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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购买保险的交通事故代理词

发布时间:2021-11-28 15:29:09

Ⅰ 机动车没有买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能不能得到赔偿

机动车未买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计算赔偿额
来源:华律网整理发表时间:2014年06月09日浏览:662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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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a公司系某汽车制造企业,其成品车(成品车:系由该企业生产装配完毕的,可以销售的商品车。)一直经企业附近的市区道路转场。2009年杨某驾驶轻型货车在前述市区道路与a公司的成品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将该事故划分为同等责任。杨某亲属委托蔡晓波、李勇律师担任起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事故的基本事实、责任的划分、以及赔偿总额约为47万元基本无异议。但a公司认为:既然本次事故责任为同等责任,因其所有的成品车没有购买交强险,故在本案中应排除交强险的赔付方式,本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额应为总额的1/2,即23.5万余元。蔡晓波、李勇律师认为,上路行驶的车辆应该购买交强险,a公司成品车为购买交强险就上路行驶系a公司的过错,在确定本案最终赔偿额时候,应该先从总额中减去交强险赔偿额,对剩余的额度在划分责任,即:47万减去12.2万元再除以2.最终法院支持的我方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制度。即上路车辆必须购买交强险。a公司让其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上路行驶存在过错。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是不区分责任的。就本案而言,虽然为同等责任,但在计算具体赔偿额时,应先将交强险限额部分12.2万元划出,再就剩余部分依责任按比例承担。虽然a公司未购买交强险,但也不能排除原告依交强险主张赔偿的权利,且未购买交强险属a公司的过错,故交强险应赔偿部分也应由a公司承担。

Ⅱ 发生交通事故没有买保险,那处理时会按照责任划分来赔偿吗

道路上的车辆增大已经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情了,随着城市的发展进程加快,有更加多的道路呗开发出来,也有道路逐渐的被完善,可这样的速度远远没有办法满足车辆的日常出行问题,该堵车的道路依旧是堵车,让众多的群众出行也因此遭到了阻碍,大家都着急去上班或者接送孩子上学,在着急的情况之下,只能是不断的使用超车的方式进行,这样也导致了道路的拥挤情况逐渐的开始加重,而在如此拥挤的道路上超车也是十分考验技术的,一旦超车过程中,后方车辆没有及时的留一到,那么交通事故也会在这一刻来到我们的身边。

Ⅲ 交通事故对方没有保险怎么办

交通事故对方没有保险,根据事故责任的划分来确定赔偿责任进行赔偿,即对方无保险其赔偿费用由个人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没有购买保险的交通事故代理词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Ⅳ 没有买车损险,出了交通事故该怎么办

引言:现在的社会越来越发达,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提高,就会在自己工作的时候攒下一小笔钱去购买车。这也是对自己的生活是一种保障,那么在购买车的时候也需要购买车损险,这样以后如果由于天灾人祸出现的问题,也能第一时间解决。那么就会有很多有人好奇车损险的内容,其实车损险就是指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时发生事故而造成车辆受损,保险公司能够在第一时间的合理范围内赔偿。通过这些就能发现车损险和三者险其实都是车辆保险的基本保险,主要赔偿被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由被保险车辆在使用的过程中给第三者带来的任何损失。那么出了交通事故该怎么办呢?在这里小编有以下看法,希望能够个帮助大家解决问题。

咨询朋友

通过咨询自己的朋友能够发现,车损险保额确定方式有三种:首先是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的额度,其次是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额度,这最后就是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进行协商确定。 通过这样的方式就能发现,交通事故保险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措施。

Ⅳ 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我没有买保险赔不起,我该怎么办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总会发生各种各样的意外 ,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提高 ,开车的人也越来越多了 ,那么发生交通事故风险的概率也就会随之增高 ,那么选择一个好的保险对于一个预防作用是非常有帮助的 。那么如果对于没有买保险,但是发生了交通事故,应该怎么办 。首先必须要说的一点就是 ,对于加保险是非常有助于我们解决这样问题的 ,但是如果没有交相应的保险,那么后果将会非常的严重 。因为这两购买强交险是即时生效的 ,购买商业险是第二天才生效 ,对于车辆购买强交险而言 ,这种保险是法律强制需要购买的 ,如果没有购买强交险的话,被交警查 ,是要被交警处罚以二倍交强险以上的处罚的 。

Ⅵ 交通事故被告无过错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大庆市司洋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通过对本案的了解及今天的庭审调查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责任法定是确定法律关系主体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基本法律理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律确定法律关系主体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基本法律原则。也就是说,法律关系主体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什么责任都要有相关法律的明文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担责,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法律责任理论的一个基本常识。本案肇事驾驶人是马某,根据大庆市交警支队2004014号责任认定书已认定马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该起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就应该由马某本人自负其责。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没有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应规定,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责任应该说是于法无据,诉非其人。且马某已于2002年与本案被告离婚,因此本案被告已与马某无任何关系,因此本案被告无任何责任可言。

二、无过错车主不承担责任是我国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一个重要内容

1992年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车主承担垫付责任。即承担责任的驾驶员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垫付,然后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再向驾驶员进行追偿。但在该《办法》实施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公安部的文件不断地对无过错车主承担垫付责任这一条款进行修正,逐渐免除无过错车主的责任。公安部公交管(1998)181号函规定了被盗车辆肇事后车主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8号规定了分期付款购买车辆肇事,车主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32号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又规定了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肇事原车主不承担责任。实际上,在机动车所有人与驾驶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机动车肇事一律要求车主承担垫付责任是不公平的。比如此起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有驾驶资格,车辆所有人出借车辆并无过错,驾驶人本应自己承担责任。就象一个人借用了一台自行车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失,不应由自行车所有人承担责任,一个人借刀准备割草,但因与他人发生口角伤害了他人,直接责任人应该自负其责,而不应由刀具的所有人承担责任。

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彻底取消了车主垫付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四)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以上新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都没有车主承担垫付责任的规定。无过错车主不承担责任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普遍认识,也是新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取消车主承担垫付责任的立法本意。本次新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实施并废止《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同时,对于原《办法》中关于车主垫付责任没有在任何法律文件中作出新的规定,这决不是立法上的疏忽而是本次立法意在免除无过错车主的垫付责任。

三、被告在此起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主要的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马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有驾驶资格,被告将车辆出借给马某并无不当,没有过错。因此不能对被告适用过错原则。新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又没有车主垫付责任的规定,因此也不能适用无过错原则。被告不是此起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并且在此起交通事故中直接责任人也给被告造成了惨重的损失,再让被告承担责任,显然有违公平。因此原告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与法无据,被告在起交通事故中无任何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委托代理人:

律师

Ⅶ 没有购买车险,如果车子被撞了该怎么办

汽车上路基本不能离开机动车辆保险,因为汽车上路难免会发生各种各样的意外,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车辆受损都会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往往这个金额都是比较大的,有保险先行赔付可以减轻责任人的负担,那么没有买保险的车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呢?接下来由小编为您整理相关内容。

Ⅷ 车辆未购买商业保险发生撞车事故全责怎么处理

您好,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人没人购买交强险,也没有购买商业险的,由责任人自己承担赔偿的责任,并且对未购买交织险一方进行处罚。
汽车商业保险其实就是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辆商业险,是车主投保了国家规定必保的机动车辆交强险,自愿投保商业保险公司的汽车保险。商业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大类,其中基本险为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以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四种,而附加险则包括车身划痕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险、不计免赔险等,其中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而必须依附于相应的基本险才能投保。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Ⅸ 员工上班路上出现交通事故,公司没买保险怎么处理

一、员工在上班的路上出现了交通事故,如果公司没有购买保险,那么这一笔费用大多数情况来说是由公司去承担,因为这有可能属于工伤。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来说,公司必须给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如果在这件事故当中,公司不肯承认自己的问题,那么员工就可以到当地劳动部门去举报。最终会根据劳动仲裁或者劳动部门的条件来解决问题,并且还会要求公司必须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承担员工部分的医疗费用,具体要根据事情的情节而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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