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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子公司风险资本金确认

发布时间:2021-11-28 01:01:36

Ⅰ #风险管理#券商私募基金子公司,风控是干嘛的,有发展前途吗

风险管理是防止工作的漏洞提前做好的各项管理与应急措施,比如资金、融资、资产负债、资产变更等。专职工作是根据体系要求进行进行资金或金融的专项管理,对发现的异常要及时调整控制,并及时上报。基础扎实并有重要业绩的,有前途的。
但私募金融公司特别是小型还是要慎重,法律法规及金融漏洞比较多。 来自职Q用户:吴先生
风控,就是风险控制,包括业务风险,法规风险,财务风险等 来自职Q用户:王先生

Ⅱ 什么是基金子公司

基金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通俗地讲基金子公司就是基金公司的分公司,或者是下属分支机构。

(2)基金子公司风险资本金确认扩展阅读

基金公司:

基金公司依《公司法》成立。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

在设立原则上,我国《公司法》第六条规定,符合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规范基金公司经营运作的相关法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为核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为配套的完善的基金监管法规。

Ⅲ 什么是风险资金退出

1、风险投资就是将资金投向蕴藏失败危险的高新科技高成长性公司或项目上,期望获得高收益的投资行为。主要包括几点:一是投资标的为高成长性项目,属高科技;二是风险较大,失败可能性较大;三是假如投资成功的话,收益比较可观。
这得看你的投资标的怎么样了,首先看你能不能现场考察一下投资标的,不行的话通过网络和标的所在地的朋友考察,主要分析标的的行业前景,市场趋势,核心竞争力,财务状况及是否有强大的股东阵容和政策支持。

2、退出机制
(参考:http://hi..com/jossin/blog/item/f7d686f800330e0cd8f9fd71.html)

所谓退出机制,就是当风险投资人赚得盆满簸满的时候,他就要把自己的赢利变现成货币。在圣诞节到来的时候也好给自己的太太们和婊姨婊嫂们购买一些珠宝首饰,或者购买宝马名驹、巧克力、燕尾服、洋娃娃、伏特佳等等,以使生活过的滋润甜美。更重要的还是要向那些资金供给人,上交利润,以便争取资金供给人更加信任自己,从而继续把资金交给风险投资人来打理。争取更多的投机回报。

自从有了退出机制,风险投资人就如同蝙蝠出洞一般,开始了四处寻觅,漫天飞舞,惟恐落后。
如果没有退出机制,风险投资人就会躲在家里,上网打游戏收看电子邮件。以便减少日常的开支。

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是一种风靡全球的投资方式。国际上权威机构的定义分别是:根据全美风险投资协会(NVCA)的定义,风险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中的一种股权资本;相比之下,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的定义则更为宽泛,即凡是以高科技与知识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的创新产品或服务的投资,都可视为风险投资。

从投资行为的角度来讲,风险投资是把资本投向蕴藏着失败风险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领域的过程。从运作方式看,是指由专业人才管理下的投资中介向具有潜能的高新技术企业投入风险资本的过程,也是协调风险投资家、技术专家、投资者的关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一种投资机制。

风险投资在扶植高科技产业、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并帮助许多高技术企业取得了成功。国外研究表明,由风险资本组成的创业基金对本世纪三个重要的科学发现,即可编程计算机、晶体管和DNA的最终商业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特别是在高新技术企业创建期和成长期,风险投资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据美国“第一风险”投资信息公司1999年12月发表的报告[2],美国共有248家新公司在风险资本支持下上市,并创造了筹资194亿美元的新纪录。公司的报告显示,1999年,由风险资本支持的企业购并活动也创造了新的纪录,总金额达307亿美元。近50年来,风险资本对美国高科技产业的成长发挥了重要作用,新公司上市前的启动投资主要来自风险资本。英国前首相撒切尔夫人曾说,英国高科技产业比美国落后10年,主要是风险投资起步比美国晚了10年。可见,高技术产业的发展离不开风险投资的支撑,风险投资是高技术产业化的“孵化器”。(不过风险投资和高科技本身并没有必然的联系。风险投资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利,风险投资家决定是否投资的关键并不是项目的科技含量,而是看能否赚钱,能否实现资本的增值变现。)

我国正在进入一个科技快速发展的新纪元,要想使高科技企业在世界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就必须建立我国的风险投资体系以推动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因此国内许多学者都在关注着中国风险投资的状况,并做了很多相关研究。如《论中国风险投资的机制创新》(成思危,国研网,2001.1.5),《中国式风险投资之路怎么走》(成思危,国研网,2000.11.21),《试论我国目前发展风险投资的十大误区》(刘曼红,2000,《风险投资在中国》第139页),《我国目前风险投资热存在的几大问题及其对策研究》(张炜,2000),《我国风险投资发展情况综述》(徐瑞娥,《经济研究参考》2001年第55期),《中国风险投资发展研究》(陈德棉 何峥,《国际金融报》,2000年12月28日)等。他们都结合中国实际,或从宏观机制,或从微观主体入手探讨了风险投资在中国发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对策。对于目前存在的问题,他们大都提到了融资和蜕资渠道较窄、政府资金过多、投资规模不大、法律不完善、政策不到位、操作不规范、缺乏高水平的风险企业和风险投资家等等。这些探讨对加快发展中国的风险投资有很好的启发。

但是我认为,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在整个风险投资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因为风险投资是高风险与高收益的结合,而高收益必须通过一定的退出渠道实现。为了实现投资者的目的,就要求市场上有健全的退出机制,让投资者能够顺利的把资金撤出。中国人民大学风险投资发展研究中心的最新调查显示,我国风险投资出现新趋势,政府投入在我国风险投资中的比例从2000年7月的70%降低到2001年7月的42.9%,非政府资金第一次获得优势比例。由此可见,我国的风险资本的融资渠道正在拓宽,投资主体也正在向多元化发展,然而与此相对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却仍然没有建立。风险资本退出渠道狭窄将成为发展风险投资最大的障碍。因此我们有必要重点关注这一问题。以下我首先将从风险投资的运作机理入手分析其退出机制。

(一).从风险投资的运作机理看退出机制
风险投资的运作机理可以用风险投资的运作的形式概括:

风险投资的运作主要涉及投资主体(投资者)、中介机构(风险投资公司)与投资对象(风险企业)三个主要组成部分,三者在风险投资的运作过程中各自发挥着自己的作用。
投资主体是风险资本的提供者。它可以是政府投资、企业投资、民间私人持有资金、科研单位自筹资金、商业银行贷款以及外国投资等。

风险企业是风险投资的接受者。它拥有高新技术的创意或成果,但缺乏将成果产业化的资金。一旦得到风险投资机构的资金支持,便可以实施成果的产业化,并通过市场机制的运作,获得技术创新与成果产业化的经济回报。

风险投资公司是沟通风险企业与投资者的“桥梁”。它一方面向社会招募资金,同时经过严格的考察和筛选,采用不同的策略将其投向风险企业,并积极介入风险企业的经营管理。待时机成熟时,便通过适合的方式,从风险企业撤回增值后的资金,再投资于其他项目,以实现风险资金的滚动增值。

分析一下风险投资的整个运作流程,可以清晰的看到,要使风险资本能够循环产生利润的关键就是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如果缺少了这一环节,风险投资活动的链条就会中断,风险投资就无法实现投资增值和良性循环,也就无法吸引社会资本加入风险投资的行列。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意义具体来说主要可以体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风险资本的退出途径也是其实现收益的途径。风险投资和一般资本市场的投资获得投资收益的方式不同。一般资本市场的投资主要是通过分红派息和股份增值来获得收益的;而风险投资则一般不以企业分红为目的,而是以股份增值作为报酬,必然要求有一个能创造出资本大幅增值的变现方式,这就有赖于有一个能顺利撤出的退出渠道。

其次,风险资本最根本的特征不仅仅在于它敢冒风险将资金投入到前景不明的产品或领域,更重要的是其资本和投资活动的循环流动性。一旦成功可以带着高额利润全身而退,进行新一轮投资,这更要求风险资本必须能够撤出。

再次,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为风险投资活动提供了一种客观的评价方法。风险投资的对象是极具发展潜力的新兴企业,这些企业是新思想、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市场的综合集成,其价值不可能通过简单的财务核算来确定,只能通过市场评价来发现和实现,评价其投资价值最好的标准就是看风险投资退出时能否得到大幅度的增值。

另外一个凸现风险投资退出机制重要意义的地方是,由于风险投资企业本身所固有的高风险,使风险投资项目和非风险投资项目相比更容易失败。风险企业很难保持长期的高速成长,风险资本要想获得最高的回报就必须在被投资企业结束高速成长前退出投资以获得高额资本收益。一旦风险投资项目失败,不仅不能使资本得到增值,连收回本金也将成为很大的问题。因此一个便捷畅通的退出机制将帮助风险资本最大程度的避免损失。

可见,风险投资与其退出机制是永远不可分割的。风险投资的高风险通常意味着高收益,而收益的获取、风险的转移,关键就在于退出环节。退出是实现风险资本盈利的渠道,并且是唯一的渠道。成功的退出不仅意味着高额回报,而且是风险投资进行新一轮投资的基础。因此,要发展风险投资,必须建立健全的退出机制,这样才能吸引更多的资金进行风险投资。

(二)、国外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
从国外的风险投资发展模式来看,主要可以归纳为以银行为中心的日德模式以及以证券市场为中心的美国模式。

日本、德国的风险投资体系以银行为中心,风险企业习惯于从隶属于集团的投资公司和银行寻求资金的来源。一般认为,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是风险资本的最佳收获方式。因为企业发行股票的退出机制在资本的供给者和使用者之间确定了一种对未来企业控制权的结构的隐性合同。这种隐性合同对处理高风险条件下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利益冲突是有效的。只有在存在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小盘股市场的前提下,把企业股票发行作为潜在的主要退出机制才是现实的。在日、德这种以大公司、大银行为投资主体的模式下,市场结构中以大企业和企业集团为主,风险企业要达到符合OTC市场的标准是相当困难的。由于缺乏一个比较具规模的活跃的小盘股市场,风险资本的退出主要以企业并购和股份回购为主,缺乏一个对企业家进行激励的机制,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风险资本市场的发展。这种差距可以从OTC市场上的上市公司和上市所需的时间这两方面的日美比较可以看出。

可见,日本的机制是缺乏效率的。而以证券市场为中心的美国模式更加有利于风险资本的退出和风险投资业发展。以下将着重介绍美国模式。

美国的风险投资成功的主要经验之一就在于其发达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产权交易市场为风险资本提供了多渠道的退出变现方式。美国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三大类,即公开上市、出售,以及资产清算。也有些学者分为四类或者六类。这些只是对这三大类进行细分的结果,并没有什么实质的区别,不影响问题的研究。

第一,公开上市即首次公开发行(IPO,即Initial Public Offering)。

IPO通常是风险投资最佳的退出方式。IPO可以使风险资本家持有的不可流通的股份转变为上市公司股票,实现盈利性和流动性,而且这种方式的收益性普遍较高;IPO是金融市场对该公司生产业绩的一种确认,而且这种方式保持了公司的独立性,还有助于企业形象的树立以及保持持续的融资渠道。在美国,约30%的风险资本采取了这种退出方式。但是公开发行上市需要市场环境的配合和较高的进入条件,退出的费用也比较昂贵。而且由于企业投资基金被认为是内幕人,其所持的股份受美国证监会144A条款的严格限制,基金在IPO后仅可转让少量股份,直到一定年限后才可逐步转让其他份额。

由于主板市场的上市标准较高,监管严格,而风险企业一般是中、小高科技企业,在连续经营历史、净资产、利润额等方面均难以达到要求,因此在主板市场上上市通常比较困难。因而不少国家都成立有专为高科技企业和风险投资服务的二板市场,如美国的NASDAQ市场、加拿大温哥华股票交易所的创业板市场、比利时的EASDAQ市场、英国的AIM市场。二板块市场比主板市场上市略微宽松,上市规模偏小,主要为具备成长性的新兴中小企业和风险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这更加强了通过IPO方式退出投资的吸引力。

第二,出售。出售包含售出和股权回购两种形式。售出又分一般收购和第二期收购两种。风险企业上市(IPO)虽然是风险投资的黄金收割方式,但是由于风险投资支持的企业数量巨大,而市场容量有限,公开上市本身也存在前述的种种弊端,因此在实践中并不是采用最多的退出方式。事实上,在美国风险投资的历史上一直占据着绝对重要的地位是出售方式,尤其在股市行情不好时更是如此。近年来,以出售的方式退出在迅速发展的风险投资中比例越来越大。统计表明,退出方式中一般收购占23%,第二期收购占9%,股票回购占6%,三项合计占38%,总量上比IPO还多。进入90年代,美国出现了历史上第五次兼并浪潮,每年兼并收购金额多达3000亿美元,收购兼并市场为风险资本家顺利出售自己的股权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一般收购主要指公司间的收购与兼并。由于买方无需支付现金,因此较易找寻买家,交易灵活性大。但是收益较公开上市要低,且风险公司一旦被一家大公司收购后就不能保持其独立性,公司管理层将会受到影响。

第二期收购是指由风险投资公司将其所持有的风险企业的股权转让给另一家风险投资公司,由其接手第二期投资。如果原来的风险投资公司只出售部分股权,则原有投资部分实现流动,并和新投资一起形成投资组合;如果完全转让,则原有的风险投资公司全部退出,但风险资本并没有从风险企业中撤出,转换的只是不同的风险投资者,因此企业不会受到撤资的冲击。

股权回购,是指风险企业以现金的形式向风险投资基金回购本公司股权。风险资本可以拿到现金(或可流通证券),而不仅仅是一种期权,可以迅速地从风险企业中撤出;而且股权回购只涉及风险企业与风险投资方两方面的当事人,产权关系明晰,操作简便易行;并且可以将外部股权全部内部化,使风险企业保持充分的独立性,并拥有足够的资本进行保值增值。

第三,清算或破产。这是在风险企业未来收益前景堪忧时的退出方式。据统计,美国由创业资本所支持的企业,有20 %~30%完全失败,约60%受到挫折,只有 5%~10%的创业企业可以获得成功。在美国,大约有32%的风险投资采用这种方式退出。这种方法通常只能收回原来投资的64%,但在必要的情况下必须果断实施,否则只能带来更大的损失。因为企业的经营状况可能继续恶化,而且投入在不良企业中的资金存在着一定的机会成本,与其沉淀其中不能发挥作用,不如及时收回资金投入到更加有希望的项目中去。

从这些退出方式被采用的比例来看,根据对美国442项风险投资的调查,在这些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中,30%的风险投资通过IPO退出,23%通过兼并收购,6%通过企业股份回购,9%通过股份转卖,6%是亏损清偿,26%是因亏损而注销股份的。

Ⅳ 什么是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

风险准备金类似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为了解决一些突发状况造成的投资者的损失。资信越好的证券公司,风险准备金提取的比例会少一些。资信差的公司,或者小公司,会计提的高,以此激励券商做大做全。

投资者保护基金或称投资者赔偿基金或投资者补偿基金,是指一种在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出现支付危机、面临破产或倒闭清算时,由基金直接向危机或破产机构的相关投资者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的保障机制。

(4)基金子公司风险资本金确认扩展阅读

制度基础

投资者保护基金,是证券客户资产风险应对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证券公司进行严格的净资本监管和客户资产分隔监管,并建立以投资者保护为重心的证券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之外,投资者保护基金以相当于客户资产保险的方式,为客户资产安全构建起最后一道屏障。

各国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制度基础不尽相同,大致可以分为法律规范和自律规则两种。

Ⅳ 风险资本是什么意思

风险资本(Venture Capital)是一种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以公司等组织形式设立,投资于未上市的新兴中小型企业(尤其是新兴高科技企业)的一种承担高风险、谋求高回报的资本形态。它和共同基金、单位信托等证券投资基金截然不同,在投资、募集等运作方式上有其自身的特点。国内有些部门提出的产业投资基金实际上就是风险资本。

对象:
风险资本在许多国家业已发展成熟,并具有成型的运作方式。
风险资本的投资对象是处于创业期的未上市新兴中小型企业,尤其是新兴高科技企业。

筹资方式:
风险资本均以私募方式筹资。由于风险资本风险大、收益很难预见,一般投资者难以承受,只能向银行、保险等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愿冒风险以追求高回报的特定投资群体私募。

组织结构:
风险资本多以公司的形式设立。根据各国的情况,风险资本的组织结构主要有两种
一是有限合伙制,由投资者(有限合伙人)和基金管理入(主要合伙人)合伙组成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投资者出资并对合伙企业负有限责任,管理人在董事会的监督下负责风险投资的具体运作井对合伙企业负无限责任,在美国和英国,相当部分风险资本就是根据《有限合伙企业法》设立的。
二是公司型,指风险资本以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例如,在美国,风险资本可以依照《投资公司法》设立。

Ⅵ 风险勘查资本市场

一、风险勘查资本市场概况

(一)风险勘查资本市场的界定

资本市场是指证券融资以及经营一年以上的中长期资金借贷的金融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和中长期信贷市场等。风险资本市场是指资本市场中具有较大风险的子市场,通常包括三个子市场,即非正式的私人风险投资市场、风险资本市场,以及专为中小型高成长企业设立的创业板市场。

风险勘查资本市场是指专门为矿产资源风险勘查提供资金融通的市场,在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传统勘查商业文化浓厚的国家,这类市场是风险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矿业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图10-1)。风险勘查资本市场具有普通风险资本市场的属性与特征,即资本需求数额较小、风险比一般资本市场更高、成长性较高等,但因资源勘查行业以及高科技、生物技术等其他高风险行业在法律属性、资本需求规模以及随时间变化的规律、信息披露特点等都各有差异,因此,风险资本市场通常会针对不同的行业设置专门的运作、监管及治理的制度环境,又有一些特殊性要求。

(二)风险勘查资金的来源

在市场经济国家,矿产资源勘查主要由独立的矿产资源勘查公司、大型矿业公司的勘查事业部或初级勘查公司与大型矿业公司联营进行。风险勘查资金主要来于自有资金、私募资金、股本资金以及少量的银行贷款。勘查起步阶段需要的资金较少,且前景不明朗,一般依靠自有资金或亲朋好友处筹集的资金进行工作,有些大型矿业公司往往也会拿出一部分资金进行风险勘查。

私募发行的本质,是矿业公司把股票卖给特定的投资者获得资金,是针对特定对象、采取特定方式、接受特定规范的证券发行方式;与公开发行相对应,满足筹资人的不同要求,一般分为股票私募、债券私募及其他证券私募。在勘查领域,公开上市的公司毕竟只是少数。因此,私募在勘查公司融资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私募发行的对象通常是特定的投资者,在矿产勘查领域,这类特定的投资者主要是拥有巨额财富的个人、大型矿业公司以及各类私人金融资本组合、公共基金、上市的风险投资公司、私人风险投资公司、专营矿产勘查的筹资机构等。私募方式筹资额一般在几百万到数千万元之间。私募资金对发起人的素质、找矿思路、项目选择等都很有倾向性。私募资金投资的主体对回报的期望不同,风险投资公司和初级矿产勘查公司通常会签署协议,明确权益返还的方式。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很多公司难以通过公共资本市场获得资金,往往通过私募方式筹集资金。比如澳大利亚均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在2008~2009年金融危机期间,澳大利亚初级勘查公司所需要资金的60%都是通过私募方式获得的。

图10-1 矿业资本市场及风险勘查资本市场

从风险勘查融资额上看,通过股票交易所上市融资,是风险勘查资金的主要来源渠道。股票交易所一般分为主板市场、二板市场及场外交易市场。很多国家都设立了为初创企业上市的二板市场,有些国家的创业板市场专门设立了资源勘查公司的板块,允许勘查公司上市。这些市场的共同特点是,对在创业板上市的资源类企业,普遍没有盈利要求,同时,上市企业往往可以在主板和二板市场之间转板。

因勘查的高风险性,银行难以评估勘查企业预期的盈利能力和还贷能力,因此,很少有银行会为勘查提供贷款。但随着勘查成果日益显露,小公司可以用其勘查成果说服银行,可能会获得银行的抵押贷款。银行自己有专业的地质、采矿专家,开展矿产勘查开发的贷款业务。另外在有些国家,为了促进勘查融资,政府部门提供探矿者找矿借贷或矿业贷款基金。比如加拿大政府为了鼓励勘查投资,设立探矿者找矿信贷计划;探矿者找矿借贷就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一般是提供探矿权人一个野外季节工作所需要的费用。也有的国家通过政府建立矿业贷款基金的方式提供,比如美国阿拉斯加州矿业贷款基金,主要针对高级矿产勘查以及矿业开发项目。日本对于境外矿产资源勘查也提供借贷方面的支持。

(三)风险勘查资本市场现状

据统计,自2003~2008年,在全球初级矿业公司总计782亿美元的融资中,70%(546亿美元)来自股本融资,只有24%来自债务融资(186亿美元),另有5%(54亿美元)来自可转换债券,其余的1%来自其他投资来源,包括政府投资等。随着矿产品价格的上涨以及资源性公司日益受到主流投资界的重视,从2003年到2008年的6年间,初级矿业公司的股本融资额增长了1000%,从2003年的14亿美元增至2008年的158亿美元。当然,2009年因金融危机,融资额有所下降。尽管举债融资所占比重不大,但其绝对值亦大幅增长,从2003年的5亿美元增至2008年的70亿美元(图10-2)。

图10-2 全球初级矿业公司资金来源结构(2003~2008年)

二、风险勘查股票融资的主要制度

因勘查公司特有的地质风险,一般投资者很难正确判断初级勘查公司潜在的价值和未来风险。为降低风险,世界上允许勘查公司上市的股票交易所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风险,保障投资者利益。这类措施主要包括上市准入门槛的设定、上市过程中的监管以及退市转板及出现问题后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几方面。

(一)股票交易所最低上市要求(初次上市要求)

所有的证券交易所都设定了上市的准入门槛,任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都要满足上市门槛要求,达不到标准则不允许上市。允许勘查公司上市的股票交易所最大的特点是没有过往盈利方面的要求,取而代之的是对初级勘查公司矿业项目的储量及工作计划方面的要求,主要包括几方面:第一,必须拥有合法的探矿权,且在其中拥有重要权益;第二,以往进行了勘查投入,并拥有维持某一时段勘查计划所需要的流动资金;第三,应拥有保有矿业权所必需的流动资金等。各交易所规定又有所不同(表10-4)。

表10-4 允许勘查公司上市的五大证券交易所最低上市要求

续表

以多伦多风险交易所为例。多伦多风险交易所细分程度较高,所有上市公司被分为五类,即科技或工业类、采矿类、油气类、地产及投资类、研发类。上市公司被分为两个层次,每个层次又被分为不同的标准。每一类均有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的最低要求,且每个层次都提供了多个标准供拟上市的公司选择(表10-5)。企业只需达到第一或第二层次的其中任一标准的全部要求,即可申请在加拿大上市。

表10-5 多伦多风险交易所勘查公司最低/初次上市要求

交易所在考虑公司申请时,考虑的非常重要的因素是公司管理层。交易所会在公司业务的基础上考虑管理层的业务以及专业程度。此外,申请上市的公司,还要有交易所“参与机构”的保荐。如果初级勘查公司与一家资深矿业公司具有合营关系,也会对其上市产生正面影响。矿业公司的保荐人除了要满足证券交易所对所有类别公司的一般要求外,还要在以下几方面对公司做出评价,一是由公司管理层所准备的18个月流动资金的来源以及使用计划;二是对申请者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三是要对矿业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法律风险、矿业权保有能力、管理层经验和技术特长等进行调查。由此可见,对于初级勘查公司来说,除了一般性制度约束以外,保荐人制度在控制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维持上市要求(持续上市要求)

维持上市要求是指上市公司为了持续上市需要达到的标准。公司要想维持上市席位,必需满足要求。维持上市席位的最低要求主要包括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商业活动情况以及股东分配情况。以加拿大风险交易所为例,不同层次有不同的要求,如果不能满足要求,将被转板到较低层次。维持要求,主要涉及信息及时披露要求、流动资本要求、股东数目要求、净有形资产要求、市场资本化市值要求等。此外,证券交易所有持续上市要求。2010年6月14日,加拿大风险资本市场将对最低上市、每个层次的维护要求、CPC2.4政策等进行改革。主要改革内容包括,最低上市要求改为“首次上市要求”,层次维护要求更改为“持续上市要求”。

(三)信息披露中的风险控制

风险勘查公司上市后,需要承担按期报告和重大事件随时报告的义务,即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是风险勘查资本市场监管的关键。为确保矿业企业提供准确的信息,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对从事信息采集、估算、披露的主体资质,技术规范及内容,出现问题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都有明确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控制这类风险主要依靠两方面规制,一是对从事地质工作的人员主体资格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二是对勘查报告的技术规范进行详细规定。主要是通过行业协会自律、矿产资源立法规范以及证券行业方面的制度进行规范。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普遍采取的是同矿业领域的行业协会密切合作,借助行业协会会员约束制度,两方互用资源、互相承认对方规范。

以加拿大为例。加拿大证券管理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包括勘查公司需要遵守NI43-101披露标准以及NP51-201披露标准提交有关报告。NI43-101披露标准2001年开始实施,是继一系列储量造假丑闻后,采取的应多措施,主要目的是提高披露的准确性以及一体化程度,强化使用一些工业术语,同时确保正确的信息来自于正确的人。“NI43-101报告”是勘查项目的资源、地点、探矿权、环境责任、营业许可与执照、采矿前景、基础设施和历史演变情况的综合报告。报告中要有勘查和采样的结果、取样方法、抽样准备情况和验证措施、资源储量的评估等。“NI43-101报告”的撰写人,必须是有关文件认可的工程师和地质学家学会的会员。

国外具有不同层次股票市场,内部各层次往往可以自由转板,对于达到主板上市标准的公司,可以转板到主板上市。反之,对于达不到标准的公司,将转板到低层次的股票市场。这种转板可以是主动申请,也可以是强制转板。

(四)勘查公司上市的程序

勘查公司上市的一般程序是,通过证券经纪公司和咨询公司包装、评估和推荐,进入证券交易所。准予勘查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都要求公司达到最低上市标准,要求有独立的称职人员或采矿工程师提交的报告,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对风险进行说明,独立地质学家对地质报告签名担保。比如如果在加拿大风险交易所上市,一般有三种方法,一是首次公开上市,二是反向收购,三是资金库公司(CPC)。上市前期,需要制作完备成熟的商业企划,让一位加拿大证券交易所的代表(CDNXPREP)协调预览公司的商业企划,征询行业顾问的意见,然后是安排一家成员公司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在正式申请以前,需要向加拿大风险交易所提供公司基本情况方面的资料,由风险交易所确认申请公司具有申请上市的资格,给出意见书。然后寻求保荐人,准备正式申请上市文件。

三、市场经济国家推动勘查公司上市的外围制度环境

纵观世界风险勘查资本市场发育的国家或地区,除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这一硬件条件以外,还包括很多软件条件,包括催生勘查资本市场发育的制度条件,以及完备的配套服务体系。

(一)适宜的法律制度环境

1.合理设置探矿权门槛,加强过程监管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市场经济国家探矿权准入门槛很低,无论法人还是自然人均有资格申请探矿权。为弥补探矿权主体良莠不齐带来的监管困难,这些国家一般要求探矿权人缴纳履约保证金,范围覆盖环境复垦、最低勘查承诺、履行地质资料义务等。这项制度把探矿权违约风险转嫁于其自身,使政府监管处于主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探矿权细分程度较高,根据目标矿种、探矿权主体等,探矿权有效期也不同,多则5年,少则半年。政府可以根据探矿权人履约情况决定是否延期,这就促进了探矿权人的主动履约。低门槛并非意味着工作标准的降低。在发达国家,进行各类勘查工作,需要具有各种规定资质的专业技术服务公司。与我国现行制度不同的是,与这些资质人签署协议,并非探矿权申请的前置条件。另外,这类资质细分程度高、专门性强,不像我国这样整装。比如根据加拿大魁北克省的《矿业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需获得的执照或行政许可多达十几项之多。探矿权门槛以及相应制度的合理设置,使国外探矿权市场的主体主要是职业找矿人,探矿是职业找矿人而非资本家的乐园。两者各得其所。

2.高水平的地质资料公益性服务

公益性服务水平直接关系到勘查企业的风险,对勘查企业的融资能力有很大影响。国外普遍注重公益性地质资料的服务,这种重视主要体现在几方面:第一,通过增加或保持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的稳定投入,获取更新地学信息,改善提供地学信息服务的方式,提高地质资料水平和挖掘程度;第二,通过严格立法与执法,确保矿业权人地质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最终的公益性;第三,通过信息系统建设,提供快速便捷服务;第四,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增值服务。根据加拿大、澳大利亚的统计,基础调查投入对勘查投资的乘数效应通常在1∶6左右。

3.灵活便捷的探矿权转让及交易

风险勘查准入和退出制度,是风险勘查资本进入和退出的前提,而风险勘查的准入和退出,又取决于矿业法对探矿权转让及交易的控制。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传统的矿业国家,探矿权转让交易制度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交易对象灵活,可为探矿权本身,亦可是企业权益,可全部转让,亦可部分转让;第二,只要受让方同意承担转让方的义务就可以转让,不设置其他附加条件。矿业权交易灵活,附着的资本才能灵活。

4.促进勘查投融资的特别优惠制度

加拿大、澳大利亚、美国对风险勘查制定有财政、金融、税收等多方面的鼓励措施(表10-6)。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主要包括直接针对草根勘查者的补贴制度、计税时,可以超额抵扣勘查投入、全部通过股票制度等,对于勘查投资给予特别的优惠,降低勘查成本,进而增加了勘查投资的吸引力。为企业在风险勘查资本市场上获得社会资本奠定了基础。一些国家还采用小公司特别政策,培育小公司的发展。

表10-6 政府为促进矿产勘查融资采取的支持措施

(二)完备的配套服务体系

风险勘查资本市场由资金需求主体、投资主体、中介机构等各类主体组成。中介机构的培育与发展是商业性矿产勘查成功融资的重要条件之一。成功的矿业融资,除了政府的政策性支持、矿业公司自身的努力之外,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作用也是不可或缺的。完善、有效率的金融中介在矿业融资活动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一个好的金融中介机构承担上市业务或借贷业务,这本身就说明了项目的可靠性。有经验的地质和采矿技术专家。在加拿大多伦多,有200多个从事矿业股票分析的分析师,平均每一个多伦多的矿业股票就有3个分析师。

四、我国风险勘查资本市场现状及建议

(一)中国风险勘查资本市场

中国目前风险勘查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企业自有资金投入、风险勘查基金(私募基金)投入、场外股权交易(OTC)等,其中以前两者为主。2009年,中国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资金总额为277亿元,其中90%左右为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在全部投入中,社会资金投入占67%。而社会资金部分,主要为企业自筹资金。同期全球固体矿产勘查预算为73.2亿美元。一方面,中国风险勘查资本市场存在着巨大的容量;另一方面,政府在风险勘查投资中所占的份额仍显过高。

(二)风险勘查资本市场制度障碍

中国证券交易所虽然设立了创业板市场,但因有赢利方面要求,勘查公司不可能上市融资。另外,我国目前勘查主体以国有地勘单位为主,而根据有关规定,证券市场融资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即便允许勘查公司上市,很多企业并不具备资格。

矿业权制度方面,我国探矿权招拍挂方式出让、同西方国家相比探矿权的高门槛、探矿权转让交易的限制等,使探矿权准入退出存在制度障碍。资源储量估算和会计制度,同国际矿业资本市场普遍采用的制度存在对话困难。另外,勘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尚未有效发挥;在鼓励勘查投入方面,税收制度还有待挖掘;公益性地质调查以及公共服务体系尚有待完善。

(三)建立矿产风险勘查资本市场的对策建议

1.尽快建立中国风险勘查股票交易市场

中国很多风险勘查公司境外上市,致使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咨询机构深度介入中国矿产资源领域事宜。这种做法在使中国失去资本市场机会的同时,也使中国的资源及相关信息面临泄密风险。中国苦心经营的境外资源资本控制以及资源安全问题,将会随着中国公司的境外上市而变得透明。资本逐利的本性,使中国境内出现了风险勘查基金、场外交易等,这些资本必然要求退出渠道。目前的资本市场层次上的断层,必将抑制和约束已有的发展,并最终影响到中国矿业的发展。如果能够建立风险勘查资本市场,反过来又会推动地勘体制、矿业权管理制度的改革,带动全社会对风险勘查的逐渐认同。

市场可以培养,勘查的商业文化亦如此。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矿业资本市场的发展史,都是在不断的储量造假和不断的修正完善中循环上升的。

建议在创业板中,设置资源板块,允许那些拥有较优良矿产资源/储量资产,包括拥有海外矿产资源/储量资产的企业上市融资。针对勘查行业特点,将目前的盈利要求改为盈利计划的要求,净资产要求转化为对勘查公司拥有的资源/储量方面的要求。根据地勘行业特点,凡拥有优质探矿权,储量达到探明级别并已达中型规模,拥有1500万元自有资本作为首期勘查投入的,可在创业板上市。

2.在矿产资源立法中,建立相关制度,与资本市场衔接

应该充分利用矿产资源立法的有利时机,设立相关条款,创造与资本市场对接的条件。我国矿产资源法一般为每十几年一个修改周期,如果不能在本次修改矿产资源法中,考虑在矿业权制度设计中,为将来风险勘查资本市场的建立奠定基础的问题,将会错过又一轮周期。建议修法中通过下面几方面的修改,创造同资本市场衔接的条件。第一,降低探矿权门槛,允许自然人申请探矿权,不允许事业单位法人拥有探矿权。事业法人要想成为矿业权人,必须首先转制为企业。中国目前勘查中存在的很多问题,都是事业体制地勘单位造成的。第二,允许探矿权共有,允许探矿权部分转让,将股权转让纳入矿产资源法的调整范围。第三,改革探矿权转让条件,只要受让人承诺实现转让人的义务,就可以转让。第四,建立和强化勘查区块退出制度,包括区块强制退出制度、义务退出制度和自愿退出制度。第五,强化地质资料报告的内容,尤其强化提供虚假地质资料的法律责任。

3.资源/储量估算及矿业权资产会计制度尽快与国际接轨

矿业是一个全球化的行业,在国际惯例取舍方面,中国能够选择的道路,要么是引领国际惯例,要么是适应国际惯例。资源/储量分类分级及估算制度以及矿业权资产会计制度,就上市而言,一个代表实物量,一个代表价值量,是矿业企业的核心。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南非等,都在多年的发展中,殊途同归,采取了几乎相同的制度。而中国目前仍然游离于外,这一切已经约束了中国企业走出去,以及中国资本市场的引进来,需要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与之相配套的,需要建立注册地质师执业准入资格制度,明确注册地质师的法律责任。

4.政府应给予充分的参与和扶持

建议针对勘查特性,设置有针对性的勘查投入财政补贴、勘查投资税收抵免、风险勘查金融体系。

Ⅶ 如何评估基金公司的表现

但无论如何,对基金预期的增长率,都希望超过存款利息。 其次是关于投资风险方面,要量度投资风险的程度,必须包括:(1)套现能力 因为一旦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时,投资者考虑的是能否套现现金;(2)资本如何保障;(3)订下自己可以接受的风险。同时,可以与其他基金公司的表现进行比较或一家基金公司之间的经理进行比较。因为,通常一家大规模的公司,会同时选择数个基金经理,便可以在这些基金经理的表现中进行比较,去了解谁的回报率较高,谁的基金策略较佳。 此外,并可以与股票指数做一比较。因为投资者选择基金,便希望与股票指数的增幅持平。 最后,我们认为,量度基金经理的表现,最重要的原则是在既定的风险程度下投资者的回报率有多大,“以成败论英雄”,是评价基金经理的最重要的标准。 司股票价格,诸如此类的违法行为,极可能危害到基金投资人的权益,此时投资人就应该有所警惕,以免自己辛苦的血汗钱被拿来当作炒作的筹码。 * 基金公司的股东背景:基金公司的股东背景,经常成为基金公司能否独立操作的关键因素。一般来说,股东背景形象清新且具有投资管理专长的基金公司,较能提供完整良好的基金理财服务。此外,基金公司旗下共同基金的种类越齐备,也越能满足不同属性投资人的需求。

Ⅷ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第四章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运作、风险状况以及相关业务活动,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三十条 子公司变更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在事前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基金管理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子公司股权;
(二)变更持股25%以上的股东;
(三)变更经营范围;
(四)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变更名称、住所;
(二)变更持股25%以下的股东;
(三)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股东出资比例;
(四)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经理;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以固有资金对外投资;
(七)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八)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九)公司涉及重大诉讼或者受到重大处罚;
(十)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的公司年度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监察稽核季度报告、监察稽核年度报告、财务报表等资料,应当包含子公司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应当单独报送反映子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业务运营、财务状况等情况的资料。
第三十三条 因子公司经营而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或者客户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临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一)设立申请材料存在虚假信息或者重大遗漏;
(二)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子公司的股权;
(三)子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要求,经营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进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四)子公司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要求及时报告有关事项;
(五)子公司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他客户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子公司违反勤勉尽责义务或者规避监管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及市场秩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客户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暂停子公司业务或责令基金管理公司清理、撤销子公司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国证监会责令基金管理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及审核该公司基金产品募集申请或者其他业务申请,并可以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一)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擅自设立子公司;
(二)未经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擅自处置子公司股权;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要求,经营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进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四)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披露关联交易;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进行交易;
(六)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披露和报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参股子公司、在子公司任职或者领薪的情况;
(七)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要求报送有关材料,或者报送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八)子公司出现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所列违规行为;
(九)怠于对子公司的管理,导致子公司的治理和运营不合规或者出现较大风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受让、认购股权等方式控股子公司的,适用本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Ⅸ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第二章

第七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
参股子公司的其他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技术合作、管理服务、人员培训或者营销渠道等方面具备较强优势;
(二)有助于子公司健全治理结构、提高竞争能力、促进子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三)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金融监管、税务、工商等部门以及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重大不良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子公司的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持子公司的股权,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持子公司的股权。
第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设立子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各股东对符合参股子公司各项条件及提交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的承诺函;
(二)申请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设立子公司的目的,子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设立方案、股东资格条件等,并应由股东签字盖章;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设立子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股东的基本情况及具备的优势条件,子公司的组织管理架构,子公司的业务发展规划等;
(四)各股东设立子公司的决议、决定及发起协议;
(五)在基金行业任职的自然人股东,其任职机构对该自然人参股子公司出具的无异议函;
(六)各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及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图;
(七)基金管理公司防范与其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
(八)子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参照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填写)、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基金从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子公司章程草案;
(十)子公司的主要管理制度;
(十一)设立子公司准备情况的说明材料,内容至少包括主要业务人员的资格条件和到位情况,办公场所购置、租赁及相关设备购置方案,工商名称预核准情况等;
(十二)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的不与子公司进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经营行为不与子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承诺函,以及其他股东对子公司的持续规范发展提供支持的安排;
(十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设立子公司拟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基金销售业务的,还应当同时按照《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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