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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经营中面临的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21-04-03 20:40:52

㈠ 目前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最大的风险是什么

专业分析:目前国内对于经营寿险的保险公司,法律规定不允许直接宣布破产,可以被兼并

㈡ 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及其管理

1. 偿付能力

充足率
偿付能力充足率
偿付能力充足率

2
公司治理、内控和合规性风险指标
公司治理

内部控制

合规性风险指标
公司治理

内部控制

合规性风险指标

3
资金运用

风险指标
(1)预定收益型非寿险投资产品投资收益充足率

(2)基金和股票市场风险

(3)存款信用风险

(4)债券信用风险

(5)资金运用集中度

(6)违反投资规定情况
(1)资产负债持有期缺口率

(2)投资收益充足率

(3)基金和股票市场风险

(4)存款信用风险

(5)债券信用风险

(6)资金运用集中度

(7)违反投资规定情况

4
业务经营

风险指标
(1)保费增长率

(2)自留保费增长率

(3)应收保费率

(4)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偏差率

(5)再保险人资质

(6)单一危险单位自留责任限额
(1)长期险保费收入增长率

(2)短期险自留保费增长率

(3)标准保费增长率

(4)退保率

(5)保单持续率

(6)准备金充足状况

5
财务风险

指标
(1)产权比率

(2)自留保费资本率

(3)综合成本率

(4)资金运用收益率

(5)速动比率

(6)现金流
(1)产权比率

(2)盈利状况

(3)短期险综合赔付率

(4)现金流测试情况

㈢ 怎么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保险公司是集散风险的中介,通过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偿付义务;经营风险即是在分散风险的同时,把客户的风险损失概率集中在了自己身上。

㈣ 我国保险业所面临经营风险的特点是什么

非寿险承保周期的管理、渠道管理、气候变化和灾难事件是中国保险业面临的主要三大风险。
特点:.竞争风险,结构改革,机制创新等

㈤ 公司经营中有哪些法律风险点

公司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1、违规风险:违规,即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是行业规定的行为。

2、怠于行使权利的风险。

3、违约风险。

4、侵权风险。

5、其他行为不当引发的风险,主要是指除上述4类外的其他行为,引发的法律风险。

我们应该要避免公司经营的法律风险点,要加强自身的的防范意识。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并非是一个简单的过程,也并非一个或几个人就能够实现风险的防控工作。而是需要整个企业自上而下的协作和重视,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才能真正的实现法律风险的防范,减少企业不必要的损失,使我们的企业健康发展壮大。

(5)保险公司经营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扩展阅读

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因为法律因素、或者非法律因素以及由于企业在经营管理时缺乏法律依据而给企业带来的各种法律后果。在实践中,企业从成立到解散、经营管理过程、人员聘用等方面都会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

公司涉及的法律风险多种多样,不同性质的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在很多方面是不一样的,即使是同一类公司,有由于经营方式、内设机构、业务范围等不同、其面临的法律风险也各不相同,同一公司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也面临着不同的法律风险。公司、企业在经营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一定要做到未雨绸缪,最好有专业的律师或法律人士把关,才能尽可能地避免无谓的损失。

想要经营好公司就要有好的领导人来带领,而成为好的领导人要有以下特点:

1、有管理的愿望。

2、与人交往的才能和感情的交流,正直和直率。

3、过去作为管理者的业绩。

4、技术才能,概念的才能,设计才能,与人工作的才能。

5、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㈥ 物流企业经营过程中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物流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对外营业活动在企业内外部形成诸多法律关系。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律对物流行业的规制并不完善,另一方面物流企业本身欠缺法律意识,其实施的行为与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因而产生法律风险。法律风险虽是一种不利后果的可能性,但易酿成法律纠纷,从而导致现实的不利后果发生。因此研究当前物流企业运营过程中存在或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并提供可操作的风险防范方案,维护物流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物流行业发展成为当务之急。

一、物流企业法律风险的类型

物流企业法律风险可以分成内部法律风险和外部法律风险。内部法律风险一般是由企业内部原因如管理措施不当、法律关系处理不善所引起的发生在公司内部的、非业务性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企业治理风险和企业劳资纠纷。而外部法律风险是物流企业与客户之间或者物流企业作为客户与其他企业之间在物流业务中产生的法律风险。因为物流行为涉及到包装、装卸、运输、仓储保管、加工配送、移交、代理、保险等众多环节,主体多、社会关系复杂,一个细节没有安排好就有可能埋下法律风险的隐患。所以物流企业的外部法律风险往往比内部法律风险更具不确定性和危害性。外部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类:

1.业务合同风险。物流企业对外业务关系都是通过合同建立起来的,合同条款拟定的失误、合同条文意思表达模糊、合同责任分配不明确、迫于商业上的压力接受某些大客户的苛刻条款等都会将自己置于极不利的地位,一旦产生纠纷,后果可想而知。如在运输合同中,物流企业不论作为承运人还是托运人都应当对货物的包装明确约定由哪一方负责,逐项列明包装方式和搬运、堆放的具体要求,切忌不写或者笼统写“普通包装”、“一般包装”、“习惯包装”等词语,否则发生争议时就可能因为条款不明确而承受损失。

2.合作风险。物流企业的合作风险可能体现在物流业务合作方面,如物流企业将其全部或部分物流业务以合同的方式委托给第三方物流分包商运作,当客户发生损失时,无论是物流企业的过失还是分包商的过失,都要由物流企业先承担对外赔偿责任,然后向有责任的分包商进行追偿,但由于物流企业与客户和分包商所签的是背对背的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可能不一样,使物流企业常常得不到全部赔偿,如此一来,物流企业的责任范围和法律风险无形中被加大了。另外一种合作是物流企业与信息系统提供商之间的合作,因为现代物流服务合同很多都明确规定物流商应及时准确不间断地向客户提供货物信息,物流企业在利用信息技术时如果遇到信息系统出现故障或客户的商业秘密受到侵犯等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在合作合同中明确加以划分。

3.诈骗风险。物流企业处于市场经济运行的流通环节,服务对象形形色色,合同履行环节繁多,使物流企业在从事服务过程中承担的风险很高,易受到诈骗或恶意违约的拖累,引发法律风险。如物流企业在接收客户交运或交存的货物时,没有检查到货物本来就存在的、客户又故意不声明的瑕疵,在交货时往往因为分不清瑕疵是何时何因出现的而须承担赔偿责任。又如物流企业如要转委托其他物流企业完成物流服务行为,也有可能因合作伙伴的诈骗而造成自身对客户的违约,产生法律风险。

4.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风险。这一类法律风险有天灾,也有人祸,其预见性不大,但都会给物流企业带来损失。比如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控制的机会较小,存在着失窃、挤压、雨淋、车祸和塞车等不可预计的风险,货物在库保管过程中也存在许多潜在风险,如失窃、作业破损、虫害鼠咬、火灾等。

5.物流保险风险。保险是物流企业的风险防范底线,但物流保险也存在风险。如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无法取得保险公司赔偿;如果物流企业签订保险合同时没有注意保险公司附加了不合理条款,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可要求免责,物流企业的损失往往无法得到赔偿;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合同和保险公司的规定办理查勘、照相、核损、取证等工作,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和补充相关索赔材料,如果手续不全、证据不足,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而事后又无法补办的只能自己承担损失。

二、物流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物流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善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的法律体系无疑是降低物流企业风险的保障,但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物流行业的法律,现行规范物流行为的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涉及物流各个环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各种技术规范中。这些规定过于分散,缺乏系统性,且涉及交通、铁路、航空、商业等多个部门,条块分割严重,由于各部门协调沟通不够,存在法律法规“打架”现象,例如,铁路、海运适用的集装箱标准就不一样。这种情况令审判机关也感到无所适从,就拿物流纠纷来说,有的法院按合同法判决,有的法院按交通运输条例判决,相似的案件出现不同的结果。而且那些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规范多由国务院及各部委、地方制定颁布的条例、办法、规定和通知等,法律效力不强,技术上也普遍缺乏对物流实践的具体指导和调整作用,多数只能作为司法审判的参照性依据,不利于调整各物流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缺乏对物流主体行为的制约作用。对于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物流人员的从业资格,至今我国目前尚无法律可循。缺乏统一物流法律的指导和规范,不利于我国物流业形成行业优势。

(二)物流企业缺乏风险防范意识

物流法律风险带有强烈的行业特色且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和扩张性,物流企业如果没有一定法律风险意识,一不小心就有可能造成物流企业的损失。如物流企业经常会将一部分货物转交给其他公司或个体司机承运,这时需要考虑他们履行合同的风险承受能力,因为运输合同主体资信不足,导致合同无效或无法履行,甚至被诈骗的现象时有发生。物流企业在履行运输合同中因未及时检验、移交、接收及接受托运人特殊指示而产生的违约风险也很常见。

三、规避物流企业法律风险的措施

(一)树立科学法律意识,积极防范法律风险

物流企业应当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收集和了解物流行业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物流业务,当企业权益遭受到侵害时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企业内部建立法律教育制度,创造条件为其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法律知识培训,在日常工作中宣讲典型案例,让工作人员了解与物流行业有关的基本法律知识,树立权利义务意识和风险意识,依法办事,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律师,为物流公司从资信调查、合同审核、风险预警、诉讼策略等方面提供全面可行的制度和建议,降低企业的法律风险。

(二)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内控机制

法律风险的存在给物流企业的经营管理带来诸多不良影响,物流企业须用理性的眼光看待,虽然不能把法律风险降到零,但可以通过合理的措施,尽量减少法律风险的发生或者带来的损失。如一方面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进行自我管理,规范作业流程,明确岗位责任制,将风险管理贯穿于物流经营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感,避免和减少物流经营风险损失,另一方面要对风险事件的发生有充分的准备,提早预测各种风险的损失程度,制订应对风险的措施和流程,建立事件应变领导小组,以便在风险事件出现后,及时应对,将损失有效地控制在企业自身可接受的范围内。

(三)加强合同管理,防范外部法律风险

无论是物流企业与客户之间,还是物流企业与合作方之间的法律关系都是依靠合同来确定的,它们经济利益的实现也需要通过合同来实现与保障。如物流企业在业务运作中有使用格式服务合同的,应当重视格式合同的拟定与修改工作。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格式合同的解释有争议的时候,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者的解释。可见,物流企业在拟定格式合同的时候,应当谨慎,反复琢磨,并且根据不同客户和业务的发展,不断修改。科学、规范的格式合同能使物流企业在纠纷中处于有利地位,从而达到防范法律风险的目的。

物流企业的工作人员必须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知识并严格依法办事,这是防范物流企业外部法律风险的前提。要开展物流业务,首先,应做好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特别是市场调研和法律论证,保证项目在经济上和法律上都是可行的;其次,在决策前要审查客户或合作方的资信情况,多方面了解其履行债务的能力,从源头上防范诈骗与恶意违约风险的产生;第三,签约时应考虑到所有可能发生的风险,与客户签订明确、合理的合同,明确各自责任,分摊、降低或避免风险;第四,要安排专人跟踪监督物流服务合同履行的各个环节,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程序控制,及时反映和解决随时可能发生的问题,防范法律风险的发生。

(四)完善保险制度,解决物流企业风险责任问题

物流服务属于风险比较高的行为,尤其在进行高速运输和有毒、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的储运时,保险是防范物流合同风险和侵权风险的一种有效机制,物流企业可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来转嫁风险。其中第三方物流服务责任险是针对第三方物流的兴起而开发的,其责任保障范围包括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物流货物的损失,物流企业对客户交来的物流货物所承担的安全仓储、运输及流通加工的责任风险,为物流企业提供全面有效的保障。除此之外,物流企业还可以根据自身风险情况,附加盗窃责任保险、提货不着责任保险、冷藏货物责任保险、错发错运费用损失保险、流通加工和包装责任保险等,把物流侵权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但我国在物流保险方面的法律亟待完善。

总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法律风险管理逐渐成为物流企业经营成败的重要影响因素。企业家要认识到,有经营活动就会有风险,但风险是事前可防可控的,可以通过分析物流活动中的各种法律风险,妥善采取切实可行防范措施避免争议和纠纷的发生,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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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保险业当前面临哪些风险

我国保险业的特点及面临的特殊风险
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仅二十多年,尚处于不成熟阶段,各类基础性的制度正处于不断改进完善的过程中,因而除了面临上述风险之外,有必要结合我国保险业的法规建设、保险机构的业务流程管理和保险公司的特殊情况分析我国保险业面临的洗钱风险。
(一)保险业法规制度存在缺陷
目前,各保险公司根据《反洗钱法》的要求,已经开始相应地制订框架性的反洗钱制度,指导分支机构逐步开展反洗钱工作,但是由于保险法规是以保险业最大诚信原则和保险利益原则作为控制风险的准则,即各保险公司主要从控制经营成本和风险角度出发,围绕保险风险标的,按照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标的、理赔案件等方面的不同风险,由相关部门控制业务风险。[2]而反洗钱风险的控制重点在于客户身份识别和资金交易监测,以防止客户身份和资金异常,这与保险公司控制业务风险有明显不同,因此开展反洗钱内部控制存在制度缺陷。
(二)保险公司在业务流程管理上存在漏洞
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保险展业、业务承保和理赔等。由于我国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和市场发展的不健全,保险公司在一些业务流程上存在管理上的漏洞,给洗钱分子留下不小的空间。
1.保险展业阶段。保险展业就是保险公司进行市场营销的过程,即向客户提供保险商品和服务。保险展业的方式包括直接展业、保险代理人展业和保险经纪人展业。我国还处于经济转型期,且年轻的保险市场在局部和个别地方由于信用和市场规则的缺失,在展业中不可避免地存在恶性竞争等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一些新成立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为抢占市场,克服其本身无品牌和实力的缺陷,主动采取“二高一低一扩大”(即高手续费、高返还、低费率、扩大保险责任)的手段拉拢客户;面对这些分支机构的恶性行为,成立较久的保险公司为了保持业务规模以抑制过快的市场份额下降,以免影响公司的市场地位和形象,同时为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保费收入必成指标,不得不非理性的被迫参与市场的恶性竞争,也采取“二高一低一扩大”的手段,甚至有的业务人员为了拉拢客户公开声明可以帮助客户洗钱,这种恶性竞争的环境导致保险公司在展业方面的管理较混乱,也极大地方便了洗钱分子将其“黑钱”放置到保险系统,完成洗钱过程的处置阶段。[3]
2.业务承保和理赔阶段。业务承保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保险申请经审核同意接受的行为。理赔是保险业务流程的最后一个阶段。保险公司应该在核保、合同变更和理赔环节对投保财产价值、投保财产风险状况等信息,以及合同关系人之间的利益方面加以专业控制,进行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但是由于我国保险市场规则的缺失,一些保险中介机构为了拿到佣金和手续费,甚至指导那些达不到资格的投保人如何提供虚假资料以顺利通过审查,这与反洗钱相关规定中要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相差甚远;理赔时,保险公司为了稳定自己的市场份额,对投保人提出的无理要求有姑息的成分,为洗钱分子“甩干”进入洗钱过程的“黑钱”创造了机会。
(三)保险公司的组织架构、治理结构不完善
从组织架构看,我国保险公司多数实行总、分、支公司管理模式,总分支机构之间通过授权而开展经营活动,这种组织架构本来应该会强化高层管理人员对组织的控制能力,但由于公司治理结构和体制机制的不完善以及公司内部现代化管控手段的不到位,还没有形成规范明晰的责、权、利的体系和机制,更没有预警机制和现代化的手段约束基层机构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内部上下级机构以及他们的负责人之间存在严重的博弈。[4]从治理结构来看,2006年1月,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为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指明了方向,但由于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因素非常多,既包括资本、职业经理人、监管机构,又包括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现状和与保险公司治理机构建设相关的基础设施等,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优化进程相对缓慢,部分保险公司还是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和关键人模式。[5]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并有效实施反洗钱内控体系面临着很大的不确定性。

㈧ 财产保险行业经营中面临的风险包括哪些

财产保险行业经营中面临的风险包括:
一、定价不足风险:
二.承保质量低风险:
三.理赔制度管控不严风险:
四.分保风险:
五.信用风险:
六.应收风险:
七.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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