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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保险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1-11-07 16:16:53

『壹』 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范围是什么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三、关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规范和条件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见附件)开发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一)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二)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三)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四)同一款健康保险产品,可依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下限由保监会规定。(五)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根据目标人群已有保障项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共有三类,分别适用于:1.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2.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3.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按《保险法》规定程序上报保监会审批。......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规定:“五、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 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六、本公告所称税优识别码,是指为确保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保单的唯一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在保单凭证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 七、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贰』 保险公司税收优惠政策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规定执行。
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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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单位购买保险税优政策

所谓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即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能够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健康保险。去年8月,中国保监会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今年1月1日起,税优型健康保险在31个城市开展试点。
根据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的,视同个人购买。
除中国人寿外,截至目前还有人保健康、阳光人寿、泰康养老、平安人寿、新华人寿等多家本土保险机构相继有个人税优型健康险产品和费率获批,部分已开始销售保单。
按照上述《暂行办法》,已问世的税优型健康保险产品均为万能型。以中国人寿推出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A款为例,可提供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住院前后门诊治疗费用补偿、特定门诊治疗费用补偿、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补偿,以及个人账户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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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二、关于适用对象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规定:“一、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对其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可按照《通知》规定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二、《通知》所称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
七、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伍』 全国各地保险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第二条的规定,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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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买的保险能退税吗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买保险真的能退税。
但能享受退税政策的保险只有3种 ,和我们平时买的商业医疗险、重疾险无关。
您好 ,并不是所有的保险都可以退税 ,在保险领域目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有三种税优健康险、税延养老险和企业或职业年金。

1.税优健康险
税优健康险多是由公司以团体名义投保 ,个人可购买的较少 ,保单上会显示税优识别码进行抵扣。

2.税延型养老险
所谓税延型养老险 ,是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 ,等到将来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或职业年金
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是单位参与的 ,在个税系统会自动显示抵扣金额 ,无需个人操作。

其实像咱们平时所提到的大病重疾险和意外险 医疗险 主要是一个保字 ,帮我们管理风险 ,其核心作用就是当各种疾病、意外发生时 ,能够为我们提供经济补偿 ,甚至是巨额补偿。
怎么区分自己的保险到底能不能退税呢

很简单 ,除了企业年金外 ,如果你的保险合同上有“税延优惠型”几个字 ,那么就可以申请退税。

但是绝大部分市面上我们能买得到的商业保险 ,基本不在这3种之内。从名称上就可以看出 ,这都是特定的税收优惠类保险 ,与咱们通常自己购买的重疾险、医疗险、意外险、定期寿险和年金险、教育金保险等并无关系。

大家如果还是弄不清楚自己买的是不是这三类保险 ,有个简单的方法 ,可以拿出保单 ,看看保险名称 ,如果是这三类保险 ,在保险名称上会有体现的。
另外 ,可以退税的项目其实挺多的 ,像子女教育金、赡养老人、房贷之类的 ,都别忘了填。如果去年个人看病花的钱多 ,也可以算一下 ,如果医保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1.5万的部分 ,也可以退税。

『柒』 保险业能争取多少税收优惠

在今年的两会上,保险界代表对税收问题表现出了特别的关注和高涨的热情。看来,保险公司在考虑发展业务的同时,也更加注重精打细算节约纳税的问题。◎内外资保险应平等缴纳所得税目前,我国对内资保险公司施行高税赋政策,企业所得税率高达33%。但对外资保险公司却非常优惠,在部分经济特区及沿海经济开发区甚至可以低至15%、24%。
除了税率不同,中外资保险公司缴纳所得税在计税工资、职工福利费、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利息支出、坏账损失、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的规定都有所不同。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唐运祥呼吁,“在修改《保险法》时,应统一调整相关法律条款,平等对待中、外资保险主体。”◎权益投资减值准备应全额税前扣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投资损失应当计提投资减值准备,且计提的投资减值准备允许税前扣除的比例仅为风险资产的1%。按照上述规定中的计提要求和扣除比例,保险公司在投资亏损严重时,计提的权益类投资减值准备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目前我国保险企业投资的政策环境以及资金运用的效果较差,资本市场持续不景气。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保险公司权益类投资业务出现了严重亏损。对此,唐运祥提出了两条建议:一是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允许保险公司按照会计制度计提的权益类投资减值准备全额在税前扣除,以避免在投资业务亏损时还要增加企业的纳税负担;二是为有利于中、外资保险主体间公平竞争,统一中、外资保险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税前扣除的政策。◎经营强制雇主责任险应享受税收优惠频繁发生的矿难使雇主责任险成为业界关注的一个保险产品,许多地方开始在高危行业推广强制雇主责任保险。一旦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保险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中国再保险公司董事长戴凤举委员在《关于推广高危行业强制雇主责任保险的提案》中建议:“财税部门为强制雇主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提供适当的政策优惠。例如,对经营强制雇主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适当减免营业税;允许高危行业企业在税前列支强制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等相关费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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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保险业税收优惠政策

保险营销人员:展业成本不征个税
李女士是南京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名保险营销员,主要负责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并提供相关服务,并相应收取一定的佣金。虽然从业时间不长,但她立志要用自己的所学所知为每一位客户提供安全保障,防范不可预测的风险。正是这份责任心和踏踏实实的工作,李女士连续多次被公司评为“优秀工作人员”。今年以来,李女士的业务总量达到400多万,为公司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她因此获得了一笔丰厚的佣金收入。在欣喜的同时,李女士也意识到,这笔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李女士就此咨询了税务部门工作人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的规定,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因此,对于李女士取得的佣金收入,减去规定比例的展业成本及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余额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人员将政策规定和计算过程告知李女士后,她高兴地说:“太好了,展业成本不征个税,保险营销员可以减负40%,实实在在地降低了我们的税收负担。”
补充养老保险:递延缴纳个税优惠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在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和本企业经济状况建立的,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进行重要补充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对年金计算个人所得税作出新的规定。有不少企业向税务部门咨询年金新政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问题。
税务部门指出,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交付的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根据上述规定,年金超过规定数额仍需当期纳税。在此可关注两个“比较”:
第一、比较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与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如果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则不计缴个税;超过4%部分,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税。个人缴费工资的基数是指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这里需要提醒:企业员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如果不超过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即为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如果超过了,则超过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第二、比较年金企业缴费部分与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如果企业缴费部分,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部分,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部分特殊行业:保险收入免征营业税
某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对当年新进的财务人员进行税收和财务知识岗前培训,特别邀请辖区地税局法规科的同志去公司做一次减免税政策的辅导。
法规科的小王将涉及保险企业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理和分类:一是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农牧保险免征营业税。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物提供保险的业务。二是保险企业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三是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四是保险企业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除此之外,保险合同具有书面性的特点,根据现行税收政策,为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订立的保险合同,以及人寿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暂不贴花。
保险公司的财务人员们一边聆听法规科小王同志的详细介绍,一边认真做详细的笔记,并表示将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减免税收入与其他收入分开核算,并按时准备好资料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特殊投保费用:准予所得税前扣除
某物流公司的会计小秦最近前往税务局请教税务人员:公司刚购买了20辆运输车辆,并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为车辆办理了各种保险,不知道这些保险费用是否能在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管理所的张所长热情接待了小秦,帮他列了一张可以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的保险费用表:其中不仅有财产保险、运输保险,还有企业为雇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企业为特殊职工缴纳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用,均可以税前据实扣除。此外,企业为职工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的,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小秦很高兴地说:“20辆运输车辆的保险费用还真不是一笔小数目,可以税前扣除相当于为企业节约了资金,减轻了税负,这样的优惠政策越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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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商业健康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地区明确
近日,财政部税政司网站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就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试点地区、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规范及若干管理问题、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征管问题、个人所得税政策征管协作问题作出明确。
通知明确,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试点地区为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以及河北省石家庄市、山西省太原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芜湖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郑州市(含巩义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株洲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曲靖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陕西省宝鸡市、甘肃省兰州市、青海省西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不含所辖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商业健康险个税政策试点年2400元标准,下面是华当教育网收集到的通知全文:
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5〕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各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有关要求,现将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试点地区问题
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试点地区为:
(一)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
(二)河北省石家庄市、山西省太原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芜湖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郑州市(含巩义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株洲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曲靖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陕西省宝鸡市、甘肃省兰州市、青海省西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不含所辖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二、关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规范及若干管理问题
财税〔2015〕56号文件所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附件)开发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
(一)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二)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三)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
(四)同一款健康保险产品,可依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下限由保监会规定。
(五)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根据目标人群已有保障项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共有三类,分别适用于:1.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2.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3.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按《保险法》规定程序上报保监会审批。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征管问题
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具体规定如下:
(一)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征管协作问题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涉及环节和部门多,试点地区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财政、税务部门要做好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解释,优化纳税服务。
(二)保险公司在销售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时,要为购买健康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载明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作为个人税前扣除的凭据。保险公司要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保持实时对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三)扣缴单位应按照本通知及税务机关有关要求,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认真落实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政策。
(四)保险公司或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个人购买健康保险的相关信息,配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前扣除的真实性进行比对分析,防止部分纳税人滥用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税款流失。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执行。凡购买符合条件健康保险产品的纳税人,应按本通知规定程序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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