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理财都有风险,收益型保险也一样,只是不同产品和不同公司的风险都有差别。选投资理财型保险时尽量选择效益好的,成立时间长的。最近香港保险很火,可以看看。
❷ 各保险公司年度收益
保险公司的实际盈利主要来自保费收入加上实际投资收入与未来实际成本支出之间的差异。具体可分为三差,即利差、费差、事故差(寿险业称为死差),另外还有一个退保费差,不算盈利模式,却也是利润来源之一。
1)利差:即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实际要支付给保户的保单价值的利息与保险公司实际投资收益之间的差异。这项收益类似银行的存贷款利差,但又有很大区别,主要是保险合同往往是几十年甚至终身的长期性合同,支付给保户的利息率既有固定的也有浮动的,同时投资收益率是波动的,且不确定,对于银行业来讲一般情况下无论利率怎么波动,利差一般都会是正的。而对于保险公司各年度中会有可能出现利差损,特别是对于保证利率过高的固定利率保单,会存在长期的利差损,而成为亏损保单。因此衡量保险公司利差收益时,要考虑保险责任期间内长期的保单利息成本和长期的投资收益率。就像90年代的中国寿险业,央行一年期存款利率1993年7月的10.98%降低到99年2.25%的过程中,寿险公司承保了大量预定利率超过6%的保单,在97年前长期存款利率高于8%时,保险公司投资收益率超过10%,静态的看保险公司是盈利的,恐怕那时候各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的盈利都很好。但随着利率的下调,保险公司投资收益率大幅下降后,而付给保户的利率依然要是6%以上的预定利率,回头来看,这些保单就成了长期存在利差损的亏损保单。问题的根源就在于处在刚起步阶段的中国寿险公司,在高息时代对长期投资收益率缺乏合理的判断,做出了几十年要承担6%以上利率的保单承诺。随着99年保监会颁布2.5%最高预定利率以来,99年后的新保单基本消除了利差损,但随着保险公司之间竞争的加剧,特别是在未来某个高息时代,监管层如放松或大幅提高最高预定利率,部分保险公司由于对短期利益的追逐,依然有可能出现大批利差损的亏损保单,这种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如果出现在保险业过了成长期的时代,直接会造成保险公司的倒闭。
2)费差:即保险公司在保单定价时,预估的手续费管理费等支出并在此基础上预留一定利润的定价费用率与公司经营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率之间的差别。
3)事故差(死差):对于寿险主要体现为预估的死亡率、意外及重大疾病发生率并自此基础上预留一定利润的定价费用率与未来实际死亡率、意外及重大疾病发生率产生的赔付费用之间的差异。对于财险公司,主要体现在预估事故发生率基础上的定价与未来实际的赔付之间的差异,财险公司这项风险是比较高的。未来发生各种灾难特别是自然灾害不确定性很高,同时发生周期不确定,而保险责任期间又不像寿险行业那样长达几十年,因此根据历史经验的预估与实际公司保险责任期间的真实发生率会存在很大差异。
4)退保费差:对于寿险企业,保户一般存在退保权,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退还给保户费用,但对于保户来说,退保特别是缴费前几年退保,是很不划算的,因为前期保费保险公司提取的费用比例较高,退保的金额一般会低于保单的准备金价值,并且保险公司不再承担风险,对保险公司而言,退保本身是存在利润的。当然没有保险公司愿意赚取这部分利润,但退保是客观存在的,并始终占有一定比例,因此这也是寿险公司的一项利润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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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平安保险寿险要承担的风险是什么得到的收益是什么。回答越简单越好
寿险主要是保障和收益,保障包括重大疾病、意外伤害。收益是根据年利率复利滚存,一般是日结息、月结算。
买保险其实买的就是近期的保障,其它的都不是定数。比如重大疾病基本保的是终身,可那时候所赔付你的钱和现在比,不知道要贬值多少倍。同理,收益也是一样,过了20年、30年,你账户里的钱是有了3-4倍的增值,可与几十年后的钱做比较,你到底是不是真的收益了呢?
买保险要想好,不要挺业务员的,他们的话术很厉害,如果你不懂就等着掏钱吧。其实最实用的就是买近期的保障。
❹ 保险业的盈利方式是怎样的
保险公司的传统经营模式是依靠“三差”来实现利润的。
“三差”分别为如下:
1、死差益: 实际死亡人数 < 预定死亡人数而产生的。
2、费差益: 实际所用的营业费用 < 预定营业费用而产生的。
3、利差益: 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 > 保险合同预定的平均利率而产生的。
投资收益是保险公司重要的利润来源: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从国外保险行业的经营状况看,大多数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本身都是亏损经营,它们都是通过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来弥补直接承保业务的损失。
近年来,国际大保险机构的实践也有效地验证了资金运用对于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性。投资业务开始与承保业务并驾齐驱,成为保险公司发展不可或缺的两个轮子。
(4)保险业的风险与收益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第六十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九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七十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❺ 保险行业是怎么盈利的
金融的四大板块分别是银行、证券、信托和保险,那么作为帮助人们和企业公司规避风险的保险在盈利这一块自然也和金融的其他三大板块挂钩。
保险的赚钱方式吧其实和银行是比较像的,银行是收取客户的存款,再用这些存款进行贷款,银行需要准备支付客户在其自己存款范围内的提款;那么保险则是让客户购买保险产品,从客户手中收到钱财,除去两个准备金和保险保障基金,剩下的钱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投资,实现“钱生钱”,同样的,保险公司也需要准备支付客户手里随时会生效的保单。所以,保险公司的盈利大概就等于其公司的投资收益减去保单成本的商再乘以该公司的资产规模。
因此,保险公司想要扩大盈利,要么拉大公司收益与保单成本的差额,要么扩大公司的资产规模。
对于第二点扩大保险公司的资产规模那就要看各公司的销售能力与水平以及其产品的质量了;至于第一点就又包括了常说的“三差”:利差、费差、死差。
这利差就主要是考验保险公司的投资能力,有些保险产品会给客户承诺每年保费返还多少多少,这些其实就是保险公司用你这一部分保费去做投资收益的百分之多少,而公司真正的投资收益减去承诺给客户的那一部分就是利差。
那么费差简单说就是各个保险公司运营的费用差额,这个就与每个企业的管理水平有关,每个公司在运营一款产品的时候都会事先进行预算,当预算和实际支出发生了差额,这个费用就是费差。
所谓死差其实也是预算和实际之间的差额带来的。在寿险产品中,每个公司的精算师会对该项目的死亡率做出估计,算出这个项目的赔付率,然后公司就会根据预期的赔付率计算出保费与保额的比例,当预估的赔付额与实际的赔付额出现了差额,死差就产生了。
❻ 理财投资连保险风险及收益
这个现在没法确定,要看到期时的股票行情。
❼ 居民买保险的收益状况与风险状况
1、买保险是花小钱买大保障;
2、保险的强项在于保障,理财是软肋,理财险种基本赶不上5年期银行存款(至少25年内绝对如此);
3、只有买错险种的风险。
❽ 风险与保险与什么关系
风险管理与保险有着密切的关系,两者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人类处置风险的强有力手段。
(一)风险是保险和风险管理的共同对象
风险的存在是保险得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原因与条件,并成为保险经营的对象。但是,保险不是唯一的处置风险的办法,更不是所有的风险都可以保险。从这一点上看,风险管理所管理的风险要比保险的范围广泛得多,其处理风险得手段也比较保险多。保险只是风险管理的一种财务手段,它着眼于可保风险事故发生前的防预、发生中的控制和发生后的补偿等综合治理。尽管在处置风险手段上存在这些区别,但它们所管理的共同对象都是风险。
(二)保险是风险管理的基础,风险管理又是保险经济效益的源泉
1.风险管理源于保险。从风险管理的历史上看,最早形成系统理论并在实践中广泛应用的风险管理手段就是保险。在风险管理理论形成以前的相当长的时间里,人们主要通过保险的方法来管理企业和个人的风险。从20世纪30年代初期风险管理在美国兴起,到20世纪80年代形成全球范围内的国际性风险管理运动,保险一直是风险管理的主要工具,并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地位。
2.保险位风险管理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科学资料。由于保险起步早,业务范围广泛,经过长期的经营活动,积累了丰富的识别风险、预测与估价风险和防灾防损的经验和技术资料。掌握了许多风险发生的规律,制定了大量的预防和控制风险的行之有效的措施。所有这些都为风险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3.风向管理是保险经济效益的源泉。保险公司是专门经营风险的企业,同样需要进行风险管理一个卓越的保险公司并不是通过提高保险费率、惜赔等方法来增加利润的。它是通过承保大量的同质风险,通过自身防灾防损等管理活动,力求降低赔付率,从而获得预期的利润的。作为经营风险的企业,拥有并运用风险管理技术为被保险人提供高水平的风险管理服务,是除展业、理赔、资金运用等环节之外最为重要的一环。
(三)保险业是风险管理的一支主力军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除了不断探索风险的内在规律,积极组织风险分散和经济补偿之外,保险业还造成了一大批熟悉各类风险发生变化特点的风险管理技术队伍。他们为了提高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在直接保险业务之外,还从事有效的防灾防损工作,使大量的社会财富免遭损失。保险公司还通过自身的经营活动和多种形式的宣传,培养国民的风险意识,提高社会的防灾水平。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职能,更多的是通过承保其他风险管理手段所无法处置的巨大风险,来为社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的。所以,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支主力军。
❾ 2019年保险业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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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知道的情况下银行存款变保险了,现在想把钱都拿回来,可以先行与银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并要求三倍赔偿。注意保留证据,建议联系律师进款调取银行的监控录像并保存为法庭证据。
扩展阅读:
保监会、银监会等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发文明令禁止将保险产品混同于存款进行误导销售,也出台规定要求保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
2014年3月15日刚刚颁布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也已明确把金融消费行为纳入该法的保护范围,遇这种欺诈的受害者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可以要求银行赔偿承担3倍(存款数额的)赔偿即存款额的三倍,法院会作出公正的判决,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修订的消法第28条规定,提供保险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新消法使用了“金融服务经营者”的概念,意味着明确把金融业纳入调整范围。新修订的消法,可能会颠覆传统金融机构的盈利模式。如今金融服务产品层出不穷,大部分金融消费者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与经营者拥有的知识和信息明显不对称。“根据新消法,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金融服务经营者有相应的告知义务,尤其是应该明确告知金融消费者所购买的业务的风险点。”“新消法实施前,虽然金融消费者也一直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权,但法院反应冷淡。”以往,一些保险从业人员为了谋取利益,经常会夸大收益、隐瞒风险,或编造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根据新修订的消法第55条规定,相关公司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