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保证保险风险防控很重要啊 务必要保证借款人担保人的信息真实可靠
另外担保人的资格要求高风险相对会低很多 这些东西也不是三两句就能说清楚的 在业务操作中必须有一套完善的系统的流程和人员配备
给你一些资料参考下吧 我曾经借鉴过的,抛砖引玉吧 :)
第一章 我国汽车消费贷款的发展现状与制约因素
1.1 我国汽车消费贷款的发展现状
1998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被批准成为汽车消费贷款的试点银行。199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所有中资商业银行都可以开办消费信贷业务,汽车消费贷款进入了群起纷争的阶段[1]。汽车消费贷款到目前为止只经历了不到五年的时间,开展时间短,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各个方面还不够成熟。由于汽车消费贷款是一个“新生事物”,各方面对它的认识和了解都不够,加上相应的法规制度不健全,需要“摸着石头过河”,所以最初一年的发展是比较缓慢的。但从2000年以来,汽车消费贷款呈逐月上升趋势,而且增幅巨大,特别是在去年2002年,全国汽车消费贷款的年增长额比前年2001年的年增长额翻了三倍,可谓成绩喜人(见图1)。但这并不能简单的说明目前我国汽车消费贷款的发展良好。我们应该注意到,虽然近两年的发展很快,但是规模还是太小,去年年底全国汽车消费贷款1336亿元的贷款余额以及45万的个人客户数,对于我国13亿的人口,10万亿元的居民储蓄余额来讲,无疑是微不足道的[2]。如果将汽车消费贷款与其他的贷款业务相比较的话,差距更加明显。就拿上海来说,到去年年末,上海市汽车消费贷款余额约为41亿元,比年初增加约22亿元,整整翻了一翻 , 但去年同期,与它同属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余额是1090.78 亿元,整整是汽车消费贷款的25倍[3],差距是巨大的,更何况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贷款余额大约仅占银行贷款总规模的20%左右,这样的话,汽车消费贷款还不足贷款总量的1%,占比太小(见图2)。由此可见,作为个人消费信贷的支柱,汽车消费贷款的发展现状不容乐观,还远没有达到人们所预期的繁荣局面。
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银行内部制度和经营操作等方面的因素,也有受到外部环境的制约。下面就来分析一下,看看制约我国商业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发展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1.2 从银行自身来分析,存在的制约因素:
1.2.1经营观念转变较慢,不能予以充分重视
银行长期以来信贷业务是面向企业,传统信贷模式已经形成一种习惯,部分银行不免受旧思维的约束,对“个人小贷款户”的信贷发放形式不能认同,认为信贷发放的重心应当在于对公放贷,个人消费信贷不值一做,这样的观念导致了部分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对此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中不能予以重视。他们认为汽车消费贷款本小利薄,直接收益小,而且手续复杂,管理成本高。他们只看到汽车消费贷款眼前的困难和缺点,不能从长远的、全局的利益来考虑和分析,在操作上主动性和积极性自然不高,把此项业务放在了信贷的次要地位,这对于汽车消费贷款工作的开展非但没有推动,反而制约了业务的发展。
1.2.2 贷款手续及服务
目前,购车者申请一笔汽车消费贷款,要经过提出申请、填写表格、接受调查、办理保险和抵押登记等多个环节。办完一笔贷款,费时少则3、5天,多则一星期,借款人员来回要跑好几次,既费时又费力,使得消费者望而却步。与此同时,由于汽车消费贷款尚未形成多大的气候,加上各级管理层对此认识不太一致,所以在信贷人员的配备上也就显得有些滞后,多数为兼职办理,少有专职办理人员。在业务体制上也未完全理顺,有的由公司业务部兼办,有的由个人业务部兼办。而且由于汽车消费贷款是一项新产品,需要学习的东西还很多,所以信贷人员的业务素质也需要有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这种银行专门办理汽车消费贷款的人员较少且素质不高的现状也导致了服务的不够到位。
1.2.3 贷款对象
从商业银行实际操作情况看,汽车消费贷款对象较为单一,经营面过窄,并在经营思想上存在一定的“重城市轻农村,重法人轻个人”的现象。首先,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村消费市场前景广阔,但农业机械化程度严重滞后于国民经济发展,实行农业生产的科学化、机械化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力保证。作为经济体制改革起点的农村,农民有购买拖拉机、收割机等农用机具,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增加收入的强烈愿望,还有相当部分农民由于筹措不到资金而去租用农用机具。实际上依国情而言,农民一般不存在下岗问题,只要辛勤劳作,其收入来源较为稳定,具有一定的还贷能力。目前农村汽车消费信贷还是商业银行难以突破的禁区。其次,在城镇,随着居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消费观念已逐渐由温饱型转向享受型,例如近几年的旅游热。但对于汽车消费,许多人还持观望态度,出现了“热而不销”。
1.3银行外部的制约因素
1.31汽车消费贷款存在隐性风险
除了信用风险,汽车消费贷款还存在着隐性风险,影响了银行的积极性。主要有以下2个方面:
(1) 需求与淘汰形成的风险
由于国内现有的几十种车型,绝大多数是国外20世纪70、80年代的产品,而90年代的产品仅有3种,即别克、雅格和奥迪A6。入世之后,随着汽车行业的放开,像捷达、富康和桑塔纳等老车型将面临淘汰的可能,这就给目前发放的汽车消费贷款带来一定的风险。这种风险是在入世后对汽车消费的旺盛需求,与对旧车型的全面淘汰之下所产生出来的风险。因为入世后随着关税降低,现今所投放到市场上的汽车消费贷款以及所有车型都将面临新车型和新价位的挑战,会有相当一部分消费者要更新换代。在新车型、低价位的诱导下,部分消费者个人信用将发生位移,可能会出现以车抵贷的现象。由于车辆的流动性高,借款人若将车辆运往外地,通过一定的途径将车辆变卖,银行则会因为无法找到抵押物而难以处置或拍卖,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最终影响到银行贷款的收回。
(2) 价格波动引发抵押物减值的风险
目前我国汽车关税为80%~100%,入世后5年间关税将下降到25%,也就是说进口车价至少会降低30%[6]。由于降价空间大,汽车消费贷款的车辆价值就大大缩水,加之每年固定的折旧率,使抵押物变现更为低廉,损失在所难免。目前汽车消费贷款是以所购车辆进行抵押,并在当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当借款人无法还款时,商业银行可以收回车辆并进行处置用以还贷。但从实际情况看,因车辆市场价格的变动,抵押物折旧后其价值是难以抵顶所欠债务的。
第二章 我国汽车消费贷款的发展前景
汽车消费贷款与汽车消费市场息息相关,汽车消费市场的发展趋势决定着汽车消费贷款的发展前景。所以就让我们先来看一看在未来的几年里,我国的汽车消费市场会有怎样的发展趋势。
2.1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基本的发展状况
汽车工业在我国虽然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但与日本、美国、德国等汽车工业大国相比,我国汽车总产量仅是他们的“冰山一角”,还不及日本丰田一个企业的年产量。因此,我国汽车工业发展潜力巨大。“十五”期间,我国已规划将汽车工业作为最重要的产业来发展,通过汽车工业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形成八大汽车工业生产基地,并加大家庭适用型轿车的发展力度,促使我国汽车工业成为重要的经济增长点。这将导致我国汽车消费市场的显著扩大。
2.2价格下降将是大方向
汽车市场价格与人们心理预期的变化使汽车消费贷款需求下降。
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汽车需求,尤其是轿车需求连续实现超高速增长(见图1),汽车消费主体由集团消费转变为个人消费,在市场需求的强力拉动下,国内汽车产量持续增长。1986年,全国汽车产量为37.28万辆,其中轿车产量仅为12297辆,至2002年末,汽车产量飞升至325.37万辆,其中轿车产量达到109.28万辆,分别是1986年产量的7.7倍和87.9倍(见图2)。在产量飞速增长的同时,汽车降价不可避免。2003年,国内市场上销售的共70个车型中(其中30个为新车型),超过30个车型正式宣布降价,其中有7个新车型上市当年即宣布降价,7个车型在一年内两次宣布正式降价。据测算,2003年国产轿车整体降价水平为8%~10%,而2002年国产轿车因面临加入世贸组织压力而纷纷降价的整体下降水平也不过5%~6%。汽车价格的持续下跌,强化了消费者“买涨不买跌”的心理。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统计信息,2004年1~6月,我国汽车累计产销267.71万辆和255.36万辆,产销率为95.39%,同比分别增长27.1%和24.15%。其中,轿车累计产销124.61万辆和113.2万辆,产销率为90.84%,同比分别增长36.37%和31.59%,但同时,第一季度全国轿车库存超过8万辆,4月份新增库存2.3万辆,5月份,轿车产销率低至84.5%,又新增库存3.2万辆,累计超过13万辆,6月份库存突破了16万辆大关,占全部汽车库存增量的89%。在这种产量扩张、价格下降的同时,消费者的购买力在近两年并没有显著提高,有关汽车消费的税费也没有明显降低,汽车消费逐步趋于理性化,对汽车消费贷款的需求自然下降。
2.3 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汽车消费市场广阔
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我国汽车的低普及率,都预示着汽车消费的巨大潜力。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城镇居民消费的热点主要集中在住房、汽车、教育、旅游等商品和劳务上。据国家统计局最近的相关调查显示,住房、汽车和教育是最适合信贷消费的前三种对象,其比例分别为71.5%、11.0%和10.6%。月收入超过3000元的被访者,认为汽车最适合信贷消费的比例迅速上升,并有逐渐超越住房而成为信贷消费第一适合对象的趋势。统计显示,截至到2002年底,我国居民住宅的拥有率已达70%,今后除了住宅的调整和新增家庭购买住房以外,大面积的住宅消费已暂时告一段落。一部分先富起来的居民在解决了宽敞的住房之后,已把汽车消费作为追求的目标。另外我国汽车的普及率也很低,据新浪网消息,我国汽车普及程度在世界上属低水平,轿车的人均保有量仅为每万人20辆,是世界上人均拥有轿车最少的国家之一。由此可见,日益强大的购买力和巨大的潜在市场都预示着汽车消费市场的巨大潜力。
2.4 政策将更趋宽松、减负和简化
多年以来,政府对汽车产业实施严格的投资审批制度,轿车、轻型车及发动机项目,一律由国家审批立项,其初衷是通过行政审批限制社会资本盲目进入,缓和汽车产业“散、乱、差”局面。但这从根本上限制了汽车工业的高速发展。其次,我国的汽车消费政策也一直是人们所关心的,手续繁琐、税费高昂束缚着个人买车的行为。可喜的是,自2001年开始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在投资审批制度的放宽,简化购车手续以及减低相应费用等各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为今后汽车消费市场的真正启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6]。目前的汽车消费已经从过去单纯的生产型消费品转化为耐用型消费品,私人已经慢慢开始成为购车的主体,一个汽车需求快速增长的时期正在逐步到来,政策鼓励消费不仅符合国际汽车发展的惯例,也可以使整个国民经济受益。
2.5 交通基础设施逐步改善,用车环境渐趋便利
近年来,我国加大对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城市道路有较大的改观,城市内混合交通、非交通占道的情况基本得到遏制,交通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到去年底,我国公路通车里程超过143万公里,高速公路1.9万公里,基本形成连接绝大部分城乡地区的公路交通网络。同时,通过科学的管理和规划,城市格局将日趋合理,城市空间的利用率将变得更高。这些都将为汽车消费市场提供良好的硬环境。
综上所述,我国的汽车消费市场显示出了巨大的发展潜力,可以说是前途一片光明。那么,与之相配套的汽车消费贷款就其发展前景而言,也有着巨大的市场发展潜力,随着汽车消费高潮的逐步到来,汽车消费贷款必将得到更大的发展,它将成为今后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拓展的新的利润增长点。
第三章 推动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发展的有效措施
汽车消费贷款的发展现状不尽如人意,它的发展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但它有着广阔美好的前景,而且又能对国民经济的增长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由此可见大力发展汽车消费贷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银行自身,国家政府以及各相关部门都应针对目前出现的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为汽车消费贷款的发展道路扫清障碍。
3.1 银行自身应该采取的措施
3.1.1要从战略高度上正确认识汽车消费贷款,纠正主观错误倾向。
在美国,汽车销售中的85%采用汽车消费贷款的方式,而在我国还不到10%。在西方发达国家,汽车消费贷款已有很长的历史,目前已成为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重要业务。他们之所以重视汽车消费贷款,不仅是因为它对发展民族汽车工业,刺激国民消费,推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的作用,还因为它对银行业自身的发展也能起到相当积极的作用。传统的信贷经营体制使银行过分依赖企业,经营风险相对集中。资产负债管理原则中的分散化原理要求资产应尽可能地分散到各种不同的具体形态上,而汽车消费贷款正是这一原理的具体应用。一般来讲,贷款购车户的个人资产质量较好,还贷能力较强,将贷款投向富裕的个人阶层比投向普通企业更为可靠。因此,汽车消费贷款可以通过改变信贷资产结构来分散和降低银行的经营风险[1]。
3.1.2 简化贷款手续,做好配套工作,加大营销力度。
(1) 在严密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努力解决客户贷款手续繁琐的“老大难”问题。
一方面可以考虑各银行储蓄网点直接受理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扩大业务受理的覆盖面,方便客户借贷;另一方面加快个贷业务客户经理的选拔培养,尽快组建一支熟悉业务、素质较高的个人客户经理队伍,并把汽车消费贷款作为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重点,让客户经理紧密地贴近客户,加快工作效率,为客户勾勒组合式、个性化的金融服务,给予客户最大的方便。同时还可以想方设法加强与汽车经销商、保险、公证等部门的联系和合作,多方协调,加快运作,争取做到“一条龙”服务,可以尝试成立“按揭事务中心”,该中心将相关部门请进门,采取法律介入,提供集中式服务,使客户足不出户便可以实现全程操作,简化了手续,方便了客户[1]。还有就是要让“直客模式”逐渐取代“间客模式”,中国汽车信贷目前主要有直客式和间客式两种模式,随着中国汽车信贷市场的成熟,直客模式将成为发展的主要趋势,而汽车经销商作为信贷中介的间客模式将日渐萎缩。间客模式指的是“先买车,后贷款”的模式,即由汽车经销商或保险公司向贷款购车人提供全程担保,并负责对贷款购车人进行资信调查、帮助购车人向银行申请贷款、代银行收缴车款本息。直客模式所推崇的是“一站式服务”,它指的是购车人首先到银行设立的汽车消费贷款机构获得一个车贷的额度,拿这个额度就可以到汽车市场上选购自己满意的产品。在客户选定车型之后,到银行交清首付款,并签署有关的贷款合同之后便可以把车开回家。此外,银行的车贷中心还为客户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如汽车维修、汽车救援、维修期间提供代用车及汽车租赁等一系列增值服务。直客模式在操作过程中,银行、保险公司、经销商各司其职。采用直客模式,回归了汽车消费贷款作为一个金融产品的本来面目。这种模式和传统的以汽车经销商作为信贷中介的间客模式比起来,最大的优势在于为客户节省了中间环节,节约了时间和中介费。同时,采用直客模式购车的客户在拿到银行贷款之后便成为一位全款购车者,到经销商那里选购车型时就会有一定的议价权。另外,到银行办理汽车贷款手续时,客户可以从银行的专业机构那里得到有关的资料查询服务,比如某款车型目前的报价等,甚至还能让专业人士为自己选择一款最适合自己的车型。
(2) 要做好汽车消费贷款的配套工作,加大营销力度,努力转变消费者的传统消费心理。
一要勤调查。银行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客户信息档案,对消费者收入、生活方式、兴趣、心理、地域等方面进行细分,详细了解消费者的实际需求、消费困难及其原因,以便为汽车消费贷款制定营销策略服务,同时也为银行发展其他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提供详实、可靠的一手资料;二要搞好咨询服务。消费者对消费信贷的认识和了解,主要渠道是通过银行咨询。这就不仅要求银行经办人员对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知识把握全面,能最大限度地为咨询者释疑,当好参谋,解除其消费疑虑,而且要注意加大对一线储蓄员工、汽车特约经销商经销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因为他们是与广大消费者、购车户面对面接触最频繁的,他们如能正确地把握有关汽车消费贷款的政策导向,准确地解答消费者、购车户的咨询,必将对汽车消费贷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三要多宣传。在汽车消费贷款宣传中,不仅要宣传其操作方法、优势,而且要加强对汽车消费贷款发展新政策的宣传,引导汽车消费贷款健康发展。在宣传渠道上,要注意形成网络化、立体化的宣传体系,在各营业场所同步进行人员、音像、手册、张贴画等多种形式的宣传,使“贷款买车”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3.1.3 运用现代市场营销理论,合理确定贷款对象。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已由生产主导型转变为消费主导型,对于汽车行业更是如此。因此,发展汽车消费信贷,必须以市场为导向,以顾客为中心。应积极组织业内人员全面搜集第一手资料,并运用科学方法,加以系统化的分析,对消费者和市场进行细分。商业银行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自身资金实力,明确定位,做好汽车消费贷款对象的选择。
(1) 客户对象的选择
除了继续选择资信良好,在当地影响较大的出租车公司以及汽车租赁公司外,应将重点放在政府公务员、高校教师、科技专家、外资员工、金融机构职员、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社会知名人士等信用优良、收入较高的优质客户群体上,同时也应注意目前不便购买但购买欲望较强且收入来源稳定的机关公务员、高校教职工、企事业单位员工等这些大众群体。另外还可以有选择地对小型民营、私营企业法人代表发放汽车消费贷款。
(2) 贷款车辆的选择
在贷款车辆种类的选择上,应重轿车类,轻货车类,重点要放在经济型和进口轿车上。因为经济型轿车是汽车工业“十五”规划重点产品,也被看作将来普通老百姓购买的主要车型,市场潜力较大。据预测,国产经济型轿车价位将在8万~9万元左右,比国外低40%,有着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且贷款额度不高。另外在这次调查中,各银行普遍反映进口轿车贷款的质量较好。对价值大的进口汽车所发放的贷款风险,要比价值小的国产轿车所发放的贷款风险小,因此建议应加大对进口车型贷款的投入。因为进口类轿车的购买者大多是社会层次较高的成功人士,他们量入为出的自控意识较强,对自己做出的承诺能认真履行。对搞经营为主的客车或货车,应区别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对确有营运证和营运资格的借款人,应以其营运收入作为还款来源,以营运证作抵押,可考虑发放贷款;而对无营运证和无营运资格的车主,应尽量避免,严格控制。因这些车主一旦出一点变故,贷款随即出现风险。另外,随着进口车价格的下调,车辆的更新换代,预计今后二手车交易市场将会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与此相对应,二手车贷款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因此还应着手酝酿二手车贷款品种,适时抢占市场,进一步扩大汽车消费贷款业务。还有就是要积极探索农村汽车消费贷款开展的可能性,争取突破这一禁区。
同时,汽车消费贷款是国家大力提倡和支持的新兴业务,与此相关的部门应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并制订出和金融机构紧密衔接的操作规程。在相关手续的办理上,要体现出快速方便,收费公平合理,与银行业务配套衔接,只有这样才会让客户感到方便,感到满意。
3.2.3 完善汽车抵押品变现的二级市场
应该尽快依照相关法律,如《公司法》,对注册资金、经营场所、从业人员等相关因素加以严格限定,以此建立二手车经纪公司,使其成为代理二手车买卖交易的合法、合规的中介机构。而且这些二手车经纪公司还应配备一批具备法律、技术及价格咨询技能的二手车鉴定估价师,使交易的二手车报价公正、合理,解除交易双方的后顾之忧。同时,还应设有类似于物价监督局这样的机构来对汽车报价予以监督,规范交易汽车的报价,防止哄抬或压低价格[8]。这样,当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在借款人违约后需要处置抵押物时,就可通过这样的中介机构变现抵押物,盘活资金,减少损失。
3.2.4 尽快对消费信贷立法
相关部门应尽快建立消费信贷法,以法律手段对消费信贷各参与主体的行为加以规范,对不法行为给予法律制裁。汽车作为消费信贷中的特定商品,汽车消费贷款也就自然会在法规中被加以规范。目前,我国消费信贷的主体是消费者、金融机构和商业机构,立法应将三者之间的信用关系作为主要规范对象,此外还应对一些辅助信用关系进行规范,如担保人与金融机构、被担保人与消费者之间的信用关系。立法的原则应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金融机构和商业机构的合法权益出发,并通过消费信贷调整社会商品供求关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发展[8]。
第四章 总结
汽车消费贷款把我国的汽车工业和我国巨大的消费市场紧紧地联系在了一起,为两者的高速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它的出现对于刺激消费,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增长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因此,研究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汽车消费贷款的现状,分析制约因素,预测未来的发展前景,寻找推动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发展的有效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通过研究发现,我国汽车消费贷款的发展现状不容乐观,还远没有达到人们所预期的繁荣局面,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起点低、发展快、占比小”。占比太小,尚未普及是目前我国汽车消费贷款存在的最大问题。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银行内部制度和经营操作等方面的因素,也有受到外部环境的制约。
长期以来银行的信贷业务是面向企业的,部分银行难免会受到旧思维模式的束缚,经营观念转变较慢,不能给予汽车消费贷款充分的重视,是制约该项业务发展的重要因素。此外,贷款对象的局限性以及手续复杂,服务不到位的老问题均制约着该项业务的发展。在银行的外部环境中,由于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尚未建立,信用风险就成了阻碍汽车消费贷款发展的最大障碍。另外,车价过高,税费过重,使用环境不佳;相关法律法规不配套,缺乏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以及各种隐性风险的存在也都制约着汽车消费贷款的发展。
但是我们可以预见的是,在未来的几年里,我国的汽车消费市场将会日益繁荣,与之配套的汽车消费贷款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因此,针对制约因素采取必要措施,为该项业务的发展道路扫清障碍变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对于银行自身来说,首先要纠正主观的错误倾向,正确认识汽车消费贷款,将它作为重点发展对象。因为在21世纪,消费信贷将逐渐成为中资银行的支柱业务,汽车消费贷款作为消费信贷的核心组成部分也理应随着消费信贷和汽车工业的蓬勃发展而得到更大的重视。同时,中资银行应抓紧时间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形成“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为客户提供更为丰富的个性化金融产品,逐步扩大市场份额。为了应对入世后大举进军中国市场的外资银行在资金实力与服务水准上的双重挑战,中资银行必须加倍努力。
在外部环境的改善上,建议国家政府机关、银行及相关部门应加快建立覆盖全国的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为汽车消费贷款乃至所有的消费信贷业务解决发展的“瓶颈”问题。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在车价、税费、交通基础设施等各个环节为居民汽车消费创造优越的条件。此外,汽车抵押品二级市场的完善以及与消费信贷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将为汽车消费贷款的发展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大力发展汽车消费贷款势在必行,相信以上几条措施能为汽车消费贷款的发展道路扫清障碍,促使汽车消费贷款健康高速地发展,从而起到刺激消费,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增长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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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朱剑敏 张越,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保持较快发展势头,人民网,2003.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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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吴成科,商业银行应大力拓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西南金融,2001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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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陈浪南 谢晓璐,我国汽车消费贷款的风险防范机制,广西金融研究,2001.12
B. 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解读
原则1–目标、独立性、权力、透明度和合作: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要求每个银行监管机构都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每个监管机构都应具备操作上的独立性、透明的程序、良好的治理结构和充足的资源,并就履行职责的总体情况接受问责。适当的银行监管法律框架也十分必要,其内容包括对设立银行的审批、要求银行遵守法律、安全和稳健合规经营的权力和监管人员的法律保护。另外,还要建立监管当局之间信息交换和保密的安排。
原则2–许可的业务范围:必须明确界定已获得执照并接受监管的各类机构可从事的业务范围,严格控制“银行”一词的使用。
原则3–发照标准:发照机关必须有权制定发照标准,有权拒绝一切不符合标准的申请。发照程序至少应包括审查银行的所有权结构和银行治理情况、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层的资格、银行的战略和经营计划、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以及包括资本金规模在内的预计财务状况;当报批银行的所有者或母公司为外国银行时,应事先获得其母国监管当局的同意。
原则4–大笔所有权转让:银行监管当局要有权审查和拒绝银行向其他方面直接或间接转让大笔所有权或控制权的申请。
原则5–重大收购:银行监管当局有权根据制定的标准审查银行大笔的收购或投资,其中包括跨境设立机构,确保其附属机构或组织结构不会带来过高的风险或阻碍有效监管。
原则6–资本充足率: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制定反映银行多种风险的审慎且合适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规定。至少对于国际活跃银行而言,资本充足率的规定不应低于巴塞尔的相关要求
原则7–风险管理程序: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和银行集团建立了与其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匹配的综合的风险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督),以识别、评价、监测、控制或缓解各项重大的风险,并根据自身风险的大小评估总体的资本充足率。
原则8–信用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一整套管理信用风险的程序;该程序要考虑到银行的风险状况,涵盖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信用风险(包括交易对手风险)的审慎政策与程序。
原则9–有问题资产、准备和储备: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建立了管理各项资产、评价准备和储备充足性的有效政策程序,并认真遵守。
原则10–大额风险暴露限额: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的各项政策和程序要能协助管理层识别和管理风险集中;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制定审慎限额,限制银行对单一交易对手或关联交易对手集团的风险暴露。
原则11–对关联方的风险暴露:为防止关联贷款带来的问题,银行监管当局必须规定,银行应在商业基础上向关联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对这部分贷款要进行有效的监测;要采取适当的措施控制或缓解各项风险。冲销关联贷款要按标准的政策和程序进行。
原则12–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在国际信贷和投资中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的有效政策和程序,并针对这两类风险建立充足的准备和储备。
原则13–市场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准确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的各项政策和程序;银行监管当局应有权在必要时针对市场风险暴露规定具体的限额和/或具体的资本要求。
原则14–流动性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反映银行自身的风险状况的管理流动性战略,并且建立了识别、评价、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及日常管理流动性的审慎政策和程序。银行监管当局应要求银行建立处理流动性问题的应急预案。
原则15–操作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与其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匹配的识别、评价、监测和缓解操作风险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原则16–利率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与其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匹配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银行帐户利率风险的有效系统,其中包括经董事会批准由高级管理层予以实施的明确战略。
原则17–内部控制和审计: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与其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匹配的内部控制。各项内部控制应包括对授权和职责的明确规定、银行做出承诺、付款和资产与负债账务处理方面的职能分离、上述程序的交叉核对、资产保护、完善独立的内部审计、检查上述控制职能和相关法律、法规合规情况的职能。
原则18–防止利用金融服务从事犯罪活动: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完善的政策和程序,其中包括严格的“了解你的客户”的规定,以促进金融部门形成较高的职业道德与专业水准,防止有意、无意地利用银行从事犯罪活动。
原则19–监管方式: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要求监管当局对单个银行、银行集团、银行体系的总体情况以及银行体系的稳定性有深入的了解,工作重点放在安全性和稳健性方面。
原则20–监管手段: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应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银行监管当局必须与银行管理层经常接触。
原则21–监管报告: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具备在单个和并表基础上收集、审查和分析各家银行的审慎报告和统计报表的方法。监管当局必须有手段通过现场检查或利用外部专家对上述报表独立核对。
原则22–会计处理和披露: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要根据国际通用的会计政策和实践保持完备的记录,并定期公布公允反映银行财务状况和盈利水平的信息。
原则23–监管当局的纠正和整改权力: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具备一整套及时采取纠改措施的工具。这些工具包括在适当的情况下吊销银行执照或建议吊销银行执照。
原则24–并表监管:银行监管的一项关键内容就是监管当局对银行集团进行并表监管,有效地监测并在适当时对集团层面各项业务的方方面面提出审慎要求。
原则25母国和东道国的关系:跨境业务的并表监管需要母国银行监管当局与其它有关监管当局、特别是东道国监管当局之间进行合作及交换信息。银行监管当局必须要求外国银行按照国内银行的同等标准从事本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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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简述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的区别
一、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⑴、保险合同涉及的当事人不同;
信用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人和权利人,权利人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险人;而保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保险人与被保证人、权利人三方,被保证人为投保人,权利人为被保险人。
⑵、保险性质不同;
保证保险属于担保行为,保险人出借的仅是保险公司的信用,而不承担实质性风险;而信用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实质性风险,保险合同规定的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后,只是获得向被保证人追偿的权利。
⑶、保险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在保证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较小,由于保险人采取反担保;而在信用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来自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所不能控制的交易对方的信用风险,保险人承担的是实实在在的风险。
⑷、保险费性质不同。
保证保险属于担保业务,被保证人所交付的费用是一种担保手续费,是对保险公司出具信用的一种报酬;而信用保险属于保险,因此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是将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转移给保险人的价金,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主要用于建立赔偿基金。
二、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是指保险人承保因被保证人行为使被保险人受到经济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形式。保证保险分为诚实保证与确实保证两类。诚实保证保险是保险人对雇主因雇员不诚实行为,如盗窃、侵占、挪用等,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确实保证是保险人对依照法律或合同约定,应当提供拒保的被保证人不履行其义务时,给被保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种保险由被保证人投保。
三、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信用放款或信用售货,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或不能清偿债务时,所受到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方式。主要有出口信用保险、抵押信用保险等形式。为防止被保险人因信用保险而懈怠经营,滥施信用,通常均要求被保险人作为共保人承担一定份额的损失,并对信用对象作有一定要求,以防保险人遭受不合理的损失。
过错造成货物损坏、灭失的,行纪人不负责任。行纪人在委托事务完成之后,应将办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一切收益交付给委托人。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向行纪人支付办理委托所需的一切费用并支付约定的酬金。委托人还应及时接受行纪人依信托合同所取得的收益。
(3)保证保险的政策风险扩展阅读:
1、信用保证保险的标的是合同双方权利人和义务人约定的经济信用。信用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按照投保人的不同,信用保证保险又可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两种类型。
2、信用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权利人,所承担的是契约的一方因另一方不履约而遭受的损失。例如在出口信用保险中,保险人对出口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进口人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保证保险的投保人是义务人,被保险人是权利人,保证当投保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有不法行为使权利人蒙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3、例如在履约保证保险中,保险人担保在承包工程业务中的工程承包人不能如期完工或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无论是信用保险还是保证保险,保险人所保障的都是义务人的信用,最终获得补偿的都是权利人。
参考资料:信用保险网络保证保险网络
D. 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有什么区别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在日常生活中十分的常见,主要功能解决信任问题。
1、保险当事人不同
信用保险是权利人请保险人担保义务人的信用,保证保险是义务人请保险人向权利人担保自己的信用。
2、保险性质不同
信用保险是通过保险单来承保,保证保险通过立保证书来承保。
3、保费性质不同
信用保险中,被保险人交纳保费是为了把可能因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使自己受到的损失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保险人承担着实在的风险。
保证保险中,义务人交纳保费是为了获得向权利人保证履行义务的凭证。
4、主体性质不同
信用保险投保人一般是权利人,而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一般是义务人。
5、利益属性不同
信用保险合同是利己合同,保证保险合同属于利他合同。
6、赔付
信用保险的保险人一般在赔付之后,通过向义务人追偿来减少自己的损失。
保证保险的保险人除此之外,也可以在义务人投保时要求其提供反向担保发生赔付后,运用反向担保条件来减少自己的损失。
7、承包条件
信用保险普遍承保义务人故意违约的风险。
保证保险部分险种承保条件非常严格,合同将承保风险限定于客观信用风险。
8、保密条款
实务中,信用保险合同中通常约定有专门的“保密条款”,保证保险合同一般没有类似条款。
这种保险可能离我们有点远,主要应用于财产方面。
如果想保障我们的安全,降低我们日常的风险,奶爸还是建议去购买一些健康险来搭建我们的保障体系。
E. 请阐述目前涉农贷款保证保险做好哪些环节,对风险的管控有帮助
保证保险是《保险法》[①]明确规定的财产保险的一种。在认定其性质为一种保险类型的前提下,讨论保险公司在保证保险业务开展中的风险管控甚为必要。保险公司作为此类业务中风险分担的主体,在具体的业务开展中几乎承担着所有的未知风险。本文将从风险点的分析出发,提出些许应对措施,以期能为企业在实务中进行风险管控提供借鉴。
一、问题提出
案例: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0万元,以价值1200万元的自有不动产作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同时,B银行要求A企业向C保险公司投保履约保证保险。以 B银行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在A企业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时,由C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直接向B银行支付A企业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并引起借贷关系中相关权利义务的转移,即由C保险公司对A企业在保险责任的范围内进行追偿。
以上案例是典型的履约保证保险业务实例。仔细分析即可以得出,C保险公司实际承担着很大的风险。原因在于,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即意味着投保人——借款人无法履行其还款义务,此时借款人本身的履约能力已严重不足,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行使追偿权的利益也就很难得到保证。再者,作为抵押(也可能是其他担保形式)的投保人的自有不动产,由于主债务关系的消灭也使得限定物权得以消灭,投保人基于对自身利益保护的考虑,也会对解除抵押限制的不动产作出处理。此时,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要想实现追偿利益,很大程度上得诉诸于法院,通过诉讼来保证自己的权益,于此,又增加了企业的诉讼成本,同时消耗人力,对于企业来说得不偿失。
因此,在现今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备的情况下,于可预见的风险出现前,如何做好风险的管控与应对,是困扰保险公司的难题。
二、企业面临的风险点分析
(一)基于投保人原因产生的风险
1、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其之所以居于重要地位,就在于保险人对于投保人的信息掌握往往富于单方性,而且出于利己主义,投保人在信息提供时利用这种信息的不对成性,对保险人要求掌握的相关信息(如企业的经营状况、过往的履约记录等等)有所保留或者改变。于此,对于保险人来说,不管是对于保险合同的促成,还是对投保人履约能力的把握,都存在风险隐患。
2、投保人的履约能力
多数保险人拟订的保险条款都会约定保险责任行使的条件为:投保人不履行对被保险人的还款义务,且债务已界清偿期等等条件。因此,投保人对于贷款债务的履约能力是影响保险人风险管控的最为关键的因素。
现实中,投保人不履行还款的义务,即可能是因为客观上的原因,也可能是主观上的原因。主、客观因素的判断也存在困难。而保险事故的发生则往往体现出较大的主观性,因其难以把握,从而对于保险人来说就甚为不利。而且,若是投保人主观上不履行还款义务,也即是其负有较大的主观恶性的情况下,其行为也会表现出明显的预谋性,这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情况就更为复杂,风险的可管控性就会甚为加大。
3、投保人故意逃避追偿的行为
实践中,保险事故的发生多表现为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保险人在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后,一般都与被保险人——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其对借款人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此时即由保险人对借款人行使其未履行借款债务的追偿权。但,借款人往往会想方设法避忌,其故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也给保险人带来追偿的难度。
(二)基于被保险人原因产生的风险
在各地方政府及部门关于开展保证保险业务的各项意见与通知中,都明确了开展履约保证保险业务应坚持“银保联合,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从上例分析可知,银行在此项业务的开展中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即贷款的审查义务。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可发放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同时应坚持审慎的经营原则,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审查。实践中,保险人与相关的银行都会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银行审贷义务与保险责任之间的关系;或者约定银行关于借款人信息对于保险人的知会义务,这种义务应在借款人出现履约危机之虞即向保险人履行通知义务,以便于保险人随时掌握借款人信息,做好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然而,银行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难免因故意或者过失出现差错,此时出现保险事故,或者借款合同出现效力上的问题,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在风险的管控上也得有相应的应对措施。
F. 信用保证保险的经营受什么严格控制
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是为中小企业借贷、招投标等经营活动提供担保的机构,在担保活动中担保机构自身要承担一定风险,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担保公司“经营的是信用、管理的是风险”,其所处的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因此风险控制就成为担保公司经营成败的关键因素。本文将主要讨论商业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策略问题。
商业性担保公司是按照市场机制运作的、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机构。商业性担保公司与政策性担保机构完全不同:政策性担保机构要执行国家的有关产业政策,引导和扶持对一些产业的投资,而且政府财政对其亏损给予适当的补贴;商业性担保公司则是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完全以利润最大化和风险控制的原则运行,发生亏损需要用自有资金来弥补。因此,风险控制是商业性担保机构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素和决定性因素。
风险源于事物的不确定性,一般情况下是指出现损失的可能性。商业性担保公司面临的风险与银行、保险公司、风险投资公司面临的风险有很大不同。保险公司面对的是数额巨大的保险客户,用向每个客户的少量收费来弥补个别的大额损失,是根据大数定理计算后确定损失发生的概率和收取保费的比率,从而用保费可以弥补风险损失及经营成本,并获得利润,在一定条件下申请的项目都会得到保险,不需要对承保项目进行十分严格的审查;风险投资公司是通过少数项目的高额回报来弥补对多个项目的投入,是在小数定理的基础上通过对项目的严格审查来控制风险的;担保公司介于保险公司和风险投资公司之间,是通过对多数项目的低收费来弥补少数项目发生的大额损失,由于担保公司承保的项目数量有限,担保项目的金额、期限各异,反担保措施的落实程度千差万别,担保项目的离散性很大,无法精确计算担保费率,所以不适用于大数定理,这就要求担保公司对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查,将风险控制在担保机构可接受的范围之内。
另外,在国内担保公司普遍开展的贷款担保业务中,担保公司承保的项目都是不能直接从银行取得贷款的项目,如果项目的抵押、保证等条件很好,就可以直接从银行获得贷款,没有必要找担保公司担保,担保公司所做的项目基本都是银行不愿意做的。因此,担保公司所承担的风险要大于银行所承担的风险。从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出,担保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
担保风险,是指担保机构在担保业务的运作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担保风险按照引发风险的层次性分类,可以分为系统性担保风险和非系统性担保风险。由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和政策、法律的变化等引发的风险属于系统性风险,而由于担保机构决策失误、企业信用变化、违规操作等引起的风险为非系统性风险。面对担保业务中的各种风险,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从战略上规避和转移一些风险;从制度上分散和消除一些风险;在操作中严格控制风险;在代偿发生后采取强有力的资金追回措施。
在战略上回避和转移风险的策略
加强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业内法律法规的关注和前瞻性研究,这样可以增强担保机构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变化和相关法规变化的洞察力,及早做好应对准备。例如,本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对经济产生了很强的紧缩效应,经济环境变化产生了系统性风险,导致一些在保企业出现困难,如果能够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变化做很好的前瞻研究,就可以提前采取一些措施来应对,避免一些系统性风险。
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职业队伍。担保风险的高发性、离散性与不确定性,势必要求担保机构管理层和员工应具有很高的业务素质。管理层人员应具有一定的风险管理经验,对担保风险和经营环境应有充分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因此,在担保公司建立之初,就要建立一支具有高度责任心,并具备财务、管理、法律、投资等专业知识的员工队伍。这样就可以从战略上规避掉一些由于员工素质不高而引发的风险。
参加省级和全国的再担保体系,通过再担保来分散风险。目前,全国已经成立了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体系,参加再担保体系可以在代偿风险转变为实际损失时,由再担保机构来分担一部分损失,这样就将风险分散掉了。
尽量避免法律风险,不去涉及违法违规的业务。有些业务种类是违法或违规的,但是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有许多机构都或多或少的开展了这些业务,这其中就存在着很大的潜在风险,一旦国家查处此类违规业务,开展此业务的的机构就有可能面临灾难。
在制度上分散和消除风险的策略
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决策程序来规避政府干预风险、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及内部管理风险。应该做到以下几点:担保机构应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规范的领导体制与决策程序,注意控制担保决策中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建立一套科学的规章和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操作程序,例如建立“审保分离”的横向平衡机制;内部组织机构之间建立相互制衡机制,同时具有良好的外部约束和相互牵制机制;防范道德风险,建立监事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并保持其权限的独立性;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加强信息反馈系统的建设。通过这些措施就可以从制度上消除一些潜在的风险。
例如,浙江省某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1.2亿,五家股东,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其内部设置的审批权限为:
单个企业或项目担保累计金额1000万以上,单笔500万以上,由董事会审批;
同上,累计金额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单笔金额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由公司担保审批小组审批;
同上,累计金额500万以下,单笔金额100万以下由公司经营班子审批。
在制度上确保被担保企业、被担保行业、担保期限、担保业务品种等做到有效分散。担保业务品种多样化能有效分散经营风险,应该在公司的制度中作出明确规定。担保业务的期限应做到长期、中期、短期都有,并保持一定的比例。被担保的行业和企业也应该做到分散,由此可以避免风险过度集中到某个行业或企业。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定一些比率的限值,下面就是某担保公司规定的比率:
单一行业担保余额≤资本净额的25%;单一客户担保余额≤资本净额的5%-10%;最大十家客户担保余额≤资本净额的50%;最大担保余额≤资本净额的10倍;担保客户信用等级分布A级以上≥65%,BBB级≤35%;
存续期在1年以上的担保余额≤全部担保余额的40%。
在制度上规定保持担保机构的流动性,避免出现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信用担保机构发生代偿时,因没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来满足代偿造成的信用支付风险。担保业务的风险发生机制与一般保险业所经营的客观的、可预期的风险有很大区别,其发生具有很强的主观性与不确定性。因此担保公司在处理业务时应注意期限、金额等的匹配,防止出现流动性风险。
建立行业和企业的信息库。通过有目的的搜索、查找等手段积累大量的本地区主要行业和企业的信息,为担保业务开展做好基础准备。
建立从业人员的定期交流和培训机制。不同项目组、不同公司业务人员之间的交流可以及时传递一些信息,避免犯雷同的错误。定期培训可以使业务人员的基本业务素质得到提高,为业务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操作中采取严格控制风险的策略
担保风险分担。建立贷款银行、受保企业与担保机构的共担风险机制。防止银行放松对借款人的审查,要通过合理的担保比例来增强银行的贷款责任。担保机构一般承担70%,其它部分由银行承担。担保机构的比例,法国是50%、日本是50%-80%、德国是50%-80%、美国是80%、加拿大是50%。目前,在我国金融体系中银行存在着绝对的优势,在与银行的合作中担保公司处于劣势,因此,在很多情况下,担保公司只能是全额担保,银行不愿与担保机构分担风险。但是,对于银行推荐的一些项目,或者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要求银行分担部分风险。
反担保措施。一般情况下,担保机构都要求被保企业提供反担保措施,但是如果被保企业有质量很好的、足额的抵押物和保证措施的话就会直接到银行借款,而不用担保公司担保了,所以担保机构对企业的反担保措施要求又不能过于严格。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反担保措施的实施必须采取较为灵活的方式,例如对于小型家族企业,可以采取企业主要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保证,而且涉及到夫妻共有财产时要由夫妻双方签字认可。
合法合规性审查。首先要对企业所做的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其次要对反担保措施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最后要对企业本身是否存在产权不清等进行审查。
对企业的事前、事中审查。承保前,要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法人品质(可能直接影响还款)、经营水平等方面进行调查,只有详细掌握企业情况,才能有效的进行项目风险评估,从而降低担保风险。在保过程中要对企业持续的跟踪调查,一旦情况有变化,应及时采取措施。
代偿发生后采取强有力的资金追回措施
在大量的担保业务中必然会出现一些被保企业违约,这时担保机构就必须代偿,但是在代偿发生后,担保机构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尽量追回代偿的资金。一般采取的手段有执行反担保措施、与企业谈判、对企业重组、诉诸法律手段等。
综上所述,通过采取在战略上回避和转移风险的策略、在制度上分散和消除风险的策略、在操作中采取严格控制风险的策略,并且在代偿发生后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追回代偿资金,商业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就能大大降低经营中所承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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