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人民的名义高小琴留下两亿信托基金可以被没收吗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0条更是明确,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同时,《信托法》亦规定,有效设立信托的前提是财产合法、目的合法。按照信托法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托行为,以及以非法财产设立的信托无效;信托根据合同或遗嘱设立时,如果合同或遗嘱无效,则信托相应不能设立;信托设立无效或被撤销,则不产生信托财产隔离和转移的法律效果,也因此不具备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Ⅱ 高小琴2亿信托基金被国家追回了么
如果来源查实,确实是非法收入,国家是可以通过行政干预追回的。
Ⅲ 信托基金能不能被国家收回
如果基金来源没有问题。国家也没有权利没收。而且你说到没收。那肯定是因为资金来源出了问题才会没收。
Ⅳ 高小琴的信托基金会补国家追回吗
信托之所以很受追捧,根本原因就是信托的刚性兑付,我国目前已经停止发放信托牌照,一块信托牌照的市价已经达到50个亿以上,处于有价无市的状态,而信托公司投资一款信托产品最多也就3个亿左右,如果不能兑付,国家会停止信托公司继续从事信托业的资格,这对信托公司来说是很大的损失,所以信托基金一般不会有损失
Ⅳ 人民的名义 信托基金 被抓后收回吗
看门狗财富为您解答。
国家《信托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若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则信托无效。
香港地区也有相关规定,信托创立人在建立信托前须签订资金证明书,确保其资金源自合法途径。不论是在内地还是香港,信托财产的合法性都是先决条件。
《人民的名义》剧中高小琴设立的信托基金收入来源是不合法的,因此该信托基金必须被收回。希望可以帮到您。
Ⅵ 天安财险信托违约的资金能追回吗
天安财险认购新时代信托发行的信托产品共计284.44亿元,其中60.40亿元信托产品于2020年6月到期,至今逾期未收回,存在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
天安财险,新时代信托,都属于“明天系”爆雷也是这个资本系内部辗转腾挪的结果。
资本系的发展,多为拿多张金融牌照,集齐七龙珠,然后通过多个金融牌照,实现资金的募集。然后再投资。每当资本系出问题的时候,我们看到的报道多为“XX资本系,掏空XX银行,掏空XX保险”,此次天安财险的信托违约,其实对于个人投资人来讲,是可以规避掉的。资金池类的信托产品,一直是打击的重点,就怕钱被借新还旧,没法做到专款专用,达不到不同信托产品之间风险相互隔离的作用。现在问题比较大的四川信托和安信信托都有这方面原因。不过安信要好一些,起码安信信托的项目还是有些不错的底层资产,目前也是陆续处置资产兑付中,四川信托那就难说了。
关于天安财险信托违约的资金能否追回,很难说。不过天安已经被中央接管了。对正常的理赔业务不会有任何影响。而且保险公司不允许倒闭。对于天安的客户来讲,没有影响。
钱能不能追回,要看高层态度,明天系是一个很大的资本系,牵扯的很多,不能那么短时间就梳理清楚。
Ⅶ 信托产品发生风险事件后能拿回本金吗
一般来说信托就算违约后只是会有延期,因为信托项目基本都有担保甚至很多项目还有抵押,所以没有特殊情况发生是可以拿回本金的,只是可能会需要点时间。进元财富分析。
Ⅷ 请问在一个集合资金信托中,如果查出其中一个受益人的财产为贪污款,这个信托还能存续吗否则该如何处理
1、信托法确有规定以非法财产设立信托或以非法目的设立之信托为无效信托之规定。但在目前实际操作中,由受托人(信托公司)来判定该当信托财产是否为委托人真实合法拥有的财产,实际很难实现,故此实务中,都会在信托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中约定,由委托人自己承诺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从而使得受托人在确有第三方有权机构确定信托财产来源为非法时,终止信托或免除相应责任的依据。
2、国内信托相关业务操作的流程是: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等,以期合法自有资金(或资产、权益等),信托与受托人,并签订信托合同等文件且真实交付信托财产后,信托关系方为生效;信托正常或非正常终止后,受托人要做的是依照合同约定的信托财产返还方式(形态),返还与委托人/受益人,随后信托关系解除。被返还的信托财产还原为委托人/受益人的固有资产,并根据也已经不具备委托人/受益人法律身份的自然人等社会身份属性及其行为后果,参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司法冻结等。但这时司法冻结的不是信托财产,而是相关责任人的固有财产。
3、集合信托计划相关,类似你提的问题中,确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法也没有(没见过)相应的司法解释。但是,
集合信托涉及多个受益人,其信托财产运用方向上,属于代定信托(即受托人代为确定);信托合同要件,如成立日期,运用方向、终止日期、信托财产清算及分配方式、形态等具有同质性;对个别受益人的不法来源的信托财产的执行,会在客观上引致当期未到期的整体的信托财产本金的减少,进而影响整个信托计划的运作与信托目的的实现。至少,属于信托合同约定外的信托财产的处置,最笨的法子就是召开受益人大会。实际情况是,因为信托计划到期后,“不法财产”(含本金与收益)也将会按信托约定划付至“不法委托人/受益人”指定账户,届时有权机构再对该账户中资产进行处置,并不实际影响公权力的实现。
故此集合信托计划终止后,再行处理,是一个各方都能接受,且可以实际操作的现实选择。既不违反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也顾及到了一般民法项下的公允原则。
4、国内信托相关能称为“法规”的只有“一法两规”,完全不足以涵盖广泛的信托业务领域,特别是信托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发生交叉和冲突时,更不容易说清楚。只能根据届时的具体情况,及信托公司与有权机构的沟通情况进行临机处理。
Ⅸ 高小琴的信托基金会被追回吗
会被追回的。如果能够确认资金来源不明,是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干预的。
Ⅹ 高小琴信托基金能被追回吗
只要政府证明所投的资金是她非法所得的资金,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干预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