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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风险担保基金

发布时间:2021-10-21 10:03:25

Ⅰ 粮食风险基金的用途

粮食风险基金始建于1994年,是国家为保护种粮农民、稳定粮食市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设立的专项调控基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政府共同筹资建立,地方政府包干使用。粮食风险基金作为我国粮油宏观调控的一项基本制度,有效促进了流通市场稳定和国家粮食安全。
在国办发[1998]17号文件中,明确规定粮食风险基金必须专项用于:
第一,支付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
第二,粮食企业执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的利息、费用补贴。
根据粮食风险基金用途,按照丰年向产区倾斜、歉年向销区倾斜的原则分配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当年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但不得抵顶下年应到位资金。
国务院国发[1999]1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又明确,中央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在合理确定补助基金技术的前提下,从1999年起,实行地方政府包干办法。实行包干后各地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只能用于粮食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粮调[2000]8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陈化粮处理工作的意见》中,对处理陈化粮价差亏损明确规定,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粮食购销企业周转库存粮由粮食风险基金适当补助。对粮食企业周转库存中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负担。
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文件中明确,适当增加中央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由地方包干使用。根据建立省级人民政府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要求,为给粮食主产区更大的支持,从2001年开始,中央适当增加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由地方包干使用。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粮食出口补贴和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在国发[2001]28号文件下发后,由财政部、国家计委、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四部门制定了《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了粮食风险基金在国家对粮食进行宏观调控中的作用。财政部财建[2004]75号文件《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中,明确:实行对农民直接补贴及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后,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调整为:
1.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
2.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
3.对政策性挂账的利息补贴。包括陈化粮挂账利息开支;改革前按保护价购进的库存粮食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允许挂账,挂账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1998年6月以后,新发生的亏损挂账,经省级人民政府认定为政策性挂帐的,挂账利息从风险基金中列支。
4.按保护价收购的老库存粮食在销售之前,补贴的利息费用仍从风险基金中列支,费用补贴标准要适当降低,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省情况自行确定。
5.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给予的适当补助,超过有关部门审批额度的补助,不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由地方自筹资金解决。
6.为做好对农民直补工作,与直补相关的工作经费,如宣传费、纸张费、印刷费、核实种粮面积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经费,原则上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地方财政安排有困难的,在从紧控制的前提下,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具体列支金额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财政部核定。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差价亏损补贴、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Ⅱ 粮食风险基金资金性质

粮食风险基金资金性质?粮食风险基金的用途主要有:

用于国家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食的利息、费用支出和在特殊情况下需动用中央储备粮调节粮食市场价格时所需的开支,用于地方政府为平抑粮食市场价格吞吐粮食发生的利息、费用和价差支出,对贫困地区吃返销粮的农民由于粮价提高而增加的开支的补助。当年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结转到下年度滚动使用。

粮食风险基金的建立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优惠政策,尤其是对于粮食主产区。但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我国面临到连续几年的粮食大丰收,给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造成了收购上的难度,粮食收购难度加大,为此,国家专门调整了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

在国办发[1998]17号文件中,明确规定粮食风险基金必须专项用于:

第一,支付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

第二,粮食企业执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的利息、费用补贴。

根据粮食风险基金用途,按照丰年向产区倾斜、歉年向销区倾斜的原则分配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当年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但不得抵顶下年应到位资金。

国务院国发[1999]1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又明确,中央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在合理确定补助基金技术的前提下,从1999年起,实行地方政府包干办法。实行包干后各地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只能用于粮食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粮调[2000]8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陈化粮处理工作的意见》中,对处理陈化粮价差亏损明确规定,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粮食购销企业周转库存粮由粮食风险基金适当补助。对粮食企业周转库存中陈化粮价差亏吨补贴,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负担。

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文件中明确,适当增加中央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由地方包干使用。根据建立省级人民政府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要求,为给粮食主产区更大的支持,从2001年开始,中央适当增加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由地方包干使用。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粮食出口补贴和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在国发[2001]28号文件下发后,由财政部、国家计委、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四部门制定了《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了粮食风险基金在国家对粮食进行宏观调控中的作用。财政部财建[2004]75号文件《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中,明确:实行对农民直接补贴及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后,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调整为:

1.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

2.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

3.对政策性挂账的利息补贴。包括陈化粮挂账利息开支;改革前按保护价购进的库存粮食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允许挂账,挂账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1998年6月以后,新发生的亏损挂账,经省级人民政府认定为政策性挂帐的,挂账利息从风险基金中列支。

4.按保护价收购的老库存粮食在销售之前,补贴的利息费用仍从风险基金中列支,费用补贴标准要适当降低,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省情况自行确定。

5.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给予的适当补助,超过有关部门审批额度的补助,不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由地方自筹资金解决。

6.为做好对农民直补工作,与直补相关的工作经费,如宣传费、纸张费、印刷费、核实种粮面积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经费,原则上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地方财政安排有困难的,在从紧控制的前提下,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具体列支金额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财政部核定。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差价亏损补贴、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Ⅲ “粮食风险基金”是什么,具体包括哪些

http://www.xslw.com/article.asp?id=601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58088

Ⅳ 人民银行关于个体的粮棉油账户开户需要哪些相关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关于改进金融服务、
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998年5月26日 银发〔1998〕21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由人民银行分行转发):
为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促进今年宏观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制定了《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落实。

一、确保今年国民经济增长8%,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需要,对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乃至促进亚洲金融稳定,也都有重要意义。为此,各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去年11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与此同时,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正确处理促进经济发展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努力改进金融服务,适当增加贷款,支持国家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

二、《指导意见》的基本政策不仅适用于今年,对今后工作也有指导作用,其内容将在实践中进一步充实。各金融机构要立即向所属分支机构转发该《指导意见》,结合各个金融机构的实际,制定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促进《指导意见》及其有关措施的贯彻落实。并将贯彻执行情况于6月底报人民银行总行。

三、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要立即将《指导意见》转发辖内所属各金融机构,并督促做好《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要围绕本地区经济、金融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并由省级分行行长签署,将《指导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于6月底前报总行。近期,总行也将组织检查各地区对《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各金融机构和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上报的有关《指导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由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负责综合。

附: 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国宏观经济调控取得显著成效,国民经济发展呈现“高增长、低通胀”的好势头。当前,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7年11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证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同时,要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调整信贷投向,正确处理好改进金融服务与加强信贷监督的关系、金融支持与防范风险的关系,及时、有效地增加贷款,提供多种金融服务,促进宏观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支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此,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大对农林水利的信贷投入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逐步增加农业贷款。农村信用社要坚持主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服务的经营方向;农业银行要支持农村农工商综合经营,在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农村信用社吸收的资金,除按规定缴纳存款准备金外,其余资金由其自主使用。国家银行新增农业贷款力争达到全部新增贷款的10%左右。
在增加农业信贷投入的同时,要及时调整农业信贷结构。对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的稳产高产,良种繁育,节水灌溉,技术推广,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扶贫和防灾抗灾等所需资金,要优先安排;支持农业的产业化经营,促进贸工农一体化发展;引导乡镇企业合理集中,把发展乡镇企业与建设农村小城镇结合起来,促进农业剩余劳动力有序转移。
国家开发银行和有关商业银行要适当增加中长期贷款,支持以农田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支持大江大河治理等在建重大工程项目的建设,支持中小水利设施的维护和建设,支持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支持植树造林及林业资源培育、山区林业综合开发、固沙治沙和荒漠化治理。适当增加土地治理和开发贷款,支持中低产田的改造,支持草原、荒山、滩涂的开发。

二、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在改革中发展
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国家银行要对国家重点大中型企业有市场、有效益的生产所需合理资金,按信贷原则予以保证。积极组织银团贷款,按市场经济原则,促进经济联合,培育企业集团,支持国家大中型项目建设。适当增设财务公司,提高企业集团的技术改造能力。
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银行要根据企业的主要产品的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贷能力和自身资金供给能力,在与企业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支持企业按市场需求有效地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试办授信额度业务。银行对信誉好的企业,可在一定时期内提供一定授信额度。企业可以按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在额度内随时取得银行提供的不同形式的信用支持。
支持亏损企业生产有销路、有效益的产品。对亏损企业的贷款。要严格审查,实行区别对待。银行要积极帮助解决国有亏损工业企业中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问题,对贷款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企业确保还本付息。但对濒临破产或已申请破产的企业不能发放这类贷款。银行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呆坏账核销和对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的缓停减免利息工作,支持纺织企业限产压锭和煤炭、石油、石化等行业及512户重点工业企业的扭亏增盈。

三、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再就业工作
各商业银行要积极为中小企业(包括国有中小企业、城镇集体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等)提供信贷服务。各家商业银行要设立小型企业信贷部;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要把主要的信贷资金用于支持各种所有制中小企业和个体经济单位的发展。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支持成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切实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的问题。要通过信贷支持,引导中小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快结构调整,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防治污染。同时,要充分运用法律、信贷手段,做好银行信贷资产的保全工作,切实防止悬空、逃废银行债务。
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作用。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有利吸纳下岗职工的中小企业,以及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或组织起来兴办经济实体的,只要符合贷款条件,能提供合法可靠的担保,有关金融机构要积极发放贷款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要优先安排此类贷款。

四、积极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对在建项目的信贷资金投入力度,尽可能缩短建设周期。银行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认真分析铁路、公路、通信、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量和还贷情况,及时安排调度信贷资金,促进在建项目早日建成投产。
抓紧对新建重点项目的贷款评估工作。有关银行要合理组织现有信贷评估力量,充实银行有关专业人才,按照信贷条件和程序,对受理的评估项目限时提交评估报告。发展项目评估中介机构,提高项目评估工作质量和效率。
探索多渠道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的措施。银行要与公路、铁路等有关部门协商,积极探索发放路权抵押贷款。对用铁路、公路基金安排的确有偿还保证的项目,因先用款、后提取基金而发生的临时资金不足部分,有关银行可以先发放贷款。
信贷投向要优先支持国家确定的重点铁路建设项目,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地方铁路;支持纳入国家规划的公路建设,提高现有路网的等级和质量。要加大对发展有线电话、移动通信和信息基础设施的信贷投入。结合企业技术改造,加强工业“三废”污染的治理,支持对城市大气污染、污水和垃圾的处理,积极发展环保产业。

五、完善住房信贷体系,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
加大住房信贷投入。从今年开始,人民银行对各商业银行住房自营性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只要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商业银行均可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范围内发放住房贷款。
扩大住房信贷业务范围。将原来只能由工、农、建三家银行办理的住房委托存、贷款业务扩大到所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允许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对所有普通商品住宅办理自营性个人购房贷款,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在其总行的统一规划下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促进住房消费。要由过去主要支持商品住宅的开发建设转变为主要支持商品住宅的消费及其配套服务,逐年扩大个人购房贷款在住房贷款中的比例。
支持住房建设。对新开工的普通住房项目,只要开发商自有资金达到30%,住房确有销路,能提供合法可靠的担保,商业银行均可发放住房建设贷款;对城镇、农村居民个人建设、修造自用住宅,有关金融机构也可发放担保贷款支持。
促进空置商品房的销售。对由于配套设施不完善而影响销售的普通商品房,可发放部分配套设施贷款,完善销售条件;对价格过高造成的滞销房,要通过限期收回贷款或罚收利息等办法,促进开发商降价销售。

六、加大科技贷款的投入总量,积极支持科技进步和技术改造
继续支持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及技术成果推广计划的实施,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加大对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支持力度。
对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科技推广和技术改造项目,要加大贷款支持力度。只要符合贷款条件,能提供合法可靠的担保,不论是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科研生产联合体或民营科技企业,银行均可优先发放科技贷款与技改贷款予以支持;对通过高新技术成果推广、技术改造等促进亏损企业扭亏的,只要还款有保障,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发放贷款。有关金融机构还要积极发放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人民币配套贷款。探索建立科技贷款担保基金,分散科技贷款风险。

七、积极支持开拓国内市场,扩大消费需求
支持供销合作社开拓和发展农村市场,促进适销对路的农业生产资料和经济适用的日用工业品下乡,增加农村消费。同时,要疏通城乡商品流通渠道,支持国有或其他经济成份的大中型商业企业和生产企业,扩大工业品对农村的销售。
扩大城市消费品市场。支持商业连锁经营、物资代理制和配送中心的试点。进一步扩大国内买方信贷,并选择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和耐用生活资料商品,进行消费信贷试点,逐步扩大消费信贷的规模、品种和形式。支持开办旧货市场,满足不同层次的消费需要。
做好粮食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工作。按照“库贷挂钩”、“钱随粮走”的办法,加强对粮食收购、调销、储备资金的全过程监督,严格实行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严禁挤占挪用,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八、努力支持对外贸易,积极合理利用外资
要积极支持推行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在继续发展与亚洲有关国家和地区传统贸易的同时,努力扩大对欧美国家的出口,灵活运用多种贸易方式,大力开拓独联体和东欧、非洲、拉美等发展中国家市场。要支持外贸企业优化出口结构,提高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档次,增加高附加值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以及其他创汇率高产品的生产和出口。支持加强国外营销网络建设和售后服务,鼓励和促进对外工程承包、对外投资办厂和对外加工贸易的发展。有关银行对出口企业可实行开证、发放打包贷款、押汇、货款回收的一条龙服务。与此同时,要发展进口业务,支持国内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活跃国内市场。
积极支持吸引外资,合理引导外资投向。要认真贯彻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鼓励类项目,要按信贷原则增加对这些项目的本外币贷款。有关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推进多种引资方式的试点,加大对北美、欧洲的引资力度,适当增加对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商投资企业的本外币贷款,促进这些企业的发展。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增加效益好的合资企业的中方股本。
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维护人民币汇率稳定。各银行要严格执行国家结售汇的有关规定,为客户依法办理外汇的买卖和支付。对经常项目下的购汇和支付,必须严格审查有关的真实凭证后方可办理;对资本项目下的购汇和支付,必须凭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件,严格把关。会同有关执法机关,坚决打击走私、套汇和逃汇行为,要积极扩大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试点,减少现汇使用。

九、改进对企业的综合配套金融服务
做好结算工作,加快资金清算速度。各级商业银行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结算制度规定,大力推行商业汇票的使用,扩大对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业务,协调企业产、供、销关系,抑制货款拖欠;规范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防止企事业单位利用多头开户分散资金,逃避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和套取现金;严肃结算纪律,维护正常结算秩序,各级银行不得压票、退票和无理拒付。
开拓新的服务项目,适应现代企业的多种需要。要不断改善金融服务的方式、手段,除了完善投资咨询、财务顾问、项目融资、代理和代收代付等业务外,还要在市场信息、企业改制上市、人员培训、国际合作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继续总结和推广金融企业和工商企业建立平等互利、合作守信的合作方式。企事业单位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一般情况下,为企业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和企业之间应当在结算、贷款、财务咨询等方面建立较为持久的合作关系。银行和企业可以就金融服务、信贷监督等方面的合作内容及义务签订协议,共同遵守。总结已在一部分企业试行的主办银行制度,在取得较为完善的经验后逐步推广。
加强内部资金调度。各金融机构要适应取消贷款规模管理后信贷计划管理体制的变化,及时下达对各分支机构的贷款计划,加强系统内资金调度,对优先支持的对象,要积极安排落实贷款,保证经济增长的合理贷款需求。
提高办事效率。各商业银行在完善统一法人制度和适当集中贷款审批权限的同时,要注意提高基层银行的工作积极性,做到集中要有度,审批要及时,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十、坚持信贷原则,防范金融风险
依法维护银行贷款自主权。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的规定,对其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对信贷政策要求优先支持的对象,商业银行要积极运用各种信贷手段予以支持,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迫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商业银行不再发放政策性贷款,可以承办由财政和有关部门向借款人贴息的贷款,并根据《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限制或禁止发放贷款。要采取坚决措施,从信贷投放上防止各种形式的“大而全”、“小而全”和不合理重复建设。对严重经营性亏损、濒临破产、无贷款偿还能力的企业;对以各种形式逃废银行债务和有意拖欠银行本息的企业;对挪用贷款从事股票、期货交易的企业;以及对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限制支持的项目、企业、产品等,各金融机构必须停止发放新贷款,取消办理承兑汇票和票据贴现业务,限期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各金融机构要把支持经济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有机统一起来,改进服务,加强管理,在支持经济发展的同时,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8年05月26日 实施日期:1998年05月26日 (中央法规)

Ⅳ 取消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资金配套

(一)在中央政策指导下,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抄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粮食风险基金具体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既要与中央政策相一致,又要与本地实际情况相结合。粮食购销企业执行保护价政策应得到合理的补贴,不得缩小补贴范围,压低补贴标准;制定保护价要能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农民得到适当收益,不得压低保护价,损害农民利益。
(三)粮食主产区要继续执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必须确保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具体补贴方式可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四)粮食主销区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必须重点确保地方储备粮油所需的利息费用补贴。
(五)粮食购销平衡地区,可视本地区特点,比照粮食主产区或主销区,确定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必须确保的重点。
(六)粮食风险基金在确保重点后,如有节余,可用于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Ⅵ 关于粮食收购最低价

你好,一、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基本精神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主要精神是”三项政策,一项改革”。

1.要把住收购关,切实做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真正掌握粮源。

这是最关键的环节,是保护农民利益的需要,也是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实现顺价销售的前提。要合理制定并及时公布定购价、保护价。所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都要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对农民愿意出售的余粮,交多少就收购多少,什么时候交售就什么时候收购,一手交粮,一手付钱,不得限收、拒收。收购农民的粮食,必须实行户交户结,不得代扣农业税以外的任何税费。要认真执行《粮食收购条例》,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管好管住粮食收购市场,绝不允许私商粮贩走村串巷或设点挂牌直接收购农民的粮食。在依法管理粮食收购市场的同时,积极培育和规范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进一步放开零售,严禁以任何方式阻碍除收购以外的粮食交易活动,严禁地区封锁。

2.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必须坚持顺价销售政策,绝不能出现新的亏损。顺价销售是指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低价或变相低价亏本销售粮食,特别是不能低价卖给私商加工厂。对已经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粮食加工、批发、零售企业,不得规定统一最低销价,应由这些企业自主定价,自负盈亏。对非国有粮食加工零售企业更不应干预其销售价格。所谓”顺价”,应由各地粮食主管部门规定综合计算方法,不可能按每批粮食收购价来顺价。

3.确保收购资金供应和封闭运行。农发行要加强对粮食收购资金的监管,认真审核粮食购销合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任何方式截留粮食调销款,确保及时足额收回粮食调销后相应的贷款本息。财政部门遥证粮食风险基金的及时足额到位,对国有粮食企业的超储补贴要及时拨付,不能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和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

4.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必须加快自身改革,减员增效,改进经营管理,降低流通费用,提高竞争能力。必须严格实行政企分开,国有粮食企业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人财物上要彻底脱钩, 粮食收储企业主营业务与附营业务必须尽快分离,要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在粮改中必须严肃法纪,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反政策和法规的行为。

粮食是国家的命根子,应由政府拨款建设粮食仓库。要千方百计解决仓容不足的问题,抓紧抓好中央直属储备库建设,全国1999年夏收前新建250亿公斤仓容。同时,要充分利用社会仓储设施,确保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

二、积极推进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我省迅速就如何贯彻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行了研究。目前,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制订了进一步推动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的措施,但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全省各地在认真传达贯彻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等一系列会议的基础上,抓住改革重点,大力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省政府召开了全省进一步做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直接开到乡镇一级,我省先后组织了几批工作组,对全省贯彻执行国务院粮改决定、《粮食收购条例》、《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方法》和夏粮收购情况进行检查。从检查的情况来看,我省粮改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主翼现:

1.切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根据国务院关于1998年粮食收购价可略低于1997年水平的精神,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1998年我省定购粮收购指导目标价为50公斤三级早籼稻谷60元,余粮收购保护价为5 5元。当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时,按保护价收购;当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参照市场粮价收购,并实行优质优价。各市按照这一目标指导价,根据生产成本和财政承受能力, 并使农民得到适当的收益和企业顺价销售而不发生新亏损的原则,确定当地收购价,允许不同地区、不同品种有差价。确定这一价格目标主要是考虑如下几个因素:一是保护农民粮食生产积极性;二是近年全社会物价水平较低,粮食生产成本相应减少,保护价应适当调低;三是将三级早籼稻谷的保护价定得略低一些,有利于引导农民生产市场适销对路、价值较高的粮食品种,增加收入;四是有利于顺价销售,减少亏损,减轻财政压力;五是与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广西等毗邻省份进行价格衔接。省定的定购价、保护价能够基本保证农民种粮成本并获得一定利润。有的地方根据市场粮价的变动情况,相应调高了粮食收购价。各地普遍反映,这样的价格考虑了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的利益和政府的承受能力,是基本合理的。国有粮食企业坚决执行敞开收购政策,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农民对此普遍感到满意,交粮踊跃。

2.坚决执行顺价销售政策。国有粮食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严格按照保本微利顺加作价的原则销售粮食,发挥了主渠道作用,市场粮价逐步回升到目前为止,全省没有发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低价亏本销售粮食的现象。全省粮食系统遏制了粮食亏损猛增的势头。

3.确保收购资金供应和封闭运行。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与粮食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资金安排,保证了粮食收购资金的供应,粮食收购没有出现”打白条”现象。同时加强了对粮食收购、调销、储备资金的过程监管,切实保证粮食收储资金严格按照”库贷挂钩”和封闭运行的原则供应和管理。1998年夏粮收购新增贷款与新增粮油价值比率达到100%,调销款还贷率达到100%,确保了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

4.粮食企业自身改革步伐加快。全省市县粮食系统已进行了调整,政企分开。217家粮食加工厂、30家饲料厂、14家运输企业、8300多家城市粮店以及多种经营兴办的大中型种养业、饮食服务业等,已从收储企业中分离出来,与主营业务分开,实行独立核算。目前,粮食系统正努力抓好体制和机制的转换,创建”四个新机制”。一是创建行政管理新机制。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从过去直接、微观管理向间接、宏观管理卒。二是创建企业经营新机制。所有国有粮食企业,包括粮所、粮站、粮库,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再承担政府的粮食行政管理职能。 三是创建企业组织新机制。通过组建企业集团,实行资产重组,将生产要素向名优产品、骨干企业、优势企业集聚,增强抗御市场风险能力。四是创建多种经营新机制。坚持”本业为主,多种经营,多元发展”的方针,以本业为主,贸工农并举,农村搞种养,城镇开门店,集中办实业,连锁扩经营,因地制宜,大力发展多种经营。同时,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切实做好减员增效工作。全省粮食系统已分流人员近3万人,超额完成了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分流计划。

5.粮食流通秩序明显好转。国务院颁布《粮食收购条例》和《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后,全省各地及时将条例和处罚办法印发到基层,并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按照”管住收购,规范批发,放活零售”的原则,加强了对粮食市场的管理。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知》。各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当地粮食市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粮食收购市场和粮食批发业务加强了监督管理,组织了联合稽查队,及时制止除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私商粮贩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经过各地的共同努力,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有了明显好转。与此同时,积极培养和规范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进一步放开零售,搞活粮食流通,严禁以任何方式阻碍除收购以外的粮食交易活动,严禁地区封锁。此外,我省在前几年与湖南、湖北、江西、黑龙江等省签订稻谷、玉米、豆粕长期购销合同(协议)的基础上,又与有关省签订了粮食购销协议,进一步稳定了我省来粮渠道。

6.粮库建设成效显著。我省”九五”规划全省新建15亿公斤仓容粮库,经过两年多努力,取得了良好的成绩。目前,全省累计完成投资10多亿元,开工粮库项目107个,开工建设规模9亿公斤仓容,竣工粮库5亿多公斤仓容。

对中央直属粮库的建设,省政府成立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了20个建设项目,已有16个项目被批准立项,计划建设规模115亿公斤仓容,总投资116亿元。凡有建设项目的市,都加强了对建库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承诺,切实把无偿提供建库用地、免征各项税费等配套工作落到实处,并按照特事特办的要求,从快办理各项手续,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确保按质、按时完成中央库建设任务。

7.完成了对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资金占用的专项审计工作。按照审计署的部署,省审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各地迅速自查自纠对违纪违规的坚决查处;同时,尽快做出消化挂帐计划,并将每年消化计划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坚决按照国务院规定,在三年内消化完毕。

(二)当前粮改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反映情况,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仍要尽快解决粮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克服困难,确保粮改工作的顺利进行。目前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有:一是有的地方对粮改政策的理解不够准确执行存在偏差;二是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顺价销售的压力较大,除优质粮品种外,1996年、1997年的陈粮难以实现顺价销售。三是粮食收购市场没有完全管住,私商违规违法收购粮食时有发生;四是一些地方应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和地方储备粮利息费用没有足额落实到位;五是基层粮管所主附营业务如何分离,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三)进一步推动粮改向纵深发展的主要措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是一项关系全局的工作,也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正确理解和全面贯彻执行中央的粮改政策,积极稳妥地搞好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特别是落实”三项政策”和推进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对于改革中存在的一些困难和问题,要及时解决。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到各地督促检查,坚决按全国粮改的要求予以纠正。对发现的违规违纪案件,坚决查处,决不姑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全省粮改工作,为实现我省经济增长目标和”增创新优势,更上一层楼”作出应有的贡献。当前,特别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继续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余粮。各地在完成粮食定购任务以后,必须继续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要特别做好五件事:一是要严格禁止在粮食收购现场坐收统筹款、提留款,坚决实行按质论价;二是要彻底管住农村收购市场,严禁私商到农村采购粮食;三是要确保资金供应,不”打白条”;四是按照市场粮食价格变化及时调整收购价格,实行按质论价;五是及时解决收购粮食所需仓容。

2.切实做到顺价销售。各地粮库、粮所、粮站销售粮食的价格必须按保本微利顺价销售的原则确定,绝不允许以任何形式亏本销售。对已经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粮食加工、批发、零售企业,不规定统一最低销价,由企业自主定价、自负盈亏。对非国有粮食加工零售企业也不干预其销售价格。

3.切实做到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加强对收购资金的监管, 主要抓两条:一是在收购中坚持”库贷挂钩”,收1斤粮,给1斤粮的钱;二是在销售中坚持钱粮两清、足额还贷,卖1斤粮,必须还回1斤粮的本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任何方式截留粮食购销款,确保及时足额收回贷款本息。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严格约束自己,绝不能挪用粮食收购资金,保证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必须足额拨补按国家规定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利息、费用、补贴。

4.积极加快国有企业自身改革。重点抓好体制和机制的转换,提高经济效益,彻底实行政企分开。粮食局不直接干预企业独立的经营活动;企业要全面走向市场,成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实体。要加快企业资产重组步伐,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减员增效,提高经济效益。

5.坚决按期消化粮食财务挂帐。按照国务院决定,我省要在三年内将亏损挂帐消化完毕。因此,各级政府要尽快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消化方案。各地要坚决按年消化,到期没有消化完的,省将采取行政手段解决。今后要坚决按新的粮食流通体制规范运作。

6.抓好粮库建设。”九五”期间是我省粮库建设的重要时期,要求各地抓住机遇,确保完成任务。 一是要建设好中央粮库。凡有建设中央粮库项目的地方,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按期按质完成任务,决不辜负中央的期望。二是要继续抓好省下达的”九五”粮库建设计划的落实。三是要按照省政府规定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维修粮库,以减少国家财产损失。 10716希望对你有帮助!

Ⅶ 粮食收购贷款,也就是企业自主经营粮食的贷款,是不是只能在农发行贷款,不能到商业银行贷款。

从目前的政策规定来说,只有基本账户才能支取现金。农发行是专门为“三农“服务的政策性银行,粮食企业有资金需求找农发行是很”对口“的,但贵单位不能从农发行取得贷款想必一定是某些硬性的条件不能符合农发行的基本准贷要求。商业银行由于其规模扩张和盈利的强烈欲望,可能会在此种情况下介入,但条件多半是利率方面的上浮。如果贵单位能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只能开立一般账户。可以采取的操作是贷款资金划入农发行基本账户,再由基本账户支取现金。或者直接从一般帐户转账进入供粮方个人账户支取现金。

Ⅷ 粮食上涨买什么基金

粮食上涨主要利好农业等相关行业,所以最好买跟踪农业相关指数的基金,目前市面上该类基金主要有两只,分别是:

嘉实农业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03634、成立日期:2016-12-07、基金经理:姚爽、比较基准:申万农林牧渔指数收益率*80%+中债总指数收益率*20%;

银华农业产业股票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05106、成立日期:2017-09-28、基金经理:王翔、比较基准:申万农林牧渔指数收益率*80%+中债总指数收益率*20%。


(8)粮食收购风险担保基金扩展阅读:

购买基金的方式如下:

1、弄清该基金的品种。最简单的方法是看投资标的,即投资股票(股票型基金)、投资债券(债券型基金)、还是投资股票与债券(平衡型基金),抑或是货币市场基金,基金预期报酬与风险从高到低依序是股票型、平衡型、债券型、货币市场基金。

2、选好基金经理人。基金经理的操盘资历、选股哲学、稳定性都会影响基金的绩效。建议先到各基金公司网站上去查询该基金经理人的基本数据与资历,多了解一下基金经理的风格和过往业绩。

3、看懂风险系数。风险系数是评估基金风险的指标,通常是以“标准差”、“贝塔系数”与“夏普指数”三项来表示。

Ⅸ 担保公司为向银行贷款的借款人提供担保,按要求向银行存入了5%的担保基金,这个担保基金与担保金是一回事吗

1、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是指专户储存于经办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担保机构为借款人贷款向经办银行提供担保的基金。
2、专业担保公司如果与贷款银行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那么,担保贷款就要向贷款银行存入担保保证金,一般来讲,保证金按贷款的10%—20%存入,具体存入多少保证金,取决于担保公司和银行的合作协议,定多少存多少。如果客户还不了,那么银行是要在担保公司的保证金里扣的。不足部分银行除追收贷款户外,同时也要向担保公司追偿。
3、如果担保公司与贷款银行没有建立合作关系,银行可能要求担保公司全额质押。
4、还有一种是保证基金。保证基金是一种集体投资计划,保证在指定日期让投资者收取预先订定的金额。保证的金额可包括本金的若干百分率。部分保证基金更会提供高于本金的额外回报率保证。

Ⅹ 粮食收购具体需要什么手续

粮食收购需要出具粮食收购许可证。

申请程序:

1、申请者向国家粮食局提交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

2、国家粮食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3、粮食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4、粮食仓储设施能力证明。

5、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证明。

6、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10)粮食收购风险担保基金扩展阅读:

粮食收购条例:

第四条收购粮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

国家对粮食收购实行保护价制度,以保障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出售粮食,能够补偿生产成本,并得到适当的收益。保护价的原则由国务院确定,保护价的具体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五条只有经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批准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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