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其实没有什么风险,它是一个非常好的东西,是对我们车子的一个保护,但是有的保险你没有必要去多买,因为那些附加险概率很低。
㈡ 我把车子挂靠在别人名下会有哪些风险
这个挂在别人名下就是别人的车子,不属于你的了。
㈢ 论车辆挂靠投保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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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企业则负责为这些车辆办理上牌、年审、保险以及营运手续,然后收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用。挂靠车辆作为营运车辆,为追求经济利益,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这为交通肇事埋下了不小的隐患,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会造成人身伤亡和巨大的财产损失。实践证明,挂靠经营模式给挂靠企业带来了极大的经营风险,基于此,挂靠企业为了分散经营风险,都会在与实际车主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中约定以下内容:乙方(实际车主)车辆的保险及其他项目保险,必须由甲方(挂靠企业)统一到保险公司代为办理保险手续,其费用全额由乙方承担。乙方发生行车事故,其责任和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事故费用按保险公司的有关理赔办法赔偿后,不足部分,应由乙方用其车辆拍卖款和个人家庭财产弥补,甲方概不负责。挂靠企业通常会要求车主在交强险之外为挂靠车辆再购买足额的第三者责任险,而由挂靠企业“统一办理”的保险,通常是以下两种模式:1、由实际车主直接缴纳保险费,作为投保人,挂靠企业为被保险人;2、挂靠企业先向实际车主收取保险费,然后缴纳至保险公司,由挂靠企业作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挂靠车辆事故频发,而一旦发生第三者人身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车方与第三者(受害人)又很难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多数纠纷会走入司法程序,基于对挂靠车辆侵权责任承担问题的不同理解和认识,法院的判决又是结果不一。有认为实际车主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有认为应当采用法定登记主义,由挂靠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也有认为实际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挂靠企业收费获益,亦应对事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具有权威性和拘束力,而司法文书中对事故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不一,更是让挂靠车辆在侵权赔偿后的保险理赔问题变的复杂起来,举例说明:某挂靠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人为实际车主,被保险人为挂靠企业,该挂靠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经协商或经法院判决,由挂靠车辆的实际车主对第三者进行了赔偿,第三者也向实际车主出具了赔偿凭证。接下来该依据第三者责任险向保险公司理赔了,请看下面三种索赔情形。A由挂靠企业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会拒绝赔偿,理由是,从相关赔偿凭证上看,履行赔偿义务的主体并非是被保险人(挂靠企业),被保险人并未因事故的发生遭受任何损失,无损失即无需补偿,挂靠企业不能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B由实际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会拒绝赔偿,理由是,挂靠车辆虽然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但实际车主并非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不能受到保险合同的保障,因此无权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C由挂靠企业与实际车主一并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挂靠企业与实际车主一并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势必要声明保险标的为挂靠车辆,保险公司仍然可以拒绝赔偿。理由是,实际车主不是被保险人,不能受到保险合同保障,而挂靠企业因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而同样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参看《保险法》第四十八条)。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中,要获得保险金赔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2、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3、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受到了财产损失。由此可见,保险公司的前述拒赔理由,从法律理论上来讲是有依据的。当然也有观点认为,挂靠企业收取挂靠车辆的服务和管理费用,因此对挂靠车辆具有保险利益,而相反的观点则认为,挂靠车辆的损毁和侵权赔偿,均由实际车主自行负担了相应法律后果,挂靠企业并不因此造成任何实际损失,因此挂靠企业对挂靠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有关保险利益的研究目前非常有限,而挂靠企业对挂靠车辆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问题在保险司法实务中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挂靠车辆作为事故高危车辆,更需要受到保险保障,但现实的问题是,挂靠车辆“投保时易,理赔时难”。究其根源,就是因为挂靠车辆的权属、性质不明晰所造成的。机动车挂靠经营,有其独特性和合理性,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这种经营形态可能都会持续存在。遗憾的是,目前尚无保险公司就挂靠车辆的承保与理赔问题形成较为科学的设计方案,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如果不能对“挂靠车群”予以重视和区分,保险纠纷将无可避免,最终的结果是既失掉了业务,又失去了信誉。因为两起涉及挂靠车辆的保险纠纷案件,使笔者对挂靠车辆的保险问题进行了一些思考,提供以下建议,见教于诸位,以供探讨。1、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尽量说服法院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当挂靠车辆的车主、挂靠企业因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被诉法院后,如果投保有第三者责任险,应当积极与原告(受害人)和法院沟通,提供车辆的保险信息,尽量让法院把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追加到诉讼中,这样一来,不论法院认定的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谁,都会首先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这就避免了再行理赔可能产生的纠纷。2、挂靠车辆在投保时,尽量以实际车主为被保险人。
㈣ 挂靠别人公司来买社保有什么风险
挂靠别人公司缴纳社保,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会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不良后果,例如罚款等。
当企业注销或个人“跑路”后,劳动者很难追回社保费。另外,挂靠者认为挂靠行为“拿不上台面”,多半不敢主动维权,这也助长了不良中介或者挂靠公司的气焰。
(4)车辆挂靠保险有什么风险扩展阅读:
挂靠的小企业中,人力资源工作人员多兼任会计,事多繁杂,极有可能出现断缴、漏缴的情况,参保者切勿选择违法途径参保。随着社会征信系统的完善,参保人骗保失信,也会对其个人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如果挂靠者会被中介骗财,还需要承担断缴风险。被挂靠的企业也会面临被“非员工”骗取薪资、福利待遇被取消的风险。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工会新闻网-“非员工”挂靠企业缴社保,谁占了谁便宜?
㈤ 挂靠公司车辆保险处理
挂靠车辆的行驶证名称登记的是挂靠公司的名字,所以只能以挂靠公司的名义为车辆办理保险。出险之后,保险公司也会把保险理赔款打到挂靠公司账户上去。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㈥ 大货车如果不经挂靠公司买保险有何风险
唯一的风险就是有些公司会耍无赖不给你办理年审什么的。望采纳
㈦ 找挂靠公司交保险,有什么风险
没风险,只要确定他们正常帮你缴纳即可,每个月你都可以到社保那去查他们到底交没有,没交的话要尽快处理即可。唯一不好的就是成本太高,除了保险是你自己全额承担外你还要额外给一笔服务费。其实还不如自己在户籍地交,或者你在本地注册个公司或者个体户自己交也行,这些需要对这行比较了解才能自己做。
㈧ 挂靠车辆如何保险
挂靠企业则负责为这些车辆办理上牌、年审、保险以及营运手续,然后收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用。 挂靠车辆作为营运车辆,为追求经济利益,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这为交通肇事埋下了不小的隐患,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会造成人身伤亡和巨大的财产损失。实践证明,挂靠经营模式给挂靠企业带来了极大的经营风险,基于此,挂靠企业为了分散经营风险,都会在与实际车主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中约定以下内容:乙方(实际车主)车辆的保险及其他项目保险,必须由甲方(挂靠企业)统一到保险公司代为办理保险手续,其费用全额由乙方承担。乙方发生行车事故,其责任和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事故费用按保险公司的有关理赔办法赔偿后,不足部分,应由乙方用其车辆拍卖款和个人家庭财产弥补,甲方概不负责。 挂靠企业通常会要求车主在交强险之外为挂靠车辆再购买足额的第三者责任险,而由挂靠企业“统一办理”的保险,通常是以下两种模式:1、由实际车主直接缴纳保险费,作为投保人,挂靠企业为被保险人;2、挂靠企业先向实际车主收取保险费,然后缴纳至保险公司,由挂靠企业作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挂靠车辆事故频发,而一旦发生第三者人身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车方与第三者(受害人)又很难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多数纠纷会走入司法程序,基于对挂靠车辆侵权责任承担问题的不同理解和认识,法院的判决又是结果不一。有认为实际车主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有认为应当采用法定登记主义,由挂靠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也有认为实际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挂靠企业收费获益,亦应对事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具有权威性和拘束力,而司法文书中对事故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不一,更是让挂靠车辆在侵权赔偿后的保险理赔问题变的复杂起来,举例说明: 某挂靠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人为实际车主,被保险人为挂靠企业,该挂靠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经协商或经法院判决,由挂靠车辆的实际车主对第三者进行了赔偿,第三者也向实际车主出具了赔偿凭证。接下来该依据第三者责任险向保险公司理赔了,请看下面三种索赔情形。 A 由挂靠企业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会拒绝赔偿,理由是,从相关赔偿凭证上看,履行赔偿义务的主体并非是被保险人(挂靠企业),被保险人并未因事故的发生遭受任何损失,无损失即无需补偿,挂靠企业不能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 B 由实际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会拒绝赔偿,理由是,挂靠车辆虽然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但实际车主并非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不能受到保险合同的保障,因此无权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 C 由挂靠企业与实际车主一并向保险公司索赔 如果挂靠企业与实际车主一并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势必要声明保险标的为挂靠车辆,保险公司仍然可以拒绝赔偿。理由是,实际车主不是被保险人,不能受到保险合同保障,而挂靠企业因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而同样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参看《保险法》第四十八条)。 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中,要获得保险金赔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2、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受到了财产损失。 由此可见,保险公司的前述拒赔理由,从法律理论上来讲是有依据的。当然也有观点认为,挂靠企业收取挂靠车辆的服务和管理费用,因此对挂靠车辆具有保险利益,而相反的观点则认为,挂靠车辆的损毁和侵权赔偿,均由实际车主自行负担了相应法律后果,挂靠企业并不因此造成任何实际损失,因此挂靠企业对挂靠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有关保险利益的研究目前非常有限,而挂靠企业对挂靠车辆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问题在保险司法实务中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挂靠车辆作为事故高危车辆,更需要受到保险保障,但现实的问题是,挂靠车辆“投保时易,理赔时难”。究其根源,就是因为挂靠车辆的权属、性质不明晰所造成的。机动车挂靠经营,有其独特性和合理性,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这种经营形态可能都会持续存在。遗憾的是,目前尚无保险公司就挂靠车辆的承保与理赔问题形成较为科学的设计方案,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如果不能对“挂靠车群”予以重视和区分,保险纠纷将无可避免,最终的结果是既失掉了业务,又失去了信誉。 因为两起涉及挂靠车辆的保险纠纷案件,使笔者对挂靠车辆的保险问题进行了一些思考,提供以下建议,见教于诸位,以供探讨。 1、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尽量说服法院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当挂靠车辆的车主、挂靠企业因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被诉法院后,如果投保有第三者责任险,应当积极与原告(受害人)和法院沟通,提供车辆的保险信息,尽量让法院把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追加到诉讼中,这样一来,不论法院认定的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谁,都会首先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这就避免了再行理赔可能产生的纠纷。 2、挂靠车辆在投保时,尽量以实际车主为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