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车险理赔要自己垫付维修费用吗
车辆损失由车险来承担的,可以先行垫付维修费用,然后保险公司来赔给个人,也可以由保险公司直接给4S店支付。前提都是需要按照保险公司定损的损失来维修。理赔工作的基本流程包括:报案、查勘定损、签收审核索赔单证、理算复核、审批、赔付结案等步骤。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并共同签名。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当事人的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一)当事人自行赔偿;
(二)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办理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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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告知受害人亲属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贰』 自己大意导致车子侧翻到水里保险公司会赔吗
可以赔付,保险就是为了保障车子和行车安全
『叁』 撞了别人的车,通过保险公司理赔,对第二年我的车险有多大的影响会增加多少保险金
撞了别人的车,通过保险公司理赔,对第二年的车险有多大影响,这可能是要看你的包裹是多大,如果钱越多,恐怕来源交的钱也会多一些,看一看你的理赔钱数是多少,如果理赔的钱是比较少的。涨幅也不会很大。
『肆』 汽车理赔发票开了个人保险公司能报吗如果不能能把抬头名字改成车牌号吗
理论上索赔发票可以是人名(最好是被保险人的名字)。但是这个问题放在这里问不合适,只有受理你的出险任务的理赔员的答复最具权威性。
如果已经开成人名的发票,理赔员说必须是车牌号,如果发票是当月开出的(没过月),4S店是可以把原来发票作废然后再按要求重开的。
『伍』 发生车祸我全责,保险公司赔偿后第二年保单金额会涨吗
在生活中,如果我们交车保险的话,一年都没有出现意外的话,车的保险每年都会减少一些,如果车有出意外的话也是惊动了保险公司的话,每年的保额也是会往上涨的,这也是要看个人的 事故情况 ,一般保险公司涨钱也都会看事故,当时赔付了多少钱,赔付的越多长的就会越多 。
我们在买保险的时候,也是可以向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帮各方面都问清楚,这样自己买保险也是比较安全放心的,如果自己买保险,什么也不去问清楚的话,可能也是会 不到一定的损失的,所以对于这件事情,我觉得每个人也是要花一些心思去挑的。
『陆』 车子如果是自己不小心弄坏了保险会赔吗
车子如果是自己不小心出交通事故弄坏了的,保险公司会在车损险内赔的。
由于驾驶员自己的原因出交通事故的,应由驾驶员本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如果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则保险公司会在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另外,出了交通事故的,应该及时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由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定损,根据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修理后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柒』 货车买了保险,驾驶员人不小心从车上掉下来保险公司是否有赔偿医疗费
你好根据你的情况需要购买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才会赔偿。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捌』 驾驶大货车出现交通事故,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过期保险公司会拒赔吗
大货车肇事无驾驶证保险公司会拒赔。
一、保险公司受理索赔报案时,是依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经车管部门审验合格的驾驶证、行驶证来作出赔偿或拒赔处理。 换句话说:只要车辆已经及时参加年审,驾驶证也是合格有效就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了。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商业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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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赔偿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二十五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他资金。
第二十六条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试行。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