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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对法购买什么保险

发布时间:2021-10-30 14:50:14

Ⅰ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什么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危险源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务院制定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务院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各级民政府县级各级民政府关部门根据关律、规、规章、级民政府及其关部门应急预案及本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根据实际需要情势变化适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修订程序由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应根据本其关律、规规定针突发事件性质、特点能造社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突发事件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及事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应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需要统筹安排应突发事件所必需设备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条县级民政府应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事件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省级设区市级民政府应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重突发事件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各级民政府按照本规定登记危险源、危险区域应按照家规定及向社公布
第二十条县级民政府及其关部门、乡级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村民委员应及调解处理能引发社安全事件矛盾纠纷
第二十二条所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处理本单位存能引发社安全事件问题防止矛盾激化事态扩;本单位能发突发事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情况应按照规定及向所民政府或者民政府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产经营场所、危险物品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展隐患排查及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其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交通工具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必要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口畅通
关单位应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状态确保使用
第二十五条县级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民政府及其关部门负处置突发事件职责工作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二十六条县级民政府应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民政府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民政府及其关部门建立由志愿者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民政府应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应急、协同应急能力
第二十七条务院关部门、县级各级民政府及其关部门、关单位应专业应急救援员购买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防护装备器材减少应急救援员身风险
第二十八条民解放军、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应计划组织展应急救援专门训练
第二十九条县级民政府及其关部门、乡级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必要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村民委员、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所民政府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展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必要应急演练
新闻媒体应偿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公益宣传
第三十条各级各类校应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内容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安全意识自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校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十条务院县级各级民政府应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工作所需经费
第三十二条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产、储备、调拨紧急配送体系
设区市级民政府突发事件易发、发区县级民政府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必需品应急处置装备储备制度
县级各级民政府应根据本区实际情况与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必需品应急处置装备产、供给
第三十三条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线与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通信系统相配套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工作通信畅通
第三十四条家鼓励公民、其组织民政府应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捐赠
第三十五条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家财政支持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公民参加保险
第三十六条家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教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才鼓励、扶持教科研机构关企业研究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新技术、新设备新工具第三章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七条务院建立全统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县级各级民政府应建立或者确定本区统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析、传输关突发事件信息并与级民政府及其关部门、级民政府及其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区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第三十八条县级民政府及其关部门、专业机构应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县级民政府应居民委员、村民委员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公民、或者其组织应立即向所民政府、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专业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各级民政府应按照家关规定向级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民政府关主管部门应向本级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信息报告员应及向所民政府及其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关单位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做及、客观、真实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四十条县级各级民政府应及汇总析突发事件隐患预警信息必要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员、专家者进行商发突发事件能性及其能造影响进行评估;认能发重或者特别重突发事件应立即向级民政府报告并向级民政府关部门、驻军能受危害毗邻或者相关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条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县级民政府及其关部门应根据自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事件种类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员能发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第四十二条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预警自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事件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紧急程度、发展势态能造危害程度级、二级、三级四级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级高级别
预警级别划标准由务院或者务院确定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预警自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事件即发或者发能性增县级各级民政府应根据关律、行政规务院规定权限程序发布相应级别警报决定并宣布关区进入预警期同向级民政府报告必要越级报并向驻军能受危害毗邻或者相关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四条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县级各级民政府应根据即发突发事件特点能造危害采取列措施:
()启应急预案;
(二)责令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负特定职责员及收集、报告关信息向社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渠道加强突发事件发、发展情况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三)组织关部门机构、专业技术员、关专家者随突发事件信息进行析评估预测发突发事件能性、影响范围强度及能发突发事件级别;
(四)定向社发布与公众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析评估结并相关信息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按照关规定向社发布能受突发事件危害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识公布咨询电
第四十五条发布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县级各级民政府除采取本第四十四条规定措施外应针即发突发事件特点能造危害采取列项或者项措施: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特定职责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员备员做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状态、随投入使用;
(三)加强重点单位、重要部位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卫维护社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安全运行;
(五)及向社发布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员并予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公共场所;
(八)律、规、规章规定其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第四十六条即发或者已经发社安全事件县级各级民政府及其关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向级民政府及其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越级报
第四十七条发布突发事件警报民政府应根据事态发展按照关规定适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事实证明能发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民政府应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关措施第四章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八条突发事件发履行统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民政府应针其性质、特点危害程度立即组织关部门调应急救援队伍社力量依照本章规定关律、规、规章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九条自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事件发履行统领导职责民政府采取列项或者项应急处置措施:
()组织营救救治受害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员及采取其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及其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损坏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危害员提供避难场所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卫防疫及其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关场所止员密集或者能导致危害扩产经营及采取其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民政府设置财政预备费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必要调用其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要求具特定专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必需品供应;
(八)依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行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秩序行维护社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衍事件必要措施
第五十条社安全事件发组织处置工作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事件性质特点依照关律、行政规家其关规定采取列项或者项应急处置措施:
()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抗或者暴力行参与冲突事妥善解决现场纠纷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二)特定区域内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及燃料、燃气、电力、水供应进行控制;
(三)封锁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员身份证件限制关公共场所内;
(四)加强易受冲击核机关单位警卫家机关、军事机关、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警戒线;
(五)律、行政规务院规定其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治安秩序事件发公安机关应立即依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采取相应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秩序恢复
第五十条发突发事件严重影响民经济运行务院或者务院授权关主管部门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应急措施保障民群众基本需要限度减轻突发事件影响
第五十二条履行统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民政府必要向单位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交通工具其物资请求其民政府提供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产、供应必需品应急救援物资企业组织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组织提供相应服务
履行统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民政府应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员受突发事件危害员
第五十三条履行统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民政府应按照关规定统、准确、及发布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应急处置工作信息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编造、传播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
第五十五条突发事件发居民委员、村民委员其组织应按照民政府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员组织群众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秩序
第五十六条受自灾害危害或者发事故灾难、公共卫事件单位应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工作员营救受害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防止危害扩必要措施同向所县级民政府报告;本单位问题引发或者主体本单位员社安全事件关单位应按照规定报情况并迅速派负责赶赴现场展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其单位应服民政府发布决定、命令配合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员参加所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突发事件发公民应服民政府、居民委员、村民委员或者所属单位指挥安排配合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秩序第五章事恢复与重建第五十八条突发事件威胁危害控制或者消除履行统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民政府应停止执行依照本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同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自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事件、衍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安全事件
第五十九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履行统领导职责民政府应立即组织突发事件造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区尽快恢复产、、工作社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级民政府报告
受突发事件影响区民政府应及组织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建设等关部门恢复社治安秩序尽快修复损坏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第六十条受突发事件影响区民政府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级民政府支持向级民政府提请求级民政府应根据受影响区遭受损失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技术指导组织其区提供资金、物资力支援
第六十条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区遭受损失情况制定扶持该区关行业发展优惠政策
受突发事件影响区民政府应根据本区遭受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矛盾纠纷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秩序期间其本单位工资待遇福利变;表现突、绩显著由县级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县级民政府应急救援工作伤亡员依给予抚恤
第六十二条履行统领导职责民政府应及查明突发事件发经原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级民政府提报告摘自《华民共突发事件应》

Ⅱ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施什么原则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一般有四个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信息公开与真实的原则。
1、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
2、应急信息主动公开:政府须统一准确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
3、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将被处罚。
(二)社会动员的原则。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确立了社会动员的应急基本原则。
(三)比例原则。
紧急事件的突发性和紧急状态的紧急性要求将一种强制性的权力赋予某个组织或个人,并尽可能地减少对这种紧急权采取常规状态下的种种限制。
(四)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预防和应急相结合的原则。“预则立,不预则废”,“有备而无患”,“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是人类千百年来应对各种突发危机所积累下来的普遍认识,也是世界各国公共应急法制的共同原则。

Ⅲ 寻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六条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四条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第四十五条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第四十六条 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四十七条 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五十条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二)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三)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四)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第五十一条 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第五十三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十六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五十八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第五十九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建设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第六十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六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Ⅳ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必要时可以开辟什么通道

我也需要啊

《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应急管理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45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C)起实施。
A、2007年8月30日
B、2007年11月1日
C、2008年1月1日
D、2007年12月31日
2.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宗旨是()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
A、预防B、遏制
C、消除D、控制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B)的原则。
A、处置为主、预防为辅
B、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C、预防为主、处置为辅
D、处置与预防并重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国家建立有效的()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A、分级响应B、统一指挥
C、社会动员D、以人为本
5.国务院和(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A、省级B、地市级
C、县级D、乡镇级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制度。
A、经济管理员B、信息报告员
C、信息咨询员D、社会监督员
7.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
A、征用单位财产
B、征用个人财产
C、征用个人某些财产
D、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即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是下列何种颜色标示()。
A、红、橙、黄、蓝B、红、黄、橙、绿
C、红、黄、绿、蓝D、黄、红、橙、蓝
9.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的《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起实施。
A、2005年B、2006年
C、2007年D、2008年
10.()是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
A、省委B、省人大
C、省政府D、省政协
11.()是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议事和协调机构。
A、省信访局B、省政府
C、省军区D、省应急委员会
12.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制定。
A、人大常委会B、省级人民政府
C、国务院确定的部门D、公安部
13.“一案三制”指的是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
A、法律B、法制
C、体系D、创新
14.省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依据(),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A、有关法律B、行政法规
C、各自职责D、以上全是
15.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A、信息报告B、预测预警
C、信息发布D、评估
16.()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A、县级人民政府
B、省级和市级人民政府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D、公安部门
17.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A、应急办主任B、分管领导
C、主要领导D、相关部门
18.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A、分类管理B、分步实施
C、分别组织D、集中管理
1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 )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A、国民经济B、社会发展
C、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D、财政预算
20.Ⅲ级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省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小时。
A、1 B、2 C、3 D、4
21.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
A、民事责任B、行政责任
C、经济责任D、刑事责任
22.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
A、保留B、撤销
C、升级D、解散
23.Ⅲ级交通事故是指造成()的事故。
A、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B、2人以上、8人以下死亡
C、3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
D、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4.()的应急能力,是全部应急管理的基础。
A、政府B、专业指挥机构
C、专业救援队伍D、基层
25.日最高气温达()以上,就是高温天气。
A、30℃ B、32℃
C、35℃ D、40℃
26.气象部门规定,24小时降雨量()为暴雨。
A、45mm或以上
B、50mm或以上
C、55mm或以上
D、60mm或以上
27.被狗、猫等动物咬(抓)伤后,应立即到医疗门诊接种人用狂犬病疫苗。第一次注射狂犬病疫苗的最佳时间是被咬(抓)伤后的( )小时内。
A、6 B、12 C、24 D、48
28.发生手指切断事故后,应将断指( ),与伤者一同送往医院。
A、用水清洗
B、用纱布包好,放入清洁的塑料袋中,并将其放入低温环境中
C、放入盐水中
D、放入其它的液体中
29.因事故导致严重的外部出血时,应采取( )方法。
A、清洗伤口后加以包裹
B、用布料直接包裹,制止出血
C、用药棉将流出的血液吸去
D、不时用软布擦拭出血处
30.发现人员触电时,应采取( ),使之脱离电源。
A、立即用手拉开触电人员
B、用绝缘物体拨开电源或触电者
C、用铁棍拨开电源线
D、大声呼救
31.燃气使用过程中的错误行为是( )。
A、不在管道上悬挂杂物
B、在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气
C、安装减压阀不可用器械强力旋拧
D、经常更换老化或损坏胶管
32.发现燃气漏气时,错误的应急措施是()。
A、用明火检查漏气点
B、迅速关闭气源阀门
C、迅速打开门窗散发泄漏气体
D、撤离现场,到户外打电话报警
33.在燃气泄漏场所的错误行为是()。
A、严禁开、关任何电器
B、不得使用电话
C、熄灭一切火种
D、发现邻居家燃气泄漏,按门铃通知对方
34.以下哪个属于不安全用电行为()。
A、不超负荷用电
B、接电情况下移动电冰箱
C、电视连续开机不超过4-5个小时
D、不在电线上晾晒衣物
35.大型活动现场发生突发事件,需要紧急疏散时在场人员要()。
A、按顺序迅速撤离现场
B、争先恐后逃跑
C、围观看热闹
D、聚集在一处
36.地震灾害的伤亡主要由()造成。
A、建筑物倒塌B、地震的余波
C、地震引起的火灾
D、地震引起的传染病
37.家庭装配的应急箱中,食品和饮用水至少够每个人用( )天。
A、1 B、2 C、3 D、4
38.高楼失火,当通道被火封住,无法出逃时,关紧迎火门窗,用湿手巾、湿布堵塞门缝,或用水淋透房门,迅速跑到临街的窗户或()发出求救信号。
A、阳台B、房间
C、卫生间D、客厅
39.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应保护好现场,并在故障车来车方向( )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
A、50 B、100 C、150 D、200
40.发生核事故,以下做法错误的是()。
A、尽量留在室内,关闭门窗和所有通风系统。
B、如在室外,用湿手帕、毛巾等捂住口鼻,沿下风方向就近躲到人防工程内。
C、衣服或皮肤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时,小心地脱去衣服,仔细洗手、洗脸、洗头发。
D、身体受到污染,大量饮水,使放射性物质尽快排出体外,并尽快就医。
41.发现家禽或候鸟不明原因死亡,应立即向()部门报告。
A、卫生B、动物防疫
C、农业D、检验检疫
42.禽流感病毒可通过( )进入人体传染给人,人类直接接触受禽流感病毒感染的家禽及其粪便或直接接触禽流感病毒都可以被感染。
A、消化道和呼吸道B、空气
C、食用煮熟的禽肉
D、食用禽类的蛋
43.给儿童做人工呼吸时,每分钟( )次。
A、30 B、20 C、15 D、10
44.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事故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 )”,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A、绿色通道B、快速通道
C、特殊通道D、直线通道
45.《甘肃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中规定:火灾事故造成()人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属于较大火灾事故。
A、1-5 B、3-10
C、2-6 D、3-8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注:多选、少选均不得分)。
46.突发公共事件可以分为( )。
A、自然灾害B、事故灾难
C、公共卫生事件
D、社会安全事件
47.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依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 )。
A、Ⅰ级(特别重大)B、Ⅱ级(重大)
C、Ⅲ级(较大) D、Ⅳ级(一般)
48.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要承担省政府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履行( )职能。
A、值守应急B、信息汇总
C、综合协调D、其他
49.预警级别与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相一致,一般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 )表示。
A、红色B、橙色
C、黄色D、蓝色
50.相关部门发布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 )。
A、类别、预警级别
B、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
C、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D、其他
51.以下()属于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
A、水旱灾害B、气象灾害
C、地震灾害D、安全事故
5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习,提高( )的能力。
A、合成应急B、明确职责
C、相互指挥D、协同应急
53.某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可享有()等权利。
A、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不变
B、可以获得政府的表彰
C、可以获得政府的奖励
D、可以对其他公民发布命令
5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 )通报。
A、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B、当地驻军
C、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
D、友好城市
5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单位应当为单位内部的专业应急救援人员( )。
A、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B、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
C、配备必要的器材
D、解决子女就业和生活问题
56.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等。
A、电视直播
B、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
C、组织报道
D、举行新闻发布会
57.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 )、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A、有饭吃B、有水喝
C、有钱花D、有住处
58.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等。
A、时间B、地点
C、信息来源D、事件发展趋势
59.某企业因劳动合同而发生群体性纠纷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有权采取( )等应急措施。
A、封锁有关场所和道路
B、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的当事人
C、加强对易受冲击的国家重要机关和部门的警卫
D、直接拘留参与冲突的当事人
60.以下()为紧急呼救电话。
A、110 B、119
C、120 D、122
61.洪水到来时,以下做法中正确的有( )。
A、转移时先人后财物,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
B、尽量向屋顶、大树、高墙等高处转移
C、设法发出求救信号
D、利用船只、木板、木床等漂浮物转移
62.( )为泥石流的征兆。
A、地面突然下沉,引起水流向下沉的方向流动
B、河流突然断流或水势突然加大、夹有树枝等
C、深谷或沟内传来类似火车轰鸣或闷雷般的声音
D、沟谷深处突然变得昏暗,有轻微震动感
63.家庭常备火灾逃生“四件宝”是指:家用灭火器、( )。
A、应急逃生绳B、简易防烟面具
C、望远镜D、手电筒
64.加强应急管理,是政府履行( )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
A、经济调节B、市场监管
C、社会管理D、公共服务
65.手足口病个人正确防护措施是( )。
A、饭前便后、外出后要用肥皂或洗手液等给儿童洗手
B、不要让儿童喝生水、吃生冷食物
C、避免接触患病儿童
D、婴幼儿使用的奶瓶、奶嘴使用前后应充分清洗
三、判断题(A代表正确;B代表错误)(每小题0.5分,共10分)。
6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
67.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
68.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
69.基层应急管理应以“五个早”的工作机制为重点,“五个早”是:信息早报告、苗头早预防、隐患早排查、矛盾早化解、事件早处置。( )
70.突发事件的关联性、偶合性以及不确定性,要求各项应急预案之间一定要有机衔接。( )
71.基层组织和单位要在省政府应急办的直接领导下,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抚恤补偿、心理引导、环境整治、保险理赔、事件调查和制订重建规划等各项工作。( )
72.甘肃省人民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
73.《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依据宪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
74.雷雨天气时,在室外躲雨时,要在大树下躲避。( )
75.炒菜油锅起火,可用水浇灭。()
76.电视机起火,要从正面靠近电视机灭火。()
77.高楼失火时,应迅速乘坐电梯下楼逃生。()
78.我国经济社会长期持续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不用担心国际恐怖分子流入我国进行恐怖活动。( )
79.发现被遗弃的化学品,要用箔纸包裹后扔到远离人群的地方。( )
80.皮肤受敌百虫污染,不能用肥皂,以免转化为毒性更高的敌敌畏。()
81.禽流感疫情由国家农业部统一公布。()
82.发生禽流感疫情时,采取强制性防疫措施。()
83.成人不会感染手足口病。()
84.大型活动和会议场所要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并保证畅通,便于识别。()
85.长期困在黑暗中的人员,在救出重见光明前,应用灯光照射检查其双眼视力,以免失明。( )
四、论述题(15分)。
请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谈谈如何做好我省今后的应急管理工作。

Ⅳ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什么应当无偿开展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Ⅵ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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