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资产证券化 优先级和次级是怎么划分
❷ 权益类理财产品有哪些
权益类理财产品,就是投资到企业,作为股东权益的理财产品。
从投资方向看,银行权益类理财产品分新股申购、FOF基金投资、券商集合理财产品、股权投资和其他资产证券化类。■新股申购类随着证券市场2006年6月恢复新股发行,部分先知先觉的商业银行就率先发行了新股申购类理财产品,如招商银行2006年9月就推出了“金葵花”———新股申购人民币理财计划。目前,商业银行推出的证券类理财产品绝大多数为新股申购类产品,主要投资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非定向增发股票以及新发行可转债的申购,并在其上市5个交易日内卖出,通过一、二级市场价差获取收益。此外,也可投资于债券、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或其他委托人认可的投资工具。预期收益率从4%-12%不等。■FOF投资类建行、工行、光大、中信银行等先后发行了基金类理财产品,如光大银行的“同赢五号”等。■投资于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建设银行、中信银行先后发行过投资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理财产品。如中金公司中金短债计划的规模上限35亿份,通过建行发行的10亿份;中信证券避险共赢规模上限为35亿份,通过中信银行参与的22亿元。■股权投资型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构建和完善,非上市公司股权直接投资业务作为一项获利丰厚的创新业务,已受到金融行业的广泛关注。由于行业监管的不同,证券公司尚处于摩拳擦掌、等待审批阶段,而投向直接股权投资的银行理财产品已小试牛刀,面世发行了。如中信银行的“中信理财之锦绣1号”。■其他类型如资产转让受益权型等,如招商银行2006年12月发行的马钢可转债人民币资金信托理财计划,即由招商银行委托中诚信托向中金公司购入马钢可分离转债纯债部分,并且由中金公司到期以指定价格回购债券的资金信托投资。从投资者结构看,则有单一受益权类产品及结构化受益权类产品,单一受益权类按出资比例共同分担、分享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结构化受益权类产品通过独特的优先/次级的信托结构安排,银行理财产品作为优先委托人,一般受益人(机构)需要按一定比例投入资金,这部分资金将作为保底的资金,同时在获取的收益超出预期时获取超出预期部分的绝大部分收益。
❸ 资产证券化对我国投资银行发展的利与弊
从国外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过程来看,证券公司理应成为资产证券化市场上的重要主体,并通过参与资产证券化逐步拓展其业务发展的空间.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证券公司参与资产证券化仍存在着自身能力的缺乏,法律法规的不明确等现实障碍.这一方面需要在出台的《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中明确证券公司参与资产证券化的途径,方向,为证券公司增强资产证券化的参与程度提供一个政策框架;
另一方面证券公司也应当积极加强人才与技术的储备,提高资产证券化相关的业务创新能力,并在逐步增强业务竞争能力与渗透程度的基础上,通过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创新促进证券公司盈利模式的重建,回归中介服务的本原定位,大力推动风险管理和金融创新,实现向现代金融企业的转型.
在传统证券化领域,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层面可以分为经纪,投资银行,自营与资产管理四个方面.鉴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及管理层对证券公司的业务运作实施严格管理的政策,在推出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产品的同时,有必要对涉及证券公司参与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探讨,以排除现实障碍,扩大证券公司参与资产证券化的范围和程度.
如前所述,就国外证券公司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经验来看,投资银行业务领域是证券公司参与资产证券化最可行的,也是最重要的路径或切入角度;其次在二级市场的经纪与自营业务,证券公司也能够以交易商,投资者的角色参与资产证券化过程.
1投资银行业务
1.1证券公司担任交易安排者(Arranger)
就从事传统证券化业务的经验来看,证券公司在为创始机构进行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提供相关的财务规划服务,证券化产品的开发设计顾问咨询以及策划证券发行等方面有着一定的专业化优势.从国外券商的发展趋势来看,担任资产证券化的交易安排者应当属于我国证券公司业务拓展的一个重要方向.面对即将起步的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一些券商已经先行一步.如中信证券参与了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在资产包的选择,现金流的评估,产品结构的设计,相关法律文本的修订等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当然,资产证券化的运作过程与传统证券化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其复杂性和难度仍需证券公司在人才和技术上有所准备和积累.同时,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担任交易安排者,证券公司不但要面临银行,信托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而且还将直接面临国际大投行的激烈竞争.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我国的投资银行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投资银行,业务创新的空间和能力相对有限,在传统证券化运作过程中,长期以来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导致的通道分配的平均化以及通道本身的垄断特性,对我国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竞争能力的增强形成了实质性的阻碍.因此必须调整我国证券公司的管理制度,进一步放开对证券公司业务拓展与业务创新的政策限制,使证券公司能够真正发挥投资银行的角色功能,以符合大型化及国际化的潮流,才能切实加强我国证券公司的竞争力.
1.2证券公司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C)
一般来说,特殊目的公司是由金融机构组织设立,证券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应当可以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从受托机构的业务形态来看,证券公司设立SPC并不符合分工效率原则,但从业务拓展的角度分析,证券公司在从事资产证券化的交易安排时设立SPC则能够起到优势互补的效应,尤其是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架构下. 目前,证券公司是否可以设立SPC仍需要在政策上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架构下,如果金融控股公司本身是创始机构,其证券子公司是否可以设立SPC.如前所述,信托业务与证券化业务的优势互补能够增强证券公司在资产证券化领域的渗透能力;而允许证券公司设立SPC必然需要对分业经营的框架重新探讨.
(2)证券公司设立SPC需要大量的资金作为保障,这就进一步需要放宽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
(3)证券公司设立SPC还涉及到证券公司自有资金的投资限制问题.
1.3证券公司担任创始机构
证券公司如果只是进行证券化产品的设计,承销等工作,其获得的仅仅是佣金收入,但在充足的资金实力前提下,证券公司直接参与到资产的重组等实质性运作中去,则收益将会更为丰厚. 如果证券公司拥有现金流量的金融资产,也可以担任资产证券化的创始机构.但基于成本收益的考量,证券化的资产池往往需要具有一定的规模.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经常性收入主要是手续费,其收益的稳定性并不适合作为证券化的资产;而放开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后产生的融资融券债权是否适合作为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标的,一方面需要考虑融资融券债权资产在政策上是否允许转移,另一方面也需结合其证券化的成本与收益加以评估. 证券公司担任创始机构更可行的方法是向原始创始机构购入债权,但这同样涉及到证券公司自有资金的投资限制问题;而且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为增强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评等,创始机构往往需要提供担保,信用保险,超额资产或更换部分资产等信用增强机制,这也将涉及到证券公司是否能够设定担保的问题,需要政策予以明确.
1.4证券公司开展承销业务
现行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证券公司承销业务的规范与管理,是针对传统证券化设定的.由于资产证券化的结构与传统证券化的结构有着较大的差异,证券公司开展承销业务,则需要对现有的相关规范进行修正或补充.
(1)承销标的的确定.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发行承销的证券产品主要包括股票及债券等"资本性证券";而根据资本证券化的性质,证券化产品的多元化设计以适应资产性质与市场需求是其重要的特征,其中往往包括"货币性证券".是否有资格承销股票及债券外的"货币性证券",将在极大程度上影响到证券这一项目还不能算作标准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因为在这一项目中,投资者购买的还只是含有投资者收益条款的信托合同,并不是信托受益凭证,其也不能随意交易,更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因此,包括此前国家开发银行的债权资产项目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项目,这些尝试还只能算是"准资产证券化". 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承销业务.就目前进行试点的国开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与建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来看,其产品主要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发行和流通,而证券公司是否有资格在银行间市场进行这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承销,仍有待政策的明确.
(2)私募证券发行承销的规范.根据国外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实践,证券化产品的发行方式包括公募和私募两种方式;而且在资产证券化发展初期,面向机构投资者的私募发行更是主要方式.对照之下,我国证券法中对私募发行方式缺乏明确的规定.将私募纳入证券公司承销的范畴并加以规范,一方面将有助于对投资人的保护,另一方面也使得证券公司能够灵活选择证券化产品的发行承销方式,有助于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3)公开募集发行相关规范的调整.资产证券化过程与传统证券化之间差异的存在也要求对公开募集发行相关的规范加以调整.如我国证券化产品的交易仅限于以沪深交易所为基础的集中交易市场,对于层次较低的场外交易市场等,则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而证券交易所只能采取单一的证券交易方式,也制约了集中交易市场的内部分层,这对注重流动性与多元化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而言构成了一种障碍.此外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方式,定价等相关规范也应加以明确.
(4)关联关系回避规范的调整.根据现行的规定,如果承销方与发行人之间存在持有对方7%以上股权或为前五名大股东等重要关联关系,将不得担任该项目的主承销商.这就基本上排除了证券公司通过设立SPC或担任创始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承销活动的可能性.通过SPC发行资产基础证券,SPC名义上虽为发行人,但其设计目的在于破产隔离,其性质与一般发行公司发行有价证券有着显著的区别,SPC所发行的证券是以资产池(Asset pool)为基础,而不是以SPC本身的信用或资产为基础的.关联关系的回避规范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缺乏适用的理由,理应进行调整.而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架构下,证券公司能否通过担任创始机构开展承销业务也应在拓展业务空间的基础上予以明确. 即使相关的法律法规向有利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承销业务的方向进行调整,证券公司仍可能在与承销市场上的其他金融机构或国际大投行的竞争中处于劣势.这就更需要我们放开对证券公司业务创新的限制,使证券公司能够在业务拓展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自身的比较优势.
2经纪业务
如果资产证券化产品能集中于交易所市场进行交易,则证券公司能够从事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经纪业务,但通过私募发行或在银行间市场上流通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证券公司则无法通过经纪业务获得收益.从目前试点的国开行金融资产证券化与建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情况来看,都基本确定了将在银行间市场进行流通.与银行相比较,证券公司尽管在资本实力,营业网点和客户资源方面处于下风,但术有专攻,证券公司在证券化产品的销售与清算方面也有其特有的优势.基于增强证券公司对资产证券化过程的参与程度,拓宽其业务领域的考虑,为充分实现金融机构间的优势互补,管理机构上应对证券公司代理私募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买卖的政策法规进行调整.
3 自营业务
证券公司是否能够从事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自营业务,仍需政策上予以明确.根据我国现行的规定,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标的包括人民币普通股,基金类,认股权证,国债,公司或企业债券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而资产证券化产品能否归入上述范畴仍存在着疑义.如是否能扩大公司债的解释范围,将通过SPC发行,具有债券性质的证券化产品包纳在内,从而丰富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投资品种.
4资产管理业务
一般来说,资产证券化产品本质上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其拥有相对稳定的现金流来源.这对规避风险,追求稳定收益的投资者而言是一个重要的投资品种,而且资产证券化品种的多元化能够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但由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往往更多地面向机构投资者,这就为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留下了较大的空间.证券公司可以设立专门的集合理财计划,参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认购,或将资产证券化产品作为集合理财投资组合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目前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业务的前提,一是放松证券公司发行集合理财产品的限制,二则是在政策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能否纳入集合理财产品组合予以明确.
❹ 为什么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无利率
你是说以subprime作为核心资产形成一个asset pool然后以此发行的证券工具么?
你可以把核心资产看做土豆、茄子、辣椒、西红柿。生成证券的过程就是用这些原料做东北烂炖的过程。在烹饪的过程中全部原料都搅和在一起,最后连厨师自己也不知道盛上来的一勺究竟含有哪些原料。不能判断说这一勺含20%茄子,50%土豆,10%西红柿。
生成的证券具有同样的属性,连发行人自己都不知道他们风险收益如何。因此不能按照债券定价模式确定利率,而且出来的东西也不是单纯的债券,而是像烂炖一样的东西。最后只能用估值模型欺骗购买人确定所谓公允价值。
这类模型已经在次贷危机中被证明是错误的了。 希望我的比喻你可以理解。
❺ 如何将资产证券化与理财产品相结合
1.资产证券化通俗而言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收入的资产,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获取融资,以最大化提高资产的流动性。资产证券化在一些国家运用非常普遍。目前美国一半以上的住房抵押贷款、四分之三以上的汽车贷款是靠发行资产证券提供的。资产证券化是通过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发行证券筹资的一种直接融资方式。
2.好处:
对商业银行的好处
(1) 资产证券化为原始权益人提供了一种高档次的新型融资工具。
(2) 原始权益人能够保持和增强自身的借款能力。
(3) 原始权益人能够提高自身的资本充足率。
(4) 原始权益人能够降低融资成本。
(5) 原始权益人不会失去对本企业的经营决策权。
(6) 原始权益人能够得到较高收益。
对投资者的好处
(1) 投资者可以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
(2) 获得较大的流动性。
(3) 能够降低投资风险。
(4) 能够提高自身的资产质量。
(5) 能够突破投资限制。
资产证券化提高了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
❻ 银行理财资金可以认购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么
为了支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参与证券交易所标准化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优先股等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投资,现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开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开立证券账户由资产托管人到本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二、每一个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在沪、深市场各开立一个证券账户。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在开户时应出具承诺函。承诺所开立的证券账户仅用于参与证券交易所标准化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优先股等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投资,不得用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禁止或限制的证券投资行为。四、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开立证券账户的名称为“商业银行名称-理财产品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为该商业银行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为该商业银行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的代码。五、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2)商业银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银行公章);(3)商业银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公章);(4)商业银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公章);(5)理财产品说明书、资金到账证明文件、成立公告、相关机构出具的理财产品登记信息等材料(加盖银行公章);(6)承诺函(格式见附件);(7)银行对资产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加盖银行公章);(8)资产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资产托管人公章);(9)资产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资产托管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0)资产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对经人的授权委托书(加盖资产托管人公章和负责人签章);(11)资产托管人经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资产托管人再次申请开立此类账户,第(2)、(3)、(4)、(8)、(9)项材料未发生变更的,无需再次提供。六、资产托管人为银行理财产品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需登记银行理财产品存续期。银行理财产品延期的,应提交延期公告(需加盖银行公章),及时申请变更登记。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名称发生变更的,除需提交本公司证券账户业务规则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能够证明属银行理财产品名称变更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❼ 资产证券化、次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就是把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项中的有定期现金流入的资产从表中分离出去。分离的方法是发行这些资产为基础资产的债券。这个过程就被称为资产证券化。
这里说的在银行资产表中的资产是指一些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贷款,汽车贷款等有资产或信用作抵押的贷款。这些贷款虽然是银行的资产,但因为不能马上收回,时间期限长,会影响银行的收益,所以银行希望那个把他们转为表外资产。
次货证券化?这个概念我没有听说过。我想您要表示的是次贷资产的证券化。
我们上述说得资产证券化表示对优质信用等级的贷款有抵押物的资产进行证券化。而次贷是低于优质信用级别的人申请的贷款。这些贷款称为次级贷款,简称次贷。用这样的次级贷款所抵押的资产进行证券化。这些证券在市场上流通,而我们现在讨论的比较多的,引发次贷危机的债权就是由他们组成的!
这不是金融书上的概念……因为我觉得您不是想要专业的课本概念,这是我的理解和我惯用的解释……希望对您有帮助!
另外,如果您想得到更好的答案,建议您提高悬赏分。否则很少有人愿意回答的。
❽ 投资者如何在次级贷证券化中获利
不对,因为打包卖出后,跟银行没有任何关系了,只跟申请抵押贷款的人和抵押的房子有关系
因为有评级,告诉你是好东西,并且没有发生违约的情况下,房子也一直涨的情况下,这些债券是很好的投资品,有很好的回报率,在那个时候,你要是不投资这个债券就被当作傻子了
既可以转卖获利,也就是低买高卖,也可以持有享受利息,只要不违约,或者房价不跌,这些债券没有任何问题的
因为认为房价要涨,这个是最根本的,房价涨了,这些债券价值就提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