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农村信用社存款究竟有没有风险
中国任何一家银行都垮不了的,有人民银行这个监管后台,被收购倒是有可能,但对储户来说没影响,谈不上风险!
2. 存款保险风险评分的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权重分别为
3. 存款保险制度监督的是什么风险
主要为了防范道德风险
限额保险是指仅对存款者的部分存款提供存款保险,本质上就是对中小存款人和大额存款人的保护政策有所区分。我们认为,全额保险容易导致道德风险问题,可能会导致银行提高其经营风险偏好,不利于实现维护金融稳定的目标初衷。我们认为,限额保险主要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目前我国限额存款保险的最高偿付额度为50万元(包含利息)。而在设定保险范围时,参考国际经验,应以居民储蓄存款为主。
存款保险制度处置风险有哪几种形式?
存款保险机构相较于中央银行、监管机构和财政部门,处置机制和资金来源都更加市场化,有助于控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存款保险机构的风险处置主要包括收购与承接、“过桥银行”、经营中救助、直接赔付存款等方式。由于收购与承接、“过桥银行”的处置成本更低,更有利于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目前国际上主要采用这两种方式,据国际存款保险协会(IADI)数据,截至2017年底,70%的国家可以实施收购与承接,61%可以设立过桥银行,2010年两项数据分别仅为53%和35%。
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成立存款保险机构,由各家存款性金融机构交纳保费,一旦投保机构面临破产,由保险机构为存款人支付一定存款的制度。国际上把存款保险制度分为隐性与显性两种。我国在2015年实行显性存保制度之前曾长期实行隐性存保制度,过去中央银行和财政很大程度上承担着隐性的存款保险职能,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制度显性化以及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推进利率市场化、保护家庭和中小企业存款者并促进建设公平竞争的银行业市场。5月24日央行设立存款保险基金,在金融供给侧改革推进的背景下,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体系尤为重要。
4. 存款保险制度下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是什么
关于制度的基础,我认为是我国的银监会。关于具体作用在面有一个具体的阐述,回答的可能还是不能完全如你意,见谅 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参保银行会倾向于承担更大的经营风险;社会公众放松对银行的监督,弱化银行的市场约束;逆向选择使经营稳健的银行在竞争中受到损害,不利于优胜劣汰;降低存款保险机构迅速关闭破产银行的能力,最终增加纳税人的负担。由此可见,一方面存款保险减低了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出现的银行挤提的概率,增强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存款保险本身存在的道德风险又加剧了银行体系的风险积累。 由于存款保险中道德风险的存在,有学者对其存在价值提出了尖锐的批评,甚至主张取消该制度。然而,我们应该看到,道德风险并不是存款保险制度所特有的,而是先于存款保险而存在于银行机制之中的。道德风险是由于银行业本身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以及有限责任制度而内生于银行的运行之中的,存款保险只是由于弱化了各方的监督激励而加剧了银行本身就有的道德风险。 任何保险行业都存在道德风险问题,但保险业并未因此在市场上消失。存款保险制度起到的作用与道德风险可能引起的负面效应相比较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利大于弊。问题的关键是防范和控制道德风险,将其消极影响降到最低限度。综合道德风险产生的根源,道德风险的防范可以设置如下几道防线: 1.建立银行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体系。在银行机构的设置上做到决策机构、实施机构、监督机构的分离与相互制约,制定一系列严格的规章制度和规范的业务操作程序,做到决策科学化、管理制度化、投资行为纪律化。确保银行业务能根据银行董事会制定的政策以谨慎方式经营,只有经过适当的授权方可进行交易,资产得到保护而负债受到控制,会计及其它记录能提供全面、准确和及时的信息,而且管理层能够发现、评估、管理和控制业务的风险。这是银行稳健经营、防止过度追求风险收益的有效保证,因此可以作为防范与控制道德风险的第一道防线。 2.良好的制度设计。建立合理的保险范围和较低的保险额度,将国内银行在海外分支机构和外国银行在本国的分支机构排除在外,存款保险范围尽量限于个人和非赢利组织的存款;风险差别费率制度,成员银行根据自身不同的风险等级,交纳不同的保费,对有较高资本充足率和较高监管评级的银行收取较低的保费率,使其风险预期收益相匹配,从而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约束银行的风险行为,督促银行审慎经营;采用限额赔付制度,使双方共同承担风险的损失,提高存款人的风险意识,增强存款人对银行行为的监督;实行强制存款保险,规定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必须参加存款保险,以防止逆向选择问题。 3.市场约束机制。道德风险可以通过银行股东、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来减弱。提高存款人的风险意识,使存款人认识到存款保险制度是减少银行的经营风险,防止银行倒闭,而不是“保证”银行不倒闭,使存款人对银行的监督加强,以保证金融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必须辅之以稳健的财务制度和行之有效的信息披露作为强有力的支撑,要做到产权明晰、竞争有序、法律规范、风险理念。允许破产、适时退出机制是存款保险制度的前提条件,发展和完善多元化金融体系,努力培育中小型金融机构,创造公平有序的金融环境。提高存款保险制度的透明度,督促银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监管机构应要求银行及时、准确地向公众披露自身的资本水平、风险程度和经营状况等应公开的信息,以便公众做出判断和选择,让银行直接面对市场的压力和监督,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营水平以赢得竞争优势。 4.严格的银行监管体系。监管机构要掌握银行准确而及时的信息以便在必要时采取立即纠正措施和有效迅速干预,这些信息主要来源于银行提交的报告和现场检查,但监管机构也应注意市场暗示的银行状况,密切监测银行。同时尽可能的传播它所拥有的信息,通过市场约束银行系统的稳定。监管机构和存款保险机构之间应及时、充分的沟通有关信息,通过监管合作和有效的信息交流共同加强对银行的风险控制、查险补漏。在加强外部监管的同时,完善内部监管。银行应建立内部监控制度,在内部审计和有效稽核双重保障的基础上,以积极的态度接受来自金融监管当局的、外部审计部门的以及来自交易对手甚至普通债权人的监督。
5. 存款保险来了:什么影响
一、存款保险制度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二、根据《存款保险条例》: 第九条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四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
6. 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的存款保险保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规定:“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保费基数×存款保险费率。
保费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数额为准。
三、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不包括存款保险保费滞纳金。”
7. 存款保险的保障范围
存款保险的保障范围为存款类金融机构吸收的人民币或外币存款、包括个人储蓄存款及其他单位存款。
参与存款保险的机构一般都是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国家会强制要求这些机构参加存款保险。当有金融机构经营出险问题时,会按照规定对金融机构的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从而保障存款人的权益。
(7)税务存款保险风险扩展阅读:
存款保险注意事项: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包含利息)。当然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恶化,最高偿付限额会进行调整。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
存款保险的基准费率万分之一点六,交存机构每半年交纳一次,具体交纳时间为每年1月20日之前、7月20日之前。每6个月应交纳保费=(保费基数×年费率水平)/2。如果未按时交纳保费,要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0.05%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