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本身就是一种转移风险的方式
你问的有点不清楚
就保险公司来说,转移超出承保能力的风险一般有两种方式:
一是找一家再保险公司分出
二是找其他保险公司合作,共同承保
② 保险转移的优点主要表现在
风险转移的方式有很多,主要有三类;
一是合同转移,即借助合同法,通过与有关方面签订连带风险在内的合同,将风险转移给对方。
二是采用保险方式,对那些属于保险公司开保的险种,可通过投保把风险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保险公司。
三是利用各种风险交易工具转嫁风险。
一般说来,风险转移的方式可以分为非保险转移和保险转移。
非保险转移是指通过订立经济合同,将风险以及与风险有关的财务结果转移给别人。在经济生活中,常见的非保险风险转移有租赁、互助保证、基金制度等等。
保险转移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人)。个体在面临风险的时候,可以向保险人交纳一定的保险费,将风险转移。一旦预期风险发生并且造成了损失,则保险人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之内进行经济赔偿。
由于保险存在着许多优点,所以通过保险来转移风险是最常见的风险管理方式。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能够通过保险来转移,因此,可保风险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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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保险的特征有哪些 a.互助性 b.保障性 c.经济性 d.科学性
保险的特征
1、互助性
保险具有“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特性。保险在琮条件下,分担了单位和个人所不能承担的风险,从而形成了一种经济互助关系。这种经济互助关系通过保险人用多数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建立的保险基金对少数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补偿或给付而得以体现。
2、法律性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双是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种合同安排,同意提供损失赔偿的一方是保险人,接受损失赔偿的一方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3、经济性
保险是通过保险补偿或给付而实现的一种经济保障活动。其保障对象财产和人身都直接或间接属于社会再生产中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两大经济要素;其实现保障的手段,大多最终都必须采取支付倾向的形式进行补偿或给付;其保障的根本目的,无论从宏观的角度,还是微观的角度,都是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关的。
4、商品性
保险体现了一种对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也就是商品经济关系。这种商品经济关系直接表现为个别保险人与个别人之间交换关系;间接表现为在一定时期内全部保险人与全部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即保险人销售保险产品,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的关系;具体表现为,保险人提供保险的补偿或给付,保障社会生产的正常进行和人们生活的安定。
5、科学性
保险是处理风险的科学措施。现保险经营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等科学的数理理论为基础,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准备金的提存等都是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的。
④ 转移风险的风险转移的分类
一般说来,风险转移的方式可以分为非保险转移和保险转移。
非保险转移是指通过订立经济合同,将风险以及与风险有关的财务结果转移给别人。在经济生活中,常见的非保险风险转移有租赁、互助保证、基金制度等等。
保险转移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人)。个体在面临风险的时候,可以向保险人交纳一定的保险费,将风险转移。一旦预期风险发生并且造成了损失,则保险人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之内进行经济赔偿。
由于保险存在着许多优点,所以通过保险来转移风险是最常见的风险管理方式。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能够通过保险来转移,因此,可保风险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⑤ 相互保险作为一种纯粹的风险保障性金额产品具有哪些特点
此问题由【A君保】为您解答:
一、相互宝和保险的区别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相互宝,相互宝的条款全称是《重症疾病互助计划条款》,而之前相互保的条款是《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相互保团体重症疾病保险》,所以从本质上来说,相互宝不是保险,而是一个社会互助机制,和水滴筹这类的互联网众筹类似。同时在条款1.1处明确写明:本计划不是保险,不承诺能够获得确定的风险保障。
【互助内容】
a、病种内容
轻症(轻度重疾):2种
1、未发生远处转移的乳头状或滤泡状甲状腺癌
2、TNM分期为T2N0M0的前列腺癌。
重疾:100种
b、最高赔付额度:
出生30天-39岁 轻症赔5万,重疾赔30万
40-59岁 轻症赔5万,重疾赔10万
c、计划终止条件:当计划成员数量小于324万时或其他不可抗因素
从以上的相互宝的相关资料我们能看出,它其实是个具有不确定性的互助团体,因为当发生风险时,我们需要的是确定的,足额的保障。但是相互宝并不能保证这一点。
在保额上,相互宝在40后只有10万,而重疾的最高发病率一般都是在40岁以后,大家可以试想下10万元对于重疾来说,可以说是杯水车薪。同时最重要的是,相互宝在60岁后就必须要退出,也就是意味着将失去这仅有的10万保障。
所以,相互宝要加入,但是并不是加入了相互宝,就不买保险了。这是两码事!两者都要有,保险是基础,相互宝是锦上添花。
希望能够帮到你。
⑥ 保险公司经营的特征有哪些
一、思想的特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保险经营思想的基本特征表现如下:
1、以市场为导向,按照保险市场的需求来安排保险经营活动
2、以竞争为手段,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
3、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处理好保险企业自身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
4、以法律为准绳,规范保险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
二、行为的特征
1、保险经营活动是一种特殊的劳务活动
2、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
3、保险经营成本和利润计算具有特殊性
4、保险经营具有分散性和广泛性
(6)保险转移风险具有互助范围小的特点扩展阅读:
保险的特征:
一、保险必须有风险存在。
建立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对付特定危险事故的发生,无风险则无保险。为了应用大数原则,有可能受益的风险不在可保范围内,因此商业保险机构一般不承保此类风险。
二、保险必须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所谓经济补偿是指这种补偿不是恢复已毁灭的原物,也不是赔偿实物,而是进行货币补偿。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在经济上能计算价值的。
在人身保险中,人身本身是无法计算价值的,但人的劳动可以创造价值,人的死亡和伤残,会导致劳动力的丧失,从而使个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减少而开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险是用经济补偿或给付的办法来弥补这种经济上增加的负担,并非保证人们恢复已失去的劳动力或生命。
三、保险必须有互助共济关系。
保险制度是采取将损失分散到众多单位分担的办法,减少遭灾单位的损失。通过保险,投保人共同交纳保险费,建立保险补偿基金,共同取得保障。
四、保险的分担金必须合理。
保险的补偿基金是由参加保险的人分担的,为使各人负担公平合理,就必须科学地计算分担金。
⑦ 非保险方式的风险转移的特点是什么风险管理问答题,谢谢。
非保险方式的转移风险特点:大多借助协议或合同
适用:转移风险源、签订免除责任协议、利用合同中的转移责任条款
⑧ 为什么说保险是转移人生风险的最佳选择,最佳答案
因为当你没有保险时,你是主要风险承担人,也是唯一的风险承担人。而当你买过保险之后就会将主要承担的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除此方法之外,没有别的方法把主要承担人转移到别的什么地方
⑨ 可保风险的五大特点
1
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仅限于纯风险。所谓“纯风险”,是指只损失可能而无获利机会的不确定性。当然,并非所有的纯风险都是可保风险。纯风险成为可保风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损失程度较高
潜在损失不大的风险事件一旦发生,其后果完全在人们的承受限度以内,因此,对付这类风险根本无需采用物品,即使丢失或意外受损亦不会给人们带来过大的经济困难和不便。但对于那些潜在损失程度较高的风险事件,如火灾、盗窃等,一旦发生,就会给人们造成极大的经济困难。对此类风险事件,保险便成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二)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
可保风险还要求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这是因为损失发生概率很大意味着纯保费相应很高,加上附加保费,总保费与潜在损失将相差无几。如某地区自行车失窃率很高,有40%的新车会被盗,即每辆新车有40%的被盗概率,若附加营业费率为0.1,则意味着总保费将达到新车重置价格的一半。显然,这样高的保费使投保人无法承受,而保险也失去了转移风险的意义。
(三)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
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是进行保费计算的首要前提。计算保费时,保险人对客观存在的损失分布要能作出正确的判断。保险人在经营中采用的风险事故发生率只是真实概率的一个近似估计,是靠经验数据统计、计算得出的。因此,正确选取经验数据对于保险人确定保费至关重要。有些统计概率,如人口死亡率等,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像这种经验数据,保险人必须不断作出相应的调整。
(四)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
保险的职能在于转移风险、分摊损失和提供经济补偿。所以,任何一种保险险种,必然要求存在大量保险标的。这样,一方面可积累足够的保险基金,使受险单位能获得十足的保障;另一方面根据“大数法则”,可使风险发生次数及损失值在预期值周围能有一个较小的波动范围。换句话说,大量的同质保险标的会保证风险发生的次数及损失值以较高的概率集中在一个较小的波动幅度内。显然,距预测值的偏差越小,就越有利于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这里所指的“大量”,并无绝对的数值规定,它随险种的不同而不同。一般的法则是:损失概率分布的方差越大,就要求有越多的保险标的。保险人为了保证自身经营的安全性,还常采用再保险方式,在保险人之间分散风险。这样,集中起来的巨额风险在全国甚至国际范围内得以分散,被保险人受到的保障度和保险人经营的安全性都得到提高。
(五)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
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和非故意的。所谓“意外”,是指风险的发生超出了投保人的控制范围,且与投保人的任何行为无关。如果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也能获得赔偿,将会引起道德风险因素的大量增加,违背了保险的初衷。此外,要求损失发生具有偶然性(或称为随机性)也是“大数法则”得以应用的前提。
(六)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
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是指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被确定以及损失金额可以测定。因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且赔偿额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所以,损失的确定性和可测性尢为重要。
(七)损失不能同时发生
这是要求损失值的方差不能太大。如战争、地震、洪水等巨灾风险,发生的概率极小,由此计算的期望损失值与风险一旦发生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值将相差很大。而且,保险标的到时势必同时受损,保险分摊损失的职能也随之丧失。这类风险一般被列为不可保风险。
2
不可保风险
保险公司可以承保的风险为可保风险,其余的风险则是为不可保风险,动态风险、投机风险等都是不可保风险。通常认为,下列事项属于不可保的风险:
(一)人身险中:
(1)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在寻衅斗殴中所受的意外伤害;
(3)被保险人在醉酒、吸食或注射毒品后发生的意外伤害;
(二)财产险中:
(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3)核反应、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
(4)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5)保险标的本身缺失,保管不善导致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损耗、自燃、烘熔所造成的损失;
(6)保险财产遭受承保危险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7)由于行政或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8)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3
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的转化
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间的区别并不是绝对的。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可保风险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如地震、洪水这类巨灾风险,在保险技术落后和保险公司财力不足、再保险市场规模较小时,保险公司根本无法承保这类风险,它的潜在损失一旦发生,就可能给保险公司带来毁灭性的打击。但随着保险公司资本日渐雄厚,保险新技术不断出现,以及再保险市场的扩大,这类原本不可保的风险已被一些保险公司列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当前,不少保险公司正积极应用金融创新促使不可保风险转化。如通过使用大数据技术,保险公司可以收集有关客户及其风险状况的大量信息,从而更好地进行风险评估与细分,为以前不可保的部分风险提供保险。
不难发现,保险企业可以通过金融创新改进可保性,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也是可以随之转化的。可以看到,随着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保险提供的保障范围将越来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