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保险与个人保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危险选择的对象不同。
团体保险的保险人在承保时选择的对象是团体。因此,进行对象选择的重点是审查团体的合法性和团体成员的比例。投保团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组织,如各种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投保团体中参加保险的人数,与团体中具有参加资格的总人数的比例,必须达到保险人规定的比例。通常规定,如果团体负担全体保险费,符合条件的人必须全部参加;如果团体与个人共同负担保险费,投保人数必须达到合格人数的75%以上。另外,对少于10人的团体可能不能投保团体保险。
个人保险的保险人在承保时选择的对象是个人。因此,进行对象选择的重点是审查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职业、健康状况、病史、居住地和财务状况等。
2、核保方式不同。
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不需体检。对投保团体进行选择后,可以确保承保团体的死亡率符合正常水平,对个别具体的被保险人就不需体检了。由此,既方便了被保险人,也节省了成本费用。
个人保险的被保险人在某些情况下需要体检并由医疗机构开具体检报告书,以帮助保险人做出承保决定。例如当保险金额超过一定限额的时候,即需要体检。
3、费率不同。
团体保险的保险费率低。由于团体保险的保险手续简化,节约了大量的费用,从而降低了附加保费,毛保费自然降低。而且,团体保险的死亡率比较稳定,与个人保险的死亡率基本一致,甚至低于个人保险的死亡率,也使得团体保险的费率低于个人保险的费率。这只是针对相同的风险人群而言,由于附加费用较低而使平均的费率降低。当然不同规模的团体费率也是不同的,规模越大的团体有更大的议价权,费率可以得到更大的优惠。
4、定价方法不同。
团体保险是针对团体设定保险费率,其团体的死亡率随团体人员的工作性质不同而不同,因此,不同方向类别的团体适用不同的费率。费率除了和工作性质相关,还和这个团体过去的理赔情况相关。所以团体保险一般是没有约定的费率表的,对于不同团体单独定价。
个人保险定价一般都是基于统一的生命表或者疾病发生率表,对于所有的标准体都是统一定价的。个人保险一般都是有统一的费率表的。
5、保单不同。
团体保险使用团体保险单。团体保险以集体的名义投保,投保人是组织,其使用的保险单为团体保险单,即一份总的保险单。在团险的保险单中要明确投保人与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其变更等合同行为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进行。通常,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通过投保人或专门的账户进行,不直接面对单个的被保险人。
个人保单是单个的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6、保险计划具有灵活性不同。
团体保险的投保人是单位团体,保单使用团体保单,保费统一缴纳,因此,保险人对于团体保险给予了一定的灵活性。在被保险人方面,被保险人可以是确定的个人,也同以是约定条件下不确定的个人;在保险金的给付上,可以是定额给付,也可以是根据被保险人不同而不同的非定额给付;保险条款上,投保人可以就保单条款的设计和保险内容的制定与保险人进行协商。
个人保险都是采用标准条款,而不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自由协商的结果,一般情况下,投保人既不能拟定保险单的内容,也不能对保险单所确定的内容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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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起诉保险公司的起诉书怎样写
1、原告
原告为赔偿权利人,受伤事故中为受伤者本人,根据受伤者身份资料写明出生年月,性别、民族、工作单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况。单位财产受损的则财产所有者为原告。
死亡事故中,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合法继承人,即为父母、配偶、子女为共同原告,分别根据身份资料写明出生年月,性别、民族、工作单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况。
2、被告
被告为赔偿义务人。
根据身份资料写明出生年月,性别、民族、工作单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况外,行驶证上写明的车主也为被告,如车主为个人,同样根据身份资料写明出生年月,性别、民族、工作单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况外;写明单位住所地。
3、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具体项目可查阅本站诉讼指导栏目中的计算表。
4、事实和理由:需要说明的事实。
5、诉状落款处应由赔偿权利人签名或盖章,如为受伤事故,则由受伤人签名;如为死亡事故,则由作为死者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签名;如单位为原告则由单位盖章。
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的责任关系及其诉讼地位:
撇开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的损失无疑是由致害人赔偿,致害人承担的是侵权赔偿责任,归责原则一般是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一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承担合同责任,无论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过错,只要被保险人应当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其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只要被保险人不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按照法定规则赔偿。
因此,对于受害方而言,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一种有限替代责任,所谓“有限”,是指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超出部分,被保险人尚应按法律规定赔偿。
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替代责任后,赔偿权利人与被保险人的因侵权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保险公司已担责任范围内消灭。至于消灭程度,要视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损失总额在责任限额内,全部消灭;若超出,则部分消灭。
但是,这种替代责任是非典型的,典型的替代责任限于被替代人责任范围,而此处的替代责任扩大了范围,在受害人也有部分责任时,含盖了受害人的过错责任,且其责任大小在所不问。这种延伸替代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是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相区别的显著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既具有程序意义,更具有实体意义。
程序意义在于明确赋予了受害人对承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以赔偿请求权,相应确定了保险公司在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地位,即处于“被告”的主体地位,实体意义在于确定了具体的赔偿规则和免责情形以及赔偿义务人的顺序。
由于有法定的赔偿顺序,承保公司和被保险人又没有连带关系,各自在一定的责任段上独立承担责任,因此,赔偿权利人向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其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而是同一种类的,从诉的角度言,是二个独立的诉;从诉讼性质言,是普通的共同诉讼,非必要的共同诉讼,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③ 买有团体保险是不是已经证明是施工单位的员工法院怎么会判无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怎么搞不了工伤
认法律关系:如果工人是由公司聘用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那么工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工人只是完成一定劳务,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也无法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建议认定工人与包工头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是一种劳务关系。
适用法律:确认劳动关系的,工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确认劳务关系的,工人依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
法律程序:工伤程序比较繁琐,可能要经过确认劳动关系(如果有劳动合同等证据充分可以省略)、申请工伤、索赔,该战线比较长,要有持久战的心里准备,有可能伤情已好,赔偿款还未到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直接诉至法院即可,相对前者来说,程序上简便一些。
责原则:工人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是无过错原则,即如事故发生时工人有过错也不影响全额享有工伤保险。工人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至法院,法院根据过错原则判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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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单位为职工购买团体意外险,该如何签订协议
单位为职工购买团体意外险,每家保险公司签订协议方式和投保方式有差异。
一般团体意外险都是纸质投保单上盖公司公章;
提交被保险人名单;
参保人员在投保终端上填写相关信息;
提交公司对公账户用于扣缴保费;
合同核保通过即生效,并收到保险公司对应的纸质保险合同书。
⑤ 企业为员工买了团体意外人身保险这是主险附加险是意外伤害医疗费用险员工起诉保险公司的话附加险就
包括1、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附加(2008)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责任:
1、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
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附加(2008)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的治疗而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
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
例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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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有关用人单位必须给员工上团体保险这一条规定出自哪个具体文件文件内容据说是国务院出的
团体保险是由保险公司用一份保险合同为团体内的许多成员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保险业务。在团体保险中,符合上述条件的“团体”为投保人,团体内的成员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签发一张总保单给投保人,为其成员因疾病、伤残、死亡以及离职退休等提供补助医疗费用、给付抚恤金和养老保障计划。
团体保险目前还在探讨阶段,不可能有法律强制用人单位给员工买团体保险,你应该是听错了,法律只是规定企业必须给员工买社保。新《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这就是说,如果团体与团体成员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团体为其成员投保即在法律上得到了认可。目前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保监会出来的几个文件还有一些保险公司内部的操作规定,但是这些规范都没有说用人单位必须给员工上团体保险。
⑦ 请问因公死亡的职工的团体意外保险被单位取走,侵占了怎么办谢谢
这种情况可以起诉保险公司,保监早有要求,企业为职工办理的团体险,其受益人必须是职工的家属,不能是单位!如果可以是单位,单位不就急着出事故,赚职工的死亡保险金了?
立刻去和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单位和保险公司。
⑧ 单位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险,单位能否索赔
你好!
团体意外险是本质为意外保险,由于为多人购买,所以又叫团险。一般为企业当做员工福利为员工购买,保障责任一般为,意外身故,意外医疗,职业病,工伤补偿等。不同产品保障内容不同,以上为参考。
意外险的被保险人为员工本身,也就是说,员工若遇到意外,在保障范围内,保险公司会给员工本身进行赔偿,不是给单位或企业。http://www.xyz.cn/mall/group/
有任何关于团体险的问题,随时咨询新一站团险专家。
⑨ 公司给员工入的团体意外伤害险,理赔可以个人自己去办理吗
如果是团体险就可以自己去保险公司理赔。如果雇主责任险就要公司才可以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