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购买银行产品时发生损失时承担者就是购买人自己,任何理财产品都是有风险的,在购买银行理财时也会有相应的风险提醒,并且理财合同中也会有相应的风险承担条款,因此只要是你自己主动购买的理财,就需要承担风险。
理财产品,即由商业银行和正规金融机构自行设计并发行的产品,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理财产品。
Ⅱ 个人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发生损失时承担者是谁
如果个人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是已经跟银行确认和同意后购买的,发生损失时需要个人承担损失。
因为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比例合理浮动。
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客户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商业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
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也就是说,如果是客户允许或者同意的,就需要客户进行个人承担,如果客户不同意造成损失的,银行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2)个人理财损失承担者扩展阅读:
尤其是客户购买风险较高或单笔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除非双方书面约定,否则商业银行应当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客户进行最后确认;如果客户不同意购买该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当遵从客户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
风险较高和单笔金额较大的标准,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商业银行不得将其他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标记本行标识后作为自有理财产品销售。
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其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进行充分的风险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Ⅲ 买理财由工作人员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如果你想维权,很难,虽然说,银行工作人员没有对你进行告知,而你之前也没有问的特别详细,致使这件事儿没有顺利进行。
对于投资理财来说,没有打款光签协议是没用的,你打款签好合同这才算是生效。我干金融这么多年了,打款后不签合同的,或者先签合同不打款的,见得很多,都没办法生效的。
解决办法 1要么银行现在立即给你找一个你喜欢的理财,
2要么你去别的行买别的
3试试专业的金融机构吧 不是银行不行,是银行里的某些工作人员P都不懂。
我之所以这么说 是考虑到你首先理财是耽误了,对于闲置资金你放一天就少了一天的收益,你想要人为的去解决你在这件事上吃的亏会浪费你很多天的收益,结果人家银行和银行工作人员并不会损失什么。 你若看上什么理财产品或者要打听的 随时叫我。
Ⅳ 个人理财方面的求答题:请知道的帮忙下,不知道的请不要乱回,谢谢。
1.A 2.C 基金属于间接投资 3.D
Ⅳ 商业银行在个人理财业务中,超越客户的授权从事业务且没有经过客户追认,民事责任由哪方承担
如果是超越权限办理的业务造成的损失, 肯定是有银行来承担,这个不用多想,既然越权了 ,就是不对的。
Ⅵ 个人理财的方式方法有哪些
个人可以理财的方式有很多,如果想要简洁、稳定、风险小的理财方式,可以从这几个理财方式去挑选:
1. 货币基金
它就是一种开放式基金,投资标的主要是债券、央行回购、票据这种风险极低短期金融品种。具有高流动性、低风险、稳定收益的特点。大家可以随时申购、赎回,具备非常好的便利性,0.01元或1元起投,当下货币基金收益率在3%左右,较为适合对资金流动性有需求的个人购买。
(2)定期的“众邦宝30天”理财产品,起投金额100元,50万以内100%赔付本息偿付,不仅可以提前支取,还没有募集期,当日起息。
6.银行理财
银行理财产品一般会根据产品风险特性,将理财产品的风险由低到高分为R1-R5这五个级别。而我们普通投资者,一般投资R3级别以下的银行理财产品便好,风险指数较低,收益较为稳健。
7.短债基金
短债基金是一种短期纯债型基金,它不投资股票、可转债等高风险的投资品种,不受股市波动的影响,风险较低。由于短债投资组合的久期较短,受利率变动影响较小,从目前的短债资产配置来看,主要是以企业短期融资券为主,以利差收入为主。
以上这些理财方式既有银行存款、理财又有互联网金融理财,所涵盖的产品非常广泛和全面,不同的风险等级、投资标的、投资金额、投资时间等不同的。
Ⅶ 如何确定委托理财损失的责任承担
(1)委托资产的损失范围和计算。委托资产的损失范围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并应当以下列方式计算委托资产的实际损失:委托资产损失=(委托人实际交付的委托资产+证券或者期货的当日市值)一(委托资产的控制权实际转移至委托人的委托资产+证券或者期货的当日市值)。在委托理财合同有效的场合,当事人对委托资产损失的计算另有约定的,若该约定不违反公平原则,应当从其约定。
(2)委托资产本金损失的处理。区分委托理财合同有效和无效两种情形:
第一,合同有效的场合。委托理财合同有效的场合,大体包括受托人是有资质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法人以及自然人两种情形。《合同法》第.406条关于“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12月发布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关于“委托人必须承担委托投资的投资损失”的规定,可以作为认定双方民事法律责任的依据或者参考。
在委托理财合同期满、双方终止或者协议解除合同时,若委托资产处于亏损状态,原则上受托人应当在扣除依约取得的合理报酬后,将余额部分(包括货币资金和其他金融性资产)全部返还给委托人。若受托人对损失存在过错,则应当酌情减少其报酬。
对于委托资金之损失,应当根据当事人是否有过错、过错大小、过错与损失的因果关系等确定其各自责任。依委托代理制度一般法理,委托理财投资损失应当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但受托人在受托管理资产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侵权行为或者未尽谨慎注意义务等而存在过错,且与受托资产实际损失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的,受托人应当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合同无效的场合。因委托理财交易通过电子系统进行,交易对方并不特定,故委托理财合同无效的处理方式与普通合同无效的处理方式不同,不能机械地套用《合同法》所规定的恢复原状等处理方式,不能因委托理财合同无效而否定证券、期货交易行为及结果。在委托理财合同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无资质、订有保底条款,以及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而无效等场合,受托人应当将委托资产本金返还于委托人,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存款利率标准支付同期定期存款利息。
(3)保底收益部分的处理
委托理财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委托理财合同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先冲抵受托人或者监管人应当返还或者赔偿的资金数额,再扣除受托人从事理财业务所需支付的必要管理费等费用后,余额归委托人所有。此外,即使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按照保底收益条款约定的分配比例各自获取了部分收益,双方所获取的收益亦应当计算在委托理财收益总额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