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2. 保险行业的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多少
供参考: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06年07月17日来源:国务院办公厅保监会新闻发言人就保险营销员征免个人
所得税问题答中国政府网记者问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调整。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日前,中国政府网记者采访了保监会新闻发言人。
问:目前我国保险营销员的总体情况如何?
答:2005年底,我国保险营销员总人数为147万人,保险营销员人均月收入为1190元左右,其收入占保险业总保费收入的39%左右,占寿险公司保费收入的一半以上。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明确了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此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第二、三、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同时废止。
问:为什么说合理调整保险营销员税收负担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答:保险营销员不仅要交纳营业税,还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且目前个人所得税25%的税前费用扣除比例不足以抵减展业费用,税收负担较重。特别是在2006年1月1日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1600元后,保险营销员的税收负担相对更重。对此,保险公司和营销员反映强烈。税收负担重,严重影响了营销员展业的积极性,造成了营销员队伍一定比例的流失,不利于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地发展。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保险营销员的税负进行调整就显得十分紧迫。
问:保险营销员现行的征税方法是什么?调整后营销员如何纳税?调整前后有何不同?
答: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营销员应就其佣金收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假定某营销员当月取得佣金收入为R,其缴纳的税金应包括两部分:(1)营业税及附加,起征点大多为1000元(具体由各省级地税局在1000-5000元之间确定)。不超过起征点,不予征收;一旦超过起征点,则应就全额征收营业税及附加,即R×5.5%。(2)个人所得税,营销员当月佣金收入扣除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按照其余额扣除不超过25%的营销费用,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有关“劳务报酬”项目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调整征税方法后,营销员首先应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此部分没有变化),然后再按照《通知》的规定,将佣金收入的40%作为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佣金收入的60%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按照“劳务报酬”项目费用的扣除标准和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调整前后主要是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发生变化。现行的征税方法是在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基础上,扣除25%的营销费用,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调整后的征税方法是仅对佣金收入的60%的部分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征收个人所得税。假设某营销员某月收入为R,在现行征税方法下,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为(R-R×5.5%)×(1-25%);调整后个税的计税依据为(1-40%)R-R×5.5%。
问:营销员的税收负担调整前后有何变化?
答:征税方法调整后,保险营销员的税负普遍减轻,具体表现为:营销员收入低于1100元以下者,因其收入减去成本和费用后均为负数,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基本不受本次调整的影响;收入在1200元至6000元之间的,税负减少比例较大,基本在20%—35%之间;收入在6000元至20000元之间的高收入者,税负的降低幅度相对平稳,基本都在16%左右。
问:总体来看,本次营销员税负调整有什么意义?
答:本次税负调整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充分体现了税负公平的原则。在调整了工薪阶层和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后,紧接着就调整了保险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这说明国家对不同职业群体给予了同样的重视,并切实贯彻了税负公平的原则。据我们测算,从减税幅度看,保险营销员与工薪阶层的减税幅度大体相当。二是将进一步促进保险事业的发展。通过减轻营销员的税负,有利于调动营销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提高服务质量;有利于提高营销员对行业的认同度,增强其在业内发展的愿望,稳定保险营销队伍,有效缓解增员难的问题。三是对于增加就业、保持社会稳定、培养税源也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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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营销员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454号 的规定: “一、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因此,收入扣除40%的费用再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4. 新的个人所得税实施后,保险营销员的个税有变化吗
没有变化,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 文件执行,
文件链接:http://202.108.90.171:9090/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1334&flag=1
5. 营改增后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是怎么算的呢
依据《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明确,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营改增后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6. 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保险代理人的收入,需要交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新税法出台之后貌似也没做什么调整。计算有点复杂,没必要去计算,银行代发工资,直接就把该缴纳的税扣除了,业务员的工资都是税后工资。
收入为1333.37元以下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均为0.
收入大于等于1333.38元小于5000元的,没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收入乘以60%减800,然后乘以20%.
收入大于等于5000元小于7347.54元的,营业税=收入乘5%,个人所得税=收入乘60%,然后减去营业税,然后减去800元,然后乘以20%.
收入大于等于7343.54元的,营业税=收入乘5%,个人所得税=收入乘60%,然后减去营业税,然后乘80%,然后乘20%.
一、收入5000元以下的,不交营业税。
二、40%的收入不交个人所得税,做展业成本。
三、收入乘以60%,减去营业税后,金额如果小于4000元,那么先减800元,然后乘20%,就是个人所得税的金额。金额如果大于等于4000元,那么先乘以80%,然后再乘以20%,就是个人所得税的金额。
四、营业税的税率在金融保险行业目前是5%.
保险代理人税金计算方法和普通人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对比下,收入低的话,保险代理人交税多。收入高的话,就是保险代理人交税少了,看来保险代理人提高收入是王道。
2009年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应缴纳的个税=[(应发工资-四金或三金)-2000]×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速算扣除数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7. 保险营销人员个税是怎么计算的
我们是劳务收入(佣金)式,一般要扣10%左右的税。
8. 保险公司营销员取得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咨询热线ZI XUN RE XIAN
您好,我是某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营销员,于今年7月入职,请问作为保险营销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专业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其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9. 保险营销员个税计算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扣除标准3500元/月(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1、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速算扣除数。
2、2015年最新个人所得税计算器,自新个税法实施,起征点从原来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
3、举例:广州某人月工资6000,按规定19%将缴纳三险一金,那么“应纳税额”=6000-6000x19%-3500=1360,对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3%和0,因而个=1360x3%-0=4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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