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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财第三章

发布时间:2021-11-09 01:22:06

① 你说的是什么私人金融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物质生活的极大提高,国民财富积累程度也呈现迅猛增长的一个态势,主要表现在人民的消费水平和银行存款或理财指数方面,尤其是理财观念更是深入人心,人们开始谋求通过各种有效的理财方式进行投资,以获得额外的增值收入,这使得各大商业银行开始将个人理财业务作为银行中业务的主要利润增值点,同时成为了各大商业银行中不可或缺的一项业务。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必须认知到这一点,认真冷静分析个人理财业务在国内外发展的经验以及教训,培养该方面的先进人才,以提高银行在个人理财业务方面的竞争力。

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主要是对个人金融理财业务发展研究目的和意义进行阐述,同时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将写作思路和文献综述进行了详尽的说明。

第二章是对个人金融理财业务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进行简单的叙述,以便于人们更好地了解什么是个人金融理财业务。

第三章是中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由此剖析中国商业银行应如何发展,而提出战略性策略。

第四章则是以建设银行为例,分析建设银行目前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以及其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是对第四章所提出的建设银行发展现状存在问题的一个针对性发展策略和改革建议,旨在通过科学的定价机制和完善的营销体系、人才吸纳、分业经营体制改革以及服务系统方面的完善来实现中国建设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更好地发展。

第六章是对全文的总结和展望,希望通过本文能够给商业银行方面的个人金融理财业务一些建设性意见,同时与相关论文进行交流,取长补短

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满足什么资格要求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的管理,促进个人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第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
第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第七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第八条
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商业银行为销售储蓄存款产品、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不属于前款所称理财顾问服务。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第九条
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第十条
商业银行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可以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
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第十一条
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二条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第十三条
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四条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
第十五条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第三章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管理体系,明确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针对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区分理财顾问服务与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按照防止误导客户或不当销售的原则制定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工作守则与工作规范。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包括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规划或投资建议的业务人员,销售理财计划或投资性产品的业务人员,以及其他与个人理财业务销售和管理活动紧密相关的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控制和定期检查制度,保证综合理财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与客户的约定。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研发、定价、风险管理、销售、资金管理运用、账务处理、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内部审核程序,严格内部审查和稽核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配备与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相适应的理财业务人员,保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商业银行应详细记录理财业务人员的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理财业务人员应暂停从事个人理财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必要的客户委托授权书和其他代理客户投资所必须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销售的理财计划中包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其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基础资产应按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衍生交易部分应按照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
第二十四条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 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由客户承担。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的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
商业银行除对理财计划所汇集的资金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外,还应为每一个理财计划制作明细记录。
第二十八条
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供应不少于2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1次。商业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准备理财计划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相关客户有权查询或要求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适宜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商业银行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并就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制定专门的说明性文件,以备有关部门检查。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客户收取适当的费用,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明示。
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需要统一调整与客户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客户;除非在相关协议中另有约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展和投资管理情况,需要对已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时,应获得客户同意。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和外汇管理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服务,发现客户有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将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应覆盖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并就相关风险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
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有关客户评估和顾问服务的记录,并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理财计划或产品的研发设计工作流程,制定内部审批程序,明确主要风险以及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并按照有关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式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设置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商业银行将有关市场监测指标作为理财计划合同的终止条件或终止参考条件时,应在理财计划合同中对相关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式作出明确解释。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在进行相关市场风险管理时,应对利率和汇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与调整进行充分的压力测试,评估可能对银行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
商业银行不应销售压力测试显示潜在损失超过商业银行警戒标准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个人理财业务应急计划,并纳入商业银行整体业务应急计划体系之中,保证个人理财服务的连续性、有效性。
第四十四条
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或者外汇管理规定的,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五章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审批制和报告制。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开展以下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
(一)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二)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新的投资性产品;
(三)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个人理财业务。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就有关业务方案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会谈,分析说明相关业务资源配备的情况、对主要风险的认识和相应的管理措施等,并应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意见对有关业务方案进行修改。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有具备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经验和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三)具备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四)信誉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损害客户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商业银行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拟申请业务介绍,包括业务性质、目标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预测;
(三)业务实施方案,包括拟申请业务的管理体系、主要风险及拟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四)商业银行内部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五十条
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按照有关外资银行业务审批程序的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按照有关程序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其他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不需要审批,但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销售不需要审批的理财计划之前,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商业银行最迟应在销售理财计划前10日,将以下资料按照有关业务报告的程序规定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一)理财计划拟销售的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说明;
(二)理财计划拟销售的规模,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以及相关计算说明;
(三)拟销售理财计划的对外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条
中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或地区总部等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持其总行(地区总部等)的授权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满足以下资格要求:
(一)对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二)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
(三)掌握所推介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产品的特性,并对有关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四)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五)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六)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五十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需要,组织、指导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从业培训和考核。
有关要求和考核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实际需要,按照相应的监管权限,组织相关调查和检查活动。
对于以下事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进行调查:
(一)商业银行从事产品咨询、财务规划或投资顾问服务业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操守情况,以及上述服务对投资者的保护情况;
(二)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客户授权的充分性与合规性,操作程序的规范性,以及客户资产保管人员和账户操作人员职责的分离情况等;
(三)商业银行销售和管理理财计划过程中对投资人的保护情况,以及对相关产品风险的控制情况。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的第1个月内,将有关统计分析报告(一式三份)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季度统计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期开展的所有个人理财业务简介及相关统计数据;
(二)当期推出的理财计划简介,理财计划的相关合同、内部法律审查意见、管理模式(包括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式等)、销售预测及当期销售和投资情况;
(三)相关风险监测与控制情况;
(四)当期理财计划的收益分配和终止情况;
(五)涉及的法律诉讼情况;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报告。个人理财业务年度报告,应全面反映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情况,理财计划的销售情况、投资情况、收益分配情况,以及个人理财业务的综合收益情况等,并附年度报表。
年度报告和相关报表(一式三份),应于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统计指标、统计方式,有关报表的编制,以及相关信息和报表报告的披露等,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造成银行或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未建立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或虽建立了相关制度但未实际落实风险评估、监测与管控措施,造成银行重大损失的;
(三)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信息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利用个人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挪用单独管理的客户资产的。
第六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一)违反规定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二)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并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
(三)提供虚假的成本收益分析报告或风险收益预测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评估的。
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或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不公平竞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商业银行销售新的理财计划或产品;
(二)建议商业银行调整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三)建议商业银行调整相关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一)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是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的;
(二)商业银行未按客户指令进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的;
(三)不具备理财业务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日”指工作日,“月”指日历 “月”。
第六十七条
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③ 不可不知的1000个理财常识的目录

第一章提升理财能力
理财改变生活
理财抵御风险
理财积累幸福
理财是一种习惯
早理财早受益
越没钱越要理财
年轻人要学理财
人人都能理财
理财先要理心
理财需统筹规划
理财不是投机
摆脱“羊群效应
不迷信依赖专家
组合投资分散风险
理财的四个层次
理财重在计划性
人生阶段理财经
理财的三个步骤
“月光族”理财之道
职场新人理财秘诀
提升个人理财能力
教孩子学会理财
第二章生活省钱妙招
理财从省钱开始
别走进省钱误区
在预算之内生活
作好家庭预算
预算要宽紧适度
预算要分类明确
降低生活需求
过有节制的生活
日常消费巧省钱
省钱先省水
煤气费可以这样省
照明节电好方法
电视机省电窍门
微波炉省电秘诀
电饭锅省电妙招
空调这样用最省电
冰箱省电技巧
热水器省电方法
洗衣机如何省电
如何节省上网费
手机话费节省方法
巧用银行卡省钱
用车省钱之道
用车如何省油
给车加油也有窍门
科学合理维修爱车
定时更换滤清器
不要长时间原地热车
进口轮胎不一定适用
防冻液两年换一次
车险省钱之道
停车省钱要动脑
怎样刷卡最省钱
网上购物怎样省钱
育儿用品省钱妙招
买衣服省钱妙招
看病省钱有方法
做个精明消费者
第三章储蓄生财窍门
储蓄有哪些种类
储蓄期限如何算
储蓄利息的计算
什么是存款准备金
邮政储蓄的好处
储蓄没有意义吗
树立正确储蓄观
养成存钱的习惯
储蓄成功资本
储蓄要讲方法
用活存款收益高
存钱的优选法
金字塔储蓄法
12张存单法
递进式储蓄法
利滚利储蓄法
财产折旧储蓄法
7天高收益储蓄法
约定自动转存
提前支取的选择
巧用通知存款
存期越长越好吗
存款不宜过于集中
存单加密码就安全吗
自动转存的存单要保管好
挂失了存款会被人冒领吗
加息后怎样转存最划算
加息后理财产品宜选短期
加息后选份利率联动保险
加息后考虑购买信托产品
加息后手中美元尽快结汇
教育投资要早打算
教育储蓄好处多
教育储蓄的技巧
第四章保险理财学堂
理财别忘了保险
保险是理财好工具
买保险转移风险
存钱,更要买保险
买保险重在保障
买保险大人优先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社保商保不能少
社会养老保险
不能光靠社保养老
自由职业者如何参加社保
离职后养老保险怎么办
多层次的养老规划
商业养老保险
商业养老保险五大关键
商业养老保险注意事项
社会医疗保险
社会失业保险
社会生育保险
人身保险保什么
什么是生存保险
什么是死亡保险
生死两全保险
什么是年金保险
个人养老金保险
定期年金保险
联合年金保险
变额年金保险
可以为哪些人投保人身保险
什么是保险受益人
如何指定保险受益人
怎样变更受益人
变更受益人为何不生效
意外伤害保险
别忘购买意外保险
意外险的责任免除
健康保险双重保障
商业医疗保险
选择适合自己的健康险
不要忽视商业医疗保险
购买商业医保注意事项
医疗费用保险不能重复理赔
购买人身保险学问大
家庭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的误区
买保险的原则
年龄与险种的选择
购买少儿险注意事项
如何正确地投保
被保险人享有的知情权
如何制订保险计划
如何选择购买方式
如何签订购买合同
四步看穿保险合同
别忘了保证续保
利用保单的特殊功能
保险代理人离开了怎么办
发生保险事故怎么办
发生保险事故要及时报案
如何收集理赔材料
理赔有哪些环节
保险理赔要素
保险公司为何拒赔
如何应对理赔难
第五章债券投资智慧
稳妥理财买债券
认识债券大家族
债券有哪些交易方式
适当配置债券品种
买债券宜选择短期
买债券要提高流通性
买债券要注重关联性
买债券要利用专业性
影响债券价格波动因素
投资国债先熟悉规则
凭证式国债投资策略
无记名国债投资策略
记账式国债投资策略
国债的三种投资方法
国债投资讲究组合
如何提高购买命中率
个人不宜买特别国债
国债开户和交易流程
企业债,理财新选择
如何买卖企业债券
企业债不宜短炒
可转债,投资投机两相宜
个人如何投资可转债
可转债套利操作策略
如何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
第六章基金买卖技巧
稳健投资买基金
集合理财,专业管理
什么是封闭式基金
什么是开放式基金
什么是成长型基金
什么是收益型基金
什么是股票型基金
什么是债券型基金
什么是货币市场基金
什么是主动型基金
什么是被动型基金
什么是ETF
什么是LOF
开基和封基比较
指数型基金和主动型基金比较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
投资前的准备工作
怎样挑选基金
基金的销售渠道
基金购买方式的选择
基金净值与投资盈亏
累计净值与基金业绩
前端收费和后端收费
买新基金还是老基金
如何节省认购和赎回费
基金赎回时间限制与应对
申购和赎回时机选择
基金不宜频繁买卖
基金排名仅作参考
基金越便宜越好吗
分红多的基金好吗
熊市的应对策略
牛市的投资组合
盘整行情的投资策略
中级调整的投资策略
专业化操作保证盈利
第七章股票操作秘笈
态度决定投资输赢
人市前的知识准备
人市前的心理准备
人市前的资金准备
股票交易如何开户
如何进行交易
如何认购新股
如何确认是否中签
新股申购不收手续费
打新股的技巧
分红送股与配股
什么是资本利得
市盈率分析指标
市净率分析指标
买股票看企业管理水平
买股票看企业产品
买股票看企业财务
财务报表简阅法
买股票看市场潜力
买股票看收益增长
……

④ 个人理财的目录

第一篇个人理财入门
导论为什么要学习个人理财
第一节我们面临的财务问题
一、高昂的教育、住房和医疗支出
二、日益突出的养老问题
三、不断上升的生活成本
四、就业的不稳定
第二节财务问题的解决
一、高收入不能解决所有财务问题
二、只有学习理财才能解决财务问题
第一章个人理财概述
第一节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
一、理财观念的差异
二、财富的衡量
三、现金流象限
四、个人理财目的
第二节个人理财定义及内容
一、个人理财定义
二、个人理财内容
第二章个人财务会计管理
第一节基本原则和概念
一、资产和负债
二、收入和开支
三、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二节个人财务报表的编制
一、对个人资产、负债、收入、开支进行分类
二、记账
三、编制资产负债表
四、编制损益表
第三节个人财务报表的使用
一、帮助分析财务状况
二、预算
第三章个人现金及信贷管理
第一节个人现金管理
一、现金用途和需求量
二、现金类资产的特点
三、现金持有方式
第二节信贷管理
一、管理原则
二、信用卡贷款
三、投资贷款
第四章个人风险管理和保险运用
第一节个人风险管理
一、风险含义
二、风险管理
第二节保险运用
一、保险的基本知识
二、个人保险种类
三、人寿保险规划
第五章个人税务筹划
第一节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知识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纳税办法
六、个人应纳税额计算
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
一、利用纳税人身份认定避税
二、利用减少应税所得避税
三、降低税率
第三节个人各种收入的税收筹划
一、兼有薪金和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二、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三、年终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四、个人投资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第二篇个人投资理财
第六章个人投资基本知识
第一节投资概述
一、投资的概念
二、投资的基本特征
三、投资的基本原则
四、投资者的6个等级
五、投资工具
第二节投资回报度量
一、度量期
二、货币时间价值
三、收益
四、投资收益率
第七章个人证券投资理财
第一节证券投资基础
一、证券投资基础知识
二、股票投资理财
三、债券投资理财
四、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理财
五、金融衍生工具理财
第二节证券交易操作
一、证券交易流程
二、证券交易规则
三、证券投资分析软件
第三节证券投资分析
一、证券投资分析概述
二、基本分析
三、技术分析
四、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方法
第八章个人实物投资理财
第一节房产投资
一、房产投资的优势和劣势
二、房产投资案例分析
第二节黄金投资理财
一、黄金投资品种
二、黄金交易
三、黄金投资
第三节邮票投资理财
一、邮票的历史和种类
二、邮品投资决策
三、邮品的保护和鉴别
第四节其他实物理财
一、珠宝投资理财
二、艺术品投资理财
三、古玩投资理财
第三篇个人理财规划
第九章个人居住规划
第一节个人居住规划
一、居住规划流程
二、购房规划的重要性
三、购房与租房决策
四、购房规划
第二节住房抵押贷款规划
一、住房抵押贷款种类
二、住房抵押贷款计算_
三、新型房贷
第十章子女教育投资规划
第一节子女教育规划概述
一、子女教育规划的概念和种类
第十一章个人退休规划
第十二章个人综合理财规划
附录A商业贷款利率表
附录B公积金贷款利率表
附录C复利系数表
附录D各章案例索引
附录E参考文献

⑤ 理财规划有了国际标准是那一年

理财规划其实并不仅仅是投资规划,大家往往会认为就是个人理财规划(PFP)。而事实上,投资规划只是综合理财规划所包含的众多领域中的一种,尽管许多客户常常会把这二者等同起来。
希财网

向客户传授这些知识非常重要,只有这样,他们才能了解理财规划是涉及多个领域的,并且每个领域在综合客户需求与担忧(使其彼此紧密联系)的过程中都是必不可少的。在比较客户的短/长期目标和目前的财务状况时,使用综合方法是唯一的途径。
一、个人理财规划定义
确定一个人能否以及如何通过正确管理其财物资源实现人生目标的过程,就叫做个人理财规划。它是完整、协调的理财计划的制订和执行过程,其目的是实现整体理财规划目标。
如前面第三章所述,理财规划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种产品。它可能对某种产品进行推荐,但理财规划师并不是单纯执行命令,他要帮助人们制定一个完整、综合的计划,以解决客户的所有担忧,从而实现其理财目标。

⑥ 高分求个人理财计算题的详细算法

计算公式:8%/(1+y)+8%/(1+y)(1+y)+8%/(1+y)(1+y)(1+y)+8%/(1+y)(1+y)(1+y)(1+y)+100/(1+y)(1+y)(1+y)(1+y)=95
最后计算得出答案D: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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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个人理财的图书目录

第一章 个人理财概述 1
第一节 个人理财的基本内容 3
一、个人理财的定义 3
二、个人理财规划的基本内容 4
三、个人理财规划的基本流程 9
第二节 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与现状 10
一、个人理财业务在美国的
发展与现状 10
二、香港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的
发展与现状 13
三、我国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的
发展与现状 16
第三节 理财规划师及其资格认证 18
一、注册金融策划师(CFP)及其
资格认证 18
二、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及其
资格认证 19
三、中国香港注册财务策划师(RFP)
及其资格认证 19
四、特许财富管理师(CWM)及其
资格认证 19
五、国家理财规划师及其资格认证 20
本章小结 21
思考题 21
第二章 个人理财的基础知识 25
第一节 生命周期理论 26
一、生命周期理论的主要内容 27
二、生命周期理论在个人理财方面的
运用 28
第二节 货币的时间价值 31
一、货币时间价值的基础知识 31
二、年金 33
第三节 客户的风险属性 37
一、影响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 37
二、客户风险偏好的分类及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43
本章小结 50
思考题 50
第三章 个人理财规划 53
第一节 客户信息的收集与整理 54
一、收集客户信息 54
二、有效沟通的技巧 57
第二节 客户财务状况分析 66
一、个人/家庭财务报表与企业财务
报表的区别 66
二、个人/家庭资产负债表的编制 67
三、个人/家庭损益表的编制 75
第三节 客户理财需求和目标分析 79
一、客户理财需求的内容 80
二、客户理财目标的种类 81
三、客户理财目标的制定 82
第四节客户理财规划 85
一、现金、消费和债务管理规划 86
二、风险管理和保险规划 88
三、投资规划 90
四、税收规划 92
五、人生事件规划 93
第五节 执行和监控客户理财规则书 94
一、准确性原则 94
二、有效性原则 94
三、及时性原则 95
本章小结 95
思考题 96
第四章 个人储蓄与消费信贷计划 99
第一节 储蓄概述 100
一、储蓄的含义 100
二、储蓄的意义 101
三、储蓄的特点 101
四、我国储蓄政策与原则 102
五、个人储蓄计划的原则 102
第二节 储蓄的类型 103
一、储蓄的种类 103
二、储蓄利息的计算 110
第三节 储蓄的策略 112
一、储蓄理财的指导思想 112
二、储蓄存款的技巧 112
三、家庭储蓄策略 114
第四节 消费信贷概述 115
一、消费信贷的含义 116
二、消费信贷的特点 116
三、消费信贷的分类 116
四、消费信贷的作用 118
第五节 消费信贷的主要类型 118
一、封闭式信贷 118
二、开放式信贷 121
第六节 消费信贷的策略 125
一、消费信贷的原则 125
二、消费信贷的策略 126
本章小结 127
思考题 128
第五章 个人风险管理与保险计划 129
第一节 风险与可保风险 130
一、风险 130
二、风险因素、风险事故、
风险损失 131
三、风险频率、风险程度、
风险成本 132
四、投机风险与纯粹风险 133
五、风险管理 133
六、可保风险 134
第二节 保险的功能及类型概述 139
一、保险的功能 139
二、保险的类型 141
第三节 个人保险规划的制定 146
一、个人风险的基本形式 146
二、个人保险规划的基本原则 148
三、个人保险规划的基本方法 149
本章小结 153
思考题 154
第六章 股票投资计划 157
第一节 股票概述 158
一、股票的含义和特征 158
二、股票分类 160
三、股票的价值和价格 163
四、股票的投资收益 165
第二节 股票的发行和流通 166
一、股票的发行 166
二、股票的流通 170
第三节 股票投资分析 175
一、基本分析法 176
二、技术分析法 180
三、股票投资的策略 185
本章小结 190
思考题 190
第七章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计划 193
第一节 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194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产生与发展 195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目标及特点 197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作用 198
四、证券投资基金与股票、
债券的区别 199
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类型、发行与
上市交易 201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种类 201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方式 207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上市交易 208
第三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策略 212
一、购买基金要有持久作战的
长期投资策略 213
二、购买基金要选择好适合自己的
基金资产组合 213
三、不同类型基金的投资策略
选择 216
四、购买开放式基金及封闭式
基金应采取的投资策略 217
五、其他的投资策略 217
本章小结 217
思考题 218
第八章 债券投资计划 221
第一节 债券概述 222
一、债券的含义 222
二、债券和股票的比较 222
三、债券的基本要素 223
四、债券的特征 224
五、债券的种类 225
第二节 债券发行与交易 228
一、债券的发行 228
二、债券的交易 230
第三节 债券收益与价格 232
一、影响债券收益率的因素 232
二、债券收益率的计算 233
三、债券定价 235
四、影响债券价格的主要因素 235
五、债券投资的风险 237
第四节 债券投资策略 239
一、债券投资的一般原则 239
二、债券投资应考虑的主要问题 240
三、债券投资策略 240
本章小结 244
思考题 245
第九章 房地产投资计划 247
第一节 房地产概述 248
一、房地产的基本含义 248
二、房地产的特性 249
三、房地产投资的方式 251
四、房地产投资的风险 252
第二节 房地产价格的构成及影响因素 254
一、房地产价格的构成 254
二、房地产价格的影响因素 256
第三节 房地产投资规划 259
一、房地产投资规划的重要性 259
二、房地产投资规划的流程 260
三、租房与购房决策 261
四、购房规划 264
本章小结 267
思考题 268
第十章 外汇与黄金投资计划 271
第一节 外汇投资 272
一、外汇与外汇市场 272
二、外汇交易及影响因素 274
三、我国的个人外汇理财业务及
创新 277
第二节 黄金投资 279
一、黄金与黄金市场 279
二、黄金理财方式 282
第三节 收藏品投资 283
一、收藏品及分类 283
二、收藏市场的变化趋势 284
三、收藏品理财策略 286
本章小结 287
思考题 288
第十一章 个人税收规划 291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知识 292
一、纳税人 292
二、征税范围 292
三、计税依据 294
四、税率 296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298
六、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301
第二节 个人税收规划的原则与方法 303
一、个人税收规划的原则 303
二、个人税收规划的基本方法 304
第三节 个人税收规划实务 307
一、纳税人身份设计规划 307
二、从征税范围角度规划 310
三、从计税依据角度规划 311
四、税率规划 318
五、推迟纳税时间 319
六、税收优惠利用 320
本章小结 321
思考题 321
第十二章 人生事件规划 325
第一节 教育投资规划 326
一、教育投资规划概述 326
二、教育投资规划的技术 329
三、教育投资规划工具 332
第二节 退休规划 335
一、退休规划的基础知识 335
二、养老保险 340
三、个人退休规划的流程 344
第三节 遗产规划 354
一、遗产和遗产制度的基本知识 355
二、遗产规划的基本方法 356
本章小结 361
思考题 361
参考文献 363

⑧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什么向经营机构

对于普通投资者想成为专业投资者,首先得向证券类协会报名考证,通过后备案相关事项才有执业性的专业者。
一级投资人:持有标的股票时,可进行备兑开仓(卖认购期权);
二级投资人:在一级投资人的交易权限基础上进行权利仓增减的权限,即可进行买入开仓与卖出平仓;
三级投资人:在二级投资人的交易权限基础上增加可持有义务头寸的权限,允许进行卖出开仓和买入平仓。
第一条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陆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陆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三)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四)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五)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六)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通过期权经营机构组织的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以下简称“综合评估”)。
第二条 普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一00万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00万元;
(三)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四)相关业务人员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五)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下列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不对其进行综合评估:
(一)商业银行、期权经营机构、保险机构、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专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银行及保险理财产品,以及由第一项所列专业机构担任管理人的其他基金或者委托投资资产;
(三)监管机构及本所规定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第二节 综合评估基本要求 第四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制定期权投资者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关工作制度,报本所备案。
第五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投资者是否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参与期权交易的条件进行核查。
第六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个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投资经历、金融类资产状况、期权基础知识、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投资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综合评估的证明材料,并保证证明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评估问卷等方式,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专项评估。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向客户明确告知评估结果,提示其审慎参与期权交易,并对提示情况进行记录、留存。
第八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要求客户进行现场开户,试点期间不得采取见证开户、中国上开户及其他开户方式。
第九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将客户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投资者的知识测试成绩单和综合评估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材料以及风险揭示书等资料,作为开户资料予以保存。
第三节 期权投资者知识测试 第十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开展期权投资者知识测试(以下简称“知识测试”),测试成绩用于投资者交易权限级别的核定和期权基础知识的得分评估。
第十一条 投资者本人参加并通过相应等级的知识测试的,可以按照本指引第三章的规定以及期权经纪合同的约定,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相应等级的交易权限。 普通机构投资者指定的相关业务人员,应当参加本所认可的相关知识测试。
第十二条 个人投资者应当逐级参加知识测试,未通过前一等级考试的,不得参加后一等级的考试。
第十三条 知识测试应当在期权经营机构营业场所内进行。测试完毕后,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为投资者打印成绩单并盖章。 投资者本人和普通机构投资者指定的相关业务人员,应当在成绩单上签字。 期权经营机构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知识测试组织人员。
第十四条 知识测试成绩长期有效,并可用于在其他期权经营机构申请开户。 第三章 投资者分级管理
第十五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的权限进行分级管理。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期权经纪合同中载明个人投资者分级管理的具体标准、程序和要求,并就分级管理事宜向个人投资者进行充分说明。
第十六条 个人投资者申请的交易权限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交易权限。
第十七条 具有一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
(一)在持有期权合约标的时,进行相应数量的备兑开仓;
(二)在持有期权合约标的时,进行相应数量的认沽期权买入开仓;
(三)对所持有的合约进行平仓或者行权。
第十八条 具有二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
(一)一级交易权限对应的交易;
(二)买入开仓。
第十九条 具有三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以及普通机构投资者、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
(一)二级交易权限对应的交易;
(二)保证金卖出开仓。
第二十条 个人投资者申请各级别交易权限,应当在相应的知识测试中达到规定的合格分数,并具备相应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第二十一条 个人投资者的知识测试成绩、期权模拟交易经历以及金融类资产状况发生变化,满足较高交易权限对应的资格要求的,可以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调高其交易权限。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核;申请符合本指引规定以及期权经纪合同约定的,可以对其交易权限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个人投资者可以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调低其交易权限,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其要求调至相应级别。
第二十三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通过中国、电子邮件、中国络、营业部现场交流等方式,动态跟踪投资者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时提供的基本信息,持续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期权交易参与情况等信息。 投资者提供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期权经营机构。期权经营机构发现客户提供的联络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了解并更新。
第二十四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对客户情况的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至少每两年对所有已开户的客户的交易情况、诚信记录、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判断其是否符合适当性管理以及交易权限分级管理的相关要求。评估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留存。
第二十五条 期权经营机构发现客户的实际情况已经不符合其交易权限对应的资格要求的,或者出现期权经纪合同中约定的调低交易权限的情形的,可以自行调低客户交易权限。
第二十六条 期权经营机构调整客户交易权限的,应当就调整后可能增加的投资风险或者可能丧失的交易权限对客户进行提示,并对相关告知和提示材料予以记录留存。 期权经营机构自行调低客户交易权限的,还应当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纸面或者电子形式告知客户并予以记录留存。
第二十七条 期权经营机构调整客户交易权限级别的,客户应当按照调整后的交易权限进行期权交易。
第二十八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客户交易权限的分级结果,采取适当方式对客户的期权交易委托指令进行前端控制,对不符合交易权限的交易委托予以拒绝。
第二十九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参考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结果,对享有不同交易权限的客户制定相应的服务方案和管理流程,在期权投资咨询、资产管理、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引导客户理性投资。
第三十条 期权经营机构为客户核定或者调整交易权限分级结果后,应当按照本所要求的时间和格式,将客户的名单及分级结果提交本所。
第四章 投资者教育
第三十一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期权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设置期权投资者教育专岗,加强对客户期权知识的培训和指导,并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对期权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形式和内容作出具体安排。
第三十二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公司中国站及营业部现场,开设期权投资者教育专栏,并持续利用柜台交易系统、电子邮件、短信等有效方式,全面介绍期权知识,宣传期权法律、法规、规章与业务规则,充分揭示期权交易风险。
第三十三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公司中国站建立与本所投资者教育中国站期权投教专区的链接,并根据需要或本所要求,及时向客户发布本所提供的有关期权投资者教育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将本所发布的与期权相关的市场通知、风险提示、停复牌公告等重要信息,通过公司中国站、柜台交易系统等有效方式及时向客户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期权经营机构根据本指引的规定对相关记录进行留存的,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⑨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宣传销售文本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
(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
(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
(四)其他相关资料。
二是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制作和发放的管理,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
第十三条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三)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
(四)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五)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
(六)其他易使客户忽视风险的情形。
第十四条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登载商业银行开发设计的该款理财产品或风险等级和结构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引用的统计数据、图表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注明来源,不得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
(二)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理财产品业绩和商业银行管理水平;
(三)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应当明确提示,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如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使用模拟数据的,必须注明模拟数据。
第十五条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名称及刊登或发布评价的渠道与日期。
第十六条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出现表达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字样的,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户,“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如不能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则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不得出现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等类似表述。向客户表述的收益率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应当简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误导客户。
第十七条 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第十八条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二)提示客户,“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三)提示客户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
(四)本理财产品类型、期限、风险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客户,并配以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
(五)保证收益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六)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七)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并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提示客户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等内容;
(八)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客户填写;
(九)风险揭示书还应当设计客户风险确认语句抄录,包括确认语句栏和签字栏;确认语句栏应当完整载明的风险确认语句为:“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并在此语句下预留足够空间供客户完整抄录和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客户权益须知,客户权益须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户办理理财产品的流程;
(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评级具体含义以及适合购
买的理财产品等相关内容;
(三)商业银行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等;
(四)客户向商业银行投诉的方式和程序;
(五)商业银行联络方式及其他需要向客户说明的内容。
第二十条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比例合理浮动。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客户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商业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第二十一条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销售文件未载明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客户收取。商业银行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产品结束或终止时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投资资产种类、投资品种、投资比例、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和客户收益等。理财产品未达到预期收益的,应当详细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理财产品名称应当恰当反映产品属性,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以及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拟投资资产名称的,拟投资该资产的比例须达到该理财产品规模的50%(含)以上;对挂钩性结构化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挂钩资产名称的,需要在名称中明确所挂钩标的资产占理财资金的比例或明确是用本金投资的预期收益挂钩标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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