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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公司治理风险评估结束

发布时间:2021-04-03 18:57:30

⑴ 哪些属于保险风险

当前保险公司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传统的风险。
二是激进经营的风险。
三是宏观环境的影响,2016年宏观经济下行资本市场波动,造成了企财险、货运险等领域的业务下滑,也加剧了行业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四是随着全球化、信息化和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基金等领域的交叉性有所增多,一些互联网理财和B2B平台利用保险问题征信,跨市场、跨区域、跨行业传递风险开始显现。

⑵ 保险公司内控评价结果分哪几类

一、公司分类
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程度,将保险公司分为四类:
A类公司,指偿付能力达标,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未发现问题的公司。
B类公司,指偿付能力达标,但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存在一定风险的公司。
C类公司,指偿付能力不达标,或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
D类公司,指偿付能力严重不达标,或者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至少一个方面存在严重风险的公司。

⑶ 信用卡中心的监管部门是什么单位

信用卡中心的监管部门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而信用卡中心是属于银行内部机构,银行又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所以,信用卡中心的监管部门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3)保险业公司治理风险评估结束扩展阅读: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必须高度重视防控金融风险、保障国家金融安全。

为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解决现行体制存在的监管职责不清晰、交叉监管和监管空白等问题,强化综合监管,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更好统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逐步建立符合现代金融特点、统筹协调监管、有力有效的现代金融监管框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出,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设立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⑷ 保险公司分类监管的A,B,C,D类,各有哪几家保险公司

国家没有具体指出哪些保险公司是A,B,C,D,只制定了相应的分类标准,具体如下:

根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第六条 保监局根据公司风险状况,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为四类:

(一)A类机构,指经营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未发现问题的公司;

(二)B类机构,指经营较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虽有问题,但不严重的公司;

(三)C类机构,指经营存在较严重违规情形,或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

(四)D类机构,指业务经营存在严重违规情形,或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至少一个方面存在严重风险的公司。

(4)保险业公司治理风险评估结束扩展阅读

根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第八条 保监局按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三类监测指标的得分确定评价类别,将分支机构按风险由低到高评为A、B、C、D四类。

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得分高于80分(含80分)评为A类机构,得分为65至80分(含65分)评为B类机构,得分为50至65分(含50分)评为C类机构,得分在50分以下评为D类机构。

第九条 各保监局可以参考日常监管掌握的信息,对分类评价进行适当调整,确定最终评级类别。

⑸ 保险公司风险隐患有哪些应采取哪些措施

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同时,风险也在不断累积。保险与风险相生相伴,警惕风险、发现风险、管好风险是保险的职责。要履行好职责,保险业应回归保险保障主业,种好自己的责任田,在行业发展和防范风险之间找到平衡点。
保监会近日发出警示,当前保险业存在偿付能力不足风险、流动性风险、公司管控不到位风险和外部传递风险等四大突出风险,防范形势复杂而严峻。
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表示,保险业正处于退保和满期给付高峰期,将持续面临较大的现金流出压力,少数经营激进的公司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隐患。而个别公司治理失效、管控无力,极易成为风险爆发点。
风险起于乱象。去年以来,个别保险机构片面追求规模和利润,出现非理性举牌、与一致行动人非友好投资、激进经营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保险业长期健康发展。究其原因,是其缺乏对金融规律、保险规律和保险资金运用规律的正确认识。
陈文辉认为,一些机构忘记本源、偏离主业,盲目搞多元化、全牌照,热衷于跑马圈地挣快钱,导致主业不主、副业不副,有的甚至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还有的甚至通过多种方式规避监管,如果把握不好就会出现大的风险。
从行业发展规律来看,致力于发展保障业务,在市场上精耕细作的保险机构,虽然保费增速不快,但“含金量”更高,后劲儿更足;而个别成立不久的保险机构企图通过销售大量高风险高收益理财型产品迅速做大规模,实现“弯道超车”,从风险管理者变成风险制造者,遭到监管重击,“翻车”在所难免。
还有一些保险机构本末倒置,重投资、轻保障,在人才、制度及运作机制上仍处于基础建设阶段,还难以充分应对不同投资领域中激烈竞争的情况下,只看重收益率,什么都想投,什么都敢保,成为风险的最后接棒者。
有专家表示,保险业走得太快,已到了谨慎防范风险的时候,忽视风险管理能力建设的发展是没有意义的。
对保险业来说,风险保障功能始终是“立业之本”,是其他行业不可代替的重要功能,也是行业价值灵魂所在。保险业的发展不能走捷径,更不能“跑偏”,种好自己的田就是要回归保障主业。

⑹ 标准普尔的保险公司评级框架

2005年10月标准普尔评级服务公司(Standard & Poor’s Ratings Services)声明在评级服务中增加了一项新的分析流程,即针对保险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ERM)评价标准。

在评价ERM能力时,标准普尔主要是关注保险管理层如何界定公司损失容忍度,以及保证将保险公司所遭受的损失控制在该损失容忍度内所实施的途径。此外,ERM评价主要关注于保险公司管理者在确定公司方向和制定公司战略时所认定的风险以及风险收益水平。

ERM评价从根本上是对管理行为质量的客观评述。ERM重点在于寻求一种可以系统的连贯性方法,以控制未来的损失在预测范围之内,实现保险公司最优的风险/收益结构。公司的ERM实践将与公司的风险以及具有相似风险的同类公司的ERM实践相比照。标准普尔将寻求适宜的风险管理方法来处理复杂的风险。

保险公司的ERM将被评为“极强(Excellent)”、“较强(Strong)”、“一般(Adequate)”和“较弱(Weak)”四个等级。

为此,标准普尔将从五个方面评估ERM:

一、风险管理文化(Risk Management Culture)

风险管理文化是公司日常决策制定中对风险以及风险管理的重要性的考虑程度。评估风险管理文化,标准普尔将考察保险公司中负责执行风险管理职能的人员的人事以及组织结构。由于与风险管理相关,公司治理结构也是风险管理文化的一个方面。风险管理文化较好的特征是风险管理人员在决策制定中有较大的影响力。保险公司内部以及外部对风险的沟通和管理也是风险管理文化的指标。具有较强的风险管理文化的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过程透明度较高,在与其他利益相关团体交易的过程中亦是如此。

二、风险控制(Risk Controls)

风险控制是通过识别、度量以及监控风险,并设定风险限度,通过风险规避、风险转移和风险抵冲以及其他风险管理方法将风险控制在限度之内而实现的。标准普尔将会评估保险公司对于每一重要风险的风险控制过程。考虑整个公司的风险限度与单个风险的限度之间的一致性是重要的,并需要考察风险控制计划的概述及其实际执行情况。标准普尔期望保险公司能够有效实施风险控制计划,把风险暴露和风险损失控制在风险容忍度内,并足以嵌入日常行为而一贯地执行计划,从而可靠地推断未来的执行结果。

三、极端风险管理(Extreme Risk Management)

极端事件的风险管理主要关注发生频率较低而危害比较严重的事件。低频率事件不容易通过控制过程进行管理,因为大部分情况下监控该类事件都看不到结果。常见的极端事件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趋势分析(trend analysis)、压力测试(stress testing)、应急计划( contingency planning)、问题预警( problem post mortem )和风险转移(risk transfer)。标准普尔期望保险公司的表现是他们在事故和问题发生前进行了极端风险管理,并关注保险公司在不利事件发生期间和发生之后所进行有效的极端风险管理的结果。这些结果包括披露保险公司的实际损失的及时信息,保险公司对事件的迅速的、无差错的回应,以某种方式获得缓解的损失,一系列明确的经验教训和对今后管理程序的调整。

四、风险模型和经济资本模型(Risk and Economic Capital Models)

风险模型和经济资本模型是ERM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风险状态及其对保险公司可能发生的影响的信息的有效流动对于有效的风险管理至关重要。标准普尔对风险模型的评估与保险公司的风险及其怎样利用风险模型中的信息有关。具有有效的风险模型的保险公司,其模型能够提供基本的实施风险控制功能所需的信息,以保证其损失在风险容忍度范围内。这意味着风险模型需要产生足够精确的、最新的、适时的信息,从而做出正确的、及时的风险管理决策和措施。管理层需要清楚地了解这些模型。保险公司需要展示验证模型的过程,并通过商业活动的数据更新模型,以及展示模型中所采用的假设。模型需要足够的稳健性以洞察所有的风险,包括保险公司所保留的风险以及保险公司承保但是已被分出去的风险。模型既需要提供描述风险大小的信息,也需要提供对有助于风险管理的信息。如果这两个目标由不同的模型来完成,则需定期对这两个模型进行协调。

为实现战略风险管理,保险公司需要确定与产品、投资和运营相关的风险资本。评价保险公司风险资本的确立过程包括考察模型所基于的假设,数据流,验证和计算流程。完全套用保险监管或评级机构的风险资本公式的保险公司必须证明这些模型恰当地反映了公司具体业务的实际风险。若公司通过适当的方式调整这些公式以合理地估计资本需求,支持其所承担的风险,则被视为是在这一方面举措得当。经济资本模型是复杂的、精细的模型,产生的资本需求现值通常与计算当日具体市场价值密切相关。对于异常复杂的风险,经济资本模型可能是合理地确定资本需求的唯一方法。

为此,标准普尔将寻找确定风险资本需求量的适当方法,这一方法需与保险公司的风险以及风险管理过程相一致,具有更新和验证过程以生成与保险公司目标相一致的结果,并且该方法基于支持保险公司战略风险管理过程的进度表所产生。

标准普尔将持续开发评估保险公司经济资本过程的稳健性方法,以更好地洞悉保险公司的整体金融实力,特别是资本状况。这种考察只针对于那些具有有效的风险控制、业务持续性、风险管理文化和风险模型的公司。

五、战略风险管理(Strategic Risk Management)

战略风险管理的过程就是保险公司将风险、风险管理和风险收益的理念融合入公司战略决策制定过程。在这些过程中风险资本通常是一个关键的概念。标准普尔对战略风险管理的分析始于了解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让管理层阐明近期风险状况曾发生变化的原因以及未来预期的变化。风险状况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的不同风险或每种业务的风险资本来表示。保险公司也许还能从时间角度来表达风险状况的敏感性,并根据其计量单位来说明风险容量。标准普尔考察结合了风险状态的分散化收益的配置方法,以及配置策略对战略制定的影响。

战略过程可能会受风险与风险管理思想(包括预算、战略资产配置、产品风险/收益标准、风险调整的财务指标、绩效度量、红利制度和奖励补偿等)的影响。风险资本对于这些过程的重要性程度,以及在这些过程中对风险和风险资本的考虑程度,表明了战略风险管理的质量。

六、结束语

对上述五个环节的评估可以汇总为一张ERM质量的分类表。每一个因素在评估中的重要性程度根据每个保险公司的具体情况会有所不同(见表1)。

ERM在评估过程中的重要性取决于保险公司的风险以及公司承受损失的能力。对于持有大量资本或者资本渠道良好,持有不太复杂并且了解透彻的风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而言,ERM对评级决定的影响较为次要。而对于资金紧张或者资本来源有限、暴露于非常复杂的风险中的保险公司,ERM将是决定评级结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不过,资本并不能取代ERM。具有高资本头寸的公司仍需要能证明其有能力控制未来的损失并保持其资本头寸。此外,标准普尔将继续认为,拥有更多资本的保险公司仍然比拥有较少资本的公司更具有安全性。

表1:ERM等级的定义

等级
定义

极强
保险公司具有非常强的能力在公司预定的风险容忍度内持续地识别、度量和管理风险暴露和损失,并且可以持续地表明优化风险调整收益的决策,保险公司在决策制定中始终将风险和风险管理作为重要的考虑内容。

较强
保险公司具有较强的能力,在公司预定的风险容忍度内持续地识别、度量和管理风险暴露和损失。ERM较强的保险公司比ERM极强的保险公司在某种程度上更容易遭遇超出风险容忍度以外的意外损失。尽管没有达到保险业界的领先水平,但是公司可以表现出优化风险调整收益的决策。风险和风险管理通常是公司的决策制定中重要的考虑内容。

一般
保险公司具有较强的能力,在公司预定的风险容忍度内持续地识别、度量和管理风险暴露和损失,但是这一过程并没有全面地扩展到公司所面临的所有重要风险。保险公司的损失或风险容忍度的确定准则不成熟。虽不及极强和较强的ERM,但可以执行现行的风险管理程序。更有可能出现意外损失,尤其是超出现有ERM覆盖范围的领域。风险和风险管理往往是公司的决策制定中重要的考虑内容。

较差
保险公司在公司预定的风险容忍度内持续地识别、度量和管理风险暴露和损失方面的能力有限。间或执行其风险管理计划,不能按照预定的风险/损失容忍度准则控制损失。公司决策制定中有时会考虑风险和风险管理。业务经理尚未采用风险管理框架,在业务决策中没有定期地进行风险管理而满足于监管最低额度,或者是最近实行了风险管理体系但尚未进行测试。

⑺ 2010年银行代理新规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
银监发〔2010〕90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丙部操作流程。
二、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客户利益。
产品销售活动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
三、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二)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三)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犹像期、保险责任、电话回户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
(四)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
(五)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商业银行应当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测评和适合度评估制度,防止错误销售。
商业银行应当在营业网点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等专属区域对客户进行评估,根据产品风险等级提高销售门槛,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并妥善保管客户评估的相关资料。
五、对于通过风险测评表明适合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向其提供完整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提示客户认真阅读,阅读后应当由客户亲自抄录下列语句并签字确认:“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险利益的不确定性”。
对于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表明不适合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建议客户不购买,不得主动对其进行后续的产品推介和营销。
六、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在向客户推介和营销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时,应当向其出具投保提示书,要求客户仔细阅读并理解。投保提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户购买的是保险产品。
(二)提示客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尤其是保险责任、犹豫期和退保事项、利益演示、费用扣除等内容。
(三)提示客户应当由投保人亲自抄录、签名。
(四)客户向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咨询及投诉渠道。
(五)监管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
七、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监管机构关于投保提示、禁止代客户抄录、禁止代客户签宇确认等方面的规定,指导客户如实、正确地填写投保单,不得代替客户抄录语句、签名。
商业银行应当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客户满期给付和期缴续费等客户信息,做好对客户的后续服务。
八、商业银行应当审慎选择代销保险产品,代销保险产品应当符合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
对于客户投诉多、设计上存在缺陷的问题保险产品,商业银行应当主动停止销售,与保险公司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九、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告知客户代理保险业务中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法律责任的界定,尤其是告知客户保险业务出现问题时应当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做好风险提示与投资者教育。
十、商业银行网点摆放的宣传资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制,严禁各营业网点擅自印制单证材料或变更宣传材料的内容。
各类保险单证和宣传资料上不得使用带有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银行的形象标识,不得出现“存款”、“储蓄”、“与银行共同推出”等字样,不得违反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十一、商业银行应当对拟建立或已建立代理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进行审慎尽职调查,审慎选择合作伙伴。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公司治理状况、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以及客户投诉处理情况。对调查结果不合格或存在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合作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关注和评估保险公司合作状况,对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售后服务、产品宣传、培训以及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定期评价,对存在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停止代理保险业务合作。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制定统一的准入、退出和持续性合作的相关规定,对合作主体、方式和内容进行统一管理和授权。
十二、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
十三、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合作,销售合作公司的保险产品。如超过3家,应坚持审慎经营,并向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十四、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考虑代理保险产品复杂程度确定不同层级营业网点代销产品的种类;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应当严格限制在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者理财专柜等专属区域内梢售。
十五、商业银行应当尽量实现系统出单和系统管控,减少操作风险;不能通过信息系统实现销售管理的,商业银行应当加快信息系统开发,尽快满足相关监管要求。
十六、商业银行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销售人员应为具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的银行人员,销售行为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用语进行,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
商业银行通过电话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先征得客户同意,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保险产品,不得误导销售,销售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并妥善保存。
十七、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与保险公司协议规定收取手续费,全额入账,不得收取协议规定之外的其他费用。
十八、商业银行应当督促保险公司按照监管规定在保险合同犹豫期内,对代理销售的保险期限在1年以上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客户电话回访,并要求保险公司妥善保存电话回访录音;视实际情况需要,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对客户进行面访,并详细做好回访记录。
十九、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与保险公司分工协作,制定统一规范的投诉处理程序,向客户明示投诉电话,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时,应当主动协商保险公司建立风险处理应急预案,确保能妥善处理投诉纠纷事件。
二十、当出现突发事件、重大投诉或其他重大风险事件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应当密切配合,立即妥善处理,有效化解相关风险并及时向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报告。
二十一、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代理保险业务内控和风险管理体系,持续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每年公司治理状况、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以及客户投诉处理等相关情况。
二十二、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内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代理保险业务的报告。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理保险业务开展情况。
(二)发生投诉及处理的相关情况。
(三)与保险公司合作情况。
(四)内控及风险管理的变化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送的情况。
二十三、中国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制定相关的规章和审慎经营规则,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可以进行联合现场检查,依法对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追究相应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监管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重复处罚。
二十四、本通知印发之前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按本通知要求予以整改和规范,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二十五、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

⑻ 保险三年如何“防风险”

1月17日,保监会公布了《打赢保险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了三大类21小项的工作任务,21个小项又按照优先级分为二星和三星。

保监会方面表示,将用三年时间,做好保险业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化解处置,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薄弱环节监管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和水平,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切实打赢保险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

五是要防控和处置资本不足风险。监测和识别由于盲目扩张、经营不善、费用失控等导致资本迅速消耗的保险公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控公司资本不足风险。强化保险公司三年滚动资本规划的监管约束力。支持中小保险公司制定实施差异化竞争发展战略

此外,保监会提出,要防控和处置新型保险业务风险、防控和处置外部风险传递与冲击、防控和处置群体性事件风险。

⑼ 保险销售人员监管对象

中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也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其基本目的是为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和管理保险市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拟订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规则;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推进保险改革,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建立保险业风险的评价与预警系统,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营与业务的健康发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体现了我国政府对保险监督的重视。我国保险业起步较迟,但其发展速度极快,市场潜力亦很大。1997年全年保险费收入突破1000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增长了约40%左右。这一发展态势若离开配套的保险监管显然有悖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初衷,而此前我国的保险业由中国人民银行通过所设保险公司实现其监管职能,这使银行与保险无法实行分业管理,使保险业在快速发展的进程中,自身的风险也在不断积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有利于排除干扰,提高保险监管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对于保险市场的良性发育及保险企业的公平竞争有着不容低估的意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设15个职能机构,并在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设有35个派出机构。其中,15个内设部门为:
(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监事会工作部)。拟定会机关办公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办公;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机要、文秘、信访、保密、信息综合、新闻发布、保卫等工作。负责保险信访和投诉工作;承办会党委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
发展改革部。拟订保险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保险监管的方针政策及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关重大
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保险市场整体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对保监会对外发布的重大政策进行把关;归口管理中资保险法人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负责规范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并对公司的重组、改制、上市等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保监会对外重要业务工作与政策的协调。
(三)政策研究室。负责保监会有关重要文件和文稿的起草;对保监会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文件进行把关;研究国家大政方针在保险业的贯彻实施意见;研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行业政策和金融市场发展与保险业的互动关系;根据会领导指示,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开展保险理论研究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中国保险学会开展研究工作。
(四)财务会计部。拟定保险企业和保险监管会计管理实施办法;建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编制保监会系统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审核机关、派出机构的财务预决算及收支活动并实施监督检查;审核会机关各部门业务规章中的有关财务规定。负责机关财务管理。
(五)
财产保险监管部(再保险监管部)。承办对财产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和财产保险精算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
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和备案管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承办对再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六)人身保险监管部。承办对人身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和人身保险精算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和备案管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七)保险中介监管部。承办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检查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订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标准。
(八)保险资金运用管理部。承办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工作。拟订监管规章制度;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资金运用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订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征收与管理。
(九)
国际部。承办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有关国际组织、有关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和保险机构的联系及合作。负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外事管理工作;承办境
外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保险机构,以及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及有关变更事宜的审核工作;承办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代表处的审核和管
理事宜;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十)法规部。拟订有关保险监管规章制度;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提出制定或修改的建议;审核会机关各部门草拟的监管规章;监督、协调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开展保险法律咨询服务,组织法制教育和宣传;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十一)统计信息部。拟订保险行业统计制度,建立和维护保险行业数据库;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
业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负责保险机构统计数据的分析;拟订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制度;负责保险
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与实施;负责建立和维护偿付能力等业务监管信息系统;负责信息设备的建设和管理。
(十二)派出机构管理部。拟订派出机构管理、协调工作的规章制度。检查派出机构工作落实情况,
督办会领导批办的重大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对派出机构年度工作业绩的评估意见;研究分析派出机构管理和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定期
收集、整理派出机构反映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及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三)人事教育部(党委组织部)。拟订会机关和派出机构人力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承办会机关和派出机构及有关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根据规定,负责有关保险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本系统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负责会机关及本系统干部培训教育工作。
(十四)监察局(纪委)。监督检查本系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情况;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行为;受理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领导本系统监察(纪检)工作。
(十五)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群工部)。负责本系统党的思想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指导和协调本系统统战、群众和知识分子工作。机关党委。负责会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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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 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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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2011年发布了《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从保险条款和合同、年金保险业务经营、犹豫期、销售佣金、保单贷款、客户信息保护等七个方面对人身保险业务经营上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规范。最受关注的是其中关于营销员销售佣金的相关规定。该
《通知》将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按照《通知》规定,个人寿险保单支付的直接佣金标准,趸缴保费的直接佣金占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4%。对于期缴保费的直接佣金总额,占保费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并且对直接佣金占各保单年度保费的比例上限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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