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第三方法律人事详细查阅合同条款,才能确定
『贰』 代理保险业务的风险主要包括哪些
首先是道德风险。有的代理银行将保险产品表述为储蓄产品,有的未按保险条款对重要事项进行如实告知,有的对保险品种的风险提示不够。同时还有主体关系误导,部分临柜人员向客户宣传时,故意回避银行代理地位等。
其次是操作风险。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因不懂保险知识和业务,不明保险规章,在代理保险业务中给自身经营增加了新的风险隐患。
再次是资金风险。保险公司直接将手续费返给银行柜员,一些代理银行对此也是听之任之,使三者之间的关系变得复杂。
还有就是市场风险和腐败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多头代理,二是手续费偏高。少数保险企业出于抢占市场、增加业绩方面的考虑,不断给出更高的手续费或变相提成,甚至出现账外贴补等涉嫌商业贿赂的情况,而个别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理层和员工则收受高额回扣、参加由保险企业组织的境外旅游等高消费活动,为滋生腐败提供了温床。
『叁』 关于企业/个人在中国内地推广、开展香港/国外保险业务是否有什么法律风险
可咨询相关的工商部门,以及多看看保监会的一些规章制度,政策文件,仅供参考哈。
『肆』 保险纠纷
业务员替客户垫交保费是禁止的,哪怕一分钱都不行。你是不是在首期保费代收的单子上签了名,不然做笔迹鉴定也就不怕他了。你不要打电话找他的领导,要打他总公司的投诉电话。还有,你都没有保险合同怎么就生效了呢。一般保险合同给你了,你还要签名,然后把签了名的回执单返回给公司才对啊。保险合同是交了钱以后保险公司承保下来才交给你的。我们平安就是这样啊,根本就不会你连保单生效了没都不知道。
能说下是家什么保险公司吗,让大家都认识下。
太平洋保险公司还可以啊,你打电话到他们总公司投诉他。不怕他的,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和太平洋是我国三大保险公司,应该是很正规的。
『伍』 保险与法律
公司和劳动者签了这些协议,公司的损失将会更大,很多公司不知道
在劳动关系中,很多公司为了规避一些法律风险,都会和劳动者签订相应的协议,以为这样就可以不用承担责任了,但其实并非如此,公司做了这些行为之后,不但要承担责任,而且因此承担的责任会更大。那么都有哪些行为呢?
一、和员工签订放弃社保协议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公司为了节省自己的成本,不为员工缴纳社保,或者将社保费直接给劳动者,来规避缴纳社保,但其实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公司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属于法定义务。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由此可见,公司和劳动者签订的放弃社保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员工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被迫离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员工可以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投诉举报要求公司补缴,对于公司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还可以对此处以罚款。
其次,公司想要通过签订这样的协议,来逃避公司对于发生工伤后的损失,但其实,如果公司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所有的损失都要由公司来承担,对于公司而言,也是一笔很大的支出。
综上所述,公司别以为和劳动者签订了放弃社保声明,就真的以为万事大吉,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了,其实这样一来,公司要承担的风险反而会更高。
二、和劳动者约定公司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在劳动者没有违反劳动法的情况下,公司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要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或者经济赔偿金,这也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司应当支付,公司如果通过订立此类条款来免除自己的责任,属于无效,仍然要对劳动者承担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公司不到和员工签订放弃经济补偿金的约定,而且还让员工放弃加班费,或者未休年假工资等等声明,这些都是违法的。
受过刑罚的人不能从事这些工作,包括子女。 首先,受过刑罚的人,从此与公务员无缘。其次,一些特定行业的职业,如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拍卖师等也不再接受这类人;另外,国企、商业银行的高管、证券从业人员和保险业从业人员等,若曾因贪污贿赂等行为受到刑罚,则在一定时间内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管职务。 值得注意的是,父母若受过刑罚、或是有老赖、醉驾前科等,也会影响子女报名当兵、报考警校、或考公务员。 所以,我们每个人为了自己也是为了家人,还是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要做让自己的后悔的事情,因为一旦后悔,为时已晚。
三不一没有的道德风险: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机动车司机有一个准则“三不一没有”,即“不垫付、不探望、不调解、没有钱”,其核心方法就是:无论任何情况都不为伤者垫付医药费,不去医院探望伤者,不接受调解,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在法院作出判决前,不出一分钱。
因为机动车已经买了保险,风险已经转嫁给保险公司了,无论是垫付还是诉讼,都应该由保险公司处理。
这个思路站在机动车司机的角度来说没任何问题,但对伤者来说极不公平。
有些伤者没做错任何事,就天降灾祸,如果要起诉拿医疗费和伤残赔偿往往要等很久,可人一旦进入医院每天都要花钱,对那些经济条件比较差的伤者家属来说,这是逼着拖欠医疗费啊。
有些司机和我说,如果没有保险,我把人撞伤我会非常内疚,毕竟别人的伤痛因我而起,但有了保险之后我会觉得这些都是保险公司的事,关我屁事,将来打官司要开庭,我人都不会去,至于赔偿更是和我无关,这是保险公司的事情。
一个庞大的陌生人协作社会,需要法律工具和金融工具来对冲各种风险,可工具本身也在慢慢瓦解人类本身的道德准则。
『陆』 缴纳社会保险会承担哪些法律风险
一、用人单位违背劳动法律的规定,不缴纳或不按规定缴纳都是违法行为,均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述法律赋予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用书面通知,不用提前通知。并且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话还应当支付两倍于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2、劳动者有权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机构不能补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详见拙作《《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三)》齐精智律师解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机构不能补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本条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一般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将未缴纳的社保直接补偿给劳动者的请求,予以驳回。而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交社保的请求虽会支持,但由于社保机构明确不补交业务,导致劳动者的诉求在实质上是无法实现的。而本条司法解释出台,将会对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保上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3、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1)社保机构有权对不社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及负责人直接罚款。《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2)社保机构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有权直接罚款。《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二、社保征收机构对未缴或欠缴用人单位的强制措施。(1)社保征收机构有权申请直接划扣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2)社保征收机构有权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随着司法解释明确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规定出台,以及《社会保险法》在媒体上的广泛宣传,劳动者以诉讼或劳动仲裁的形式大规模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保损失的时代已经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