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常见保险问题及典型案例
价钱纠纷问题,理赔问题,续保问题,退保问题,承保问题,
案例:1995年8月30日,福州市二轻物资供应公司经理林泽炎经平安保险公司业务员林群多次劝说,买了5万元的重大疾病险,年缴费900元,限定交费期限为20年。并立即支付转账支票。8月31日,款项转到平安在福州工商行的户头上,此时林泽炎还未通过体检。9月1日下午6点半,林泽炎在游泳时溺水身亡,9月4日,家属将情况告知平安公司,平安公司即派人调查,此时核保尚未通过,保单未发出。最后,平安公司按国际惯例,向林的家人赔付了5万元的全数赔偿。这一赔保案创下当时国内两项第一,即投保时间最短,和没有保单的情况下全额赔保。
分析:1、我想这份保单被保险人虽然没有拿到。但是他肯定是签字过了。所以认定为这份保险单是生效的。我也按照国际惯例说一下。只要被保险人签字了,而且钱交过了。那么这份保单不管到没到被保险人手里就已经生效了;一般是钱到的日期算为生效日期。所以平安的做法是没有任何错误的和失职的。
2、案例中说的核保没有完成,是因为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还没有出来。按照正常人的理解,可以认为体检结果没有出来,这份保险单就不生效?错了。保险单生效的日期其实应该按照双方签定的日期。而且关键是在本案中被保险人的死亡跟健康原因没有任何关系。
3、还有一句话我很有兴趣。就是“经理林泽炎经平安保险公司业务员林群多次劝说,”。证明这个业务员的水平不怎么样呵呵。
4、从平安保险公司方面考虑一下。他们会认为这个赔偿也可以,不赔偿也可以。只是不赔偿可能会有一点麻烦。
而被保险人的保额很低,只有五万元,那不如就拿这个案例为自己做广告了,可能还会有更多的收入呢。这就是舍不得孩子套不着狼。这会大大提高平安在人民心中的地位。这可比什么TV的广告费少多了。所以一举两得。所以就出现了这个案例。
我写不了那么多,你具体再自己想一下吧。
❷ 「保险与风险」案例!请大家帮我分析一下这个案例,谢谢,答复详细者有赏!!
对于没有投保车损险,因为当时代理人设计选定未投保车损险由于当时张某同意此事,所以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可以由桑塔纳的车主赔偿,桑塔纳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第三者赔偿。
❸ 通过风险对保险的 学习同学们是 怎样看待风险和保险,举出案例说明
风险概率以及造成的损失决定保险的保费,例如,年龄越大,保费越高 ;时间越长,保费越多;越危险的工种,保费越高
❹ 个人风险管理案例(保险学案例),这是书上的案例,没有答案,求帮忙解答
前提小李7:50出门
根据交通工具分析如下:
A.公交车:
乘坐公交车大概需要50分钟到达公司,一切正常抵达时间为8:40.
中间会遇见的风险如下:
第三方客观因素造成的风险:
公交没有正点抵达小李乘坐的公交站台(车流量较大堵车、公交路程中发生车祸等);
公交车正点抵达小李乘坐的公交站台,但是行驶中间耗时超过50分钟,造成小李在9:00之后抵达公司。(造成原因可能有车流量较大堵车、路程中发生车祸等);
主观因素造成的风险:
小李个人造成自身未有按时抵达乘坐的公交站台,与公交车错失交臂(原因可能如下:出小区后发现客户资料遗失在家、下楼看手机摔着导致脚踝扭伤等);
小李按时抵达乘坐的公交站台,赶上公交车,公交车行驶中无问题,但是下车前往公司的路上发生问题致使未能赶在9:00抵达公司(原因可能如下:发现摔倒老人前去搀扶耗时过久、步行路上遇见熟人寒暄/遇见一见钟情的女性等)
B.公交车+地铁
以下只阐述因增加交通工具(地铁)所带来的可能风险,此处与公交相关的不阐述:
第三方客观因素造成的风险:
地铁晚点(电力供应不足、地铁公司员工集会罢工等);
地铁处发生恐怖袭击等;
地铁发生踩踏事件等;
主观因素造成的风险:
小李自身缺乏锻炼,搭乘地铁的人数较多,小李体能不足以搭乘上地铁;
小李乘坐地铁后发现手机/电子设备被偷后报警等;
以及与公交中阐述相同的小李主观问题
汽车:
第三方客观因素造成的风险:
汽车坏了(晚上因低温水箱冻裂、时间开久了润滑油不足、昨夜朋友借车忘记加油、天气过热加油过满汽车自燃了等);
行驶中被追尾等;
经过某建筑工地,建筑垃圾高空坠落砸中小李车尾端(还好是尾端)等;
主观因素造成的风险:
行驶中打电话等(开小差)与前方车辆发生追尾等交通事故;
技术不过硬造成车辆损伤等;
忘记年检到期等证件审核时间到期事宜。
以上分析:风险无处不在,导致小李上班迟到的原因众多,可解决方案如下:
购买离公司近的住宅;
采取就近办公(例如在家办公);
起早一点、整慢一点、细心一点(这个最实际、所需资金最少、难易度最低)
❺ 投保案例分析题
前提是1000万全是固定资产
不是存货也不是估价投保
只要是这1000万以内的损失
在投保时都已经转入固定资产项下
就都可以赔偿
这个叫第一危险责任赔偿方式
如果这1000万是估价投保或者存货
就要看出险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了
要按比例赔付
这就和这号称的1000万的财产的实际价值有关系了
这题目出得不好,条件给的不够清晰
没办法仔细分析
5000万也许只是个干扰项
和最终的赔偿没有什么关系
施救费应按全部损失中被保险财产的比例赔偿(实际操作也就是谈判谈个价格出来)
如果有68万的损失可以赔偿
那施救费就能赔0.68万
以此类推
❻ 中国保险监管违规的案例
业务佣金返还就是营销员把自己的佣金(俗话说就是提成)返还给客户一部分或者是全部,这是恶性竞争的一种手段,目的就是讨好以及拉拢客户。
还有就是诋毁其他同业公司,也就是在客户面前说别的公司种种的不好,以达到打到竞争对手让客户购买自己的产品。
私自降低保额,也就是私自篡改保单,降低客户的保额,从而赚取其中的差价,不过现在大部分购买方式都是通过银行转账,如果有大额现金必须客户亲自去公司总部的前台交账(这是我们公司的规定,不知道其他公司是不是)
。。。目前就想到这么几个。。。呵呵。。。
❼ 保险业的著名案例
国内首例102万大型跨国理赔现身新华保险
2008年12月10日,新华保险功勋总监金爱丽率团紧急奔赴日本东京“癌研有明医院”,将102万元理赔金亲自送到这位出险的旅居日本的汪先生手中。由此,国内寿险行业首例大额跨国理赔服务在新华保险诞生。
经了解,此位王先生于2006年11月在新华保险投保了100万保额的“健康天使重大疾病保险”。前不久在日本当地的常规身体检查中被医院确诊为小细胞肺癌,并在日本东京“癌研有明医院”接受治疗。当新华保险接到这位客户的跨国理赔申请后,充分考虑保障客户利益,新华保险功勋总监金爱丽立即向公司报案;尤其在首次进行大型跨国理赔且尚无先例经验的情况下,新华保险相关部门负责人特批以“理赔绿色通道”推进相关工作。
保险公司跨国理赔案件的处理难度较大,牵扯到众多方面的问题,在处理时间上往往会拖延很长。由于此次跨国理赔保险理赔额度较大达到102万元,需要通过再保险公司、国际SOS组织的协作,且在日本医院不针对保险公司以外机构和个人提供相关资料的情况下,新华保险遇到了跨国理赔手续复杂、信息联络不畅等困难,金爱丽总监急客户之所急,一方面安抚客户和业务员,一方面积极和有关部门积极协调。终于在12月10日不顾旅途劳累于当晚赶往日本“癌研有明医院”,见到客户核实身份后迅速办理了全部理赔单证的签字手续,十分钟后理赔金即到帐。客户满怀感激,“新华保险是世界上最好的保险公司!”
从赔案发生到理赔结束,理赔工作是否及时高效,决定了客户对保险企业及产品的忠诚度,这更是验证保险企业业务品质、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的最关键环节,是保险企业赖以生存的“生命线”。从充分保障客户利益出发的新华保险,自成立以来坚守“客户满意度提升”的唯一评价标准、“客户价值增长”的唯一服务目标和“以客户为中心”的唯一服务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诚实守信、尽心尽责、方便快捷的服务体验,坚持搭建优质的客户服务平台,特别是高品质的理赔服务平台。
对于新华保险此次诚信、高效的大型跨国理赔服务,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教授表示,“新华保险对待所有的客户,无论国内国外一视同仁。只要有需要理赔的地方,不管客户在世界的哪一个角落,新华保险都会把理赔金在最短的时间内送到客户手里。新华保险用行动维护了中国保险业的国际形象。”同时,郝演苏教授也提示民众,“保险是经济危机环境下最安全的保护伞。”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院长王稳则表示:“老百姓对保险行业最大的意见就是理赔难,而新华保险一贯重视理赔工作,在新华保险理赔就是不难。希望不久的将来百姓对保险行业有类似的误解。”
作为中国寿险行业连续三届全国十大保险明星、北京市保险行业形象大使,一直把理赔工作视为寿险事业最重要环节的金爱丽则建议,“对于这种大型跨国理赔服务,国际理赔手续应尽量简单化,同时保险行业应建立大额跨国理赔专项工作机制”。
❽ 一个关于保险方面的案例,请看一下
王某的2个兄弟有权领取。王妻之母无权领取。
孩子投保的是学平险,学平险的受益人是法定,也就是说王某和妻子都是受益人,可以各领取一半,虽然其中一方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去,但还有王某做为唯一受益人,王某虽然杀害妻子和孩子,但并非出于主观故意,而是由于精神病理障碍使其完全丧失理智,并不属于《新保险法》规定的“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形,从法律角度说,他还是合法的受益人,所以王妻应得的保险金是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的,保险公司是按照保险法向王某给付保险金。所以从这方面说保险金不是遗产,和王妻之母没有任何关系。
另外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想适应的民事活动……”王某现在的法定监护是他的2个兄弟,而不是王妻之母,所以领取保险金的行为由其兄代为行使。拿分走人。
❾ 关于保险的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案例
1766年,具有判例法上第一个里程碑意义的卡特诉鲍曼一案被毫无争议地认定为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最初渊源。该案中,保险单是在伦敦购买的,保险标的物为位于苏门答腊岛上的一座英国堡垒,承保危险为被敌军占领的危险。
当这座堡垒被法国人占领后,被保险人提出了赔偿要求,保险人却以被保险人对其隐瞒了重大事实作为抗辩。
此案的主审大法官曼斯菲尔德提出:“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评价风险的特定情况大都只有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人信赖被保险人的陈述,相信被保险人对其所知道的任何情况都没有保留,从而诱使保险人确信某一情况不存在,并在此基础上作出错误的风险评估。”
作为最大诚信原则的最初缔造者,曼斯菲尔德大法官的上述言辞构成了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最为原始但又最为权威的论断,并将最大诚信原则确立为英国保险法告知义务的基础性原则。
(9)保险风险案例警示扩展阅读: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贯穿于保险法的始终,指导着保险司法,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在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行为准则,适用于保险活动的订立、履行、解除、理赔、条款解释、争议处理等各个环节,其在保险法中的具体体现有:
(1)关于保险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中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活动所应遵循的一项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保险法律规范中许多内容都必须贯彻和体现这一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原则已成为一切民事活动和一切市场参与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标准和法律规范。
(2)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说明告知义务的规定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最大诚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