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保险学四大原理的相关关系
不是太难,记忆的内容比较多而已。以下是《保险学》内容提要:
本书根据200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学的理论与实务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析与讨论。全书由四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保险基本理论,、包括风险与风险管理、保险概述、保险合同、保险原则等内容;第二部分为保险分类业务,包括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再保险、社会保险与政策保险等内容;第三部分为保险经营实务,包括保险产品、保险市场、保险经营等内容;第四部分为保险行业监管的内容。
本书理论联系实际,紧跟时代步伐,既注重基本理论的阐述,、又注重对实际问题的分析...
《保险学》图书目录:
第一篇保险基本理论
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
第一节风险概述
第二节风险分类
第三节风险管理
第四节可保风险
第二章保险概述
第一节保险的概念
第二节保险的种类
第三节保险的功能与作用
第四节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第五节商业保险公司与社会保险机构
第三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分类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第六节保险合...[显示全部]
《保险学》编辑推荐与评论:
本教材是在广泛吸收众多已有教材的优秀成果和全面诠释新《保险法》的基础上编写而成的。本教材既注重基本理论的阐述,也注重对实际问题的分析,其特点是理论阐述与实例分析相结合,一般阐述与重点分析相结合,力求全面系统地介绍保险学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并试图通过案例分析来提高读者的理论水平和对实际问题的分析判断能力。
本教材主要讨论商业保险方面的有关问题,同时也简要地介绍了社会保险与政策保险的一些基本知识。受篇幅所限,本书没有介绍保险精算、保险资金运用、保险财务会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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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保险学的,帮忙解答这题
《保险学概论》互动学习体会
这学期,我们上了保险学课程,通过学习使我收获颇丰。
1、XXX老师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学习方法,在与现实的对接中深化理解,了解所需所求,吸引学生,激发了学习热情。XXX老师的教学能将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注重案例教学,贴近我们的日常生活。特别是针对一些重点难点讲的非常细致。
2、通过学习使我们对保险公司的现状有了初步的认识,对保险学这门课有了一个比较具体、形象化的认识,调动了学习的积极性。
3、在保险学案例分析中,xxx教师通常不给出标准答案,先启发我们思考再总结归纳结论。保险案例涉及的知识面广,综合性强,学生发挥创造性的空间大,不拘泥于某一思维倾向,从而拓宽我们的思路,积极思维,想方设法地研究分析、解决问题。学生能够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交流辩论。在交流、合作的过程中学生学会了相互沟通、尊重他人、关心他人,同时也增强了他们说服别人以及聆听他人、综合他人智慧的能力。
4、保险学学习使我们在校期间就能通过案例学习熟悉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实务;切实理解保险概念、理论和原理。能够紧密结合当前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和保险改革发展实际,吸收保险研究的新成果,反映保险市场的新动向,使我们不仅掌握保险专业的基本原理,而且还能紧跟保险业发展的脚步,站在时代的前沿,拓宽专业知识视野。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同学们对保险学科的基础理论、保险学的基础知识、保险基本业务以及保险市场基本运行方式有较全面的认识和了解;学习本课程后,同学们对保险业在市场经济、金融经济中的特殊作用有宏观上的认识,对各种具体的保险业务的具体业务程序、市场操作等也要有较为系统的了解和把握。
1、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能够比较准确地掌握保险学的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了解各项保险业务的实际操作手段和方法,熟悉保险市场动作的基本规则,知悉保险学术研究的最新进展;
2、使学生能够了解保险理论和实务的变化与发展历程,将保险专业基础知识融会贯通于保险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之中;
3、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能够使学生掌握就业所需的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从业资格证书考试相关的保险基础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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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在保险理论与实务中 风险仅指什么
只可能产生损失的风险;广义的风险是指事件的发生存在着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可能性;在保险理论与实务中,风险仅指损失的不确定性,即只可能产生损失的风险。
『肆』 保险学中的风险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风险:在实现其目标的经营活动中,会遇到各种不确定性事件,这些事件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程度是无法事先预知的,这些事件将对经营活动产生影响,从而影响企业目标实现的程度。这种在一定环境下和一定限期内客观存在的、影响企业目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性事件就是风险。简单来说,所谓风险就是指在一个特定的时间内和一定的环境条件下,人们所期望的目标与实际结果之间的差异程度。
『伍』 保险学中为什么说保险是风险转移的最佳方式
首先,保险的起源源自于英国,时代是大航海时代。那个时候,因为航海贸易发达,但风险也很大,为了保障航海贸易发展,为肯能出现的航海风险进行保障,英国出现了世界上第一家近代的保险机构,当时的机构并不是保险机构,而是一家众筹共济的机构,即船主在出航前可以购买一份保障,缴纳一部分钱,当船舶发生合同约定的损害时,对船只和货物,由这家机构进行一定的补偿,避免船主的破产
所以,从保险学来说,保险的本质属性是一种众筹共济的保障措施。通过保险的方式,将个体可能承担的风险分化到大量共济体内,任何一个体制内出现问题个体,都会受到来自本体制内其他个体的共同帮助。
举个例子来说,一个人有一件古董,价值10万元,如果他为古董投保,保费是1000元,这时候,和他一样有同样古董的人还有1万人,那么每人缴纳1000元保费,这个保险体就拥有了一千万元的基础。当其中某个人的古董因意外而失去时,触发了保险赔付条件,这时候,他可以获得10万元赔偿,扣除保费因素,实际上他只支出了1000元,而就1万人的体制来说,每个人只承担了10元的费用,就帮助一个个体得到了赔偿。
所以说,保险作为一种风险转嫁的方式,是将个体的风险转嫁给一个群体,这个群体内,每个个体都将风险转嫁给了这个群体,同时也为群体承担着风险转嫁的义务,将个人难以承受的风险分散后,变成群体可承受的风险,这样一来,个体的风险就变得很低,因此说,保险是最好的转嫁风险的方式。
『陆』 保险学相关的三个问题。很急……
1:补偿型保险严格依照被保险人的花费进行赔付,给付型的保险只看风险事故,不看花费。
比如住院医疗险(补偿型,80%赔付)和住院津贴保险(给付型,100/天)
同样住院5,花费1000。
住院医疗赔偿800=1000*80%,住院津贴赔偿500=100*5
如果住院5天,花费500.
住院医疗赔偿400=500*80%,住院津贴赔偿还是500=100*5
(住院医疗关注花多少钱,住院津贴关注住多少天院)
2:投资连接险固定付出(定额,定期付费),而不固定回报。(依照收益率而定)
万能险固定收益(固定的年金给付,或者固定的死亡/生存给付),不固定付出。(根据收益率的多少,决定不同的缴费金额和期限)
而实际上,二者给客户带来的利益都是由投资收益得多少来决定的。
3:这个比较复杂,可以写很多。您再多给几分?
PS:你把4个原则是什么都写上来,我有点忘了。我就记得最大诚信原则和稳健原则了……
正好有时间:
1保险利益原则。
这一点财险严格按照标的物所有者,或者抵押物的债权人才算有保险利益。这里面是不讲究感情的。且投保限额以标的物价值或者债务金额为准。
但是寿险除了债权人为债务人投保以债务金额为限额外,其他的人身险投保大多无法直接体现标的物的灭失损失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的经济关系。
自己为自己投保,理论上没有上限。(当然太高了保险公司可以不批)且投保人明显不可能享受保险带来的赔偿。
自己为亲人投保,更是完全出于感情上面的原因,而非利益上的原因。
所以寿险的保险利益原则更多的体现的是感情方面的利益,而财险相对更注重直接的经济利益。
2最大诚信原则
这一点对于财险和寿险没有明显的区别。保险人和投保人都必须遵守如实告知。
唯一的区别在于财险中标的物是无法进行告知的。而寿险中标的物即被保险人也是需要如实告知的。
同理财险中标的物不可能进行欺诈。(一块朽木大喊:“我是上好的木料”?)但是被保险人则可能进行欺诈。(不告知既往病史等等)这会引起很多法律上的争论。
3近因原则
这一点在处理理赔中也没有明显的区别。如果A事件(责任范围外)明显是因为B事件(责任范围内)引起且必然引起的,那么保险公司就需要赔偿。反之亦然。
但是实务中,财险的近因往往比较容易确定。(因为触礁导致的渗水,对货物造成浸泡。即使货主没有投保水渍险,保险公司也必须赔偿,因为触礁是明显的近因)
但是寿险中的意外则难界定的多。因为人的生命相对于货物的状况而言要复杂得多。尤其是牵扯到意外死亡还是疾病死亡的问题。(比如到底是心脏病突发还是车祸?事故对被保险人造成损害,但是被保险人还有别的疾病,共同造成被保险人死亡,如何判定?)
4:补偿性原则
这一点与保险利益原则类似。财产险严格按照保险利益限定保额,也严格按照损失界定赔偿数额。
但是寿险的标的物是生命。该生命的损伤和灭失将带来大量的感情上的损伤。而感情的价格是无法衡量的,这就是所谓的生命是无价的。
所以对于寿险而言,保险公司的赔款并不是严格依照被保险人受到的损失来衡量的。而仅仅是依照保额和伤残程度来计算。而保额的上限各个保险公司则通常是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社会地位,年收入来综合考虑。
『柒』 保险学包含哪些专业
你好,作为辅修过保险学的我,虽说不是非常非常地了解它,但是最起码的我还是知道的,所以,很荣幸为你回答问题。
“保险学是一门研究保险及保险相关事物运动规律的经济学科”,这一点你概括地很到位,看来,你很适合学这个专业!
所以,保险合同是保险经济关系的实现形式。而保险合同作为经济合同的一种,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因此,保险之所以能够存在于经济生活中,并对社会经济运行起到重要作用,是因为有其法律基础做保证。
正如生活一样,离开了法律基础,保险关系就没有保障,保险业的发展也没有保障,同样,保险的法律基础包括民法,经济法,合同法,保险法等。
制度基础
在具备了自然基础,经济基础,技术基础和法律基础后,保险的存在和发展是不是会成为必然呢答案是否定的。保险的存在还决定于一定的制度基础,即保险的存在与发展受制于一定的制度安排,如果在制度安排上排斥保险机制,则无论保险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多么重要,保险都不可能得到发展。
对于你想了解保险,也可以从保险的基本原则入手: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险学原理的核心内容,这些原则不仅是保险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保险实践中必须遵循的原则。
相信只要你肯下功夫,铁杵也能磨成针!加油吧,少年!前方的风景在等你。
『捌』 保险业当前面临哪些风险
我国保险业的特点及面临的特殊风险
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仅二十多年,尚处于不成熟阶段,各类基础性的制度正处于不断改进完善的过程中,因而除了面临上述风险之外,有必要结合我国保险业的法规建设、保险机构的业务流程管理和保险公司的特殊情况分析我国保险业面临的洗钱风险。
(一)保险业法规制度存在缺陷
目前,各保险公司根据《反洗钱法》的要求,已经开始相应地制订框架性的反洗钱制度,指导分支机构逐步开展反洗钱工作,但是由于保险法规是以保险业最大诚信原则和保险利益原则作为控制风险的准则,即各保险公司主要从控制经营成本和风险角度出发,围绕保险风险标的,按照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标的、理赔案件等方面的不同风险,由相关部门控制业务风险。[2]而反洗钱风险的控制重点在于客户身份识别和资金交易监测,以防止客户身份和资金异常,这与保险公司控制业务风险有明显不同,因此开展反洗钱内部控制存在制度缺陷。
(二)保险公司在业务流程管理上存在漏洞
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保险展业、业务承保和理赔等。由于我国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和市场发展的不健全,保险公司在一些业务流程上存在管理上的漏洞,给洗钱分子留下不小的空间。
1.保险展业阶段。保险展业就是保险公司进行市场营销的过程,即向客户提供保险商品和服务。保险展业的方式包括直接展业、保险代理人展业和保险经纪人展业。我国还处于经济转型期,且年轻的保险市场在局部和个别地方由于信用和市场规则的缺失,在展业中不可避免地存在恶性竞争等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一些新成立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为抢占市场,克服其本身无品牌和实力的缺陷,主动采取“二高一低一扩大”(即高手续费、高返还、低费率、扩大保险责任)的手段拉拢客户;面对这些分支机构的恶性行为,成立较久的保险公司为了保持业务规模以抑制过快的市场份额下降,以免影响公司的市场地位和形象,同时为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保费收入必成指标,不得不非理性的被迫参与市场的恶性竞争,也采取“二高一低一扩大”的手段,甚至有的业务人员为了拉拢客户公开声明可以帮助客户洗钱,这种恶性竞争的环境导致保险公司在展业方面的管理较混乱,也极大地方便了洗钱分子将其“黑钱”放置到保险系统,完成洗钱过程的处置阶段。[3]
2.业务承保和理赔阶段。业务承保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保险申请经审核同意接受的行为。理赔是保险业务流程的最后一个阶段。保险公司应该在核保、合同变更和理赔环节对投保财产价值、投保财产风险状况等信息,以及合同关系人之间的利益方面加以专业控制,进行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但是由于我国保险市场规则的缺失,一些保险中介机构为了拿到佣金和手续费,甚至指导那些达不到资格的投保人如何提供虚假资料以顺利通过审查,这与反洗钱相关规定中要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相差甚远;理赔时,保险公司为了稳定自己的市场份额,对投保人提出的无理要求有姑息的成分,为洗钱分子“甩干”进入洗钱过程的“黑钱”创造了机会。
(三)保险公司的组织架构、治理结构不完善
从组织架构看,我国保险公司多数实行总、分、支公司管理模式,总分支机构之间通过授权而开展经营活动,这种组织架构本来应该会强化高层管理人员对组织的控制能力,但由于公司治理结构和体制机制的不完善以及公司内部现代化管控手段的不到位,还没有形成规范明晰的责、权、利的体系和机制,更没有预警机制和现代化的手段约束基层机构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内部上下级机构以及他们的负责人之间存在严重的博弈。[4]从治理结构来看,2006年1月,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为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指明了方向,但由于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因素非常多,既包括资本、职业经理人、监管机构,又包括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现状和与保险公司治理机构建设相关的基础设施等,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优化进程相对缓慢,部分保险公司还是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和关键人模式。[5]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并有效实施反洗钱内控体系面临着很大的不确定性。
『玖』 帮我回答保险学的几个问题(100分)
1.风险是指未来损失的不确定性。风险并非特指“不幸事件”,它不仅与损失相联系,而且与盈利相联系。如股价下跌,对于多头来讲是不幸事件,而对于空头来讲就是利好了。而保险中所说的事件则是指不幸事件。==>可保风险是指可以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可保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即危险。但也并非任何危险均可向保险公司转嫁,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所承保的危险是有条件的。(1)可保风险所指的风险不是投机的,即仅有损失机会,并无获利可能的风险。(2)可保风险所指的风险必须是偶然的,对个体而言必然的风险,保险人是不予承保的。如患有绝症的人是不能投保死亡保险的。(3)可保风险所指的风险必须是意外的,即风险的发生或风险损害后果的扩展都不是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且风险的发生是不可预知的。(4)可保风险所指的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符合保险的大数法则原理。(5)可保风险所指的风险应由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如果导致损失的可能性只局限于轻微损失的范围,就不需要通过保险来获取保障,因为在经济上是不合算的。
2.这个没大想清楚,大概写一下吧,不知道对不对
保险利益即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则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了保险标的,对投保人来说,就是肯定了转嫁风险的范围;对保险人来说,则是指明了它对哪些财产和哪些人的生命和身体承担保险责任。特定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必要内容。但是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本身。换句话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投保后并不能保障保险标的的本身不发生损失,而是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他们能够从经济上得到补偿。因此,保险合同实际上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
3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保险合同(不是公司吧)的成立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是因为:(1)保险利益可以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2)可以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3)使保4.险区别于赌博
4,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或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就是所谓的近因原则。
若造成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则该原因就为近因。
若多个原因同时致损,即原因发生无先后之分,且对损害结果的形成都有直接与实质的影响效果,则原则上他们都是损失的近因。
若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即各原因依次发生,持续不断,且具有前因后果的关系,其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为近因。
若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即各原因的发生虽有先后之分,但其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其中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起直接的、决定性作用的原因是近因。
5.(1)根据近因原则来判明保险责任,尤其要准确分清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和附加责任等。
(2)以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的可保利益或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为最高赔偿限额。
(3)对第三者导致的财产保险损失,在赔偿后应行驶代位追偿权,以维护保险人的经济利益。
(4)严格按照承保方式或约定履行赔偿业务。如对不同的业务采取比例赔偿方式、第一危险赔偿方式、限额责任赔偿方式等。
(5)对重复保险的保险财产损失,要按照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在所有承保人之间分摊损失。
(6)在陪款计算中,除剔除不属于保险财产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外,还应扣除免赔额,对有关费用还需要进行分摊。
就这些吧,问一句你要这些题的答案有什么用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