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金融市场环境,创造利率风险管理工具
如果以是否涉及到资产负债表的成分和结构为标准,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工具可以分为表内管理工具和表外管理工具。
(1) 表内管理工具:是指通过改变资产负债表的结构来改变利率风险缺口大小的方法,主要有证券投资组合策略、贷款组合策略及借入资金策略等办法。它是利率风险管理的基本方法,也是商业银行普遍运用的传统方法,基本上与利率管理体制即利率是否市场化关系不大。但也需要一个相对完善的金融市场供商业银行进行资产负债结构调整,并具有增加信贷压力、扩大资产负债规模从而影响资本充足率等缺点。
(2)表外管理工具:是指运用不影响资产负债规模的金融衍生工具来改变利率风险缺口大小的方法,主要包括利率远期、利率期货、利率期权和利率调期等。这些表外工具不反映在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在利率经常发生变动的时候,它们对商业银行净利息收入却具有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在资本充足率已经比较低等情况下,商业银行运用表外工具能够起到既改变利率风险缺口大小、又不影响资产负债规模的良好效果。但需要指出的是,各类表外工具的产生和发展,需要具备金融管制放松、利率已经市场化的金融环境。
尽管我国利率市场化的程度已经较高,但金融市场上基本没有各类表外工具,商业银行基本不具备利用表外工具进行利率风险管理的条件,但可以运用各类表内工具,通过资产负债结构和规模的调整来进行利率风险管理。随着我国利率市场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以及金融市场特别是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完善,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商业银行也可以积极运用各类表外工具进行利率风险管理。
2、积极完善或开发利率风险管理的技术支持系统
(1)数据统计系统。我国商业银行现行数据统计系统尚不能满足利率风险管理的要求,该数据统计系统主要是为中国人民银行宏观金融统计服务的,基本上不具备商业银行进行利率风险管理等资产负债管理的支持功能,就连商业银行计算流动性比率和利率风险缺口所需要的最基本数据——资产负债的期限结构、剩余期限结构等数据都无法提供,更不能满足商业银行运用净存续期分析、净现值分析和动态模拟方法所需要的更为严重复杂的基础数据要求,即使商业银行为了进行利率风险管理而对数据统计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但需要较长时间。另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的数据统计系统主要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开发和维护,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只有很小的系统维护权限,则在商业银行总行尚未开发出能够满足利率风险管理需要的新数据统计系统,或尚未意识到进行利率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在利率风险管理方面的能动性就相对较少。因此,目前推行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的重点应在商业银行总行,也要择机在城市商业银行推行利率风险管理。
(2)利率风险计量软件系统。随着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变动的加剧和利率风险计量要求的不断提高,商业银行需要能够全面计量各类利率风险的利率风险计量软件系统,这种计量软件系统不但能够提供缺口分析报告,而且可以在不同的利率变动假设下,模拟分析利率变动对未来净利息收入、资产负债经济价值(资本净值)的影响情况,从而为商业银行识别、衡量和管理各类利率风险提供有力的工具和行动指南。鉴于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结构存在较大的差异,也由于商业银行管理层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政策的差异,一些商业银行并没有将利率风险主量软件系统运用到它们日常的利率风险管理中去。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在进行利率风险管理初期,主要是进行利率风险缺口分析,不需要运用利率风险计量软件系统进行利率风险管理,但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和利率风险管理要求的提高,可以向国外商业银行或利率风险管理软件开发商购置利率风险计量软件系统进行利率风险管理。
3、适当调整利率政策,完善利率风险监管
(1)利率政策调整。在我国当前利率管理体制下,商业银行面临的一些利率风险如重新定价风险、期权风险,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或利率法规不当造成的。在当前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尚不能取得实质性突破的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要在以下方面进行利率政策的适当调整。
1) 完善活期类存款利率计结息规则。2001年末,我国金融机构各活期类存款,包括单位活期存款、活期储蓄存款和同业存款,余额约为6.65万亿元,占各项存款余额的比率约为50%。根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各活期类存款都是按照结息日利率计算利息,导致商业银行在计算利率风险缺口时无法确定其重新定价期限,从而严重影响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缺口分析的质量。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按照国际活期类存款的计结息规则,将活期类存款改为按照计结息期间起始日活期利率确定计息利率,从而便于商业银行计量活期类存款的重新定价期限。
2)改革中长期存贷款利率确定方式。如前文所述,现行定期存款利率按照存入日利率确定、中长期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是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重新定价风险的重要来源。为便于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的控制(主要是存贷款利率期限、利率档次的匹配),中国人民银行应允许金融机构的中长期存贷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或按年浮动利率(即一年一定)。
3) 积极拓宽商业银行长期负债来源。如前文所述,我国商业银行面临较为严重的“短存长贷”现象,从而直接导致重新定价风险,也影响了商业银行运用表内工具进行利率风险管理的能力。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应积极拓宽商业银行长期负债来源,扩大协议存款业务范围,尽快允许商业银行开办同业借款业务,并积极研究允许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和大额定期存单的操作办法。
(2)利率风险监管。长期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实行的是利率合规性监管,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管理都不是至少不是主要的监管内容。随着利率风险管理在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中地位的提升,中国人民银行也要加强对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的监管,逐步从利率合规性监管转向利率风险监管。
1)利率风险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定利率风险监管指标,要求商业银行报送包括利率风险监管指标大小、利率风险管理工具等信息的定期报告;督促商业银行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利率风险管理指导原则》制定利率风险管理(内控)政策;督促商业银行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并充分地在年度报告中披露面临的利率风险种类及大小;在计算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指标时要将利率风险考虑在内;定期评价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管理(内控)政策,并对利率风险管理不当的商业银行实行特别关注和提出完善建议等等。
2)鉴于目前利率合规性监管主要由货币政策(货币信贷)部门负责,利率合规性监管转向利率风险监管也需要一个较长期的过程,特别是为了便于尽快建立利率风险监管框架,中国人民银行目前宜由货币政策(货币信贷)部门负责利率风险监管工作,待时机成熟后在将其移交监管部门进行综合监管。
B. 员工持股中,有锁定期和存续期,存续期是什么意思
存续期是描述现金支付流(如债券、抵押贷款)的主要时间特征方面优于到期期限的概念。即现金流量的加权现值总额与现值总额之比。
存续期越长,债券价格对利率的变动越敏感。 存续期与债券的年期(maturity)是不同的概念,年期一定程度上亦反映债券对利率风险的敏感度,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年期越长,价格对利率的变动越敏感。
股票是没有存续期的,封闭式基金是有存续期的,就是他在哪一段时间可以继续存在,当存续期结束以后,将被清算。
比方说某个基金的存续期是到08年1月1日,那么当这个时间到来的时候,基金将卖出手上的股票,变成现金,按净值扣除相关费用以后分给基金持有人。但是现在的封闭基金普遍都是采用了转开放的方式,实际操作中现在没有被清算的。
锁定期是指持股方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将所持的股票转让出去的一段时期。
(2)债券存续期风险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债券存续期有两种常用的计算方式:
1、Macaulay Duration:如票面利率及市场收益率均为8%,每半年付息一次的10年期债券的存续期为7.24年。以D代表存续期,市场利率每变动1个百分点,债券价格就会随着变动D%(利率上升时,价格下跌;利率下跌时价格上升)。
2、到期前不付息的零息债券(zero-coupon bond)的存续期,等同于其距离债券到期的年数(term to maturity)。 所有在到期前有付利息的债券的存续期,均较其距离到期的年数为短。 另外,若一切其他条件相同,票面利率越高,债券的存续期则越短。
若公司章程有存续期的规定,待存续期届满,可以经股东会特别决议而使公司存续期延长,但同时必须变更章程,如果少数股东对股东会的上述决议有异议,应允许他们退股。
法国《商事公司法规》规定公司章程应载明公司的存续期,存续期最长为99年,但临近期满时,可在股东临时会上用变更章程的形式延长存续期。
比利时《商法典》规定公司的存续期一般为30年。若公司经政府特许营业,则存续期应与持许的时期一致。存续期可以在期满后再延长30年。
C. 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的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
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的通知 b]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债券投资信用风险管理,建立保险机构内部信用评级系统,规范信用评级程序和方法,我会制定了《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应高度重视信用风险管理,按照《指引》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信用评级制度。
二、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信用评级制度,规范操作流程,保监会将对各保险机构信用评级系统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各公司应加强信用风险研究,通过信用评级,进行持续跟踪分析评估,切实防范信用风险。
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
二○○七年一月八日
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债券投资信用风险管理,建立保险机构内部信用评级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级系统),规范评级程序和方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保险机构投资各类债券,应当进行内部信用评级(以下简称信用评级)。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以及其他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债券可免予信用评级。
第三条信用评级包括发债主体信用评级和债券信用评级。
第四条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设立专门部门或岗位,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借鉴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制度和程序,建立信用评估模型,健全信用评级系统。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机构信用评级系统建设和运作情况,实施分类监管。 第六条信用评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一致原则。评级人员应当核实评级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确保基础数据、指标口径、评级方法、评定标准的一致性;
(二)独立客观原则。评级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不受发债主体及其他外部因素的不良影响;
(三)审慎稳健原则。评级人员应当充分考虑宏观经济、特定行业和发债主体经营管理可能存在的波动,全面审慎评估发债主体经营和财务状况、债券风险收益状况以及其他风险。
第七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级管理制度,及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信用评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信用评级议事规则和程序规定;
(二)信用评级方法细则;
(三)信用评级报告准则;
(四)评级人员操作规范;
(五)尽职调查制度;
(六)跟踪评级和复评制度;
(七)防火墙制度等避免利益冲突的制度;
(八)其他制度。
第八条信用评级部门应当至少由两名以上专业人员组成。信用评级专业人员应当具备金融知识和财务分析能力,主管人员应当具有相关工作经验。
第九条信用评级部门或岗位应当明确工作职责,避免业务与其他部门交叉。信用评级人员不得同时从事投资交易。
第十条信用等级评定应当采用国际国内通用的评级定义和符号体系,原则上分为投资级、投机级、违约级三个等级,每一等级分设若干档。
第十一条信用评级部门或岗位应当规范管理和使用评级信息,逐步完善评级信息数据库,持续积累违约事件、违约率、违约回收率、信用稳定性等信息和数据,并作为经营管理资源长期保存。
第十二条信用评级部门或岗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分类整理相关原始资料、评级材料、信用评级报告等。
第十三条信用评级基本流程,包括信息收集、调研访谈、初步评定、提交报告、跟踪评级等内容。
第十四条保险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媒体信息和其他公开资料,广泛积累各类数据,将其作为信用评级的基础信息。
第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当主动与发债主体交流,了解其业务经营、财务计划、管理政策和其他影响信用评级的情况。必要时可根据需要,通过实地考察获取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信用评级人员应当严格审查所获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信息资料不完整或存在虚假陈述的,保险机构应当不予评级。
第十七条信用评级人员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评级方法,分析研究评级对象,撰写信用评级报告,初步评定信用等级,并按规定程序审定后,形成信用评级结果,作为债券投资和风险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信用评级报告应当逐级上报,及时提交相关部门使用。风险管理部门应当监督信用评级结果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保险机构应当及时跟踪债券存续期内评级变化。跟踪评级每年至少二次,应当适当提高信用级别较低的发债主体的跟踪评级频率。
发债主体出现资金链中断问题,需要滚动、重复发行债券,或者发债主体、担保人、担保物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保险机构应当及时重新评定发债主体和债券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债券市场研究,分析信用等级与债券价格等关联因素,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科学指标体系,规范评级程序和方法,详尽分析影响发债主体信用评级的风险因素,评定其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偿债能力评估包括个体评估和支持评估。
个体评估主要分析发债主体的外部环境、运营因素、内部风险管理和财务实力。
支持评估主要分析发债主体在宏观经济和股东单位中的地位、股东结构和政府支持程度,评估受评对象需要资金时,获得外部支持的能力。
发债主体法人机构设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应当分析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主权风险。
第二十三条发债主体偿债意愿评估,应当重点考察下列因素:
(一)信用记录,主要考察发债主体历史违约记录;
(二)公司治理,主要考察股东背景和构成,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设立和履职情况、管理决策和执行情况、关联交易和履职监督情况、激励和约束机制等;
(三)发债主体人员素质及管理状况,主要考察法人代表素质、员工素质及管理水平等;
(四)其他因素。
第二十四条保险机构应当考察发债主体的财务管理政策,分析其整体发展目标和资金需求,结合历史记录和业务发展情况,评估其合理性。
第二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当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建立一般财务状况评估指标体系和特殊财务指标体系。
第二十六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可比原则,按照不同行业财务特征和风险状况,建立并调整相关行业财务评估基准,准确反映发债主体的财务状况。
第二十七条发债主体为一般工商企业的,应当重点考察其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发债主体为商业银行的,应当重点考察影响其信用的外部环境、运营因素、内部管理风险和财务实力等。(一般工商企业和商业银行主要评估方法参见附录)
第二十八条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发债主体信用状况,结合债券特点和相关合同,考察债务人偿还债务的信用程度,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二十九条债券和相关合同评估,应当考察发债主体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现金流和综合现金流、到期偿付能力、偿付及时性等,重点关注与债券资金流向和收益相关的因素。
第三十条保险机构确定债券信用等级,应当重点考虑债券清偿顺序。
(一)担保债券:含有抵押、质押、信用保证等增信条件,本金和利息清偿顺序先于普通债券,其信用等级可能高于发债主体信用等级。
(二)普通债券:不含任何增信条件,本金和利息清偿顺序优于次级债券和混合资本,其信用等级一般等同于发债主体信用等级。
(三)次级债券:本金和利息清偿顺序列于公司普通债务之后、优于混合资本和股权资本,其信用等级一般低于发债主体信用等级。
(四)混合资本债券:符合一定条件时,本金和利息可以延期支付,清偿顺序列于次级债券之后,优于股权资本,其信用等级一般低于发债主体信用等级,且低于次级债券信用等级。
第三十一条第三方机构为发债主体提供全部或部分债务担保的,该债券的信用等级最高可以等同于保证方信用等级。
第三十二条债券含有抵押、质押、信用保证等增信条件的,应当评估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市场价值、流动性、抵押和质押比例,评估担保人的信用状况、承诺条件以及偿付及时性。
第三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审慎原则,对增信作用设置一定限制,控制增信债券信用等级上调级别。
第三十四条保险机构投资企业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根据发债主体信用等级,重点关注特定债券有无担保、担保的法律效力、担保条件、不可撤销性以及担保人财务实力等。
第三十五条保险机构投资短期融资券,应当根据发债主体信用等级,重点分析其发行期内行业走势,现金流、资产流动性对本期债券的影响,以及发债主体出现危机时,采取融资手段偿付债务的意愿、方式和能力。
(一)发行期内短期融资券走势分析,着重考察行业近期变化、发债主体近期产品结构调整、新项目投产、在建项目建设等因素,分析发债主体新近发生的股权变动、组织构架、管理模式、高管人员、资产并购和出售等变化,对经营的影响等。
(二)现金流分析,着重考察发债主体未来1至2年现金流预测的依据;根据未来两年收入、成本变化及投融资计划,预测未来1至2年的现金流;分析对不利经济环境下,发债主体未来1至2年经济活动现金流的敏感性等。
(三)资产流动性分析,着重考察发债主体资产结构、流动资产机构、资产周转情况以及应收款项、存货等资产的变现能力等。
第三十六条评级人员撰写信用评级报告,应当包括评级分析和评级结论。
第三十七条评级分析应当简要说明本次评级的评估过程和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发债主体基本情况、所处行业、治理结构、业务分析、资本实力、财务状况、风险因素、募集资金投向、偿债保障能力、抗御风险能力、发债主体外部信用增级措施、债券合同条款、第三方潜在支持程度、债券收益率或风险溢价等对信用等级影响。
第三十八条评级结论应当写明信用级别释义、评级结论的主要依据、发债主体或债券的信用等级等,并简要说明评级对象的风险程度。
第三十九条信用跟踪评级报告应当与前次评级报告保持连贯,重点说明以下内容:
(一)据以确定发债主体及债券信用等级的有关依据的主要变化情况,以及对评估对象信用状况的影响;
(二)重新确定发债主体和债券的信用等级。
第四十条信用评级、跟踪评级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
第四十一条保险机构应当参照本指引,制定其他发债主体和债权类投资工具的信用评级制度、程序和方法,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D. 基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怎么理解
1、剩余期限是指:所投的可变利率或者浮动利率债券以计算日至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简单的说就是指:到下次调息所剩的时间。
2、剩余存续期限是指:所投的可变利率或者浮动利率债券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天数。简单的说就是指:到还本所剩的时间。
拓展资料:
操作技巧:
第一:先观后市再操作:
基金投资的收益来自未来,比如要赎回股票型基金,就可先看一下股票市场未来发展是牛市还是熊市。再决定是否赎回,在时机上做一个选择。如果是牛市,那就可以再持用一段时间,使收益最大化。如果是熊市就是提前赎回,落袋为安。
第二:转换成其他产品:
把高风险的基金产品转换成低风险的基金产品,也是一种赎回,比如:把股票型基金转换成货币基金。这样做可以降低成本,转换费一般低于赎回费,而货币基金风险低,相当于现金,收益又比活期利息高。因此,转换也是一种赎回的思路。
第三:定期定额赎回:
与定期投资一样,定期定额赎回,可以做了日常的现金管理,又可以平抑市场的波动。定期定额赎回是配合定期定额投资的一种赎回方法。
E. 3)为什么基金经理要想尽办法突破久期上限(提示:假设到期收益率曲线向上倾斜)。
久期又名麦考利久期,指的是债券的平均到期时间,即债券持有者收回其全部本金和利息的平均时间。简单说,就是买了一个债券要多长时间还完,久期可以告诉我们。久期是衡量债券基金价格波动和风险的重要因素,通俗来说,市面上存在不同利率、不同期限、不同面值的债券,久期的存在可以将不同特性的债券粗略换算成同一数字单位进行直观比较。因为货币基金的持仓有很大比例有债券,所以货币基金的收益率跟债券的到期收益率也有一定的关系。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为防范利率风险,对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从180天降至120天,也是为了保证组合流动性而做出的规定,进一步降低久期风险,一般来说,久期越短,货币基金的流动性越好。同时增加了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的规定,限制货币市场基金过多投资于剩余存续期较长的浮动利率债券。
货币基金按规定只能投资于剩余期限小于397天的债券的,但浮动利率债券会有剩余期和剩余存续期的说法。其中,剩余期限的计算按照浮动区间计算,剩余存续期按债券实际存续期来计算。
而一般而言,久期越长,收益率会越高,这可能是要想尽办法突破久期上限的原因。
F. 如何评价「央行:加强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监督管理」
加强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监督管理,健全债券违约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充分发挥金融市场支持绿色融资的功能,加强绿色金融支持实体经济转型的能力。
G. 央行征信管理局关于加强分支行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管理的通知
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信用评级机构现场访谈作业管理
对债券发行人高层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访谈,是信用评级机构对发行人实地调查中的重要步骤,也是信用评级分析的重要基础之一。信用评级机构要认真做好现场访谈工作,深入、详尽地了解发行人的相关情况,按月填写《信用评级机构现场访谈作业情况表》(见附件1),于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请以Excel文件报送,并以“信用评级机构现场访谈作业情况表—XX年XX月—XX评级机构”为文件命名)。
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按业务属地原则,将各信用评级机构现场访谈作业情况表分别下发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据此核验信用评级机构的相关报备材料,并充分发挥一线管理职能。
二、关于评级作业时间要求
(一)信用评级机构初次对某企业开展信用评级时,从初评工作开始日到信用评级报告初稿完成日,单个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15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集团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45天。
(二)信用评级机构连续对某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时,从初评工作开始日到信用评级报告初稿完成日,单个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10天,集团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20天。
信用评级机构连续对某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是指同一信用评级机构对同一企业开展的第二次以上的信用评级,其进场开展评级工作开始日与上次评级报告(包括定期跟踪评级报告)有效期结束日之间的间隔一般不超过3个月。
三、关于债券发行人是否为集团企业的判定
主承销商依据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会令2007年第12号)对债券发行人是否为集团企业作出判定,并出具被评企业是否为集团企业的说明文件,该文件须加盖公章或经有权签字人签字。
信用评级机构在进场评级作业前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的报备材料中,除信用评级协议复印件、信用评级收费凭证复印件、跟踪评级安排材料外,还应包括上述说明文件。
请银行间债券市场各承销商于2008年3月31日前,将有权签署上述说明文件的签字人的姓名、职位、签字样本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备案。有权签字人发生变更时,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备案。
H. 发行人在其私募债券存续期内是否还应及时披露有关重大事项
在基金募集期投资者只能买入基金,也就称为基金认购,投资者认购基金的价格是按基金份额净值算(即1元)。基金的认购份额数量会有一定的限制,如果提前达到份额数,基金的募集期可以提前结束,募集超过了份额限制数量就不能被确认;如果募集的规模没有达到预先公告说明的规模,则该基金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