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各自特点是什么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相对而言的。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划分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因为人身保险合同中没有什么保险价值。所谓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将其载之于合同当中的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至保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
『贰』 保险会因为什么原因,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1.逆选择是逆保险公司的选择,因为保险公司喜欢那些健康的客户,最好是买个保险都不出事的客户,但是现实生活中,有些人感觉自己的身体要出毛病了,赶紧去买份寿险或重大疾病保险,这些不健康的人就是逆了保险公司的选择,但是保险公司不知道你的疾病,还是让你投保。为了尽量减少这种逆选择,保险公司会要求一些保额高的险种必须体检,以及规定65岁以后不能买寿险等政策。
2.道德风险就是某些人买了保险,然后为了得到保险金,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比如为小孩买了保险,然后故意让小孩出现意外甚至死亡来骗取保险金。为了降低这种道德风险,保险公司规定,未满16周岁,意外死亡的保险金北京上海广州为10w,其他地方为5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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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1楼回答很正确,不定值保险适用于财产险,定值保险使用于货运险。
『肆』 定值保险合同的保险理赔
定值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时,如何理赔,我国保险法并无规定。依据学理通说,一般不再对保险标的物进行估价,而直接按照保险合同订立时确定的保险价值以及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与保险金额之比来确定应当赔偿的金额。 1、全损情况下定值保险的理赔
如果定值保险合同发生全损的情况,则直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予以赔付。
2、部分损失情况下定值保险的理赔
部分损失的情况下如何理赔,是有一定的争议的。部分学者认为,定值保险仅在全损的情况下适用。如果发生部分损失时,应当根据就好像该保险单为不定值保险单那样的相同的原则进行理赔。但是多数学者及法院的判例并不支持上述观点。
『伍』 定额保险合同与定值保险合同的区别
定额保险,像是寿险中的人寿保险,因为人寿保险保的是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无法用货币来衡量的,所以是定额保险。
而定值保险,则像是什么珠宝之类的,因为这类产品的价值会有变动,为了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所以必须规定一个价值,以后出险的时候就是按照这个价值来赔付。
『陆』 合同法中提到的“道德风险”是什么意思
道德风险是80年代西方经济学家提出的一个经济哲学范畴的概念,即“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 或者说是:当签约一方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金融中道德风险:资金短缺者获得资金盈余者提供的资金后,违反合约从事高风险投资活动。 保险中道德风险:投保者购买保险后可能降低自我防范意识,因为一旦发生事故,将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 股份公司中道德风险:亦称“委托---代理问题”。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可能使经理人员无视股东利益,按照自己的利益,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掩饰公司经营的真实状况。 在经济活动中,道德风险问题相当普遍。获2001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斯蒂格里茨在研究保险市场时,发现了一个经典的例子:美国一所大学学生自行车被盗比率约为10%,有几个有经营头脑的学生发起了一个对自行车的保险,保费为保险标的15%。按常理,这几个有经营头脑的学生应获得5%左右的利润。但该保险运作一段时间后,这几个学生发现自行车被盗比率迅速提高到15%以上。何以如此?这是因为自行车投保后学生们对自行车安全防范措施明显减少。在这个例子中,投保的学生由于不完全承担自行车被盗的风险后果,因而采取了对自行车安全防范的不作为行为。而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就是道德风险。可以说,只要市场经济存在,道德风险就不可避免.特点1、风险的潜在性。很多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明知还不起也要借,例如,许多国有企业决定从银行借款时就没有打算要偿还。据调查,目前国有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高达80%左右,其中有70%以上是银行贷款。这种高负债造成了企业的低效益,潜在的风险也就与日俱增。 2、风险的长期性。观念的转变是一个长期的、潜移默化的过程,尤其在当前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这一过程将是长久的阵痛。切实培养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契约”规则,建立有效的信用体系,需要几代人付出努力。 3、风险的破坏性。思想道德败坏了,事态就会越变越糟。不良资产形成以后,如果企业本着合作的态度,双方的损失将会减少到最低限度;但许多企业在此情况下,往往会选择不闻不问、能躲则躲的方式,使银行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也不能弥补所受的损失。 4、控制的艰巨性。当前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理措施,都具滞后性,这与银行不良资产的界定有关,同时还与银行信贷风险预测机制、转移机制、控制机制没有完全统一有关。不良资产出现后再采取种种补救措施,结果往往于事无补。
『柒』 保险公司如何有效降低或防止逆选择及道德风险
你所说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比较广,可以参考一下:
一、对于逆选择,主要体现为带病投保,这种情况保险公司一般会在投保前予以防范,比如完善投保的告知询问程序,对既往病史、健康状况进行询问,要求客户告知等。同时在合同中会有规定一些免责条款,用以规避逆选择风险,比如“投保前疾病属于除外责任”等等。理赔过程是风险审核的另一个重点,主要体现在理赔调查,一般会通过核实就诊医院、排查其他医院、询问病史、了解既往健康状况等方式核实被保险人是否存在故意不如实告知、带病投保的情况。
二、道德风险,这个范围比较广,主要的道德风险是通过理赔方面来控制,比如倒签单(即出险后投保)的风险、故意不如实告知的风险等等。
国内保险公司目前普遍采取“宽进严出”的操作方式,即核保宽松,理赔严谨,这就导致了许多纠纷的产生和保险行业的信用度下降,比较理想的方式是“严进宽出”,就是投保时要求手续齐全,符合法律程序。不过鉴于种种原因,比如居民的保险意识等,这种操作方式不大可能建立起来。
『捌』 定值保险与定额保险有什么区别
定值保险又称定价保险合同,一般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在合同中明确指出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财产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如珠宝之类价值会发生变动的物品,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必须规定一个价值,出险后根据此价值赔付;
定额保险又叫给付型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事先确定好一定数额的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时或者约定期限届满之时,保险人即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定额保险,如人寿保险,因为人的生命健康是无价的,所以只能是定额保险。
『玖』 在定值保险合同中若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导致全损保险人赔付的标准是
保险合同根据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准,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价值也称保险价额,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价值。在人身保险中,人的生命和健康成为保险标的,是无法估价的,故人身保险不存在保险价额,保险合同的这种划分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一、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双方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财产保险合同。在定值保险合同场合,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基础。在实践中,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内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以及以艺术品、矿石标本等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为标的的财产保险。在定值保险合同中,除非保险人能证明被保险人有诈欺行为,否则,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得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与约定价值不符为由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在于,一方面由于保险价值事先确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必再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简便了理赔手续。另一方面,使保险金额的确定简便易行,也避免减少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但定值保险亦有明显的缺点。如果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缺乏估价的经验或特有的专业知识,被保险人容易过高地确定保险价值,进行保险诈欺。所以定值保险合同的运用范围受到一定限制,多数保险人也不愿采用,在美国若干州内,甚至对定值保险合同加以禁止。
二、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其价值确定损失的财产保险合同。在实践中,大多数财产保险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
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进行估算的,而在保险合同成立至保险事故发生这段时间内,其价值可能发生变化,这就出现了保险价值的确定标准问题。在保险实践中,通常以市场价格为标准来确定保险价值。保险人的赔偿金最高额以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市场价格为准。在不易用市场价格确定保险价值时,也可用重置成本减折旧的方法或其他的估价方法来确定保险价值。但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亦明确保险金额,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以所定的保险金额为最高赔偿额,在其范围内对保险标的进行估价确定损失以确定赔偿实际支付金额。换句话说损失高于定额的,以定额为限;低于定额的,以实际损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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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定值保险的相关介绍
保险的保险价值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保险实务中双方根据约定的保险价值确定为保险金额,定值保险下全损不再考虑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直接按照约定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容忍道德风险的存在,因此定值保险被认为是保险补偿原则的例外,定值保险往往被视同为足额保险。最高人民法院人员参与的《金融合同理论与实务·保险合同卷》即持此论点:货物运输保险是定值保险时,它的保险金额视同保险价值,均可认为是足额保险。一些被保险人甚至保险从业人员也产生定值保险是足额保险的思维定式。 定值保险与足额保险只不过是不同保险分类中的概念,并不存在对应关系。定值保险和足额保险都是财产保险中的概念,定值保险是按保险价值确定方式的分类,以保险标的价值是否事先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足额保险是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的分类,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为标准,可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指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财产保险。
定值保险不必然是足额保险。以国内保险中最常见的定值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为例,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的理赔原则;从某保险公司也了解到涉外货物运输保险实务中经常发生因为受损货物的进口报关费用而引起的保险不足额现象。就处理的约定保险价值按销售发票(不含增值税)金额的 65%计算的定值保险部分损失索赔案。显然,从案件之外看问题会更清楚。通常情况下可将定值保险视为足额保险,但将其视为必然则是错误的。 按照保险补偿原则的基本概念,当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数额,恰好弥补其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其中有两层含义:一是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依保险合同在一定条件下有权获得全部的、充分的补偿;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数额,仅以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即赔偿恰好可以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以前的状态。但定值保险是保险补偿规则的例外。定值保险,在法律上不存在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问题,即不存在超额保险问题,其实质是容忍定值保险下可能发生的超额投保的道德风险。但决不是说,定值保险下不存在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问题。定值保险与足额保险不存在对应关系,只不过定值保险在全损失按照保险价值赔付,无需探究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关系,是否足额投保的问题被掩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