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新人求教:在本地没有开分公司的保险公司,可以投保吗
可以,国内保险是不分地方的
❷ 本地没有平安保险分公司该去哪办理
您好!可以的,建议优先选择就近的保险公司。
❸ 工银安盛御享人生重疾险在当地没有保险分公司,如何买
可以跨地区买的。
你-私-信=我。我帮你搞定。
❹ 保险公司能在没有分公司的范围卖保险吗
可以,其实有没有都没啥影响,唯一的区别就是可能看起来有营业网点的可信度稍微高点。其实这个是由于网络的兴起才发展起来的,就和网上买东西其实是一个道理。网购买回来的东西就一定有网点了。有售后了?买保险最主要是找对专业的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这样才能选对适合自己的产品,而不是被忽悠,被推销
❺ 保险公司在户口所在地没有分公司可以购买理财产品吗
您好!
不管是理财型还是保障型都是可以购买的!理财分红保险,钱是直接打到您的账户的,有没有分公司并不影响打款!
只要产品您觉得适合您自己,您可以放心选购!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❻ 本人想买的是同方全球人寿保险,可我这个城市没有分公司万一出现情况应该怎么
那你打电话给同方人寿,然后对方会给你最好的建议。既然你已经信赖同方人寿了,为啥不打电话咨询呢,我了解到的,若你真的想要买同方人寿,人家会到你所在的地方来签单,并且为你提供最适合你的保险。
❼ 选中的保险当地没有分公司,可以购买吗
【1】保险的区域销售,有哪些规定?
我国各省市经济发展并不平衡,与此相对应的是,保险资源分布也十分不平衡。举个例子:北京有52家寿险公司存在分支机构,而青海省却只有7家。那么是否在青海生活的人只能购买这7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呢?
先来看看保险公司的管理规定:
? 第四十一条: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四十二条:保险机构参与共保、经营大型商业保险或者统括保单业务,以及通过互联网、电话营销等方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保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虽然原则上不允许保险公司跨省经营,但是符合规定的话,通过电话、互联网方式异地投保是没有问题的。
销售区域主要是出于监管的考虑,不同公司的规模、经营水平、盈利能力不同,为了方便进行监管,所有才有销售区域的要求的。
另外目前互联网保险越来越发达,在2015年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通知中规定:意外险、定期寿险、普通型终身寿险,是可以全国销售的。
【2】重疾险异地投保,靠谱吗?
重疾险是一个保险组合的关键,目前市场上产品很多,竞争也非常激烈。无论互联网销售还是线下代理渠道,都会有很多竞争力高的产品出来。那么重疾险如果存在销售区域,还能异地投保吗?
? 线下投保:如果一位青海的朋友想购买天安人寿的健康源优享,就只能通过北京或其他地区的天安人寿分支机构投保,并且投保单上面的地址也需要填写北京或相应的地址。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为了增长销售额,保险公司是不会强调销售区域的问题,而且有的保险公司也会推出很多线上服务流程,通过官网、微信等方式就能修改联系地址、退保、甚至变更投保人。
? 互联网投保:目前很多重疾险都不会在销售页面上明显标明销售区域,如果非要仔细寻找的话,在投保须知里面可以找到销售区域的文字说明。也就造成了很多人就算购买了保险,也并不是很了解销售区域的问题。
比如在投保须知里有文字说明产品只能在广东销售,但是在投保的时候,仍然可以填写自己的实际地址(比如青海),投保过程是没有任何障碍的。
其实这种情况也非常容易理解,比如甲同学毕业去上海工作,在当地购买了一份重疾险。然后没过多久,甲同学回到老家发展,这种情况是非常常见的,所以就算保险公司在当地没有分公司,也会支持全国通赔,支持异地理赔,这点是毋庸置疑的。
总结下来就是:保险的确有销售区域的限制,但理赔是没有区域的限制,保险公司也支持全国通赔。
❽ 本人想买的是同方全球人寿保险,可我这个城市没有分公司万一出现情况应该怎么办,有懂的保险的麻烦你帮
保险不是看公司大小的,客户只看适合自己的产品。如果真的要看公司实力,清华同方+全球人寿(世界排名第三的保险公司)也不比国内的任何一家公司差。
可以联系我,一月份重大疾病升级版出来了,保障更多,价格也降低了。
❾ 分公司如何缴纳社会保险
要点:不展开经营的"办事处"(联络处),不属于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不能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在异地不能社保缴纳;从事经营活动、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能够在异地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某外商投资企业HR咨询:我公司全国各地都有办事处,而公司总部也就是注册地在上海,请问公司给异地工作的员工缴纳综合保险是否符合劳动法?现有在天津办工作的一位员工认为,在异地工作公司应该为员工缴纳当地保险,请问如果这位员工在天津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有胜诉的把握吗?期待回复谢谢!答复:本例涉及三个层面的问题:(一)办事处的主体地位问题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分支机构含义界定的答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称“分支机构”是指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有固定经营场所、以自己名义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隶属企业法人承担的经济组织。据以上规定,如果不开展经营,只是联络和办事的机构(办事处),既不属于分公司,也不属于分支机构。在新《公司法》实施以前,原《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曾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当申请登记。当时公司设立办事处须经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新《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生效后,情况发生了变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办理外商投资的公司办事机构的登记。原已登记的办事机构,不再办理变更或者延期手续。期限届满以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或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公司。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分公司可以从事公司经营范围内的联络、咨询等业务。以办事机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可见,新情势下,外资企业设立办事处无须经工商登记,但只能从事联络咨询工作,不得以办事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二)异地用工的社会保险问题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社会保险登记实施属地管理。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跨地区的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登记地。你单位总部注册在上海,由于办事处不属于分支机构,所以在当地缴纳社保缺乏主体条件。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是上海公司,则在上海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由于社会保险缴纳与用工登记手续紧密相连,因此,在外地办事处工作的员工若为非上海户籍,你单位可以为其缴纳综合保险而无须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三)劳动仲裁的诉讼主体资格与履行地的证明责任问题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主体必须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适格主体:根据现行法,申请劳动仲裁适格主体主要包括: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3)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台港澳人员和定居国外人员。4)非法用工单位和童工事故伤害涉及的主体。办事处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与办事处发生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会受理。因此,你公司员工若申请仲裁只能以上海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员工向上海公司申请仲裁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管辖。法律确认了履行地优先的管辖原则,但司法实践当中,仍然要求劳动者承担履行地的证明责任。对公司来讲,若在天津遭遇仲裁,可以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权异议。以便利在上海解决争议。编后语:企业异地用工管理实践当中,常常出现公司总部愿意为异地员工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与此同时取消公司注册地的社会保险缴纳,此蕴含一定的劳动争议风险。假如用工登记在上海,实际上班在深圳,员工保险在深圳缴纳(许多公司通过委托外包公司代缴的方式操作),由于上海不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员工未来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可能会得到仲裁支持。建议企业要求员工提供每月社会保险缴费清单作为免除公司总部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责任的凭据,并通过《协议》的形式明确社会保险缴纳方式、违约责任的承担等问题。此有利于预防争议及将企业风险控制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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