灾害保险严格区分开来,政府的财政性补偿基金只能集中用于对居民家庭因地质灾害而发生的财产损失的赔偿。这样做有利于集中使用有限的财政性补偿资金,保障居民家庭在地质灾害损失发生后的基本生活需要。这不仅体现了人本主义原则,有助于维护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稳定,而且也避免了由于保障范围过大所导致的财政负担以及由此引起的纳税人税赋的加重,尤其是避免了因有限财政性补偿资金的分散使用所带来的补偿效率的降低。

(3)尽可能降低居民家庭财产地质灾害保险的费率水平,并对不同地区和不同性质的居民家庭财产实行差别费率。

尽可能降低地质灾害保险的费率水平的依据是对多数居民家庭和政府财政两个方面的承受能力的综合考虑,而实行差别费率则是因为不同地区和不同性质的财产的地质灾害风险大小不同。尽可能降低费率有利于减轻居民家庭的保费负担,可以提高其参与地质灾害保险的热情,从而扩大保障对象的规模和覆盖面。同时,适当收取保费又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使政府参与的地质灾害保险与政府救济严格区别开来,有利于发挥保险补偿的优势。根据保险标的地质灾害风险的差异实行差别费率,可以更好地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有利于调动不同地区居民家庭投保地质灾害保险的积极性,增加地质灾害风险保费的总量,增强政府对地质灾害损失的偿付能力;同时可以在更大的地域范围分散地质灾害风险,避免因承保风险过于集中导致保险损失累积总量超过地质灾害保险基金储备规模,出现严重的地质灾害损失已经发生而政府却无力按预定责任进行赔偿的局面。

(4)对于企业财产的地质灾害风险政府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对经营企业财产地质灾害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要实施必要的管理。

由于严重的破坏性地质灾害所造成的企业财产损失可能十分巨大,受损企业的财产损失能否得到补偿以及补偿的程度如何,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否得到尽快恢复,而且也关系到国民经济能否正常运行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政府必须介入企业财产的地质灾害保险,对经营企业财产地质灾害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要实施严格的管理。这种管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保险公司企业地质灾害保险业务的审批,只有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保险企业才有权经营企业地质灾害保险业务;二是对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进行严格的监管,以便将保险企业经营地质灾害保险业务的规模限定在其实际偿付能力之内。

(5)设立独立的地质灾害保险险种。

我国尤其是目前地质灾害多发地区大多数的居民家庭收入水平较低,对保险费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较差,加之缺乏风险与保险意识,多数居民家庭没有投保财产保险。鉴于此种情况,为了扩大地质灾害保险的投保比例,使更多的居民家庭都能获得地质灾害保险保障,同时又不增加居民家庭的保险费支出负担,对居民家庭财产的地质灾害保险设立独立的险种,在既定承保限额内单独承保居民家庭财产的地质灾害风险。居民家庭可以不必投一般家庭财产保险,即可直接投保地质灾害保险。考虑到一些特别贫困的居民家庭尤其是落后地区特别贫困的居民家庭交付保险费的困难,中央政府可以从财政地质灾害保险专项基金中划出一块来用于这些家庭地质灾害保险费的减免。

Ⅵ 聚焦巨灾保险制度:上了地震险 能赔多少钱

如何有效地利用保险手段减轻特大地震灾害对经济社会的冲击?6月28日,中国灾害防御协会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举办的2016中国风险管理峰会上,各界人士交换了意见。
赔付水平低,怎么办?
根据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我国大陆地区全部位于地震烈度六度以上区域;58%的国土面积位于七度以上的地震高烈度区域,包括45%的县级市、62%的地级市、70%的百万以上人口的大中城市、25个省会城市。
但与地震多发的国情不相适应的是,我国“地震险”的发展却比较滞后。
中国灾害防御协会副秘书长邹文卫,就2008年的四川汶川地震表示:“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灾害性最为严重的地震,经济损失和救灾难度之大为历史罕见。但是直接经济损失8523.09亿元中,保险赔款金额169.56亿,仅占0.2%,这个水平太低了!”
数据显示,过去20年全球平均保险赔付,占自然灾害总经济损失超过30%。2012年10月,美国桑迪巨灾中保险的赔付,达到了经济总损失的50%以上。亚洲地区的保险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但总体上保险赔付占自然灾害的比重也达到了13%左右。日本“3·11”大地震保险赔付,占到经济损失的16.7%。在我国,发挥保险在自然灾害特别是重大灾害中的风险补偿和管理作用,任重道远。
运行风险大,谁来担?
近年来,相关部门一直以地震保险为抓手,推动巨灾保险的发展。深圳、宁波、云南、四川等地结合地方实际,先后开展了巨灾保险试点。其中,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开展政策性农房地震保险试点,四川省绵阳、乐山、宜宾和甘孜四市开展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云南地震保险自2015年8月起保以来,完成两次赔付合计3553.8万元,较好地起到了风险缓冲垫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积累了丰富经验。
今年5月12日,中国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标志着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迈出关键一步。
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刘峰表示,对于地震风险,《方案》初步结合城乡的建筑结构差别,农村住宅基本保额是2万元,城镇保额5万元,在此基础上可由商业保险作补充,初期保额不超过100万元,保险费率体现建筑结构的差异化。“根据国家地震局发布的地震标准,1到2级地震造成的灾害不予赔偿,3级地震按50%确定损失,在4级及以上按照保险金额的100%确定损失。”
刘峰表示,在地震巨灾运行模式方面,《方案》秉承风险共担、分级负担的原则。“整个顶层设计有5层风险分散机制:投保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专项准备金、财政等资金支持。”他解释说,对保险公司而言,巨灾保险是公共产品,需要政府给予财税支持,并引导各部门资源整合。
为整合行业承保能力,2015年4月,45家财产保险公司组成了“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中国人保财险财产保险部总经理贺晨表示,今年7月共保体在国内承保的“地震险第一单”将面市。“我们会根据地震局提供的风险数据,一省一定价,同一省份不同的区域也有费率差异。初步测算,如果能实现3%的覆盖率,那么就有1.7亿元的保费规模,承担风险保障将达到4500亿元。”
中国地震局震防司司长孙福梁认为,由于大地震发生频率较低,公众投保商业险的意愿不强,仅凭保险公司很难获得一定的承保覆盖面并单独承担赔付责任。保险基金、减免税收、财政补贴等政策有待细化、增强其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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