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取消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资金配套
(一)在中央政策指导下,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抄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粮食风险基金具体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既要与中央政策相一致,又要与本地实际情况相结合。粮食购销企业执行保护价政策应得到合理的补贴,不得缩小补贴范围,压低补贴标准;制定保护价要能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农民得到适当收益,不得压低保护价,损害农民利益。
(三)粮食主产区要继续执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必须确保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具体补贴方式可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四)粮食主销区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必须重点确保地方储备粮油所需的利息费用补贴。
(五)粮食购销平衡地区,可视本地区特点,比照粮食主产区或主销区,确定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必须确保的重点。
(六)粮食风险基金在确保重点后,如有节余,可用于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2. “粮食风险基金”是什么,具体包括哪些
http://www.xslw.com/article.asp?id=601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58088
3. 粮食风险基金的简介
在国发[1994]31号《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文件中,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用于平抑粮食市场价格,补贴部分吃返销粮农民因粮食销价提高而增加的开支,是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增长,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实施经济调控的专项资金。这是我国针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而建立的第一个专项宏观调控基金。
4. 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国家计委 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691号
5. 粮食风险基金什么时候取消
估计您这个需要等到年底了!取消这个可并不容易啊!早着呢!
6. 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
(一)在中央政策指导下,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抄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粮食风险基金具体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既要与中央政策相一致,又要与本地实际情况相结合。粮食购销企业执行保护价政策应得到合理的补贴,不得缩小补贴范围,压低补贴标准;制定保护价要能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农民得到适当收益,不得压低保护价,损害农民利益。
(三)粮食主产区要继续执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必须确保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具体补贴方式可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四)粮食主销区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必须重点确保地方储备粮油所需的利息费用补贴。
(五)粮食购销平衡地区,可视本地区特点,比照粮食主产区或主销区,确定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必须确保的重点。
(六)粮食风险基金在确保重点后,如有节余,可用于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7. 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粮食风险基金监督检查
(一)粮食风险基金纳入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重点监管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积极配合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粮食风险基金有关制度文件和月报、年报要及时抄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财政部每年组织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检查。
8. 国家农民的补贴都有些什么需要详细的,比如油补,粮食补贴等 谢谢
国家对农民种粮实行补贴政策
为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国家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具体到广东省,对种植水稻的农民实行直补、综合直补和良种补贴。国家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对补贴标准会作适当的调整。种粮农民可依据自己年种植水稻面积在本村委会申报这三项补贴。补贴资金直接由当地镇财政所划存到个人账户,不得由村委会或镇农办代领。2008年直补标准为年种植水稻15亩及以上的农户,每年每亩补25元;综合直补标准为每年每亩30元;良种补贴标准为早稻每亩10元,中、晚稻每亩为15元。
附件1: 2008年中央水稻良种补贴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水稻良种补贴项目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4〕17号)以及中央财政安排下达我省水稻良种补贴资金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通过实施水稻良种补贴政策,运用政策导向和资金扶持手段,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农民扩大粮食播种面积,提高水稻良种和先进栽培技术的入户率和覆盖率,增加种粮效益,实现粮食稳定增产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基本原则。补贴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做到“补贴政策公开、补贴面积公开、补贴标准公开、补贴农户公开,资金直补到户、据实进行结算”,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补贴范围。对在广东省内种植的水稻全部实行良种补贴。
四、补贴标准。中央水稻良种补贴早稻每亩补贴10元,中稻、晚稻每亩补贴15元。
五、补贴程序。中央水稻良种补贴资金实行直接补贴方式,按实际播种面积直接发放到种植水稻的农户。
(一)村委会组织申报、登记、造册。每造水稻插秧结束后,由村委会组织农户按实际种植面积申报,并以农户土地承包证书中水田面积为依据逐户调查核实,农户申报面积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水田面积有变化的要说明增减原因。村委会对农户水稻种植面积登记造册后,汇总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申报情况审核汇总后,应在各自然村按户张榜公示水稻种植面积和补贴金额,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凡有异议的,要重新组织丈量、核对,再予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后,由各镇政府汇总报县级农业部门。
(三)县级农业部门负责对各乡镇政府上报的补贴对象、种植面积、品种进行核实,审核盖章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农业部门核定的补贴对象、种植品种与面积、补贴金额,通过当地银信机构,及时将水稻良种补贴专项资金直接支付至农户。
(四)地级以上市农业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于5月底和9月底前,将早稻和中晚稻良种补贴情况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
六、加强项目监管
(一)各级农业和财政部门应明确职责,共同做好水稻良种补贴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做好中央水稻良种补贴政策宣传,补贴对象、种植面积审核确认及公示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落实及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做好水稻良种补贴财政保障工作。
(二)各市县财政、农业部门应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专项专用。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水稻种植面积,不得骗取、挤占、截留和挪用中央水稻良种补贴资金。如发现上述违规违纪现象,将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市县农业、财政部门要及时跟踪了解补贴发放情况并定期进行抽查,实地走访基层干部和农户,及时纠正补贴资金发放的违规现象,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户。
(四)市、县农业和财政部门要设立水稻良种补贴专线举报电话,会同县级行政监察部门认真查证落实农民群众举报事项,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
附件2:惠州市2007年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发放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发展、农民增收,做好2007年中央财政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发放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07年对我省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工作的通知》(粤财工〔2007〕122号)要求及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目标
(一)在保持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相对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鼓励多产粮、多调粮、产好粮,更好地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二)充分考虑农资增支对种粮农民的影响,一次性将补贴资金发放给种粮农民。期间补贴不再随农资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变化。
第二条 农资综合直补的范围和标准
(一)补贴范围:播种水稻的种粮农民(含国有农场的种粮职工)。
(二)补贴标准:按核定的播种水稻的面积(2006年)给予每亩19元的补贴。
第三条 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一)市财政局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将农资综合直补资金拨付给县区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县区财政局要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将种粮直补资金和2007年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便于统计和监督。
(二)市财政局根据核定的2006年度各县区农资综合直补面积(具体为惠城区243807.62亩、惠阳区88675.75亩、惠东县383492.53亩、博罗县505115.1亩、龙门县304285.31亩、大亚湾区7713.28亩),统一补贴标准,核定各县区2007年度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市财政局一次性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县区财政局,不再结算。
(三)综合直补资金必须在7月底之前兑付到种粮农民手中。各县区、乡镇财政部门要利用现有综合直补渠道,将补贴资金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一卡通”(一折通)的形式直接发放给种粮农民。不允许由村委会代领。
第四条 综合直补资金兑付
(一)综合直补资金的兑付实行公示制度。综合直补资金兑付给种粮农民之前,要将种粮农民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情况在行政村张榜公示,做到公开、透明。公示后没有异议的,向符合农资综合直补条件的种粮农民发放补贴通知。同时,乡镇财政部门按照种粮农民的补贴面积,统一标准,利用“一卡通”(一折通)将综合补贴资金存入该农户账户。补贴通知应明确综合直补标准、补贴面积、补贴金额等内容,让种粮农民知道国家已对2007年农资增支因素给予了补贴,切实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二)种粮农民领取综合直补资金实行造册登记制度。对种粮农民领取综合直补资金后,要造册登记,并由领取人签名(或摁手印)确认,以便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加强对农资综合直补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各县区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区的综合直补资金发放办法,认真落实农资综合直补工作责任制,并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备案。
财政部门负责对综合直补资金的拨付、审核和监督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对综合直补面积的汇总和核定工作,及时如实提供相关数据。
(二)各县区农业和财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必须设立综合直补举报电话,对综合直补的有关举报,要及时处理和核实,并将处理和核实意见答复举报人。
(三)各县区、乡镇政府及农业部门、财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综合直补资金的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马上报告,立即纠正,重大事项应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对违反财政纪律和补贴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9. 粮食风险基金的介绍
所谓粮食风险基金,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用于平抑粮食市场价格,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实施经济调控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家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食的利息、费用支出和在特殊情况下需动用中央储备粮调节粮食市场价格时所需的开支,用于地方政府为平抑粮食市场价格吞吐粮食发生的利息、费用和价差支出,对贫困地区吃返销粮的农民由于粮价提高而增加的开支的补助。当年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结转到下年度滚动使用。
10. 粮食风险基金资金性质
粮食风险基金资金性质?粮食风险基金的用途主要有:
用于国家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食的利息、费用支出和在特殊情况下需动用中央储备粮调节粮食市场价格时所需的开支,用于地方政府为平抑粮食市场价格吞吐粮食发生的利息、费用和价差支出,对贫困地区吃返销粮的农民由于粮价提高而增加的开支的补助。当年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结转到下年度滚动使用。
粮食风险基金的建立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优惠政策,尤其是对于粮食主产区。但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我国面临到连续几年的粮食大丰收,给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造成了收购上的难度,粮食收购难度加大,为此,国家专门调整了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
在国办发[1998]17号文件中,明确规定粮食风险基金必须专项用于:
第一,支付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
第二,粮食企业执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的利息、费用补贴。
根据粮食风险基金用途,按照丰年向产区倾斜、歉年向销区倾斜的原则分配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当年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但不得抵顶下年应到位资金。
国务院国发[1999]1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又明确,中央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在合理确定补助基金技术的前提下,从1999年起,实行地方政府包干办法。实行包干后各地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只能用于粮食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粮调[2000]8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陈化粮处理工作的意见》中,对处理陈化粮价差亏损明确规定,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粮食购销企业周转库存粮由粮食风险基金适当补助。对粮食企业周转库存中陈化粮价差亏吨补贴,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负担。
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文件中明确,适当增加中央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由地方包干使用。根据建立省级人民政府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要求,为给粮食主产区更大的支持,从2001年开始,中央适当增加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由地方包干使用。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粮食出口补贴和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在国发[2001]28号文件下发后,由财政部、国家计委、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四部门制定了《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了粮食风险基金在国家对粮食进行宏观调控中的作用。财政部财建[2004]75号文件《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中,明确:实行对农民直接补贴及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后,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调整为:
1.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
2.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
3.对政策性挂账的利息补贴。包括陈化粮挂账利息开支;改革前按保护价购进的库存粮食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允许挂账,挂账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1998年6月以后,新发生的亏损挂账,经省级人民政府认定为政策性挂帐的,挂账利息从风险基金中列支。
4.按保护价收购的老库存粮食在销售之前,补贴的利息费用仍从风险基金中列支,费用补贴标准要适当降低,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省情况自行确定。
5.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给予的适当补助,超过有关部门审批额度的补助,不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由地方自筹资金解决。
6.为做好对农民直补工作,与直补相关的工作经费,如宣传费、纸张费、印刷费、核实种粮面积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经费,原则上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地方财政安排有困难的,在从紧控制的前提下,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具体列支金额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财政部核定。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差价亏损补贴、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