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个关于保险投保成功的案例,让人感动的事迹。
这不简单,最近的坠机事件,理赔情况都出来了。
很好的数据。
保险业紧急行动,启动绿色通道,迅速开展“8·24”伊春飞机坠毁事故保险理赔工作,部分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赶赴伊春空难的事故现场,在第一时间送去保险理赔金并慰问受伤客户及遇难者家属。
截至8月26日15时,“8•24”坠机事故遇难人员中已确认有35人在20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险,预计赔付2543.98万元。目前,相关保险公司已向13位遇难人员家属支付赔款431.95万元。
对幸存者的投保排查也已开始,目前已确认21人在9家保险公司投保了27份保单。
2. 人们未事先购买保险而遭遇意外或不幸的案例
3000块钱同时需要做到那么多保额不会太高。顺序是第一,给孩子先去买少儿给未成年人买保险,主要是选择购买商业保险中的学平险、意外伤害综合险、
3. 有谁知道什么有关保险主体的案例么
保险代理的案例一:一方当事人主体不合格委托代理合同无效
案例简介:
某年 10月20日,B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自行车保险代理协议》,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B公司销售的所有自行车都由B公司出资参加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附加自行车盗窃保险;保险公司负责向B公司提供各种必要的单证及宣传资料,并提供有关保险业务知识的指导;B公司在向保险公司领取单证时,应一次性付清需保单的保险费,并在保单销后,及时将副本归还保险公司;手续费为保费的10%;自行车条款按照保险公司有关条款执行;在B公司销售自行车的过程中,B公司应维护保险公司的声誉及利益,如造成不良后果,B公司应负责挽回影响合损失。保单期限为一年。
协议签订后, B公司分几次向保险公司付款并领取保险单,并在销完保单后将副本交还保险公司。期间,B公司在报刊上推出“买车送保险”广告。消费者购车之后,由B公司在保险公司保单上填写车牌号、钢印号、保险期限等。
次年 3月,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发出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的通知,要求未取得许可证的兼业代理人须申请领取新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4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又发文规定了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具备的条件。
由于 B公司没有《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保险公司级书面通知B公司终止《自行车保险代理协议》,而B公司因消费者要求履行“买车送保险”的承诺而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遂发生诉讼案件。
法院对于本案的审理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B公司购买保险公司的保险,然后将保单赠送给购自行车的消费者,根据《保险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以及根据《保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B公司实际上是投保人,消费者为被保险人,《自行车保险代理协议》实际上是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履行财产保险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 ,无论是从名称,还是从对内容的分析来看,《自行车保险代理协议》均应认为是一份委托代理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第69条的规定,委托代理得由被保险人取消委托而终止,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终止《自行车保险代理协议》的做法是合法的。
第三种意见认为,同意《自行车保险代理协议》是一份委托代理合同,但是根据《保险法》第 132条的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纳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以及B公司不具备兼业代理人资格的事实,认为《自行车保险代理协议》因一方当事人主体不合格而属于无效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B公司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是保险代理关系,由于B公司不具备兼业保险代理人的资格,《自行车保险代理协议》无效,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应恢复原状,由于已履行部分已不能恢复,故判决《自行车保险代理协议》未履行部分予以解除,对B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评析
关于第一种意见,认为 B公司是投保人而《自行车保险代理协议》是财产保险合同的看法实际上是对《保险法》有关规定的片面理解。
1、B公司向保险公司付款实际上是为真正的投保人-购车的消费者垫付保险费,而非作为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从本案事实可以看出,B公司承诺“买车送保险”是以垫付保险费的形式让利于消费者,以达到促销的目的。
2、B公司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本案种自行车保险的保险标的为已售出的自行车,而不是B公司库存的或待售的自行车;对于已售出的自行车,B公司既无所有权,又无使用权、经营管理权,也无其他债权,即没有任何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根据《保险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而本案中购车的消费者却具备了这一条件。
3、无论从名称还是从内容的分析来看,《自行车保险代理协议》均应认为是委托代理合同而非财产保险合同。从名称上看,该协议明确称为“代理协议”;从内容上看,该协议不具备《保险法》第19条对保险合同内容要求的规定,相反该协议规定了手续费的支付标准,而且规定了保险公司对B公司应提供保险业务知识指导,以及B公司应维护保险公司的“声誉及利益”等,根据《保险法》第125条的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上述内容均表明B公司符合《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的定义。
关于第二种意见,认定《自行车保险代理协议》属于委托代理合同而非财产保险合同的意见是正确的,然而,仅看到被代理人有权解除委托代理合同,而忽略了对委托代理合同本身合法性的审查,不能不认为是一种片面意见。
第三种意见不但正确地认识到《自行车保险代理协议》的性质,而且也正确的指出了其违法之处及其法律后果,是一种正确的意见。法院的判决也基本支持了这一意见。另外,法院判决协议未履行部分应予解除,似与无效合同的认定有不协调之处,应改为中止履行较好。
4. 保险的案例分析
根据你所述情况,保险公司应对张华的损失承担保险赔付义务,其拒赔无依据,理由如下:
1、张华转让房屋以及房屋使用性质的变化,已经系对原保险合同的变更,而保险公司批单的行为已经表明其同意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即,愿意承保变更后的保险标的。因此,房屋失火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2、房屋转让、使用性质的变化固然会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增加,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提高保险费率或拒绝承保,但张华已根据《保险法》第37条的规定,履行了向保险公司通知的义务,而保险公司批单的行为已经表明其接受变更的事实并同意继续对保险标的承保。因此,其拒赔是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
5. 大病保险没健康告知案例分析
目前,在保险纠纷的处理过程中,有关告知、说明义务的争执和纠纷日益增加,保险公司常常以投保人未尽到告知义务而要求解除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而投保人则往往认为自己并无过错,保险公司拒赔无合同和法律依据而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针对这种情况下,我将以案例来为大家说明。保险公司哪家强,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最新榜单!全国十大保险公司排名
大病保险没健康告知案例分析
90后小赵在一家银行办理业务时,销售人员向她推荐了一款银行系保险公司的两全保险,附加一款重疾险。在填写资料的过程中,小赵发现有一份《健康告知书》,在两道问题后面都有“是”或“否”的选项,小赵没有在意全都选择了否。
据了解,小赵从小到大都没有患过重大疾病,也并无残疾等身体缺陷,所以她在《健康告知书》里面全都选择“否”合情合理,保险公司会按照规定承保。但是,万一投保人本身有患病历史而且想隐瞒的话,问题就严重多了。
因为根据《保险法》第二章,第十一条对于保险的定义: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其中公平原则的体现则是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在实务中体现为“如实告知”。而保险公司规定: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钱发生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钱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因此,在投保时,消费者一定要理性对待个人健康状况,就算有过往病史也不一定被拒保(核保人员会考察病史与所投保保障的相关度,相关度高的话,有的保险公司会以调高保费的方式承保),不如实告知则一定影响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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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案例分析
面对着工作、生活、学习的压力越来越大以及人们生存环境的恶化,这些都或多或少的影响着我们的健康,也致使我们随时都有可能被疾病困扰,常言道。不怕一万,只怕万一,买保险是为了给生老病死买个保障,而大病保险的作用就是将人们患有重大疾病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以此减少家庭经济的负担。查看更多
大病保险推荐投保大病保险的注意事项
随着环境的恶化和人们生活压力的增加,人们患上大病的机率也越来越高,众所周知,大病的治疗费用是极高的,而目前国内的社保是无法保障到我们的大病治疗费用的,所以很多人都会为自己或家人购买大病保险,此险种也成为市场上深受人们喜爱的产品,对此,我在这里为大家推荐大病保险的产品和它的投保注意事项,让大家了解更多大病保险的相关知识。查看更多对于医保报销的攻略,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社保医保怎么用?一文教你申办报销流程!
6. 没有保险利益的例子
保险的一个最重要要素,就是保险利益,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并且这种利害关系被法律上所承认。具体到人身保险,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因具有利害关系而可享有的合法经济利益。投保人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基础就不存在。而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也就是被保险的对象。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是因为如果没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就可以随意地以他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进行投保,当他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受到损害的时候,投保人却可以获得保险金,这无异于赌博。另外,容易引起投保人对他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人为的造成伤害,不仅仅是对道德的挑战,也是对法律的冲击,甚至会引起违法犯罪行为。所以,《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必须对保险对象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在保险实践中,保险公司在承保的时候,一定严格的审查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会按照无效合同处理,这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自始无效,即恢复到没有订立保险合同的状态,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公司或者投保人任何一方有过错,需要承担不利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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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突然接到人保车险短信,说我购买了他的保险,事实我没购买。会扣我银行卡里的钱吗
不会的。 人保要是给你发短信,号码应该是用95518发的,如果你真是同意买了保险,保险公司也没办法直接从你卡上划走钱。所以你一点儿都不用担心。骗子是想让你找他买保险,因为你要是对这短信有疑问,就会给他回电话的,他就有机会让你买保险或骗你钱了。
8. 人寿保险案例分析
1 儿子拿保险金,保险不是遗产,是指定受益人,如未变更,以保险合同为准
2 受益人栏空白,默认为法定,按照遗产处理,丈夫依法丧失继承权,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这笔遗产
3 中止后复效重新计算日期,不足两年自杀,属于免责条款,不赔付。保险公司做法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