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业务
一 经纪业务强势崛起
1.中投证券的经纪业务在2005年11月份正式投入运营。
2.2006年是经纪业务的规范年,中投证券构建起“大客服、大营销”、“集中管理、集中监控”的新型经纪业务模式,建立了健全的制度体系和风险控制机制,保障了业务在稳健、规范的框架中运行。
3.2007年是经纪业务的发展年,中投证券紧紧抓住资本市场繁荣的有利契机,大力开拓市场,优化客户服务,提升业务运营的规范化水平,市场竞争力、盈利能力和品牌形象得到了大幅度提升。
4.市场份额由公司成立之初的1.39%起步,2006年达到1.86%,2007年上升到2.75%,最高单日市场份额达到了4.43%,增长速度名列各券商之首。
5.行业排名迅速提升,由公司成立之初的第十八位,上升到2006年的第十三位,2007年跻身前十大券商之列,其中7月份单月排名升到第八位。
二 多渠道、多产品、多层次,营销服务网络日趋成熟
1.分布于全国主要中心城市的74家营业部和24家服务部,12家营销中心,实行标准化的营销和服务,配备了先进、高效的信息通讯设备,建立了优雅、整洁的交易环境,结成了一个覆盖面广泛的营销服务网络,客户可在其中任一家营业部得到通买通卖、通存通兑的“一站式”服务。
2.作为首家全面实现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和双币种银行存管的券商,中投证券已与建行、农行、工行、中行、招行、交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上海银行、广发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等多家银行建立起银证合作关系,3000多名派驻银行网点的客户经理将为客户提供便捷、周到的贴身服务。
3.改版后的中投证券网站将提供更为全面、更为及时、更为权威的财经资讯,强大的技术支持使得网上交易更为稳定、快捷、安全,大客户专用交易通道使客户在瞬息万变的市场中抢占先机。
4.交易品种涵盖A股、B股、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国债、企业债、权证以及其它有价证券,投资者可任意选择热键自助、电话自助、远程自助、网上自助等多种委托方式。
5.中投证券具有代办股份转让资格,可以满足客户投资三板市场的需求。
三 专业化、差异性、集中式,客户服务平台日臻完善
1.分析师团队精心打造的《中投金理财》系列咨询产品,紧紧把握市场运行脉络,以其客观务实、专业前瞻的特色受到了投资者的广泛好评,树立起中投证券的咨询服务品牌。
2.分析师团队通过RTX广播系统为现场客户提供实时的市场评论,使咨询服务更接近实战,更具备操作性。
3.分析师团队通过中投证券网站的专家在线栏目为非现场客户提供一对一的疑问解答,投资者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到贴身理财服务的便利和快捷。
4.分析师团队定期为全国营业网点的客户举行大型现场投资报告会,并针对大客户的特殊需求专门提供咨询服务套餐。
5.总公司设立客户呼叫中心,通过4006008008的全国统一电话和短信平台随时为客户的证券交易、投资提供帮助或指导。
6.在客户细分的基础上,推出客户品牌账户、大客户交易服务产品等创新品种,使不同层次的客户得到差异而又完善的服务。
7.建立了高端客户营销服务平台,可以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从经纪、投行、研究到资产管理的一揽子专业服务,通过建立战略联盟等多种形式提升客户价值和回报。
8.研究所与经纪业务联系紧密,资深研究员涵盖宏观、行业、公司及基金、固定收益类产品的调研、策略报告,将通过多种渠道第一时间送到客户手中,使客户及时获得有价值、有分量的信息。
四 经纪业务优势逐步显现
1.首家开始并全面实现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存管合作银行最多。
2.首家推行保证金双币种存管。
3.首家与建行合作推出银证名片--中投龙卡。
4.首家通过新一代集中交易系统成果鉴定,并获得了“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的高度评价。 金中投证券账户
金中投证券账户中投证券专业的分析师团队为客户提供的专业证券账户服务。分为“金中投金卡账户”、“金中投白金卡账户”、“金中投钻石卡账户”。客户可根据自身需求申请不同等级的证券账户服务。
金卡
客户将享受到专业网上交易委托软件、即时行情、电话、手机、营业网点柜台等各类交易通道和帐户查询、基础证券资讯信息服务及专家在线等专家服务。证券交易品种包括A、B股、基金、权证、三板、债券等所有上市交易品种。
1、交易通道服务
2、即时行情服务
3、账户服务
4、广播股评服务
5、定制服务
6、营业部特色服务
7、卡类附加服务
白金卡
享有金卡所有服务的同时还享受营业部专家一对一的优质投资咨询服务,享受由中投证券研究所及中投证券市场部分析师团队以网络平台、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电话咨询方式提供的专业投资咨询服务,强大分析团队提供的晨会报告、行业研究、公司研究等专业研究服务及中投特色的投资资讯服务。
1、金卡服务
2、专家一对一服务
3、研究资讯服务
4、帐户服务
5、专家在线优先服务
6、会议服务
7、、定制服务
8、广播视频服务
9、专家优先服务
10、营业部特色服务
11、卡类附加服务
钻石卡
享有金卡、白金卡所有服务的基础上,享受专为钻石级客户量身开发的功能强大、个性化的专属的“卓越版”交易软件,中投证券专业的分析师团队提供的专业投资指导、投资管理及专家一对一综合服务。
1、金卡所有服务
2、白金卡所有服务
3、“卓越版”交易软件
4、大客户专用席位
5、双重投资指导
6、权威资讯服务
7、特定投资服务
8、会议服务
9、营业部特色服务
10、卡类附加服务
证券经纪业务
公司经纪业务围绕“以市场开拓为核心、客户服务为重点、规范运营为保障”的经营方针,通过积极推进银证渠道合作、注重核心客户开发、搭建专业化客户服务平台、改善经营环境、完善业务管理、推动业务创新、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等一系列措施,使主要业务指标屡创新高,不仅创出公司成立以来的最好成绩,而且超出了同期许多创新类券商的增长水平。经纪业务的市场份额、盈利能力和品牌形象得到了大幅提升,增长速度位列全国各券商之首。
2007年,公司经纪业务(股票+基金+权证)交易总金额为30,091亿元,市场份额2.75%,最高单日达到4.43%,单月最高达3.51%,增长幅度名列券商第一。行业排名首次进入行业前十位,比06年上升了4个位次。营业网点部均股票基金权证交易额排名为29位,较2006年的63名上升了34位。托管客户资产规模不断攀升,现金和流通股资产1911亿元,非流通股市值2164亿元,资产总规模已达4075亿元。
企业融资业务
投资银行业务
2007年我公司投资银行业务蓬勃发展,作为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圆满完成了荣信股份IPO项目和恒丰纸业、招商地产定向增发项目。成功实施了中国建设银行首发A股财务顾问项目,并积极参与了多家企业融资项目,公司高素质、有竞争力的投资银行团队已初具规模,高水平、有创新能力的投资银行品牌已基本确立。
固定收益业务
2007年,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继续保持稳步发展态势,全年共完成了3家债券主承销、8家债券副主承销、1家财务顾问、9家债券分销工作,累计承销额60多亿元。其中由公司担任联合主承销的2007年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发行额度为450亿元,创单只企业债的发行规模新记录。
结构融资业务
作为公司的创新业务之一,结构融资业务以资产证券化、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以及其他结构融资产品为主导,借助金融市场各类工具,设计投资和融资产品,为投资者和融资者搭建桥梁。2007年,结构融资部与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各类基金和机构投资者建立广泛的业务合作,针对客户不同需求,设计灵活多样的结构融资产品,先后为8家企业成功实施了结构融资服务,积累了丰富的业务经验。
风险控制机制
目前,公司已基本完成公司合规管理制度体系的建设,形成了以制度审核、制度执行、事前/事中监控、风险处置、风险报告为核心的合规管理工作链条。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完善公司责任体系建设,强化问责机制。
2007年,公司在首次券商分类评审中获得A类A级。将合规管理职能从风险管理中分离出来,重点开展了对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管理,编制《公司净资本占用情况表》,实行全方位风险管理。
资产管理业务
公司首只信托理财产品“金葵花—中投策略理财计划”12月成功发行,募集资金规模4.14亿元;首只集合理财产品--中投汇盈-核心优选资产管理计划,12月已经通过证监会组织的专家评审。定向理财业务全面展开,最高资产管理规模达到46亿元,截至2007年12月31日,实际保有定向资产管理规模为3.63亿元,实现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收入2,283万元。同时,公司积极拓展业务渠道,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开发理财产品。
证券投资业务
在坚持价值投资、强调合规管理的基础上,公司证券投资业务依托较为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及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公正有效的内部激励机制,积极灵活的投资策略,多元化的投资范围,抓住市场机遇,取得了良好的投资收益。截至2007年底,证券投资业务按公允价值计算收益为17.46亿元(其中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9.55亿元),投资收益率为288.6%。按新的会计准则2007年实现收益为8.36亿元,投资收益率为138%。投资收益率远高于同期基金收益率,同时也远远跑赢了大盘。
金融衍生品业务
金融衍生品业务把握住了权证创设机会,取得良好业绩。全年共创设国电认购权证2,300万份,占比15%,券商排名第一,创设招商认沽权证14,400万份,南航认沽权证31,700万份。取得了上交所一级权证交易商资格和南航JPT1做市商资格。目前备兑权证产品设计、股指期货套利、黄金期现套利、场外衍生产品的开发和交易等已经做了积极准备,并引进了一批高端人才,为业务的后续发展打下坚实的人力基础。
研究咨询工作
2007年公司组建专业销售团队,强化研究服务,突出基金等高端机构客户服务,新增签约基金16家,佣金分盘收入超过2000万元。在07年度“ 《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评选中,共一个领域上榜、三个领域入围,团体总分列第十二名;“CCTV/中国证券报/今日投资中国最佳分析师”评选中,两个领域上榜;“ 《证券市场周刊》最佳卖方分析师评选”中,两个领域上榜,报告质量不断提高,品牌效应逐步显现。
信息技术支持
公司新一代集中交易系统获得了中国证监会首届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及深圳市2007年度金融创新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多银行存管系统获得中国证监会首届科学技术专项奖最佳创新奖。同时,相继建成预约开户系统、营销系统、短信平台、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报表系统、公司网站系统一期工程、权证一级交易商做市系统、QFII系统、运维监控系统、反洗钱系统、防病毒系统等现代化的信息技术系统。
㈡ 基金公司的风险管理
可从如下四方面入手:
1、风险管理指标体系建设,客观统一评价风险程度
2、流程、制度建设,做好风险管控
3、风险分类,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战略管理风险等。
4、风险计量,通过模型量化风险。关于风险量化,目前银行走在最前面,最著名的就是新资本协议,有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㈢ 基金公司如何控制投资风险
首先,基金管理公司设有风险控制委员会等风控机构,负责整体上控制基金运作的风险。其次,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主要包括:严格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进行投资,不得从事规定禁止基金投资的业务;坚持独立原则,基金公司的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互相独立,分账管理;前台后台部门独立运作等等。再者,基金公司内部有着监察稽核控制,可以对公司内部管理及投资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示或者提出改进意见。基金公司内部还设有督察长一职,督察长的职责可以覆盖基金以及基金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
举例来说,在某只股票型基金的运作中,如果单个股票的持仓比例接近了相关法规的上限,哪怕该个股涨幅再高,对基金净值的贡献再大,基金公司内部的风控部门也会不断地直接提醒基金经理,直到风险的“警戒”解除;在股市上涨期间,如果某只纯债券型基金以超过20%的基金资产去买入股票,风控部门同样会提醒相关投资人员,直至投资比例回到合同约定范围内。
对于个人来说,投资的风险控制主要依赖个人的纪律意识,不可能像机构投资者那样有一个专业的部门来监督投资中的一举一动。但是,给自己的投资设置一个“警戒线”也是可以做到的。譬如,个人投资者如果认为承受风险能力不高,只适合以一部分的资产投资风险较高的股票型基金或者直接买股票,就不必在上涨时为自己错过赚钱行情而郁闷,遵守自己的投资纪律就是最好的风险控制方法。
㈣ 如何处理行政监管与企业并存之间的风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和化解证券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第三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协调配合与快速反应机制。第四条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第五条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应当保障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第二章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证券公司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可以派出风险监控现场工作组对证券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对证券公司划拨资金、处置资产、调配人员、使用印章、订立以及履行合同等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控,并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情况。第七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证券公司停止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进行整顿。停业整顿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证券经纪业务被责令停业整顿的,证券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将其证券经纪业务委托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证券公司管理,或者将客户转移到其他证券公司。证券公司逾期未按照要求委托证券经纪业务或者未转移客户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客户转移到其他证券公司。第八条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进行托管;情节严重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进行接管:(一)治理混乱,管理失控;(二)挪用客户资产并且不能自行弥补;(三)在证券交易结算中多次发生交收违约或者交收违约数额较大;(四)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发生重大财务危机;(五)其他可能影响证券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形。第九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对证券公司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进行托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选择证券公司等专业机构成立托管组,行使被托管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的经营管理权。托管组自托管之日起履行下列职责:(一)保障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正常合规运行,必要时依照规定垫付营运资金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二)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托管期间客户资产的安全;(三)核查证券公司存在的风险,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业务运行中出现的紧急情况,并提出解决方案;(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托管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满12个月,确需继续托管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托管期限,但延长托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第十条被托管证券公司应当承担托管费用和托管期间的营运费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托管费用和托管期间的营运费用进行审核。托管组不承担被托管证券公司的亏损。第十一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对证券公司进行接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业人员成立接管组,行使被接管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接管组负责人行使被接管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被接管证券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副经理停止履行职责。接管组自接管之日起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证券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决定证券公司的管理事务;(三)保障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正常合规运行,完善内控制度;(四)清查证券公司财产,依法保全、追收资产;(五)控制证券公司风险,提出风险化解方案;(六)核查证券公司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接管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满12个月,确需继续接管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延长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但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进行行政重组:(一)财务信息真实、完整;(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方面予以支持;(三)整改措施具体,有可行的重组计划。被停业整顿、托管、接管的证券公司,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进行行政重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重组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三条证券公司进行行政重组,可以采取注资、股权重组、债务重组、资产重组、合并或者其他方式。行政重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满12个月,行政重组未完成的,证券公司可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延长行政重组期限,但延长行政重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行政重组进行协调和指导。第十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做出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的处置决定,应当予以公告,并将公告张贴于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营业场所。处置决定包括被处置证券公司的名称、处置措施、事由以及范围等有关事项。处置决定的公告日期为处置日,处置决定自公告之时生效。第十五条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的,其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处置决定而变化。第十六条证券公司经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组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正常经营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恢复正常经营。第十七条证券公司经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组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正常经营条件,但能够清偿到期债务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撤销其证券业务许可。第十八条被撤销证券业务许可的证券公司应当停止经营证券业务,按照客户自愿的原则将客户安置到其他证券公司,安置过程中相关各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客户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被撤销证券业务许可的证券公司有未安置客户等情形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比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成立行政清理组,清理账户、安置客户、转让证券类资产。第三章撤销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同时有下列情形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撤销该证券公司:(一)违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存在巨大经营风险;(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第二十条证券公司经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组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正常经营条件,并且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撤销该证券公司。第二十一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撤销证券公司,应当做出撤销决定,并按照规定程序选择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成立行政清理组,对该证券公司进行行政清理。撤销决定应当予以公告,撤销决定的公告日期为处置日,撤销决定自公告之时生效。本条例施行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已经对证券公司进行行政清理的,行政清理的公告日期为处置日。第二十二条行政清理期间,行政清理组负责人行使被撤销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行政清理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管理证券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清理账户,核实资产负债有关情况,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债权进行登记;(三)协助甄别确认、收购符合国家规定的债权;(四)协助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弥补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五)按照客户自愿的原则安置客户;(六)转让证券类资产;(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前款所称证券类资产,是指证券公司为维持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所必需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交易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交易席位等资产。第二十三条被撤销证券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副经理停止履行职责。行政清理期间,被撤销证券公司的股东不得自行组织清算,不得参与行政清理工作。第二十四条行政清理期间,被撤销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程序选择证券公司等专业机构进行托管。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其资产、人员、财务或者业务与被撤销证券公司混合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纳入行政清理范围。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其被撤销而变化。自证券公司被撤销之日起,证券公司的债务停止计算利息。第二十七条行政清理组清理被撤销证券公司账户的结果,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行政清理组根据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账户清理结果,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弥补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的资金。第二十八条行政清理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债权人需要登记的相关事项予以公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行政清理组申报债权,行政清理组按照规定登记。无正当理由逾期申报的,不予登记。已登记债权经甄别确认符合国家收购规定的,行政清理组应当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收购资金并协助收购;经甄别确认不符合国家收购规定的,行政清理组应当告知申报的债权人。第二十九条行政清理组应当在具备证券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中,采用招标、公开询价等公开方式转让证券类资产。证券类资产转让方案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三十条行政清理组不得转让证券类资产以外的资产,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易贬损并可能遭受损失的资产或者确为保护客户和债权人利益的其他情形除外。第三十一条行政清理组不得对债务进行个别清偿,但为保护客户和债权人利益的下列情形除外:(一)因行政清理组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为维持业务正常进行而应当支付的职工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等正常支出;(三)行政清理组履行职责所产生的其他费用。第三十二条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行政清理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处置前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证券类资产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变现处置,变现后的资金应当予以冻结。第三十三条行政清理费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从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中随时清偿。前款所称行政清理费用,是指行政清理组管理、转让证券公司财产所需的费用,行政清理组履行职务和聘用专业机构的费用等。第三十四条行政清理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满12个月,行政清理未完成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行政清理期限,但延长行政清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第三十五条行政清理期间,被处置证券公司免缴行政性收费和增值税、营业税等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第三十六条证券公司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关闭,需要进行行政清理的,比照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破产清算和重整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被依法撤销、关闭时,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清理工作完成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行政清理组依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撤销、关闭证券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第三十八条证券公司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证券公司进行重整。证券公司或者其债权人依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证券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或者重整的申请,但应当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三十九条对不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证券公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批准破产清算前撤销其证券业务许可。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停止经营证券业务,安置客户。对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证券公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该证券公司或者其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不予批准,并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撤销该证券公司,进行行政清理。第四十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证券公司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推荐管理人人选。第四十一条证券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行政清理时已登记的不符合国家收购规定的债权,管理人可以直接予以登记。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证券公司重整的,证券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同时向债权人会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人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第四十三条自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10日内,证券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重整计划涉及《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相关事项的,证券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同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批准相关事项的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第四十四条债权人会议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涉及《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相关事项的,证券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同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批准相关事项的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第四十五条经批准的重整计划由证券公司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监督报告。第四十六条重整计划的相关事项未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者重整计划未获人民法院批准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证券公司破产。第四十七条重整程序终止,人民法院宣告证券公司破产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做出撤销决定,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组织破产清算。涉及税收事项,依照《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对证券公司进行行政清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比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成立行政清理组,负责清理账户,协助甄别确认、收购符合国家规定的债权,协助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弥补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转让证券类资产等。第五章监督协调第四十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制订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二)派驻风险处置现场工作组,对被处置证券公司、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管理人以及参与风险处置的其他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三)协调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保障被处置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四)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稽查并予以处罚;(五)及时向公安机关等通报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六)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证券公司风险状况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四十九条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组织依法查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风险处置现场工作组、行政清理组和管理人需要从公安机关扣押资料中查询、复制与其工作有关资料的,公安机关应当支持和配合。证券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冻结的涉案资产移送给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并留存必需的相关证据材料。第五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对证券公司进行处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中止以该证券公司以及其分支机构为被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证券公司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其资产、人员、财务或者业务与被处置证券公司混合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中止以该关联公司为被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采取前两款规定措施期间,除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对被处置证券公司债务进行个别清偿。第五十一条被处置证券公司或者其关联客户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或者证券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可能对债务进行个别清偿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相关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资金和证券转出。第五十二条被处置证券公司以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制订维护社会稳定的预案,排查、预防和化解不稳定因素,维护被处置证券公司正常的营业秩序。被处置证券公司以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单位的人员成立个人债权甄别确认小组,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登记的个人债权进行甄别确认。第五十三条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购债权、弥补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第五十四条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债权人以及与被处置证券公司有关的机构和人员,应当配合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第五十五条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其使用和管理的证券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以及其他物品,按照要求向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或者管理人移交,并配合风险处置现场工作组、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的调查工作。第五十六条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以及被责令停业整顿、托管和行政重组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工作情况。第五十七条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以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股东以及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以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经调查核实,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以及其工作人员改正或者对其予以更换。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或者人员,禁止参与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一)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侦查、起诉;(二)涉嫌严重违法正在被行政管理部门立案稽查或者曾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未逾3年;(三)仍处于证券市场禁入期;(四)内部控制薄弱、存在重大风险隐患;(五)与被处置证券公司处置事项有利害关系;(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不宜参与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的其他情形。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该证券公司被处置负有主要责任的,暂停其任职资格1至3年;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并可以按照规定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第六十条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其年收入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停其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处以其年收入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按照规定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一)拒绝配合现场工作组、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依法履行职责;(二)拒绝向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移交财产、印章或者账簿、文书等资料;(三)隐匿、销毁、伪造有关资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四)隐匿财产,擅自转移、转让财产;(五)妨碍证券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和业务运行,诱发不稳定因素;(六)妨碍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一条证券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解散申请,并附解散理由和转让证券类资产、了结证券业务、安置客户等方案,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依法解散并清算,清算过程接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第六十二条期货公司风险处置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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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好像是没有交错考的吧,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所有的试题来自一个试题库,每次考试都是随机抽的。
㈥ 求2010年12月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基础知识和证券交易重点
留qq或者邮件,我发给你。我正在准本10月的考试,资料都是我自用的。
㈦ 广发基金的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理念
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主要措施,也是衡量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
董事会合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重大决策的合规性进行评估。
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公司运营风险进行评估并实施风险管理。
督察长:对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
监察稽核部:定期及不定期检查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
基金绩效评估与风险控制岗:控制基金投资的市场风险。
投资管理风险控制
投资管理风险的控制深入投资管理的每个环节和每一个参与者,投资的过程同时也是风险管理的过程。
投资管理风险的控制措施
制度管理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
集中交易程度
基金绩效评估考核制度
股票库制度
流程管理
严谨的投资决策流程
严格的投资限制
明确的投资授权
完善的投资交易系统风险控制程序
实时的投资交易过程动态监控
指标控制
实时风险监控指标
日常绩效及风险评估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