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工作会议,分析研究2018年第一季度保险业偿付能力和风险状况,并对下一阶段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和风险防控工作做出安排部署。
当前保险业风险总体可控,但风险形势依然复杂严峻。银保监会将对公司治理存在问题的公司采取必要措施,督促公司及时进行整改。对流动性风险较大的公司继续加强跟踪监测,督促公司切实抓好风险防控工作。
B. 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目的不包括
(一)保险立法滞后和执法不严并存
我国的保险立法尚处于初级阶段,《保险法》颁布于1995年,是在我国保险市场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制定的,虽然针对我国加入WTO的具体情况,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2年对保险法做了一次修订,但修订的幅度不大。目前,保险法的一些法律条款已不能适应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状况,在许多方面、许多环节上都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或实施细则。不少现有的法规在日常监管中又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例如保险法中有关资本金和自留保费的比例的规定,保险代理人应当持证上岗的规定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保险经营中假保费、假赔案、假数据、假报表屡禁不止。
(二)保险监管尚未从以合规性监管为核心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过渡
保险经营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其高度负债性,保险人实际上是保单持有人资产的管理者,其资产的绝大部分是准备未来赔偿或给付的负债,这就对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从保险监管的角度看,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是保险监管的重要目的,而要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最根本的就是要保证保险公司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保证被保险事故发生时能获得及时的保险赔偿或给付。偿付能力监管紧紧抓住了风险管理的最根本防线,使得监管者能够更好地在监管与维持市场竞争之间保持平衡。但由于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的不规范竞争,对保险监管部门的精力牵制过多,以及保险监管部门受自身人力、监管技术、监管手段限制等原因,使现阶段保险监管的主要精力仍然集中在合规性监管方面,仍没有转移到“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模式上来。
(三)保险市场准入的门槛高,对保险经营实行分业严格监管
在开业资本方面,《保险法规定》内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2亿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该项规定不仅大大超过了发达国家的相关要求(如日本国内保险公司为3000万日元,美国寿险股份有限公司为300万美元),也远远超出了我国对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开业资本1000万人民币的要求。在保险公司经营的组织形式问题上,我国只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而世界上除了这两种组织形式之外,还包括相互保险公司、合作保险公司、互助保险组织及个人保险。
在经营范围上,保险人不能兼业经营,即不能同时经营财险和寿险业务,更不能从事与银行、证券相交叉的混业经营。在保险资金的运用方面有较多的限制,《保险法》只允许保险资金运用于银行存款、金融债券和国债。虽然现在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有所放松,但我国的投资市场不活跃,效果不明显。由于三大金融监管当局沟通不够,目前金融机构业务创新、业务交叉产生矛盾,如券商货币市场融资、股票抵押贷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保险资金入市操作等,使得金融监管效率下降。
(四)保险自律组织的作用没得到足够重视。
保险行业自律的目的在于使同行业的经营有章可循,加强行业内部的协作关系,防止保险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它是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重要补充手段。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保险行业协会自律体系,但各地行业公会的建立以及其作用的发挥还严重滞后,这就造成了我国现行监管体系及其监管实施机制缺陷,致使保险行政监管部门把很多微观层次的问题由宏观来管,这就导致一些重大问题如风险防范、偿付能力及资产负债比率监控、建立保险风险的预警、评价、监控系统却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提上重要的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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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保监会提出哪些风险防控措施
4月2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公告称,其已于近日对各保险公司印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全行业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工作,强化各保险公司在风险防控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和一线责任,切实加强保险业风险防范的前瞻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
九是声誉风险防控。要求保险公司加强舆情监测,切实增强舆情应对能力,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十是保险公司要健全风险防控工作机制,从组织领导、责任分工、信息报告、责任追究等方面,加强风险防控工作。
《通知》强调,保险公司要深刻认识当前加强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承担起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和一线责任,把风险防控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保险公司要形成“一把手”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风险防控工作格局,确保防控工作取得实效。对于出现的苗头性、突发性、趋势性风险,要及时向公司股东、董事会以及监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掩盖风险。保险公司对违法经营造成损失和风险的人员,要严格追责,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不护短遮丑。
下一步,保监会将加强跟踪督导,确保《通知》中各项风险防控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对在风险防控工作中失责失当、出现重大风险的公司,保监会将追究公司“一把手”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有案必查;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依法严肃处理。
D. 对保险业监管的目的是什么
另外对于保证保险来说,保险公司还需重点落实保证义务履行、信用风险管控的主体责任,发挥保证保险产品在社会信用管理中的增信保障作用。
保证保险产品的“审批改备案”,在强化监管的同时也将有力促进创新。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此次改革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更启示其抓住监管导向,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水平,面向市场深耕细作。
E. 简述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规则
简述下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规则:
1、全面管理与重点监控相统一的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覆盖所有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能够对风险进行持续监控、定期评估和准确预警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同时要根据公司实际有针对性地实施重点风险监控,及时发现、防范和化解对公司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风险。
2、独立集中与分工协作相统一的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全面评估和集中管理风险的机制,保证风险管理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同时要强化业务单位的风险管理主体职责,在保证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与业务单位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基础上,使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平行推进,实现对风险的过程控制。
3、充分有效与成本控制相统一的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自身经营目标、业务规模、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
同时要合理权衡风险管理成本与效益的关系,合理配置风险管理资源,实现适当成本下的有效风险管理。
(5)对保险业风险监控扩展阅读
保险公司可以设立由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综合协调机构,由总经理或者总经理指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负责,风险管理协调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1、研究制定与保险公司发展战略、整体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
2、研究制定重大事件、重大决策和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评估报告以及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
3、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管理层提交年度风险评估报告。
4、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单位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5、合理确定各类风险限额,组织协调风险管理日常工作,协助各业务部门在风险限额内开展业务,监控风险限额的遵守情况。
F. 保险行业怎么做舆情监测
保险行业每天在各个平台、报纸等媒介上都有海量的消息发布,当靠人工去收集分析很困难,而且也不够全面详细。你可以使用慧科讯业的舆情监测系统,资讯全面,预警速度快,信息准确度也很高。
G. 我国是如何对保险行业的监管
(一)拟订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订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订业内规章。
(二)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
(三)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订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
(四)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
(五)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管保险保证金;根据法律和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政策,制订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
(六)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七)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
(八)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九)制订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
(十)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系统党的建设、纪检和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H. 为什么要对保险业实行监管
另外对于保证保险来说,保险公司还需重点落实保证义务履行、信用风险管控的主体责任,发挥保证保险产品在社会信用管理中的增信保障作用。
保证保险产品的“审批改备案”,在强化监管的同时也将有力促进创新。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此次改革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更启示其抓住监管导向,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水平,面向市场深耕细作。
I. 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监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是中国内地负责监督管理保险市场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办公地址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
内设机构
中国保监会内设发展改革部、政策研究室、财务会计部、财产保险监管部(再保险监管部)、人身保险监管部、保险中介监管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国际部、法规部、统计信息部、派出机构管理部、人事教育部、监察局等部门。
派出机构
截至2006年3月,保监会在除西藏外的26个省(自治区)、4个直辖市、5个计划单列市共设有35个派出机构。保监会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派出机构统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某地监管局”,简称“某地保监局”。例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简称“甘肃保监局”。
主要职责
拟订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订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订业内规章。
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
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订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
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
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管保险保证金;根据法律和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
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
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制定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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