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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执法风险

发布时间:2021-11-21 12:39:04

Ⅰ 一般说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负担还是由个人负担

单位和由个人都需承担。

若单位把应由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保费一起企业负担了,存在的涉税风险

1、个人承担的社保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汇算清缴纳税调增处理,若是没有调整,存在企业所得税风险;

2、单位负担职工个人承担的社保部分,需要并入当期工资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否则存在个税风险。

单位原因造成社保未缴、欠缴、少缴的补缴费用分为三部分:

一、单位应缴的社保统筹费用;

二、个人应缴的社保个人账户费用;三、滞纳金。其中第一项费用由单位承担,第二项费用由个人承担,对此一般都不会有异议。

那么第三项滞纳金由谁承担呢?答案是应该全部由单位承担,因为和一、二项份内必然费用不同,这是一笔额外费用。在法律上,依据责任推定原则,是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才产生的滞纳金,理应单位承担。但在实践中,有例外。

Ⅱ 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税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1、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障税亦称“社会保证税”、“工资税”。是以工资、薪金作为课税对象,其税款用于特定社会保险项目的一种性质比较特殊的税收。纳税人一般为雇主和雇员,税款由双方共同分担,但在某些情况下也有雇主单方交纳的。

2、社会保险税

社会保险费是指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当中,雇员和雇主按照规定的数额和期限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的费用,它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最主要来源。

二、个人权利义务不同

1、社会保险费

清晰对应。

2、社会保险税

模糊或者根本不对应。

三、资金性质

1、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公共后备基金。

2、社会保险税

政府财政基金。

四、保险对象范围

1、社会保险费

可选择性和阶级性。

2、社会保险税

普通性和全民性。

Ⅲ 四风问题结合社保工作

一是强化社保政策培训提升业务水平。结合社保费征缴工作中的问题,充分利用规费业务会议对管理科长和规费员做好针对性的社保政策和征收业务培训,对于日常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和请示。
二是完善社保费的征管制度优化业务流程。在市局已制定的社保费业务流程的基础上,根据市局的要求和荔湾区局社保业务的需求进行优化和完善,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每个环节的工作期限,以规范社保费工作的征管制度,减少执法风险。
三是规范社保业务资料管理确保资料的完整安全。在市局开展征管资料档案清理工作前,按照市局制定的《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社会保险费征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荔湾区局的《荔湾区地方税务局社保费资料归档工作制度》,明确社保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原则和方法,以保证社保费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四是完善制度积极推进社保费检举工作。面对全责征收后成倍增加的社保检举案件,在市局社保检举工作流程未出台前,为处理好各类社保检举案件,荔湾区局按照社保费全责征收权限,制定了区局的社保费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和实务指引,使社保检举工作更具实操性,有效地维护广大缴费人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荔湾区局干部更好地规避执法风险。
五是清理社保费历年欠费加大追缴力度。对荔湾区局历年的社保费欠费进行全面的清理和分类,制定清欠的工作指引和工作程序,加大对欠费企业的追缴力度,减少历年欠费,提高清缴率,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入库。
六是完成社保退费自查工作有效规避执法风险。成立退费自查工作小组,按不同审批科室、不同行业、不同的申请类型抽取部分金额较大的纸质批件进行交叉检查,对照市局的退费指引,将各小组成员检查的情况填写退费自查表,还与荔湾区社保基金中心沟通,核实退费人员的待遇是否正确享受和是否有骗待遇的问题存在,以有效地规避执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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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社保日常工作中可能存在哪些执法风险

一是强化社保政策培训提升业务水平。结合社保费征缴工作中的问题,充分利用规费业务会议对管理科长和规费员做好针对性的社保政策和征收业务培训,对于日常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和请示。
二是完善社保费的征管制度优化业务流程。在市局已制定的社保费业务流程的基础上,根据市局的要求和荔湾区局社保业务的需求进行优化和完善,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每个环节的工作期限,以规范社保费工作的征管制度,减少执法风险。
三是规范社保业务资料管理确保资料的完整安全。在市局开展征管资料档案清理工作前,按照市局制定的《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社会保险费征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荔湾区局的《荔湾区地方税务局社保费资料归档工作制度》,明确社保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原则和方法,以保证社保费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四是完善制度积极推进社保费检举工作。面对全责征收后成倍增加的社保检举案件,在市局社保检举工作流程未出台前,为处理好各类社保检举案件,荔湾区局按照社保费全责征收权限,制定了区局的社保费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和实务指引,使社保检举工作更具实操性,有效地维护广大缴费人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荔湾区局干部更好地规避执法风险。
五是清理社保费历年欠费加大追缴力度。对荔湾区局历年的社保费欠费进行全面的清理和分类,制定清欠的工作指引和工作程序,加大对欠费企业的追缴力度,减少历年欠费,提高清缴率,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入库。
六是完成社保退费自查工作有效规避执法风险。成立退费自查工作小组,按不同审批科室、不同行业、不同的申请类型抽取部分金额较大的纸质批件进行交叉检查,对照市局的退费指引,将各小组成员检查的情况填写退费自查表,还与荔湾区社保基金中心沟通,核实退费人员的待遇是否正确享受和是否有骗待遇的问题存在,以有效地规避执法风险

Ⅳ 关于社会保险费授权哪个征收机构执法

按《征缴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可以确定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确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不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由税务机关征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只能由一个机构征收;养老、失业、医疗三项社会保险费必须统一合并征收。

Ⅵ 缴纳社会保险会承担哪些法律风险

一、用人单位违背劳动法律的规定,不缴纳或不按规定缴纳都是违法行为,均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述法律赋予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用书面通知,不用提前通知。并且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话还应当支付两倍于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2、劳动者有权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机构不能补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详见拙作《《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三)》齐精智律师解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机构不能补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本条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一般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将未缴纳的社保直接补偿给劳动者的请求,予以驳回。而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交社保的请求虽会支持,但由于社保机构明确不补交业务,导致劳动者的诉求在实质上是无法实现的。而本条司法解释出台,将会对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保上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3、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1)社保机构有权对不社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及负责人直接罚款。《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2)社保机构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有权直接罚款。《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二、社保征收机构对未缴或欠缴用人单位的强制措施。(1)社保征收机构有权申请直接划扣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2)社保征收机构有权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随着司法解释明确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规定出台,以及《社会保险法》在媒体上的广泛宣传,劳动者以诉讼或劳动仲裁的形式大规模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保损失的时代已经到来!

Ⅶ 最低基数缴纳社保有哪些风险,应该如何防范

企业员工参保未按员工的实际收入(上年底平均工资)缴费工资,从法律法规的层面来说,这是必须得的。而在实际的操作中,大多数企业都如同案例的操作模式——按照当地的最低缴费基数来给予员工缴纳社保。社保局也无许了,企业也这么在操作,而大多数的员工也这么默认了。作来企业方面来说,员工同意,社保部门也是认可的,就当是合法的。现在员工提出来,要求企业按实际工资来参保,而且不是到劳动部门 去投诉的,企业也只能根据该员工的申诉要求执行,否则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最终仲裁也只能根据法律法规的条文来作出裁决,仍然得按员工的实际收入来参保。

存在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1)企业自身要控制成本;控制人工成本是每位老板给人力资源部的基本要求。当然企业的领导者们首先会评估风险级别,如果当风险高的,他们也要果断按法律法规执行,风险级别低的,当然得堵一把,堵赢了就算是赚到了,堵输了就是亏。一般是用工密集型的企业比较偏多,由于员工人数多,而且员工的整体收入不太高,员工整体的法律概念稍微弱一些,而且有些员工也不愿意交太多的社保费用。偷偷说一句,很多公司都是这么在做的。

2)员工不愿意按实际收入来缴纳社保;在用工密集型企业中,80%的员工都不愿意按自己的实际收入来参保,而且还有相当多的一部分员工是不愿意的参保的,这原因大家都是知道滴。年纪稍微大的一点的员工,认为自己打几年工就回老家了,社保一定要交满15年,退休时才可以领取养老保险。对于这层人员来说,他们认为要交15年的时间比较长,把钱留在自己的口袋会更安全。而年轻的职工们,又认为离退休的时间太长,真到了退休的时候又不知道这社保的政策会啥变。员工自身的顾虑未解除,导致现在强行实施全员参保给HR们的工作造成很大的困扰。

企业未根据员工实际收入(一般情况下,老员工是按上年度的平均工资,新员工是按参保时的实际收入)足额参保,所存在的风险有以下几点供参考:
1)发生工伤事故时的赔偿标准;企业未根据员工的实际收入来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的,一旦发生工伤,企业应该按员工的工伤发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支付其相应的补偿费用,而且还应补齐社保局所支付的差额部分。实际上这一项并不算是风险,如果企业按员工的实际收入来参保,也是应该支付的,相对而言,单从此项来分析,企业还是赚了的。

2)临近退休人员的要求或是在职员工的要求;临近退休的员工的, 通常情况下,他们都会在退休前去咨询相关专业部门 。当他们清楚自己的参保缴纳基数是按当地最低基本工资实施,而退休后的养老保险的金额则会少,涉及到自己利益的,都会申诉或是要求企业补回差额部分,包括在职的员工提出要求,企业都有承担补差额的部分金额的风险。尤其是有的企业还未全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对于临时退休的员工(三五年即达退休年龄的)必须得参保。

3)离职人员的追讨;根据劳动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劳动纠纷的仲裁时效为一年。也就意味着员工在离职一年内,发现自己的权益被侵犯,可以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承担被侵犯的部分权利。用人单位未按员工实际收入缴纳社保,员工有权利提出补缴。但在一般情况下,很少会有员工要求的,据了解,现实的劳动争议中,提出此申诉的案件并不常见。因为企业补足了企业应承担的部分,员工也需要承担自己应承担的部分。根据行政处罚法,追溯的时效为两年,也就是说员工在离职两年内都有诉讼的权利。所以企业在评估风险时,应将离职两年内的员工作来一个评估对象。

4)社保部门的监察;如果企业完全按照当时最低的社保缴费基数来参保,社保部门在审核时也不会让你直接通过,除非企业分了几个档次。我们公司在几年前,同一标准参保,但在五年前就被退单了,后来就只能实打实进行了。据近几个月的社保部门通知,企业必须全额参保养老,而且不能以最低缴费基数参保。这是我们在前几个月收到的通知,而且附近的企业都在调整缴费基数。社保部门也会不定时的到企业进行核实,所以社保将会越来越严格与规范,这已经是一种趋势。当然,最初被查的时候,社保部门会开一个责令改正单,然后限期改善,否则就面临被处罚。

5)客户验厂的要求;在企业有两个上帝,一个是员工,一个是客户。员工为企业创造价值;客户为企业带来价值。所以这两者都是企业必须重视的,而且都必须放在同一等级的重要,企业少了谁都无法生存。客户在对企业进行审核时,也会注重员工社保的问题,但在这里,一般情况下的验厂人员,只要企业为员工买了社保的,都不会特意要求按员工的实际收入来参保。但也有的验厂人员要求就是按法律法规执行,所以企业可以自行评估。

社会保险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涉及的问题点有二:一是职工工作期间社会保险未缴或有时段欠缴问题;二是社会保险缴纳基数按最低基数而非实际工资。这样一个涉及每个职工、每家企业的政策,政府相关部门,无论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还是法院,都相当慎重,目前的执法环境是:涉及社会保险的业务归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大队管理,仲裁及法院均不受理。而劳动监察大队一般采取调解的方式,以减少社保纠纷对整个社会的震荡。
未足额缴纳的风险及现状
当用人单位实现所有劳动者社会保险全覆盖后,最大的问题点就是社会保险缴纳基数普遍按最低基数而非实际工资。尽管这是普遍的现象,但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社保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通常有二个风险:
第一点: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为由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未缴或未足额缴纳社保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已经成为劳动者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大王牌)
关于这个法条的理解,目前有所争议,即未足额缴纳是否适用?从严格的意义来讲,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就是缴五险(养老、工伤、生育、失业、医疗保险,称为五险)、足额缴(按照职工的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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