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能保险的死亡费率是自然费率(死亡率越高,保费越高),是在保单账户价值里扣的,跟初始费用没有关系。具体的死亡风险保险费你可以去他们的官网看看,没有的话就得打客服问问了,一般的部门不会有这个表。
B.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中的期交保险费是否是指每年应交的保险费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中的期交保险费是否是指每年应交的保险费
对的.
万能险,包括所有保险公司的万能险,其交纳费用分为期交和追交两部分,追交部分就有一定比例奖励,都是终身交费,没有交3年,10年之说。
最低保证年利率只是一种参考数据,一切以实际盈利为准,重疾是附加在主险后面的。
多说说万能险,万能险在各个媒体都炒得沸沸扬扬的,万能险真的万能吗?真的跟说的一样吗?是不是说保险交费灵活,交过三,5年就可以,对于保险,没有这么一说,为什么?换句话讲,如果交费灵活,那就不属于保险,而应该叫存钱,到银行存活期,想存就存,想不存就不存,想存三年就存三年,想存五年就存五年,这才叫灵活。相信你也知道,现在社会上没有免费的午餐。
还听说领取自由,举个例子:你到银行存五年定期,当然你有权利提前支取,这才叫领取的自由性,只是你的利息只能按照活期利率进行计算,这就是本人承担的损失。保险的领取,跟银行完全的不同。
万能险,如果说你有很多钱,可以考虑考虑;如果不是,建议一定要谨慎,否则最后你会说“保险是骗人的”之说。
在这里,我知道在这个行业,大家有公认的三句话,是这么说的“品牌在人寿”“平安的人才”“新华的产品”
关于投保原则需要注意的是:
(一)买保险先买医疗健康,有健康就能保证客户拥有一切
(二)买保险轻言语重合同,人寿保险一般都是终生合同,买好了就能成为终生幸福,否则影响很大。
(三)保险产品需要具备保值增值的功能,现在的生活水平日增月高,必须能够抑制通货膨胀。
其实还有许多需要注意的地方,一定注意每一个细节,以上所述希望能够对你有帮助。
C. 为什么采购合同中的保险条款要求供应商为货物上保险(受益人还是供应商)
可以有效避免发生意外保险事故后,供应商以种种理由拒绝赔偿或无能力赔偿,有效降低合同采购方的风险。
D. 风险保险费率有国家规定吗
有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如实告知。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E. 保险合同中的保费期间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不可以更换保险险种。
保险合同变更指保险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变更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和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等。
几种常见的保单变更事项:
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变更。若您的地址有变,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投保后,保户也可能对某些附加险的需求发生变化。取消附险可随时申请,但增加附险却有时间、身体状况、职业等方面的限制条件,因而应向保险公司了解相关条款和投保规则。
复效时仍以投保时的费率计算保费,与重新投保相比,不会因年龄增长而增加保费。办理变更手续可拨打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电话,也可直接到客户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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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保险合同有哪些分类
保险合同的分类:
1.根据保险合同的标的不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标的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故而以有形的物质财产为合同标的的是有形财产保险合同,如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等;以无形的财产为合同标的的是无形财产保险合同,如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等。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由于人身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危险不同,又可以具体分为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
2.根据保险合同订立时是否确定保险价值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只载明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而未载明其保险价值的合同。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仅载明保险金额,并依此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至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则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财产保险多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一般而言,财产损失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因此,不定值保险合同通常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判定损失额的依据。
3.根据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行为性质不同可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并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进行核定后支付保险金的合同。大多数的财产保险合同都是补偿性保险合同,尤其是不定值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定的保险金额,待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负有支付全部保险金义务的合同。该类保险合同多为人身保险所采用。
4.按保险责任范围不同可分为特定风险合同和综合风险合同
特定风险保险合同:是指承保一种或某几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该合同通常是以列举的方式进行,如地震险或战争险。
综合风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危险造成的损害负承保责任的合同。该合同订立的特点是以列举“责任免除”的形式约定保险合同适用的险情。
5.根据保险合同保障标的的不同可分为特定式合同、总括式合同、流动式合同和预约合同
特定式合同:是指保险人只对事先商定的具体保险标的进行承保的保险合同。
总括式合同:是指只规定保险人可以承保某种类别的保险标的,而对该类别保险标的不再分类的保险合同。
流动式合同:是指一种适合财产变化比较频繁的保险合同。
预约合同:又称开口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预先约定保险责任范围的长期性协议。险人自动承保。
6.根据订立合同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就保险标的约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的分出人与分入人就保险责任的分担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G.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被保险人未履行风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时,保险人享有的权力是
如果没有出险,保险人有权加收保费或解除保险合同;如果已经出险,则按照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被保险人在风险增加之后的状况属于拒保情形,那么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终止。
2.如果被保险人在风险增加之后的状况依然在保障范围内,保险公司会给付保险金,并从中按照原交保费与应交保费的差额扣除相应的保费。详情可咨询保险公司。
H. 怎么理解风险,保险,合同保险规则的关系
保险是典型的射幸合同,也就是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处于静态,只有规定的事项发生时,合同约定的特定义务才对当事人具有约束作用。意义在于将社会中各种风险损失平均化。保险公司作为合同的一方:主要享有收取规定保险费用的权利,负有在约定保险事项发生时按合同约定向保险受益人支付赔偿金的义务。作为投保人,对应享有权利义务,不再重复。
I. 保险合同里面的风险保障费是指什么费用
保险人承保的风险
承保的风险从形式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保险单上列举的风险;另一类是以附加条款的形式加保的风险,包括附加险与特别附加险,这部分风险须经双方特别约定,在增加保险费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