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专家称,在一系列监管“组合拳”下,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得到有效防控,重点领域和问题公司的一些突出风险得到有效化解,存量风险逐步消化,增量风险得到严格控制。目前,保险业各项主要指标运行平稳,风险抵御能力稳步提升。保险业偿付能力总体充足,截至2017年三季度末,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53%,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1%,显著高于达标线。
业内人士预计,2018年,保险业仍将保持稳健增长。保费方面,保险产品需求依然广阔,健康、养老等险种未来空间很大。利润方面,主要受益于准备金折现率上行带来的利润释放,同时剩余边际摊销的加速都可以保障2018年上市险企利润的增长。未来保险股的价值会随着内含价值的增长获得稳步的提升。投资端,2017年以来保险资金投资于股票和基金的比例均保持在13%左右,如果2018年投资比例维持13%,并考虑部分资金投入港股市场,预计给A股带来增量资金约2900亿元。
⑵ 监管重启 保险业会出现系统性风险吗
肯定不会啊,保险公司是现金流最充足的,除非整个金融体系出现风险,否则肯定不会有问题,个别公司有问题也有保监会的准备金在兜底呢(可以参考新华人寿、中华联合的处置)
不要杞人忧天哦!
⑶ 系统性风险包括哪些风险
系统性风险:
所谓系统性风险是指由于全局性的共同因素引起的投资收益的可能变动,这种因素以同样的方式对所有证券的收益产生影响。系统性风险即市场风险,即指由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所造成的影响。
分类:
政策风险:政府的经济政策和管理措施的变化,可以影响到公司利润、投资收益的变化;证券交易政策的变化,可以直接影响到证券的价格。而一些看似无关的政策变化,比如对于私人购房的政策,也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资金供求关系。因此,经济政策、法规出台或调整,对证券市场会有一定影响,如果这种影响较大时,会引起市场整体的较大波动。
利率风险:市场价格的变化随时受市场利率水平的影响。一般来说,市场利率提高时,会对股市资金供求方面产生一定的影响。
购买力风险:由于物价的上涨,同样金额的资金,未必能买到过去同样的商品。这种物价的变化导致了资金实际购买力的不确定性,称为购买力风险,或通胀风险。在证券市场上,由于投资证券的回报是以货币的形式来支付的,在通胀时期,货币的购买力下降,也就是投资的实际收益下降,也存在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可能。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证券投资活动中最普遍、最常见的风险,是由证券价格的涨落直接引起的。当市场整体价值高估时,市场风险将加大。对于投资者来说,系统性风险是无法消除的,投资者无法通过多样化的投资组合进行防范,但可以通过控制资金投入比例等方式,减弱系统性风险的影响。
⑷ 什么是保险公司的再保险风险从哪几个方面可以理解呢如何控制再保险风险呢
您好!再保险风险即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标的存在的风险系数较大,较易发生巨额理赔,通常发生在信用风险领域,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找他国的再保险公司承保一部分或全部保额,发生理赔时保险公司现行对投保人进行理赔,后可向再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合理的办理再保险可以有效转移风险,维护保险公司资金的稳健投资。
⑸ 监管重启,保险业会出现系统性风险吗
第一,中国保险业仍然处在发展的黄金期。第二,中国保险业在中国金融业中的体量决定了其本身并不会形成系统性金融危机,但是,中国保险业存在流动性危机的可能。第三,现代保险业的“承保+资产”双轮驱动的特点决定了,保险业作为管道与其他金融部门的勾连决定了保险可能会成为系统性风险乃至金融危机的策源地。即使在监管严格、金融市场发达有效、新闻监督力度大的美国,保险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也扮演了危机的助推器的作用。著名的“大而不倒”的AIG国家救援(lout)就是一个重要证据。辩证地掌握好这三点有利于“形成金融发展和监管强大合力”,张起中国保险业的金融安全网。
⑹ 保险业的潜在风险应如何进行控制
据报道,2017年是中国保险业特殊而又重要的一年,保监会出台系列监管文件,有效处置了一些风险点,当前和未来一个时期,虽然保险业风险总体可控,但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同时要力争用3年时间,有效防范化解处置保险业重点领域风险,提升全行业风险防范能力和水平,坚决守住防范系统性风险底线,打赢这场硬仗。
⑺ 系统性风险的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一个事件在一连串的机构和市场构成的系统中引起一系列连续损失的可能性。风险的溢出和传染是系统性风险发生时最为典型的特征,另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风险和收益的不对称性。与个别风险的管理相比,对分类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更艰难、更复杂、需要监管理念、监管方式的一些根本改变。
全球经济、金融体系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虚拟经济的发展速度和规模远大于实体经济。在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上,国内外学术界过去的研究多重视虚拟经济的发展越来越背离实体经济的发展(如国际货币市场的交易额远大于国际贸易额的规模),有些经济学家甚至认为这种“倒金字塔”型的经济、金融体系有崩溃的可能。但是,在人们的研究中,更强调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较为密切的方面,尤其是国际金融市场自由化与工业化国家经济表现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虚拟经济的发展确实为实体经济带来了好处,如国际货币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及与之相关的收入流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真实的购买力,以美国为例、金融、保险、房地产部门对美国GDP的贡献远比制造业大;另一方面,1970年以来,当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自由化蓬勃发展的同时,世界范围的经济增长率开始下降,主要工业发达国家20世纪90年代的产出增长率下降到了60年代的2/3左右,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增长率也以大体相当的幅度下降。
很难为系统性风险下一个十分清晰的定义。现有文献中,一般认为,“系统性”一方面是指一个事件影响了整个体系的功能,另一方面是指一个事件让不相干的第三方也承担了一定的成本,“系统性风险”则是指一个事件在一连串的机构和市场构成的系统中引起一系列连续损失的可能性(George G.Kaufman)。因此,系统性风险是一种“外部性”,是单个公司(机构)强加于全社会的高于其实际价值的成本,风险的溢出和传染是系统性的风险发生时最为典型的特征,而且系统性风险的这一特征不仅仅局限于一国的经济、金融领域。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的趋势使各国经济极易受到国际经济环境变化的冲击;股票市场、外汇市场价格联动的特征则使金融系统性风险的连锁反应速度加快;现代通讯技术及金融交易的高科技程度也为信息的传播及风险的溢出创造了条件,某个市场的动荡结果会通过计算机网络体系迅速得到蔓延,影响到世界其他地区的经济和金融局势。 系统性风险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风险和收益的不对称性,这也是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往往损害实体经济的重要原因之一。
系统性风险的存在可能使完全自由的市场机制威胁金融、经济的整体发展。弥补完全自由的市场机制的这一缺陷,主要依靠强有力的监管部门。迫使微观主体将系统性风险考虑在内,正是金融监管者的责任;监管当局的风险管理越严格,私人部门的成本就越高,就越能将系统性风险的外部性内在化。为了确保单个的投资决策者不仅考虑其个体面临的风险,而且将整个社会面临的风险考虑在内,监管者或者可以通过增添附加条件的办法。如,监管部门可以要求银行部门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达到一定标准(即要求其流动资本持有达到全部资产的特定比例),这种流动性资本的持有对于这些金融机构来讲,意味着必须放弃某些潜在的获得收益的投资活动,这就是一种成本,监管者希望借此抵御金融危机的冲击;监管者或者也可以尝试直接对投资者的行动做出某些限制。如通过对短期资本流动收取一定的费用,迫使私人部门将其成本与短期资本流动可能对一国经济造成的社会成本一并考虑在内;在某些情形下,监管者甚至或者可以对特定的资本流动实施直接的管制。 与个别风险的管理相比,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更艰难、更复杂、需要监管理念、监管方式的一些根本改变。系统性风险监管困难的原因首先表现在对系统性风险估测的困难。监管者的工作必须包括禁止特定风险转化为系统性风险,在这两种风险之间充当“警卫”,并且为了防止市场信心丧失造成的金融恐慌,中央银行通过注入流动性资金履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责就是及其重要的。
但在很多情况下,当个别金融机构处于困境时,中央银行可能不容易找到适当的渠道注入流动性资金,从而不能很好地履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责,这是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又一困难。尤其是当金融衍生品的场外交易发生问题时,中央银行可能无法动用自己的自有资源注入资金来提供援助。因此,监管当局有必要通过组织私人部门注入资金来进行援助,避免和减轻系统性风险带来的损失。
对系统性风险监管的最后贷款人制度以及类似的存款保险制度还存在另一个缺陷,当监管当局试图处理系统性风险时,常常不得不提供财务上的支持,于是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道德风险问题。系统性风险不是简单的私人风险之和,而是比私人风险之和还要大。同样,私人管理的风险之和要小于金融业的总风险,因为如前所述,私人只是在规避风险,而无法消除风险。最后贷款人、存款保险制度等的目的就在于控制这类社会风险,但是最后贷款人、存款保险制度等某种程度上只是将风险从私人部门转移到公共部门,将系统性风险的一部分转移为道德风险。因此,有效的监管应该区分不同情形提供最后贷款人援助,并对援助对象施以惩罚性利息;存款保险等制度不宜针对金融机构或个人投机者提供援助,只为遭受非投机性投资损失的家庭提供援助。
过去,对付系统性风险的主要监管措施之一就是将金融市场明确分工并相互分割开来,如“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在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服务业之间设置“防火墙”,禁止混业经营。但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市场自由化的影响,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区分变得越来越模糊,以及金融市场全球化和一体化的程度日益加深,使得不论是国家间还是国际上,所有分裂的部分正紧密地相互依存着。特别地,在现代金融市场上,一个突出的特点是金融创新活动越来越活跃,以前从未发生或从未预见到的事件也不断发生,而往往正是全新的事件导致了最大的风险。这就使得金融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方式和理念受到了进一步的挑战,传统的分割地对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监管,诸如1987年那样在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间调度资金平抑波动的行动就越来越困难、越来越无效了。在此,人们想特别强调的一点就是,监管者必须具有某种灵活性,必须基于风险管理的原则、而不是基于事先设定好的规则框架实施监管。其根本原因在于,作为现代经济系统核心的金融系统,不再是一个简单的服务系统,而是综合考虑风险管理和自身发展的系统。因此,监管也就不能仅限于对金融业务、职能的管理,而应该坚持风险管理的原则。同时,监管者必须坚持基于市场变化的灵活性,对市场变化做出迅速的反应,因为任何约定俗成的规则和基于某些产品制定的规则都不可能适应日新月异的金融市场的变化。
⑻ 保险业当前面临哪些风险
我国保险业的特点及面临的特殊风险
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仅二十多年,尚处于不成熟阶段,各类基础性的制度正处于不断改进完善的过程中,因而除了面临上述风险之外,有必要结合我国保险业的法规建设、保险机构的业务流程管理和保险公司的特殊情况分析我国保险业面临的洗钱风险。
(一)保险业法规制度存在缺陷
目前,各保险公司根据《反洗钱法》的要求,已经开始相应地制订框架性的反洗钱制度,指导分支机构逐步开展反洗钱工作,但是由于保险法规是以保险业最大诚信原则和保险利益原则作为控制风险的准则,即各保险公司主要从控制经营成本和风险角度出发,围绕保险风险标的,按照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标的、理赔案件等方面的不同风险,由相关部门控制业务风险。[2]而反洗钱风险的控制重点在于客户身份识别和资金交易监测,以防止客户身份和资金异常,这与保险公司控制业务风险有明显不同,因此开展反洗钱内部控制存在制度缺陷。
(二)保险公司在业务流程管理上存在漏洞
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保险展业、业务承保和理赔等。由于我国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和市场发展的不健全,保险公司在一些业务流程上存在管理上的漏洞,给洗钱分子留下不小的空间。
1.保险展业阶段。保险展业就是保险公司进行市场营销的过程,即向客户提供保险商品和服务。保险展业的方式包括直接展业、保险代理人展业和保险经纪人展业。我国还处于经济转型期,且年轻的保险市场在局部和个别地方由于信用和市场规则的缺失,在展业中不可避免地存在恶性竞争等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一些新成立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为抢占市场,克服其本身无品牌和实力的缺陷,主动采取“二高一低一扩大”(即高手续费、高返还、低费率、扩大保险责任)的手段拉拢客户;面对这些分支机构的恶性行为,成立较久的保险公司为了保持业务规模以抑制过快的市场份额下降,以免影响公司的市场地位和形象,同时为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保费收入必成指标,不得不非理性的被迫参与市场的恶性竞争,也采取“二高一低一扩大”的手段,甚至有的业务人员为了拉拢客户公开声明可以帮助客户洗钱,这种恶性竞争的环境导致保险公司在展业方面的管理较混乱,也极大地方便了洗钱分子将其“黑钱”放置到保险系统,完成洗钱过程的处置阶段。[3]
2.业务承保和理赔阶段。业务承保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保险申请经审核同意接受的行为。理赔是保险业务流程的最后一个阶段。保险公司应该在核保、合同变更和理赔环节对投保财产价值、投保财产风险状况等信息,以及合同关系人之间的利益方面加以专业控制,进行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但是由于我国保险市场规则的缺失,一些保险中介机构为了拿到佣金和手续费,甚至指导那些达不到资格的投保人如何提供虚假资料以顺利通过审查,这与反洗钱相关规定中要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相差甚远;理赔时,保险公司为了稳定自己的市场份额,对投保人提出的无理要求有姑息的成分,为洗钱分子“甩干”进入洗钱过程的“黑钱”创造了机会。
(三)保险公司的组织架构、治理结构不完善
从组织架构看,我国保险公司多数实行总、分、支公司管理模式,总分支机构之间通过授权而开展经营活动,这种组织架构本来应该会强化高层管理人员对组织的控制能力,但由于公司治理结构和体制机制的不完善以及公司内部现代化管控手段的不到位,还没有形成规范明晰的责、权、利的体系和机制,更没有预警机制和现代化的手段约束基层机构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内部上下级机构以及他们的负责人之间存在严重的博弈。[4]从治理结构来看,2006年1月,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为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指明了方向,但由于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因素非常多,既包括资本、职业经理人、监管机构,又包括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现状和与保险公司治理机构建设相关的基础设施等,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优化进程相对缓慢,部分保险公司还是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和关键人模式。[5]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并有效实施反洗钱内控体系面临着很大的不确定性。
⑼ 保监会提出哪些风险防控措施
4月2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公告称,其已于近日对各保险公司印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全行业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工作,强化各保险公司在风险防控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和一线责任,切实加强保险业风险防范的前瞻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
九是声誉风险防控。要求保险公司加强舆情监测,切实增强舆情应对能力,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十是保险公司要健全风险防控工作机制,从组织领导、责任分工、信息报告、责任追究等方面,加强风险防控工作。
《通知》强调,保险公司要深刻认识当前加强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承担起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和一线责任,把风险防控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保险公司要形成“一把手”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风险防控工作格局,确保防控工作取得实效。对于出现的苗头性、突发性、趋势性风险,要及时向公司股东、董事会以及监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掩盖风险。保险公司对违法经营造成损失和风险的人员,要严格追责,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不护短遮丑。
下一步,保监会将加强跟踪督导,确保《通知》中各项风险防控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对在风险防控工作中失责失当、出现重大风险的公司,保监会将追究公司“一把手”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有案必查;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