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文献综述与国内外研究状况一样吗
不一样。文献综述更强调具体的内容,是微观的。国内外相关研究状况涉及研究方法,是宏观的。
文献综述是在确定了选题后,在对选题所涉及的研究领域的文献进行广泛阅读和理解的基础上,对该研究领域的研究现状、新水平、新动态、新技术和新发现、发展前景等内容进行综合分析。
归纳整理和评论,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和研究思路而写成的一种不同于毕业论文的文体。它要求作者既要对所查阅资料的主要观点进行综合整理、陈述,还要根据自己的理解和认识,对综合整理后的文献进行比较专门的、全面的、深入的、系统的论述和相应的评价,而不仅仅是相关领域学术研究的“堆砌”。
写作要求:
1、开门见山,不绕圈子。避免大篇幅地讲述历史渊源和立题研究过程。
2、言简意赅,突出重点。不应过多叙述同行熟知的及教科书中的常识性内容,确有必要提及他人的研究成果和基本原理时,只需以参考引文的形式标出即可。在引言中提示本文的工作和观点时,意思应明确,语言应简练。
3、回顾历史要有重点,内容要紧扣文章标题,围绕标题介绍背景,用几句话概括即可;在提示所用的方法时,不要求写出方法、结果,不要展开讨论。;虽可适当引用过去的文献内容,但不要长篇罗列,不能把前言写成该研究的历史发展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文献综述
② 我本科论文《保险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可行性分析》,学校要求写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2000左右!!
2K字的,是不多的的啊。
③ 关于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内外研究概况
从政府集权管理到多元自治管理—中国社会保险组织管理模式的末来发展
【关键字】社会保险制度;组织管理模式;政府集权管理;多元自治管理,全国文秘工作者的!
【摘要】组织管理模式是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中国社会保险组织管理模式是以官设、官管、官办、官督为特色的典型政府集权管理模式,这种模式排斥了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责任主体——劳资双方的参与权,对社会保险制度自我调节、自我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中国社会保险组织管理模式应当由政府集权管理向多元合作的自治管理模式转化,成立由政府、雇主代表、劳工代表和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险自治管理委员会模式,使社会保险实现自我调节、自我发展,保证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实行这种组织管理模式还必须创造相应的条件,包括将社会保险制度的确立权交给全国人大,将社会保险的实施向官民结合的方向推进等。
中国的社会保险改革已经持续进行了将近年,但还面临着许多问题与困难在政府集权管理下,雇主与劳动者既缺少发言权也缺少参与权,社会保险责任正在走向政府化,有鉴于此,重新思考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组织管理模式,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
一、中国社会保险是官设、官管、官办、官督型政府集权管理模式中国是一个典型的集权型国家,这_传统色彩在社会保障领域得到了充分体现。在计划经济时代,中国面向城镇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是以劳动保险的名义实施的国家保险制度,它虽然由劳动者所在单位直接提供,却完全服从国家政府的政策规范与行政管理,单位没有自主权,企业的盈亏状况不影响职工的劳动保险权益,国家财政事实上充当着劳动保险制度的经济基础与物质保证,因此,提供劳动保险的虽然是单位,但实际上单位只是国家保险制度组织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
世纪年代中期以来,由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快速推进,原有的劳动保险制度因无法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而被摒弃,新的社会保险制度逐渐得到确立。与国家保险模式的劳动保险相比,中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实现了如下转变:一制度模式由原来现收现付式的国家保险制劳动保险制转变为部分积累式的社会保险制。二财政责任由原来的国家政府负责转变为政府、企业与劳动者等多方分担。三实施方式由原来的单位分割、封闭运行转变为统「的、开放型的社会化实施。上述转变表明,中国社会保险已经基本完成了制度转型的任务。然而,就社会保险的组织管理模式而言,这种转变只是将过去由国有单位分散实施变为政府机构统一实施而已,仍然具有很强的政府集权管理的色彩。具体而言,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由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或文件加以规范。迄今为止,中国的立法机关还未通过相应的社会保险立法,虽然今年已经确定将社会保险法纳入本届立法机关任期的立法规划,但近年内仍将难以上升到立法机关法律规范的层次。现行社会保险制度都是通过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职能部门或地方政府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或规章来确立的。在国家层面,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依据甚至还不是规范的行政法规,而是以国务院名义发布的改革方案与决定;规范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是国务院先后制定的失业保险条例与工伤保险条例;规范生育保险事务的只是劳动行政部门发布的试行办法。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方面,则由国务院制定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来规范。社会保险方面的财务会计制度、基金管理均由行政职能部门通过相关政策文件来规范。地方政府亦有权在中央政策框架内制定相应的政策来规范本地的社会保险事务。可见,中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依据不是由立法机关确定的,而是由政府决定的,这种状况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权威性与稳定性。
其二,社会保险事务的主管部门是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中国政府的架构与职责划分,负责全国社会保险事务管理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中央政府中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地方则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该部门制定各项社会保险政策并管理相应的社会保险事务。
其三,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由设在劳动保障系统内部的官方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局经办。如中央层次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实际上完全隶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样隶属于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官方经办、承担着各项社会保险业务。部分地区是委托地方税务机构代为征收社会保险费,更为强烈地表明了政府对社会保险具体事务的干预。
其四,监督社会保险运行的是政府行政部门。一方面,政府财政部门承担着对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日常监督之责,社会保险基金必须进入财政专户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另一方面,社会保险机构还必须接受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审计部门设置了专门的社会保障审计机构。
综上可见,中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是政策出
于行政部门、管理权在行政部门、经办权属于行政部门、监督权同样在行政部门,这种官设、官管、官办、官督型体制是典型的政府集权组织管理模式。
二、中国社会保险政府集权管理模式的缘由及其效应
中国社会保险政府集权管理模式,基本上是原有模式的延续,与改革中已经确立的财政责任多方分担机制、社会化实施机制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所选择的统账结合模式不相吻合。政府集权管理模式仍然延续的原因在于:
第一,对原有政府管理体制的路径依赖。一方面,社会保险属于公共事务,对社会保险的管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它必然要服从于中国现行行政架构。而中国自古以来就是政府集权管理甚至突出地表现为中央集权管理,虽然中国已经开始从无限责任政府向有限责任政府转化,但政府集权管理行政及社会事务并未从根本上发生改变。另一方面,现行社会保险制度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国家保险模式——劳动保险制度,从而不可避免地继承了原有体制下政府负责的传统。历史传统的惯性使现行社会保险管理对原来形成的政府集权管理模式产生了路径依赖,不可避免地打上了政府集权管理的烙印。
第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离不开强有力的行政力量来主导与推动。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对原有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责任分担机制的确立,决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政府、企业、劳动者个人责任的重新划分。不仅如此,中国还对社会保险制度的财务模式、覆盖范围、待遇水平等进行了全方位的变革。如此巨大的制度变革与制度创新,如果没有强有力的行政主导,便不可能推进。因此,中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采取政府集权管理模式,客观上也是中国社会经济变革过程和社会保险制度转型期的需要。
第三,政府依然承担着主要的财政责任。尽管中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确立了政府、企业与个人责任分担的机制,但总体而言,政府承担的责任仍然是主要的。根据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实践情况,企业或雇主承担的缴费责任全国平均约占工资总额的,但有/以上的企业并未参加社会保险,即使是参加了社会保险的企业,亦存在着少缴、漏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数额为本人工资额的,但全国多数地区只达到,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截至××年底只有万人,参加医疗保险与失业保险的职工亦刚逾亿人,参加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的劳动者则更少,多数从业人员并未参加社会保险。因此,作为社会保险缴费主体的企业单位与劳动者个人还未真正成为这一制度的缴费主体。与此同时,中国政府却仍然承担着社会保险制度的巨大财政责任,包括:一社会保险行政与经办机构的管理与运行经费列入国家财政预算。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责任实际上相当于雇主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由政府承担。三对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即对各地主要是老工业基地养老保险基金的年度亏空给以补贴,这已经构成国家财政的重要支出项目。年至××年,中央财政对养老保险支出的补贴分别为亿元、亿元、亿元、亿元、亿元、亿元,年共计补贴亿元;如果再加上一些地方财政对养老保险的补贴,国家财政补贴养老保险的支出还要多。这是由于计划经济时代职工没有任何养老金积累而现阶段又进入退休高峰期造成的。四对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支出补贴,如对失业保险基金及类似于失业保险基金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补贴,对医疗保险基金不足的补贴等。以中央财政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补贴为例,年至××年,中央财政补贴分别为亿元、亿元、亿元、亿元、亿元、亿元,六年共计补贴亿元。
上述四项支出揭示出中国政府仍然在整个社会保险制度中承担着重要乃至主要责任的事实。这一事实决定了中国政府必须承担起有效组织与管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责任。
第四,没有相应的替代机制。虽然中国政府机构改革的目标是小政府、大社会,但中国的社会组织欠发达,大量社会事务仍然依靠政府管理。在德国等发达国家富有成效的由政府、资方、劳方组成的三方协商机制,在中国虽然在形式上已经建立起来,却是非常不完善的。中国的工会组织由于经济结构的多元化与复杂化正在遭遇新的挑战,中国的雇主组织还很不成熟。因此,如果政府对社会保险事务疏于组织管理,这一制度在现阶段便不可能找到相应的替代机制。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虽然变革了,但政府集权管理的色彩仍然十分浓厚。这种社会保险组织管理模式的实践产生了如下一些效应:
第一,社会保险责任政府化,国家财政风险持续增加。政府集权管理决定了中国政府必须承担起社会保险制度的直接责任,它部分地冲消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自我调节功能,迫使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险责任无限化,进而将使有效控制政府责任的改革目标落空。同时,由于社会保险制度的影响因素日益复杂化,人口老龄化进程明显加快,必然使团家财政所面临的社会保险财务风险增加,进而会波及国家财政的稳定。因此,在政府集权管理下,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对国家财政的影响会越来越大,并会随着人口老龄化高峰的到来和退休人员的急剧增长而导致国家财政不堪重负。
第二,对新型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产生不良影响。在中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基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均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财务模式,其中个人账户被明确为劳动者个人所有。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个人账户上的资金完全来源于劳动者个人的缴费,它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因而实质上是劳动者延期领取自己的工资。对一种完全由劳动者自己缴费并属个人所有的养老金由政府集权管理,显然存在问题。在基本医疗保险中,政府对劳动者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基本上形同虚设。由此可见,政府集权管理与中国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独特财务模式及其个人账户基金的私人性质存在着内容上的冲突,这种冲突将对新型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第三,客观上限制了雇主与劳动者个人参与管理社会保险的权责。由于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是典型的官设、官管、官办、官督,这种政府集权管理必然剥夺了作为社会保险制度责任主体的雇主与劳动者的相关权益。在现行组织管理模式下,一切听命于政府,雇主只是单纯地充当着缴费义务主体,无权对所承担的义务提出主张,劳动者亦只是被动地承担缴费义务和享受相关待遇,并且无权过问由自己缴费、属自己所有的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与投资运营。因此,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现行管理体制不利于责任分担机制的合理确定与健康发展,亦难以分散和控制政府的责任。
第四,对社会保险基金与资本市场的有机与有效结合产生相应的影响。以养老保险为例,中国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安排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其中社会统筹基金完全由企业或雇主缴费组成,个人账户基金完全由劳动者个人缴费组成。社会统筹基金基本上是现收现付式,许多地区实际上还需要国家财政补贴;而个人账户基金从理论上讲应当是逐年积累的,它由劳动者缴费形成并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但劳动者却没有参与管理的权力。政府管理与个人所有的分离导致了这一基金管理权与所有权的完全分离,显然不利于个人账户基金的发展。在这种权、利分割的格局下,虽然政府统一管理较为简单,但基金贬值的风险却因其过分集中而持续增加,劳动者个人对该基金的不安全感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加,政府的责任将随着个人账户基金的不断扩充而增加。
三、未来发展:多元自治管理模式
前述分析已经表明,中国政府对社会保险事务实行集权管理,确实存在着不利于新型社会保险制度健康发展的缺陷,加之其他相关因素的制约和以往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过失误,更导致政府集权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面临着信任危机。因此,重新考虑并选择中国新型社会保险制度的组织管理模式,确实很有必要。
基于对社会保险制度本质的认识和这一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我不太赞成中国未来的社会保险继续采取政府集权管理模式,而是主张在适当的时候,选择更有利于社会保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的多元自治管理模式。这一主张的依据是:,全国文秘工作者的!
第一,劳资双方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真正责任主体,有权参与社会保险事务的管理。管理意味着承担责任,而责任应当来源于责任主体,谁是社会保险的责任主体,谁就应当对这一制度负责并有权管理社会保险事务。社会保险奉行的是选择性而不是普遍性原则,强调权益与义务相结合,其缴费主体是雇主与劳动者个人,权利主体是劳动者个人,解决的问题是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和雇主不确定的劳工风险,因而是平衡劳资利益纷争的调和机制,而调和了劳资关系则意味着维护了社会稳定。可见,社会保险既不同于政府负责的社会救助制度,也不同于公共财政支撑的其他公共福利计划,它实际上是劳资双方利益调整机制,而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国家的公共福利计划。因此,劳资双方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直接责任主体,也有权直接介入社会保险事务的管理。
第二,社会保险制度只有通过自我调节、自我平衡,才能实现自我发展与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是社会保险制度的追求目标,国内外的实践已经证明,社会保险责任政府化是无法真正实现这一目标的,只有让这一制度通过自我调节达到自我平衡,才可能自我发展。而这一目标的实现又需要社会保险与政府保持适当距离,以劳资双方作为责任主体直接介入为基本条件。如果政府包揽劳资双方对社会保险事务的管理权力,必然导致责任重心向政府转移,社会保险制度的自我调节、自我平衡功能亦将丧失,因为在政府集权管理下,劳资双方均无须对这一制度的持续性负责。
第三,有限责任政府的构建决定了中国政府将无法包办全部社会保险事务。市场经济改革带给中国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建设一个依法行政、富有效率的有限责任政府,庞大的官僚系统正在朝着“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发展。如果中国政府要包办社会保险事务,则意味着社会保险管理系统将随着覆盖人数的增加而膨胀,这显然与有限责任政府的发展取向相背离。因此,政府责任的有限化和政府管治职能的弱化,决定着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直接责任主体的劳资双方乃至社会组织有必要介入社会保险事务的管理之中,并真正承担起自己的责任,而政府在社会保险制度中除承担起雇主的职责外,还应当扮演最后出场的角色。
第四,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模式中包括了纯粹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的部分。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个人账户部分就完全是劳动者个人缴费积累起来的,它也完全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在基本医疗保险中,也有劳动者的个人账户部分。上述个人账户中的积累,属于私人积累性质,如果继续由政府集权管理,不仅难以管理好,而且终会导致个人账户所有者的不满。
第五,各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趋势揭示了政府集权管理的内在缺陷是无法自我克服的。从工业化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实践来看,凡是实行政府集权管理的保险制度,都无法适应人口老龄化的挑战,表现出刚性增长的不可逆转规律,难以实现自我调节、自我平衡和自我发展的目标。无论是智利将公共养老金制度改革为私营养老金制度,还是一些国家在社会保险制度中引入市场机制等,都从一个侧面揭示出社会保险责任政府化已经走到了尽头。
总之,政府集权管理模式已经难以适应中国社会保险制度自我发展、持续发展的需要,因此,选择一种自已够让劳资双方介入其中的多元合作自冶管理模式,可能较为适合中国未来社会保险制空的发展需要。
本文提出的多元合作自治管理模式,是指在立法规范的条件下,构建由政府、雇主、劳动者三方加上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险委员会简称管理摸式,行使对社会保险事务的管理权,并承担起这一制度发展的责任。多元自治管理的核心在于自治,但多元合作是前提与基础,是建立在多元合作基础之上的自治管理。在这种管理模式中,政府参与管理社会保险事务的应当是政府委派的社会保险专员,它在委员会中代表政府的利益;雇主方面则应当由各类雇主组织推举出来的代表参与,它代表雇主的利益;劳工方面则应当是工会委派的代表,它代表劳工的利益;而专家则是作为独立人土参与,它应当代表理性与公平。这种组合式的社会保险组织管理模式,既独立于政府、雇主组织与工会组织之外,又能够兼顾相关各方的利益,是利益相关各方在合作基础之上的自治管理,因而是值得考虑的合理的社会保险组织管理模式。
在管理层次之下,具体的社会保险事务可以委托给社会团体来组织实施,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则在相关立法的规范下制定更为具体的或可操作的政策,并在社会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承担起监督之责。这样,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将是由立法机关规范、多元合作的管理机构自治管理、社会团体实施、政府职能部门进行监督。在这样一种组织管理体制下,各方的积极性都能得到发挥,各责任主体均真正承担起自己的社会保险责任,同时还能够借助社会乃至市场的力量,调动更多的资源为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服务。劳资双方作为社会保险最重要的责任主体的自治权力的扩张,既意味着政府责任的减轻,也意味着社会保险制度具备了自我调节、自我平衡、自我发展的机制,并为这一制度走向更加开放奠定基础。
四、为社会保险多元合作、自治管理创造条件
从政府集权管理到多元自治管理,是值得中国政府考虑的社会保险制度未来发展取向。但要真正实现多元合作基础上的自治管理,还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第一,需要将社会保险制度上升到法制规范的层次。即需要立法机关将《社会保险法》作为这一制度稳定的基石。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将《社会保险法》纳入立法规划之中,预计自年开始起草并前后几次搁浅的社会保险立法计划可能在近年内得以恢复。《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将为社会保险制度实施多元自治管理提供稳定的法律依据。
第二,需要根据已经确立起来的责任共担原则划清各方的责任。包括政府、雇主、劳动者个人的供款责任、管理责任等,对社会力量与市场机制的运用规范等,均需要有更加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目前社会保险主体各方责任模糊或者责任分担不平等的现实不能再持续下去了。
第三,需要有成熟的政府、雇主组织与工会组织。其中,政府方面需要增强自己的理性并提高效率,在承担自己应尽的“雇主”责任和公共责任的同时,还能够通过相应的行政力量诸如财税政策来引导社会与市场力量参与并分担社会保险事务;雇主组织应当从过分分散走向联合,真正有成熟的雇主组织来代表雇主的利益;中国的工会则应当进一步加快建设步伐,并真正从基层做起,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做起,自下而上地推举出自己的代表。理性的政府与成熟的雇主组织、工会组织以及它们之间的合作,是社会保险实现多元自治管理的保证。政府适当的退出与雇主组织、工会组织适度的跟进,将是促使三方协商机制走向成熟的基础性条件。
第四,发达的社会组织与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保险的发展需要发达的社会组织来帮助,而中国社会保险选择基金制,也决定了必须与资本市场有机结合。因此,中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包括发育成熟的证券市场和投资机制等。
第五,分解政府现有的社会保险职能。即将政府集权管理的社会保险事务进行分解:一是将社会保险制度的确立权由政府转移到立法机关,虽然行政可以主导立法事务,但社会保险制度的最后确立权应当交给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是政府主管部门可以强化具体政策的制定及对社会保险运行的监督职能,但具体管理社会保险事务的权力可以交由多元合作的自治管理委员会承担,以真正分散社会保险管理责任。三是官方设立的经办机构应当与有关社会团体相结合,构成网络化的社会保险实施系统。
上述条件是中国社会保险由政府集权管理走向多元合作的自治管理的必要条件,而目前这些条件还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因此,虽然实行多元自治管理是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应当考虑的一种管理模式取向,但又确实不是短期内能够完成的事情,还需要创造条件。否则,在条件不成熟的环境下推行多元自治管理,其结果可能还不如由政府集权管理向行政主导的多方参与管理模式转化,也不一定能够实现社会保险制度自我调节、自我平衡和自我发展的目标。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十五”规划重点项目
本文中的数据资料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划财务司提供。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④ 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 国外文献综述
。。。老娘忙得要死还要来回答你问题!!!你找抽啊!!!( ̄ε(# ̄)☆╰╮o( ̄皿 ̄///)
⑤ 求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措施的国外研究现状 要的是国外研究者的看法,望多多帮忙。
一、伪造信用证欺诈
一些不法商人通过伪造信用证,诱使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主要有如下三种情况;
1、信用证以电开形式开出且无押,条款中要求通知行与第三家银行核押,同时,通知行会收到自称是核押行发来的不加押的证实电,不法分子利用通知行跟进核实该密押的空档,诱骗受益人发货。
2、信用证以信开形式开出并随附该仿冒开征行的印鉴,若通知行风险意识不足,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便会按正常的程序将该信用证通知受益人。
3、先交来一份信用证副本或将信用证传真给受益人,甚至将以前类似的旧信用证的格式、条款交给受益人,再假称稍后会有一张类似的正式信用证开出,从而初步取得受益人的信任。受益人可能没有到银行核对该证,就备货甚至发货。
出口商收到此类信用证,必须与我国通知行密切合作,仔细核对密押及印鉴,对不加押或没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必须高度关注,进行深入调查,切不可急于备货、发货。
二、信用证“软条款”
软条款,也叫陷阱条款,是指在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证中规定有若干开征申请人单方面可随时解除付款责任主动权的条款,使得表面为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变成了实质上可撤销的信用证,通常这些条款的设置都很隐蔽,如果出口商审证不严,就会落入圈套,陷入被动。软条款一般有如下几种:
1、对信用证生效另附条件的条款
开证申请人要求开征行开出“暂不生效”的信用证,规定必须取得某种条件或某种文件之后该信用证才能生效使用。譬如待到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或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再通知生效,或由通知行签发通知后再生效,或由受益人先提供履约担保书、申请人通知船名等等。这样,信用证虽然以开出,信用证的主动权完全由开证申请人掌握了。如果受益人对此类软条款认识不足,急于发货,一旦货物的行情发生变化或其因他原因,申请人不愿接受货物,就会拒绝发出生效通知,以信用证还未生效为由拒收货物,致使出口商遭受损失。特别是,一些不法商人在合同中规定要求出口商缴纳履约押金再开证,一旦他们收到押金便逃之夭夭,而信用证又未生效,无法向开征行要求权利,只好自己承担损失。
2、规定凭证文件由申请人或其代理这类软条款常常在货物检验环节出现,信用证中规定检验证书由开证申请人派代表检验货物后签署,或须由开证行核实,或须与开证行存档之样本相符,或规定一进口国检验标准检验并出具证书。这实际上是将是否接受货物的主动权交给了对方,买方代表是否按时到达装运港验货,验货后是否接受,签署的的检验证书是否与开征行存档样本相符,买房检验机构是否出具证书等等,都由买方说了算,从而是受益人失去了银行信用的保证。
3、国际贸易术语选择中软条款的设置
如FOB术语下,不规定卖方的派船时间,或在CFR或CIF术语下,规定船公司、船名、装运期、目的港须取得开证申请人的同意。这是也信用证中常见软条款之一。前者使得买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图决定是否派船和派船时间,致使卖方无法主动完成交货,不能按时收汇。后者同样使得卖方在交货、收汇等方面受控于买方。
4、信用证规定与合同不符
有些信用证中规定的条款与合同不符,使得出口人陷入被动,如按发货合同,就会造成单证不符,遭到银行拒付;如按信用证规定发货,又会导致违反合同,遭到买方索赔。
5、前后矛盾的条款
信用证中的一些条款之间相互矛盾,如按此条款制单,极易造成单单不符,遭到拒付。如,即规定允许提交联运提单,又规定禁止转船。
出口企业再收到信用证后,应会同中国的银行,对信用证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发现上述软条款,必须立即要求开证申请人改证,确保单证一致。对过去没有业务往来或往来很少的客户,必须做好资信调查,对资信不好的客户,要求加具保兑。
三、信用证修改中的风险
有些进口商借信用证修改,改中生乱,乱中生诈。
在履行国际商事合同中,常遇到外方擅自修改信用证,有些改证要求是合理的,如经双方同意等于是双方变更合同。但也有一些进口商借信用证技术性、专业性之复杂,借改证之机故作手脚,改中生乱,乱中生诈,造成单证不符,使中方无法议付货款。如,信用证修改书与信用证内容相矛盾。对于信用证的修改,受益人有权接受或不接受,如果信用证修改后,受益人能够做到单证一致,按期交单,则可以接受,如无法做到,则不予接受,按原证办理装运、制单。
四、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
可转让信用证广泛运用于转口贸易中,中间商作为第一受益人在接到可转让信用证后,要求转证行转让。转让行按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和原信用证的条款重新缮打一份内容相同的新证。在新证内,转让行可将总金额、单价、装船期、有效期减少或缩短,保险金额可以增加,另外也可以第一受益人代替原开证申请人,除此之外,新证内容必须与原证相同,不得改变,信用证转然后,由第二受益人(实际出口人)负责办理交货。由于可转让信用证程序较多,程序复杂,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复杂,特别是对第二受益人法律地位、权利不明确,因此风险较大。
1,改证困难,不便履约。可转让信用证的鲜明特点是新证与原证有直接连带关系,一项改证手续,牵涉到地处不同国家、地区、利益各异的四位当事人,情况复杂。
2、转让行与第二受益人通常没有帐户关系,对其资信情况不甚了解,往往不愿承担被指定银行的义务,对地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并不进行付款或议付,为了防范风险,转让行在转让信用证时通常加列类似条款,"Payment will be effected only afer our receipt of payment from the issuing bank."(只有收妥开征行的偿付款项后方予以付款)。
3、单证不符,风险巨大。一旦开征行无理拒付,第二受益人可能发现很难径洽开征行,据理力争,主张权利。
4、他人操作失误,我方代人受过的风险。由于原证与新证相互关联,即使我方工作到位,能否安全收汇仍然是未知。如,信用证原证与新证内容不符,势必出现单证不符。又如,中间商办理单证业务出错,开征行拒付,我方无疑要遭受收汇不到的风险。
出于可转让信用证程序复杂、当事人关系不明的原因,出口企业再签订合同是,应明确规定采用100%即期付款的不可撤消信用证,或者要求中间商开立对背信用证,或在要求转证行加具保兑后,再接受可转让信用证。
五、远期信用证风险
远期信用证是受益人向开证行提交全套单据和远期跟单汇票,开证行审单通过,承兑该远期汇票,到期再付款。远期信用证是受益人给予开证申请人的资金融通,但同时也给受益人带来了额外的风险。
远期的信用证的风险,主要存在于开证行破产。
因此,防范这种风险的办法就是,开证行要求是较大的知名银行;或者,找另外一家银行作保兑,这样就会非常保险。
六,迟期付款信用证的风险
迟期付款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受益人将全套单据交开证行,不用出具跟单汇票,银行收到单据后也不会立即付款,而是到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时间,再履行付款责任。
在此方式下,受益人无款放单,风险极大。
迟期付款信用证往往用于大型成套设备的口,买方再收到全套设备并安装、调试后再付款。在此条件下出口商无疑要承担货款两空的风险,为此,出口商首先必须确保货物的品质符合合同的规定,防止进口商以货物品质不符为由拒付,同时可要求出具银行保函,以确保到期收回货款。
七、开证行信用风险
信用证就是开证行以其自身的信用为担保,做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因此,信用证业务中最大的风险,实际上就是开证行的信用风险,如果开证行的资信差,受益人的所有权益就都得不到保证。
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可要求申请人通过与我方银行有业务往来,资信情况较好的银行开立信用证。同时要重视对开证行的资信调查,对资信较差的银行开立的信用证不予接受,或要求加具保兑。
⑥ 外汇风险文献综述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投身外汇市场,一些新手就总会问一个问题:外汇投资真的赚钱吗?风险大吗?
外汇市场收益诱人,当然也伴随着一些风险,收益越大往往伴随的风险也就越大。在收益不小的外汇市场上,如果不对其中的风险稍加防范,则势必会造成损失。下面恒赢学院带你了解一下外汇投资理财有哪些风险以及如何避免这些风险。
市场需注意的风险都有哪些?
▌外部因素的剧烈变动
影响外汇价格变动的因素突然之间发生巨大变动,例如重要经济指标的变动、爆发政变、政府政策的改变等等,会使外汇价格有一个较大的波动,投资者还没有来得及给予回应时,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1)经济指标的变动
比如每个月月初美国劳工部公布的非农就业报告,对于市场就是一个不小的风险事件,无论数据是符合预期还是好于预期又或是不及预期,都会为美指带来一定的行情变化,若投资者未能很好的把握,那么势必会造成损失。
例如2014年3月公布美国非农数据增加17.5万人,好于预期的14.9万人,美元兑加元短线走高百余点,现货黄金快速跳水逾14美元,若投资者此前做空美元兑加元或是做多黄金而未能及时发觉行情,那么损失必定是惨重的。
(2)爆发政变
政变指统治集团少数人通过密谋,用政治或暴力手段等非正常途径实现权力转移的行为。政变不改变原有制度或根本政策,一般国民也不参与。常见的类型有军事政变和非军事政变,流血政变和不流血政变。
(3)政府政策变动等
比如2013年10月美国政府由于共和党控制的众议院与民主党控制的参议院在实施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又称奥巴马医改、美国全民医保)出现的分歧,造成美国政府停摆17日。期间政府停止工作,经济数据也停止发布,美元指数低迷,非美货币纷纷不同程度获益。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由于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贪”、“怕”、“赌”的心理作怪而造成的损失。因为市场在随时变化,心态随着市场调整是最重要的。
很多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觉得,“再等等,我还能收益更多”、或者在没有分析市场的情况下认为“我猜这个货币对会涨”这样都有可能造成损失。
▌网络技术风险
这种风险往往是最难避免的,由于外汇投资都是通过网络下订单的,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安全就成为网络交易运行的较为重要的技术风险。这种风险既来自计算机系统停机、磁盘列阵破坏等不确定因素,也来自网络外部的数字攻击,以及计算机病毒破坏等因素。
那么对于以上几点风险究竟怎样避免呢?
首先投资者需摆正心态,外汇市场有得有失,在投资中切不可出现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可以再等等,也许收益会更多或者损失会变小,市场随时在变,随着市场走势改变自己的投资策略也是必要的。
其次投资者需提高自己的投资技巧,不可单纯靠“我感觉”“我觉得”去下单投资,外汇市场随走向不定,但均有理可循,若掌握了其因果线索,当会大大提高投资者的收益概率。
最后投资者需时刻关注市场动向,关注市场暗藏的风险,及时做出反应,不谈收益,至少可以减少自己的损失。
⑦ 急!求负债经营风险防范论文的国外文献综述和国外参考文献
文献综述是对某一方面的专题搜集大量情报资料后经综合分析而写成的一种学术论文,
它是科学文献的一种。
格式与写法
文献综述的格式与一般研究性论文的格式有所不同。这是因为研究性的论文注重研究的方法和结果,特别是阳性结果,而文献综述要求向读者介绍与主题有关的详细资料、动态、进展、展望以及对以上方面的评述。因此文献综述的格式相对多样,但总的来说,一般都包含以下四部分:即前言、主题、总结和参考文献。撰写文献综述时可按这四部分拟写提纲,在根据提纲进行撰写工。
前言部分,主要是说明写作的目的,介绍有关的概念及定义以及综述的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的现状或争论焦点,使读者对全文要叙述的问题有一个初步的轮廓。
主题部分,是综述的主体,其写法多样,没有固定的格式。可按年代顺序综述,也可按不同的问题进行综述,还可按不同的观点进行比较综述,不管用那一种格式综述,都要将所搜集到的文献资料归纳、整理及分析比较,阐明有关主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发展方向,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评述,主题部分应特别注意代表性强、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的文献引用和评述。
总结部分,与研究性论文的小结有些类似,将全文主题进行扼要总结,对所综述的主题有研究的作者,最好能提出自己的见解。
参考文献虽然放在文末,但却是文献综述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它不仅表示对被引用文献作者的尊重及引用文献的依据,而且为读者深入探讨有关问题提供了文献查找线索。因此,应认真对待。参考文献的编排应条目清楚,查找方便,内容准确无误。关于参考文献的使用方法,录著项目及格式与研究论文相同,不再重复。
⑧ 中小企业财务风险的国外研究现状以及文献综述 是中小企业财务风险而不是财务管理 没有国外的国内的也行
1.1关于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国内综述 早在1987年,清华大学郭仲伟教授就在《风险分析与决策》一书中,全面系统的研究了风险分析与决策的方法,借鉴国外风险理论,指导人们如何对风险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研究。在此基础上,在1989年,北大商学院的刘思录、汤谷良发表“论财务风险管理”一文,第一次全面论述了财务风险的定义、特性及财务风险管理的步骤与方法。 1994年,基于我国国情,北京大学于川等著《风险经济学导论》,对经济风险尤其是针对我国所特有的经济风险,作了全面深刻的剖析。对我国财务管理方向树立了一个大体的风向标。于此同时,财政部向德伟博士发表“论财务风险”一文,全面细致的分析了财务风险产生的原因及存在的基础,该文中的观点认为“财务风险是企业经营风险的集中体现,他运用广义财务风险概念,将财务风险分为筹资风险、投资风险、资金回收风险和收益分配风险四项。”文章明确指出了财务风险的重要性,为财务风险理论向更深一层推进奠定了基础。 著名经济学家怯来法在1995年为财务风险下立定义,认为财务风险是“由公司的负债直接引起的,并由负债公司的股东承受的风险”,“公司资本结构中的借入资本比例愈大,则公司没有剩余现金支付股息的可能性也愈大。普通股东承受的这种股息减少或没有股息的风险称为财务风险”。我国学者纪连贵在1998年也采用广义财务风险概念,将财务风险分为筹融资风险、使用资金风险、资金回收风险和资金分配风险,并认为筹融资风险表现为:筹资数量不当风险、筹资时机不当风险和资本结构恶化风险。 在对财务风险进行控制方面,直到2002年,张延波、彭淑雄提出通过建立一系列财务报表监控指标来达到财务风险监测的目的。才使得财务风险能实体化,范围化。 在财务预警方面,早在1932年,菲兹帕特里克最早运用单变量进行企业财务风险以及财务困境预测研究,并得出结论,判断企业是否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两个财务比率为净利润/股东权益和股东权益/负债。然而相比之下,直到1996年,我国周首华等人所发表的《论财务危机的预警分析》中,以企业财务指标作为评价体系,提出了如何预测企业 陷入财务危机的F分数模式。但是到了2001年,余廉、胡华夏等人所著《企业预警管理实务》中,在实证考察和分析我国企业经营现状的基础上,对我国企业由于管理失误等原因所导致的经营困境或破产倒闭等现象及其规律进行了初步的研究,构建了初步的预测指标体系和数理分析模型,为我国财务风险管理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2004年,黄锦亮、白帆认为应紧紧围绕“企业价值最大化”这一理财目标,提出针对筹资、投资、资金回收和收益分配四个方面的风险建立起由“识别—评估—防范和控制”三个环节组成的财务风险管理机制,对其中狭义财务风险的控制主要还是通过指标分析法和财务杠杆系数法来进行。 1.2关于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国外综述 国外对风险问题的研究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1895年,Haynes在Risk as an Economic Factor一书中从经济学意义上提出了风险的概念。他认为:“风险一 词在经济学和其他领域中,并无任何技术上的内容,它意味着损害的可能性。某种行为能否产生有害的后果应以其不确定性界定,如果某种行为具有不确定性时,其行为就反映了风险的负担。” 世界上第一个对风险进行理论探讨的经济学家是美国学者威雷特博士,1901 年他在其学位论文《风险与保险的经济理论》中给风险下了这样的定义:“风险是关于不愿发生的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的客观体现。”威雷特博士简明的定义却概述了风险的三层涵义:(1)风险的本质是不确定性;(2)风险是客观存在的;(3) 风险被人们厌恶、不愿其发生。 美国小阿瑟·威廉姆斯和里查德·M·汉斯在他们合著的《风险管理与保险》一书中,把风险定义为“在给定的情况下和特定的时间内,那些可能发生的结果间的差异。如果肯定只有—个结果发生,则差异为零,风险为零;如果有多种可能结果,则有风险,且差异越大,风险越大。” 1921年,美国经济学家奈特在他所著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利润》一书对风险的涵义作了进一步阐述,他认为风险不是一般的不确定性,而是“可测定的不确定性”,他明确指出,经济生活中的现实风险和未来风险都可以借助数理统计分析来计量和测定。奈特的观点为后来风险的评估和测度理论的建立奠定了一块基石。 20世纪70年代后,由于布雷顿森林体系倒塌所带来的汇率风险,引起人们 对企业财务风险的关注。尽管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应该成为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20世纪80年代以来,财务风险管理的发展并没有引起管理和经济学界的重视。随着时间的推移,财务风险管理终于在1998年的美国风险管理与保险学会引起了业界重视。美国风险管理与保险学会时任主席Stephen在大学的主 席演讲中特别指出:“风险管理与保险的研究应该从对纯粹风险的研究转向对投资风险的研究,从对人身和财产风险管理的研究转向对财务风险管理的研究。”而国际上从事财务风险管理相关的研究,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美国三位著名经济学家马可威茨、威廉·夏普和米勒对财务风险管理的深入研究。 早在1952年,马可威茨在《财务学》杂志上发表的《资产组合选择》一文,该文同时采用风险资产期望收益和均方差研究资产组合的收益和风险问题,被学界视为现在资产组合理论的起点。他提出了证券投资组合的效率边界概念,即在相同风险下,效率边界上的组合收益最高;在相同收益下,效率边界的组合风险最。 60年代初威廉·夏普继承并发展了马可威茨的理论,这就是著名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他提出的这一理论结论是:一种股票的风险包括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通过多元化可以消除非系统风险,为了承担风险,投资者必须得到补偿,风险越大要求的收益率也越大,他提供了计算股票系统风险的方法和通过系统风险计算股票预期收益的模型—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米勒的贡献是在研究公司资本结构的策划上,1958年他和莫迪格利尼提出了MM理论,MM论严密验证了不同的资本结构下,公司资本成本保持不变,他们从资本成本的角度论证了由于财务杠杆收益与财务杠杆风险同步涨落,公司价值不受资本结构的影响。 1976年,詹森和麦克林发表了《企业理论:管理行为、代理成本和资本结构》一文,该文中的“詹森—麦克林委托代理模型”已成为经济学界研究企业价值、股东风险偏好和管理者风险道德的财务规则。从总体上看,国外学者对财务风险管理的研究,先前主要集中于保险金融业风险管理的研究,处理方式主要研究财务危机发生后如何应付和如何摆脱危机的策略问题,而很少对财务风险的事前管理等方面进行研究,后来研究逐渐转向企业风险管理的研究,并对财务风险管理能够创造价值有所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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