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合同法和企业的经营风险
劳动合同法实施于2008年1月1日, 此合同最主要加大了企业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企业应注重规章制度的具体运用,才能有效应对其他法律风险.
Ⅱ 如何防范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合同是现代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和对外经济交往的主要手段,合同管理则是对合同的审批、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违约处理等全过程进行计划、组织、控制、调节和监督检查等活动。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这些风险会限制企业的发展。
一、合同管理中法律风险的具体表现
1、因合同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如合同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因主体不适格导致合同无效后,合同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得以实现,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同时也会给企业带来经营风险。
2、因合同签订不符合法定程序而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是订立合同的方式之一,而在招标、投标中存在很多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招标人泄露标底的;投标人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或无法定标的;招标人与个别投标人恶意串通、内定投标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大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的,其议标单位少于三家的等。这些情况很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并带来相应的法律风险。
3、因合同一方履约能力降低而给合同相对方带来法律风险
履约能力即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能力,履约能力既包括支付能力也包括生产能力。合同当事人作为市场主体,内部的风险和外部的风险都可能影响到其支付能力和生产能力。在签订合同之前全面调查对方的履约能力对风险防范有很大帮助,调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对方的企业性质、注册资金、银行的信用等级、项目审批、资金来源、生产能力、生产规模、技术力量和已有业绩等。要在经济往来过程中注意对方的履约能力,必要时可以自行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调查。
4、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主体和合同内容变更带来的法律风险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会因某种原因变更合同主体,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第三人。合同主体发生变更后,第三方的信用程度和履约能力对合同一方来说存在未知的风险。比如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债权转让,转让人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债务人对受让人的情况可能并不了解,此时受让人对债务人来说就是一个新的风险。
二、如何防范企业合同管理中法律风险
1、在企业内部建立严格的合同评审机制,落实合同会签制度,做好合同风险的事先防范。
2、收集与本行业有关的合同文本,对合同文本进行整理,形成符合本企业特点的示范文本。
3、提高企业全体员工的法律水平,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员工履约能力,防范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企业可以聘请有经验的律师事务所针对本行业的特点对企业员工进行相应的法律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使他们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能够收集保管好相关证据资料,保证合同顺利履行,防止诉讼发生,为诉讼需要的证据资枓做好准备。
4、做好合同相对人的资信调查,建立信用等级评价,客户登记制度。
5、利用担保法律制度保证合同全面履行。企业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为保证合同严格履行,可以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依法设定担保的内容,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用好担保法律制度,降低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6、聘请专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建立健全合同风险管理制度;当发展到一定阶段,同时在企业内部开设法律事务部,建立内外联动与国际并轨的企业法律顾问格局。
Ⅲ 企业经营的风险有哪些
根据我在BOSS商学院所了解的企业经营的风险是指企业在生产、竞争、团队管理、销售等环节中所发生不稳定因素导致企业业绩下滑的风险。要对企业经营风险做出较为准确的计算衡量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Ⅳ 如何防范企业经营风险
企业风险是指某一对企业目标的实现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的事项发生的可能性,企业在制定和实现自己目标的过程中,会碰到各种各样的风险,所以需要进行风险管理。企业风险管理就是通过分析公司的内外风险,制定系统的管理策略来处理这些风险,从而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实现企业的目标。
企业经营风险通常主要包括以下五种: 1,政策风险:是指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行业、产品的影响(宏观经济调控及产业政策导向) 2,市场风险:是指本企业产品在市场上是否适销对路,有无市场竞争力(技术、质量、服务、销售渠道及方式等) 3,财务风险:是指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资金周转困难、甚至破产倒闭(资本结构、资产负债率、应收应付款及现金流问题等) 4,法律风险:是签订合同同不慎,陷入合同陷阱,造成企业严重经济损失(违约、欺诈、知识产权侵害) 5,团队风险:是指核心团队问题及员工冲突、流失和知识管理等。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切实采取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经营风险。 1,建立健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尤其重要的是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2,加强客户的信用管理。主要是建立客户档案,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 3,认真签定、审查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控制和监督。 4,明确受托责任、完善公司治理,从公司组织结构上控制企业经营风险。 5,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Ⅳ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签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风险防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单纯的内资企业有很大的不同,在签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时,容易出现一些潜在的问题和风险,投资者应当多加注意,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以避免或减轻损失。
一、外方投资者的资信调查问题
从我国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暴露出的问题来看,选择合作伙伴极为重要。合作伙伴的好坏是关系到合营企业兴衰成败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找到外方合营对象后,必须对它们的资信进行严格的调查。特别是对初次与我方交往、资信情况不明的外方合营者更要做好资信调查工作。
所谓资信调查就是了解外方合营者的资格和信誉,其目的是搞清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性质。资信调查主要针对外方投资者的公司是否存在,其性质、规模以及历史发展情况如何等。有些外方投资者常常仅通过一张名片、一大堆头衔蒙骗他人,所称的公司实际上根本就不存在;有些虽然存在,但只有一张办公桌、一部电话和几个雇员;有的虽然登记注册,但在谈判过程中,往往是利用总公司的名义谈判,而实际上是以子公司、分公司签约,如果合同履行有了问题,就把风险转移给子公司、分公司,并宣告破产等等。面对如此复杂的情况,在审查合同时必须要求外方投资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件,防止非法组织或者已注销的企业借投资之名蓄意进行诈骗活动。
资信调查的方式主要有:向我国驻外方投资者所在国的使领馆以及外方投资者驻我国的使领馆进行咨询、委托有关银行及专业资信调查机构调查、对于号称跨国企业或者知名企业分支机构的可以向相关公司核实等。
二、外方投资者的准入条件
为了规范国外投资者来华投资行为,合理引导外商投资,使其符合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将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行业分为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等不同类别,其具体项目按照2004年我国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其附件的规定。因此,审查投资产业是否符合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附件是在投资可行性研究或分析中应当做的首要事情。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看,我国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范围较以前明显扩大,限制和禁止类的行业已大大减少。但是,在很多行业虽然允许设立合营企业,却同时规定了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修正)》第四条的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因此,拟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应当从法律和政策角度论证外资准入的条件和范围、投资行为是否切实可行、审批难易程度如何等,以免双方签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因违反有关规定而不能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产生风险和损失。
三、外方投资者的出资方式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修正)》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外方投资者在出资方式方面应当符合下列法律规定:
(1)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2)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是确实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诈,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3)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并且其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4)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 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② 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5)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印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征、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合作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
(6)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2、除了现金出资之外,其他出资方式的评估价值都应在合资合同中详细约定,并且约定实际价值低于评估价值或者认可价值时补足出资的时间、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以此来约束合同双方,使合资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
3、为了避免出现外方投资者作为出资方式的机器设备或者技术无法满足合资企业生产需求、致使合资企业生产经营无法进行的情况,合资双方应该对合资项目进行严格的论证,根据项目的技术要求分析外方投资者提供的机器设备和技术是否符合项目要求。
4、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合营一方未按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否则视为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各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慎重签订合营合同及章程
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和章程内容有些重复之处,但是两者的修改程序和效力范围不同,且都是投资者向外经贸部门报批必备的。
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0条、第13条对合资合同和合资企业章程的主要内容都做出明确约定。投资者在制定合资合同时要特别详细约定出资数额、方式、期限,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在合资合同和合资企业章程方面,出现纠纷比率较重的情况包括:
1、如果外商提供提供设备作为出资方式。进口设备可以凭借外经贸委审批的合资合同享受进口税收优惠,但同时进口设备也进入海关监管范围;
2、有些合资企业搞假合资,名为以设备作为出资,其实是设备买卖,这样就产生了合资经营企业纠纷。
为避免合资合同纠纷,合资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原则约定合同内容。
五、注意报批程序
投资额不同,合资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报批的受理机关不同。根据2004年10月9日国家发改委22号令《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对于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同分类、投资额不同的外商投资项目,其行政审批权限、程序、报送文件不同:
1、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2、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下放。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合营企业合同中,由于外方不了解中国国内法律和行政程序,往往在合资协议、合同公司章程中约定,由合资中方承担公司设立文件的行政报批工作,如果在限定时间内中方没有完成相应行政报批程序视为中方违约,要求中方承担违约责任。合资中方出于迫切需要引进资金的目的,一般对于这样的规定都不提出异议。其实,恰恰是这样的约定很容易产生合资企业设立的失败。因为,合资企业的行政报批不是简单的行政流程,在很多环节都需要合资中外方的密切配合。如果外方不够配合,报批程序就可能无法进行。所以,如果约定由合资中方来承担报批责任,同时也应该规定合资外方在提交材料方面的责任和其他的配合义务。
Ⅵ 企业经营过程中有哪些风险
企业经营风险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企业经营风险通常主要包括以下五种: 1,政策风险:是指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行业、产品的影响(宏观经济调控及产业政策导向) 2,市场风险:是指本企业产品在市场上是否适销对路,有无市场竞争力(技术、质量、服务、销售渠道及方式等) 3 ,财务风险:是指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资金周转困难、甚至破产倒闭(资本结构、资产负债率、应收应付款及现金流问题等) 4,法律风险:是因签定合同不慎,陷入合同陷阱,造成企业严重经济损失(违约、欺诈、知识产权侵害) 5,团队风险:是指核心团队问题及员工冲突、流失和知识管理等。 建议: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切实采取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