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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巨灾风险与保险高峰论坛

发布时间:2021-12-10 05:19:40

㈠ 农业巨灾风险与农业保险巨灾风险有何区别

农业保险财产保险种高难度业务特点同其难点直接相联系表现:承保标价值稳定、实行低额承保、危险复杂、赔付率高等特点具体说明:

(1) 承保标价值稳定要确处理标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赔偿关系作保险标农作物或牲畜保险期间般都处于期价值断增再加市场价格变化、受灾间确定性投入本同给保险金额确定造困难

(2) 实行低额承保目农民提供基本保障灾自条件变化工管理面努力于减少农业损失明显作用避免农民参加保险疏于防范治理造良影响农业保险通实行低额承保使保险自承担部损失保险按各类作物标准产值70%承保灾害损失低于产值30%部由农民自负担

(3) 承保危险复杂性农业产面临各种灾害且部巨灾旦发造惨重损失另外些灾害发频率高农业保险形初期承保都某种单风险棉花、西瓜等作物雹灾保险

承保危险复杂性所仅仅承保单风险农业保险能满足需要所农作物混合险或综合险应运比说烤烟保险承保危险包括雹灾、洪水、风暴雨棉花种植保险

承保危险包括冰雹、洪水、雷击、龙卷风、台风暴风、暴雨

(4) 农业保险赔付率高、保费高、赢利性极差离政府补贴能保证赔付农业保险业务散易管理经营本明显高于其保险业务所合作保险组织经营农业保险各种组织形式占非重要位合作保险实质互助共济家起自提供经济保障营利目

㈡ 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具有哪些重要意义

重要意义:
1,保险业是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点,具有巨大潜力。
2,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能够帮助企业和群众对冲经营和生活中的风险、增强安全感,激发社会创造创业动力,有利于增加就业、促进经济结构优化、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可以一举多得。
3,巨灾保险制度的落地对保险业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标志着国家将保险纳入了灾害事故的防范、救助体系的制度安排,意义非常重大。
4,巨灾保险制度的大体框架是这样,建立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的巨灾保险制度,包括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制度。
5,目的就是要逐步建立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㈢ 中再巨灾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中再巨灾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2018-08-07在重庆市江北区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二路450号1-6(自编号内2号房)。

中再巨灾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00105MA601F5E0R,企业法人冯键,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中再巨灾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中再巨灾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0家公司,具有1处分支机构。

通过网络企业信用查看中再巨灾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㈣ 巨灾风险对保险提出了怎样的挑战

风险一旦发生理赔金额巨大,需要有更好的再保险业务把风险转嫁出去

㈤ 为了建立有效巨灾保险制度需要建立的机制是什么

为促进我国巨灾保险的快速发展,建议如下:
一要建立政府为主导、商业保险公司为运作主体的合作分担机制。由于巨灾风险发生的复杂性和损失的巨大性,决定了单独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风险分散的责任是不切实际的,政府应该履行和承担的社会责任。实际操作上可效仿汽车交强险,以商业保险公司为运作主体,确立巨灾保险政策性与商业性运作的模式。政府应充分认识自身在巨灾风险管理体制中的主导地位和重要作用,在政策、法律和经济多方面全力提供支持与保障。
二要兼顾环境风险分散与非传统风险分散的综合运用。如:借用银行业的雄厚资本实力,强化银保市场互动,开展深度的灾后融资合作;利用民众对国债的高度认可,发行专门用于巨灾风险防范的国债,以政府财政为担保,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加以增值的同时提高民众对巨灾风险的防范意识。
三要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强化对巨灾风险的自主防御。提高参保率是巨灾保险顺利运行的关键因素之一,为了更好地达到大效法则的作用,实现风险的充分分散,提高全民保险意识是切实之需。因此,需要政府、保险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对居民和企业加强引导和宣传,让防灾、减灾和保险防范深入人心,增强公众对巨灾风险采取主动防范措施的能力。

㈥ “论巨灾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大虾们 求求你们了

论巨灾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地震属典型的巨灾风险

从今年初南方部分地区遭遇罕见的冰雪巨灾,到“5·12”四川汶川突发的这场强烈地震,这些灾难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衍生出大量的次生灾害。

据民政部报告,截至5月28日12时,四川汶川大地震已造成68109人遇难,364552人受伤,失踪19851人。截至5月28日,死亡的被保险人达到1.5万人,伤残的被保险人达到1945人,被保险房屋倒塌4.29万间。因灾情复杂使得保险报案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另外失踪人员投保情况尚不明朗,上述保险人伤亡及财产受损情况仍有待更新。

据民政部统计,截至28日12时,全国共接受国内外社会各界捐赠款物总计347.87亿元,实际到账捐款258.98亿元。来自财政部的消息显示,截至28日14时,各级政府共投入抗震救灾资金195.57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153.85亿元,地方财政投入41.72亿元。

业内专家预测,以目前的财政救济和社会捐赠总额,远不能抵消此次灾难造成的巨额损失。而与财政救济和社会捐赠相比,商业保险赔付相对更少。截至5月28日,保险业共接到地震相关保险报案21.7万件,已付赔款1.35亿元,比5月27日增加602万元,其中人身保险已赔付8095.6万元,财产保险已赔付5448.3万元。

众所周知,因地震涉及面和赔偿金额往往超过保险公司理赔能力,我国各产险公司对地震造成的损失多排除在保险责任外,但部分企业与部分保险公司在“特别约定条款”中约定地震损失可获赔偿。另对寿险企业而言,大部分人身保险没有将因地震引发的保险事故列入除外责任条款,因此,此次灾害导致的寿险赔付要明显多于财产险赔付。

目前暂不能统计此次震灾的人身险赔付率,但细分险种不难看出,截至5月28日,人寿保险被保险人死亡1346人,伤残47人,已支付赔款2126.7万元;健康险被保险人死亡48人,伤残116人,已支付赔款9.5万元;意外伤害险被保险人死亡1.3万人,伤残1417人,已支付赔款5959.4万元。人身险、健康险覆盖面明显偏低,且县域范围销售的意外伤害险,保额多数较低。多数专家指出,此次地震灾害恰巧发生在四川山区等经济欠发达区域,进一步凸显保险覆盖面低、保险深度不足等共性问题。

“地震属于典型的巨灾风险,传统上应对巨灾的方法以依靠政府和社会事后救济为主,这种方式在以往和此次抗震救灾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且未来仍然会在巨灾救济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清华大学教授陈秉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

“全员参与”巨灾风险管理

“对国家而言,巨灾风险管理是一个全员参与的体系。”中国人保产险再保险部总经理张青称,此次地震发生后,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统一部署下,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卫生部、总参作战部、保监会等各部门、各行业和各级政府纷纷启动应急机制,举全国之力抗震救灾。客观而言,保险业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应是国家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业界进而呼吁,面对此次灾害造成的巨额损失,建立由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的地震保险体系,应提上议事日程,以进一步发挥保险业风险补偿功能。针对近年多次自然巨灾频发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政府应及时从制度层面和技术层面寻找突破口,抓紧研究和建立国家巨灾风险管理体系。

“事实证明,我国是一个自然巨灾多发的国家,传统上以政府救济为主的救灾方式,仍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政府财政的稳健和持续性。”陈秉正建议,根据国际经验,在传统救济方式以外,建立由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的地震保险体系,可让商业保险和传统救济方式形成互补,在国家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发挥独特作用,如此次地震中推出的一些灵活变通的应急措施,为及时救济灾区群体发挥了特殊作用。

陈秉正建议,可以从地震保险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在部分地区试点建立由政府主导、部分财政性、商业保险机构、企事业单位、家庭广泛参与的地震保险体系。如由保险公司设计并销售具有地震保险责任的保单,政府对经营地震保险的保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和其他政策支持,考虑建立具有政府背景(政府直接管理或给予财政支持)的地震风险基金,同时颁布有关法规,要求单位和个人必须投保地震保险。

据了解,在日本、新西兰等地震多发国家和地区,已设立较为完善的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其中新西兰的地震委员会、保险公司、保险协会三者各司其职应对地震风险,如地震委员会负责法定保险的损失赔偿,其积累的巨灾风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强制征收的保险费以及基金在市场投资中获得的收益,利用三个层次的国际再保险市场进行风险分散,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负责超出法定保险责任部分的损失赔偿,保险协会负责启动应急计划。根据规定,如果新西兰地震委员会支付2亿新元难以弥补损失,则启动再保险方案,如果损失额超过20.5亿新元,则由巨灾风险基金支付至耗尽,仍不足时,由政府负担剩余理赔支付。

加大“非政府成员”参与程度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形成的风险具有客观性,社会和政府都有责任和义务建立科学的风险转移或分散制度,明确有条件的公民和企业对于各种不确定性风险都具有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郝演苏认为,这种责任是通过强制或道义的约束,要求有条件的社会个体必须对可能造成他人或社会负担的风险,采取一定程度的转移或分散措施,承担因转移或分散措施不当可能产生的风险,由公民和企业组成的社会个体,事实上具有风险第一承担者的义务。

郝演苏同时称,就整个社会而言,必须在政府主导下建立社会个体转移或分散风险的通道,形成由不同社会成员共同建立的互助共济制度。面对那些由于客观原因没有能力履行其作为风险第一承担者义务的特殊社会群体,政府则作为最后承担者,担负起保障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需要、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的责任。即使是在财力充裕的欧美国家,出于保护纳税人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平的原则,政府仍然要明确公民、企业和政府对于风险的承担程序,否则将会对整个社会产生消极和负面的影响。

郝演苏建议,社会和政府要对社会个体转移或分散风险进行有效指导和约束,以避免许多遭遇灾害的地区在财政对风险承担全部责任之后,无力对地方经济的建设和发展进行有效投入。通过保险的方式建立保险基金,实现风险的有效转移和分散,已经成为现代经济社会风险管理模式公认的基本路径选择。

“在明确风险承担程序的同时,我们仍然建议,在整个国家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应进一步加大‘非政府成员’的参与程度。”多名专家表达出这一共性观点。

㈦ 地震预报和保险,还是分开说清楚比较好

地震预报是指在地震发生前,对未来地震发生的震级、时间和地点进行预测预报,并及时公布于众,让预测受灾区人们做好预防工作,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时间尺度的不同,可将地震预报分为5 个阶段,即:长期预报、中期预报、短期预报、临震预报和主震后余震预报。
地震保险以人的身体和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包括寿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寿险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个人意外医疗保险、旅游意外险等的保险责任中一般均包含地震保障责任的。
就财产险而言,地震险是不能单独投保的,它是附加在一些财产险险种项下的一个叫附加破坏性地震保险的条款,如在特殊的大型商业风险中扩展了保险责任的财产险,保险公司将依据扩展条款进行赔付,其中包括地震造成的财产损失。

可赔范围
国内绝大多数寿险公司都将地震纳入了承保范围。以人的身体和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包括寿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寿险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个人意外医疗保险、旅游意外险等的保险责任中一般均包含地震责任。购买这些保险的客户在地震中身故或伤残将获得相关赔偿,受伤以及接受住院治疗也将按照合同约定获得保险金给付。至于能赔付多少,则要看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
保险公司人士也表示,基于地震属于巨灾风险,保险公司要求,凡是在财产险中附加地震条款的项目,必须向总部申报,获准后方可承保。公司没有单独的地震险,如果地震造成了房屋损失,要看房屋属于家庭财产还是企业财产。
车险产品中,若被保险车辆因地陷、地裂造成车辆损坏,保险公司会赔偿。或者由于地震造成高空坠物造成的车辆损坏,如果车主能够出示证明则可以理赔。

免赔范围
地震破坏面积大,后果严重,损失难以估量,灾后的重建花费巨大,这远远超出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商业保险的不堪承受之重,因此保险公司不会轻易承保地震风险。中国保监会也统一规定,作为特定的自然现象,因地震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
因此,多数财产险不承保地震损失,将地震列为免除责任。对家庭财产而言,一般的家庭财产保险均将地震风险列为除外责任。如,在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明确将“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列为责任免除。不过,部分企业可以与部分保险公司在“特别约定条款”中约定地震损失也赔偿,但这个约定非常严格。
车险产品中,保险公司大多把地震列为免责条款。目前所有保险公司的家财险扩展条款里,也都不包括私家车地震保险。而市场上现有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及其他车辆保险,也均将地震列为除外责任,而且也没有相应的附加险种。

㈧ 巨灾保险具有社会保障性的特点吗

没有。除了社会保险之外,其它任何保险均为商业行为,不可能具备社会保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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