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社会保险基金的性质是什么
社会保障基金的特征和性质:
(1)强制性:社会保障基金的设立、运行和征缴都是国家法律强制执行的。
(2)专用性:社会保障基金只能用于特定的医疗、疾病、失业、工伤、养老、家庭、残疾、生育、遗嘱等用途,由于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使用的范围和标准都具有专属性,在实践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挪作他用。
(3)互济性:社会保障基金创立的原理和目标即为筹集各方资金,进行保值增值操作,用于弥补参保人的经济损失或者保障其基本生活权利。而参保人个人的资产具有随意性,难以提供保障功能。可以说,社会保障基金就是集大家之力,帮助个人完善基本生活或减轻风险损失,具有一定的社会互济性。
(4)稳定性: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使社会保障基金的缴纳比例具有确定性,支付额度和期限具有预期性。此外,由于其用途的专用性,其支付额度波动比率较小,因而,其资金额度和结构都非常稳定。
(5)社会性: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的层次和范围不断提高。西方多数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基金己经实现全国统筹。相对于其他基金来说,社会保障基金的社会性表现特别明显。
(6)长期性:由于其目的的特殊性,社会保障基金的给付周期往往与人的生命周期密切相关,其给付责任期较长。例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除统筹部分现收现付以外,个人账户基金根据参保人的生命周期来运行,期限可以达到几十年。
(7)双效益性:由于其特殊的目的,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要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以社会效益为前提。社会效益是社会保障基金存在的根本目的,经济效益是指为保证基金规模,减轻国家、企业和个人的负担而必须提高基金的投资收益。因此,二者都很重要,但以社会效益为更重要者。对于损坏社会公众利益的投资项目,经济效益再高也不能予以釆用。
②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包括哪些内容
具体内容包括社会保险基金运营风险识别,风险预警管理组织建设,风险预警机制,风险预警内容及实施过程,风险预警警情、警素的确定,系统风险预警指标体系构建,系统风险预警模型的选择及模型运行结果,系统风险预警报告,系统风险控制策略以及风险预警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等
③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模式有哪几种各自的特点以及优缺点是什么
一、现收现付式
这种筹资模式适用于大部分社会保障计划,要求以近期内横向收支平衡原则为指导筹集基金。该筹资模式的特点是国民收入在不同群体间进行转移支付。
现收现付式的优点其优点是:
计算方便、操作简单;费率调整及时、灵活,利于保持收支平衡;有利于体现社会保障的互助互利的功能;没有或较少基金沉淀,可以避免通货膨胀造成的基金贬值风险。
现收现付式的缺点是:
不同群体间的转移支付会使不同时期加入保障计划的人员的供款和收益失衡;由于当期收入当期支出没有资金积累,不利于促进储蓄和资金市场的发育;在社会经济风险事故严重情况下,保障金支付压力的增大会使收支平衡难以实现,从而动摇整个制度的维持和发展。
二、完全积累式
这种筹资模式比较适用于养老保险计划、住房公积金计划、教育投资计划等。要求以远期纵向收支平衡原则为指导筹集基金。这种筹资模式的特点是 储蓄积累,即现时筹资为将来之用,资金沉淀形成基金。
完全积累式的优点其优点是:
在科学预测基础上通过适当的收费率实现的基金积累,能化解社会经济风险事故加剧时所带来的不断上涨的社会保险金的支付压力;因不存在不同群体间的转移支付,所以避免了由此引起的许多矛盾冲突;积累的资金通过合理的投资可以促进资本市场的发育和经济的发展;采用个人账户实行基金积累增强了投保主体的社会保险意识,避免了漏逃缴费现象的发生。
完全积累式的缺点是:
数额巨大的积累基金投资增值的压力大;受工资、物价变动等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积累基金贬值的风险大;采用个人账户式的自助方式,缺乏社会互助性,再分配功能弱化;由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转化的难度大初期的缴费负担过重;对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和规范程度要求高,很多发展中国家难以做到。
三、部分积累模式
这是一种把近期横向收支平衡原则与远期纵向收支平衡原则结合起来的筹资模式,也比较适用于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计划。这种筹资模式的特点是不同主体间的转移支付与自身收入延期支付并存。
部分积累式的优点:
其优点是所筹措资金既为原制度中的受益人提供保障,又为新制度中的投保人积累了将来的保障基金;相对于现收现付制的无基金积累而言,部分积累制有了资金的沉淀积累,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发育和经济的发展;相对于完全积累制庞大积累基金而言,部分积累制基金增幅较慢,数额较少,基金的投资风险和贬值压力相对也小了许多。
部分积累式的缺点是:
由于处于新老制度的交替转轨中,在职职工要承担为原制度受益人的现时保障待遇供款和为自己将来保障待遇筹款的双重负担,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压力较大。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方式实施部分积累制,即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的综合。按照有关规定,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是由地方税务部门或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采用社会保险费的形式进行筹集的,这对不同的征收形式下筹集基金时以不同的账户设置及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主要包括收入户和财政专户两个账户,前者由经办机构管理,后者由地方财政部门管理。实行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经办机构开设收入户暂存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收入及由此形成的利息收入等,并定期或定额转入财政专户;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不设收入户,缴费收入直接存入财政专户。
就筹资而言,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受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和接受财政部门拨付的财政补贴收入。
在我国的大部分地区,已经实施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障模式,社会统筹实行现收现付制,用于支付已经退休的老年人的退休金,但由于该部分人没有个人积累,所以社会统筹资金在弥补这一部分缺口。随着人口老龄化越来越严重,这部分缺口也越来越大,社会统筹资金收不抵支,侵占了个人账户的资金,使个人账户空账运行,从而背上了沉重的负担。
④ 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审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综合管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
2、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组织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 3、拟定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颁发社会保险管理系统内部审计检查证;
4、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
5、制定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标准,认定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
6、拟定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
7、负责本部的审计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1]第11号
颁布时间:2001-5-18 发文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5月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张左己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举报管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本条前款所列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
负责受理、办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开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受理举报的范围,并为举报人提供其他便利条件。
第七条 监督机构受理当面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但举报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绝录音。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
受理电报、传真、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拆阅、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
第八条 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 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一条 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办理,并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案件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处理。
第十三条 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应当严格管理直接办理的举报材料和交办处理的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案件的主要内容和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 举报材料和记录应当按国家保密规定列入密件管理。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对举报案件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汇总情况报告上级监督机构。上级监督机构要求专门报告的,下级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按照要求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三)不得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
(四)对匿名的举报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五)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内容。
第十八条 举报受理、办理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推诿、敷衍、拖延举报处理或徇私舞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基金监督的方式是指为履行基金监督职能,完成或达到基金监督任务或目的而采取的方式、方法。主要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 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然后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第六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第六十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第六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第七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第七十一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作为一个转型中的国家,我国在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同时,尚存在着社会结构性矛盾、利益冲突、收入差距、失业率、老龄化等问题,为了确保社会经济稳定、健康和协调发展, 迫切需要建立起一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建立的,由缴费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照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用于解决社会成员因退休、医疗、伤残等而提供物质帮助的专项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五种。
社会保险基金一向被老百姓称为“保命钱”,它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有力保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强大后盾。然而,山西、海南、河北、上海、云南、浙江……多起涉案金额巨大的社保基金违法违规使用案件的曝光,使得公共基金管理问题屡次成为舆论焦点。统计显示,在1986年至1997年间,全国有上百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以来,全国清理回收挤占挪用基金160多亿元。至2006年底,还有数十亿元没有回收入账。截至 “十五”期间,劳动和社保障部接到挤占挪用基金举报案件96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社保基金审计结果也表明,社会保险基金在运行管理中存在内控机制不严密、业务处理不规范、基金受到侵害等严重问题。
造成社保基金的违法违规使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管理体制的“泛行政化”、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力、外部监督缺位等等,致使社保基金很难建立起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的会计审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为了全面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着力加强内部管理,加大对社保基金的审计监督,借助外部监督的力量,施行有效的控制,以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防止社保基金流失。
在社保基金管理体制暂时难以改变的情况下,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基金收支、基金运营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的监督检查,能够维护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防范基金管理的各种风险,发挥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通过审计监督,能够有效地制止和纠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自我约束力的同时,进一步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审计署多次表示,今后审计部门将把老百姓关心的医疗、养老保险作为审计的重点。 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属于国家审计的范畴,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普遍性等特征。笔者认为,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审计部门在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审计时,应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审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审计部门应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其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是:
1.基金预算编制是否坚持政策性、全面性、真实性、合理性的原则;
2.经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否被严格执行,有无超出预算的问题;
3.预算的调整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年度预算和决算是否报经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审查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
社会保险基金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地进行征收。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基金筹集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构成社会保险基金组成内容的,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贴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的审计内容和重点是: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按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基金征收范围、任意提高或降低基金征收比例,是否存在对企业实行减收免收社会保险费的现象。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将基金的增值收入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有无坐支、截留、转移或隐瞒资金收入,私设“小金库”的问题。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无不按规定收取滞纳金,或未将滞纳金列入收入的情况。
4.社保经办机构是否建立完整的基础数据,是否对参保人群进行有效监督,对在征管过程中发生的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是否进行有效遏制。
5.社会保险基金登记、申报、征缴是否脱节。
6.经办机构征缴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及时足额缴入收入户,有无不入账,搞“体外循环”或被挤占挪用。
(三)审查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
社会保险基金应按社会保险的筹资范围、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主要包括社会保险费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对社会保险基金使用进行审计的内容和重点是:
1.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有无拖欠、截留和任意扩大或缩小开支范围的情况,如拒绝支付应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或承担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开支的项目等问题。
2.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计划,有无超预算、超计划用款。调剂资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做到专款专用、合理合法,资金的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有无违规支付、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和挤占挪用等损害侵蚀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
4.受益人是否存在虚报、冒领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经办机构是否定期对离退休人员进行必要的生存调查。
5.经办机构是否对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严密的审核,如丧葬抚恤费的支取是否提供火化发票及死亡证明。
6.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对重大资金的支付是否实行集体决策,在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环节是否设置审核和监督岗位。
7.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是否严格遵循统筹范围内支付原则、专款专用原则、统一性原则、适度性原则。
(四)审查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基金根据国家的要求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节。基金结余,除根据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商定的、最高不得超过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保险基金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
对社保基金管理情况的审查,是整个社保基金审计的重点所在。其审计的内容和重点为:
1.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如财务和内部审计机构是否健全, 能否发挥核算监督和控制的作用。
2.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社保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和其他单位、个人有无以各种形式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对外投资、经商、办企业,为企业贷款担保、抵押、弥补行政经费和平衡财政预算等情况,是否存在贪污、私分基金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长期挂账,以前挤占挪用基金是否回收。
3.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基金预算、决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是否存在不符合财务制度,有关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4.结余基金收益状况,是否合理安排存期以追求收益最大化。
⑤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当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分散,管理部门过多,各部门都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和管理,造成部门间难以协调和集中运营管理。 在实际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管理过程中,税务机关只是按照社保经办机构传递的征缴计划征收社会保险费,而社会保险机构由于没有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能,通常也不会过分关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也就不能真正实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部分参保单位由于及时、足额缴费意识不强,往往是一拖再拖,最后造成滞纳金很多、职工减员不畅、单位缴费不起、劳资矛盾恶化等局面。
另外,在目前基金收入当中,现在有很大一部分是年龄偏大人员的一次性补缴,这些补缴在现在看来是一笔可观的收入,而实际上这些人很快就要退休,从长远来看却是增加了未来基金支付的压力。在基金支出方面,虽然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看起来比以前科学、合理了,但由于这几年退休人员年年都有100多元的调资,所以退休得越早,调的次数就越多,比晚退休就越划算,所以参保职工还是想尽办法提前退休,而一旦得以提前退休便是少了基金收入却增加了基金支出,增加了未来基金运行的风险。负责社保待遇支付的部门,也是只管社保基金支出,至于有没有基金足够使用,能用多久,他们往往不会过问,在基金支出管理上,还会存在“不用白不用”的思想,存在基金支出控制不严、疏于管理的现象。 社保基金收入、支出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后,基金结余实质上由财政部门管浅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谢仁杰财税金融1242011.02(上)ChinaCollectiveEconomy集体经济·理,不是购买国债就是存银行。由于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率优惠政策没有完全执行到位,造成各项社保基金利息不同程度地减少,有的存在银行也因不能及时转存定期,容易造成基金不必要的流失。
虽然现行社保基金财务制度规定,财政部门应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及时将基金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而事实上这种制度容易造成社保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在这个问题上推诿扯皮,影响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同时,由于物价上涨指数高于银行存款利率而实质导致基金的贬值,给今后基金支付造成较大压力和风险。 加大基金监管力度是维护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长期任务。只有不断强化内外监管,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证基金的安全完整,减少基金风险。一是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建立内部审计科室和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社保基金收支结存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防范违规舞弊现象发生。不断强化内部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制度的薄弱环节,有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在社保基金的征收、支付、货币资金管理等重要环节严格贯彻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授权批准等内部控制原则,从源头上防范挤占挪用社保基金等不法行为发生。二是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的收支、投资和收益情况以及其他财务数据等,将社保基金的运营纳入社会公众和监督机构的双重监督之下,防范社保基金运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实行纪检、财政、审计部门联合监督,建立对社保基金日常监管的长效机制。在监督过程中,要重点监管社保经办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有效实施;监督社保经办机构在社保基金征收、支付环节是否合法合规;监督社保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⑥ 有哪些因素影响社会保险基金的投向
近年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虽取得了一些突破性进展,但面临的形势仍十分严峻。社会保障
/>/>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应建立什么样的筹资模式、社会保障的城乡整合、农民工的保障、社会保障
/>/>资金的管理等都是人们讨论的热点。下面将有关观点加以综述。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
/>/>1、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三大挑战。从长期看,要解决人口老龄化造成的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
/>/>;从中期看,要减轻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来的巨大社会震动;在近期
,要考虑如何根据宏
/>/>观经济形势波动适时调整各有关项目的收支水平,以保障经济的稳定增长。
/>/>2、保障范围覆盖不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发生变化,社会保险资金开始转向社会
/>/>统筹,在体制上围绕着"一个中心,两个确保,三条保障线"具体运行,但当前的三条保障线还不能全部覆
/>/>盖城镇贫困范围。我国现有城镇贫困人口3100万以上,1999年享受社会保障的总人数不足300万,2000年
/>/>不足400万。在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之外,传统的民政救济对象是"无劳动能力"的人,是为数较少的边
/>/>缘群体。而在体制转轨中,"有劳动能力"却失去工作机会的人,也已经陷入贫困的境地,他们的基本生活
/>/>也应得到保障。事实上,这部分人中的绝大多数既拿不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又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待遇,他们约占城市"下岗"、"失业"、"待岗"总人数的70%以上。
/>/>3、农村社会保障亟待发展。有的人提出,同二元经济结构相适应,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呈明显的
/>/>二元化特征:在城市,建立了面向企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农村,则实行家庭保障与集体救助相结
/>/>合而以前者为主的保障制度,作为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未在农村建立。有的人提出,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已经与国际劳动组织的有关条约存在巨大差距。有的人提出,农村社会保障
/>/>发展滞后的根本原因是政府财政支出方面的失误。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比例
/>/>,加拿大为39%,日本为37%,澳大利亚为35%,我国只有10%左右,而这10%的投入也是绝大部分给了城镇
/>/>职工。
/>/>4、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低下。我国城镇失业保险覆盖率极其低下,仅覆盖正式职工,并不
/>/>包括农村就业人员和城镇非职工人员。目前,国家用于失业保险金的经费占GDP的比重还很低。国家用于
/>/>下岗失业保险的经费包括两部分:一是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属于临时性财政支出,其中包括企业支
/>/>付的一部分费用;二是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二者合计占GDP的比重,1996年为0.16
%,1999年提高到0.51%
/>/>;二者合计占职工工资总额的比重1996年为1.21%,1999年为4.20%。
/>/>5、立法滞后。在我国,除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可视为社会保障立法外,还没有第二部社
/>/>会保障法律。虽制定了规定和条例,但不能代替法律的作用。首先,规定和条例不具备法律的权威性,执
/>/>行起来有相当大的回旋余地。其次,有的规定或条例规定得较早,已不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最后,有的
/>/>规定和办法具有明确的临时性,即权宜之计。这些都不利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健康发展。
/>/>二、应建立什么样的养老金筹资模式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十多年的改革,虽然在保险范围、筹资渠道、养老金发放办法等方面发生了
/>/>很大的变化,但筹资模式一直没有变化。尽管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设有个人帐户,但由于是空帐运行,所
/>/>以实质上仍属于现收现付式。对于这种制度,人们有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建立以基金制为主的养老保险体系,强化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
/>/>有人担心我国证券市场不发达,发展基金制的养老保险时机还不成熟,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1)养老
/>/>基金的积累有一个过程,刚开始能投资于证券市场的养老金总量是有限的,政府还有充分的时间完善证券
/>/>市场。(2)政府可以根据证券市场的发展状况逐步放松对养老金的投资限制。(3)改革之初可以通过合
/>/>资等方式引进国外基金管理的人才和经验,提高国内基金管理水平。为建立三支柱(第一支柱为基本养老
/>/>保险,第二支柱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支柱为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体系,应降低基本养
/>/>老保险过高的替代率,通过税收优惠等措施强化企业补充保险,并实行企业和个人的强制缴费。基本保险
/>/>个人帐户不但要严格与社会统筹帐户相分离,条件成熟后还应纳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范畴。
/>/>有的人认为,如果保持现收现付制度不变,养老金制度的隐性债务将随着制度覆盖范围的扩大和给
/>/>付水平的提高而不断积累。我国过去的养老金制度覆盖范围小,积累的债务水平比较低,但如果今后继续
/>/>保持现收现付制度,在未来高速人口老龄化来临时,将面临更加严重的财务问题。
/>/>第二种观点,当前养老金筹资模式不宜转向基金制。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首先,我国社会养老保
/>/>险的筹资模式没有转向基金式的必要性。(1)伴随着人口老化,我国的少儿负担率将趋于下降,未来人
/>/>口的总负担系数不会大幅度增加,这将有利于我国应付人口老化。(2)我国的国民储蓄率已经过高,而
/>/>且没有大幅度下降的迹象,养老社会保险的筹资模式不具备转轨的经济理论基础。其次,我国养老社会保
/>/>险的筹资模式转轨的可能性不大。目前我国城镇企业养老社会保险的缴费率已经相当高,企业的平均缴费
/>/>率达到20%,有些地方甚至超过了25%。显然,用进一步提高缴费率的办法来实现筹资模式的转轨是不大可
/>/>能的,转轨的惟一办法就是政府另外拿钱。由于目前我国预算内的财政资金还十分紧张,政府根本无法从
/>/>中拿出足够的钱用于转轨。
/>/>三、能否开征社会保障税
/>/>第一种观点,应适时开征社会税。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它是市场经济
/>/>运行的"稳定器"和"安全网"。但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很不完善,不仅缺乏强有力的社会保障法,还
/>/>没有将保障资金列入预算内管理,而且由于保障资金的筹集实行"按地区,分行业,定单位"的办法,各地
/>/>保障项目多少不一,基金筹集标准高低不同,资金管理分散,筹集成本高,对资金的使用缺乏有力的监督
/>/>,普遍存在资金浪费、挪用现象,无法专款专用,难以满足保障支出的需要。较现实的解决办法就是参照
/>/>国际经验,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制定社会保障法,开征社会保障税。
/>/>第二种观点,养老保险资金应以税代费。(1)以税代费能真正体现基础养老金的公平原则。收入多
/>/>、利润高的企业和个人多缴,收入少、利润低的企业和个人少缴基础养老金,以富济贫,体现基础养老金
/>/>的基本原则。(2)以税代费有利于解决当前基本养老金的支付危机问题。目前我国出现养老金支付危机
/>/>主要不是全国人口的老龄化,而应从养老制度上寻找原因。实际上,这是因为我国的养老对象过于狭窄,
/>/>主要保障国有企业职工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而国有企业职工确已老龄化。如果对基础养老金采取税收
/>/>的形式,扩大保障范围,把以前用来负担少年儿童的一部分费用转移支付作为基础养老金费用,则在不增
/>/>加劳动力平均负担的基础上,对于解决我国目前养老金的支付问题是极为有利的。(3)有利于构建统一
/>/>、规范、完善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首先,开征统一的基础养老保障税有助于打破地区、部门、行业间的
/>/>条块分割。目前我国所实行的多方筹资、自定标准的筹资形式客观上造成了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行
/>/>业和企业间因缴费标准不同而负担悬殊的局面,不仅负担不均的矛盾突出,而且还阻碍了劳动力在地区和
/>/>行业间的合理流动。通过开征统一税收,实现税率的统一和征收机关的统一,将彻底改变上述局面。其次
/>/>,有助于建立统一管理体制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通过开征统一税收,由税务机关具体负责税款的征收
/>/>,并把收入纳入统一的预算,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设置专门机构负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形成征收、管理、
/>/>使用各部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第三种观点,应开征劳动力消费税。这种观点认为,应把社会保障变成一种全社会的公共品,不是
/>/>社会互助,不是商业保险,不是强制储蓄。应开征劳动力消费税,因为劳动力是商品,谁要消费这个商品
/>/>,谁就要向政府缴税。强制储蓄式地扣除失业和养老保险金,为后人留下无解的难题,这条路不能再走下
/>/>去了。
/>/>第四种观点,我国尚不具备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条件。这种观点认为,以社会保险税作为基本养保险
/>/>基金的融资方式,必须考虑到我国财税制度的基本特征。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税制,即根据中央政府与地
/>/>方政府之间对事权的划分,决定哪些税种属于国税,哪些税种属于地税。这样,社会保险税的开征就要考
/>/>虑事权与财权的匹配问题。针对某一企业或个人来说,如果他可以享有的基本养老保险的事权归地方政府
/>/>,那么就只能建立起一个地方性的基本养老保险计划,这会影响到全国性的养老保险基金的再分配,对特
/>/>定的地方政府来说,则可能意味着财政风险的增加。如果基本养老保险的事权归中央政府,那么可以保证
/>/>全国范围内再分配的需要,但在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较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不宽、人口老龄化问题逐步
/>/>进入高峰期、各省市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参差不齐、各地基本社会保险水平差异甚大的情况下,要确定一个
/>/>适当的税率水平,使之不至于因此挤出强制性缴费的养老金计划下的个人储蓄,恐怕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
/>/>第五种观点,改社会保障费为社会保障税,与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运行模式相矛盾。(1)税收的公
/>/>用性与社会保障个人帐户的私有性相冲突。在形式上,社会保障容易使劳动者产生缴税充公的思想,不利
/>/>于社会保障激励机制和统帐结合制度的实行。若以部分税收划入职工个人帐户,又与税收的公用性质不符
/>/>,理论上难以解释。(2)税收的不直接偿还性对社会保障的专用性冲突。税收支出不限于征收对象,而
/>/>社会保障具有专用性,即缴费者缴纳的费用最终要以其获得社会保障待遇实现偿还。如果开征以全体公民
/>/>为纳税主体的社会保障税,则需相应地对全体公民实施保障,增加政府的责任和财政负担,缴费单位和个
/>/>人会滋长过度依赖政府的倾向。(3)与现行的社会保障政策难以衔接。目前我国职工养老、失业和医疗
/>/>保险在统筹层次、保障对象和资金的筹集方式等方面各不相同,开征社会保障税,难以与现行各险种的不
/>/>同政策相衔接,操作上难以运行。
/>/>第六种观点,采取一种非指定税或准指定税的变通方式。这种观点认为,开征社会保障税难以避免
/>/>我国以前所采用的现收现付式的融资方式所产生的"挤出效应",同时也无法保证能确定一个最优税率。而
/>/>采用变通方式进行融资,即在总财政收入中按照一定的款项,定期划拨进入养老保险专项基金中,这样既
/>/>可以减少现收现付制对总储蓄的一部分挤出效应,而且也不妨碍在未来某个合适的时机开征社会保障税。
/>/>采取这种方法是与我国养老保险改革以及财政、税收制度改革的现状相吻合的。
/>/>四、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与增值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投资仍是银行存款,部分投向国债和社保定向债券,小部分投资于股
/>/>市。社会保障资金是贫弱者和丧失劳动能力者的养命钱,使之保值增值并降低风险,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
/>/>的重要内容。
/>/>第一种观点,养老基金应成为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规模较大,投资趋于长期化,能起到稳定股
/>/>市的作用。然而,我国当前机构投资者规模较小,尚待培育。据世界银行预测,到2030年,中国养老基金
/>/>总额将达1.8亿美元,成为世界第三大养老金。另据有关方面估计,五年之内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总规模
/>/>将突破
3000亿元,如果社会保障基金的80%用于日常支付,20%用于投资股票市场,将使股市机构投资者
/>/>规模新增600亿元,比目前所在证券投资基金的总规模还要大。养老基金要成为机构投资者应具备以下条
/>/>件:(1)要有一个能够承担一定风险的资本规模;(2)要以比较发达的金融市场为基础;(3)要有专
/>/>业的基金托管机构;(4)养老基金应采取指数化投资政策。
/>/>第二种观点,社会保障基金应投资于开放式基金。这种观点认为,开放式基金是一种收益共享、风
/>/>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工具,它既不能保证投资人一定盈利,也不能保证最低收益,但不管怎样说,相对于证
/>/>券市场的其他金融品种而言,投资于开放式基金是一种风险相对较小、收益相对较高的品种,从国外成熟
/>/>的社?保障基金运作来看,投资于开放式基金的做法较为普遍。社会保障基金在选择开放型基金交易进行
/>/>投资时,一定要控制额度,不能高于单个基金交易日10%的比例,否则难免发生流动性风险,造成支付困
/>/>难。由于开放式基金的价格风险,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开放式基金应坚持长期投资的原则。这就要求对社
/>/>会保障基金进行合理分块,对于退休金这部分支付期较长的可考虑投资于开放式基金,对于医疗、失业保
/>/>险基金可考虑易于变现、价格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较小的国债品种进行投资。由于开放式投资基金风险的存
/>/>在,最好选择收益型基金进行投资,以控制风险,而对于成长型基金,由于其风险高,尽量不碰。或选择
/>/>一些经市场验证过的收益较高、风险较小的品种进行少量参与。
/>/>第三种观点,养老金进入资本市场是最终选择。这种观点认为,从理论上讲,一个完全积累制的养
/>/>老金计划必须成为资本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才能使其得到一个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但是在我国,由于
/>/>资本市场长期以来一直处于高风险状态,同时也由于没有一个完全积累的养老金基金合法而且无虑地进入
/>/>资本市场,从而使它在理论上的作用也无从发挥。从这个角度来讲,可以说是因为资本市场规范发展速度
/>/>迟缓而拖住了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后腿。如果我们把基金积累制计划作为中国养老金制度改革的一个长期性
/>/>主要目标的话,那么养老金计划进入资本市场就会是一个迟早都要做出的选择。目前我国养老金基金是否
/>/>具备了进入资本市场的条件呢?基本认识是,基金入市作为一个长期的目标已经确立,但基金适合在资本
/>/>市场中运作的制度体系尚未定型,组织结构尚未形成,运行规则尚不明确。要想早日实现基金入市,必须
/>/>加快推进上述工作。
/>/>五、如何加强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
/>/>迄今为止,各种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思路基本上还是以户籍为基础的,对于流入城市的农民工的社
/>/>会保障基本上没有考虑到。背井离乡的外来民工,如果在城市里遇到困难,没有工作,又得不到任何社会
/>/>帮助,他们就会成为社会不稳定的潜在因素。
/>/>有的同志提出了两方面对策建议。第一条建议主要应由政府管理部门实施,这就是在大城市应建立"
/>/>公共劳动"形式的流动人口的"最低生存保障"体制,以使得那些失业的、身上一点钱也没有的外来民工能
/>/>够通过"公共劳动"找到饭吃,这样至少可以减少犯罪率,使得那些陷入困境的外来民工能够暂时找到合法
/>/>的活路。同时,这种体制也可以将散乱的农民工纳入一定的管理体系。这样一种体制比单纯的救助更有效
/>/>率,更节省成本。由于是最低生存保障,所以雇人单位所付出的工钱是比较低的,这样,对于政府财政来
/>/>说不是很大的压力,反而是边际效益很高的投入。换句话说,不很大的一笔经费,带来的却是更为安全稳
/>/>定的社会。另一条建议是针对雇人单位的。雇人单位不管是公有体制的还是私人的,都应该按照劳动法的
/>/>规定,为受雇者支付一定的保障金、保险金。
/>/>有的同志提出,应根据农民工的需要与制度建设的可能,对农民工实行分层保障。最急切的保障项
/>/>目应当是按照普遍性原则来确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障制度。从层出不穷的农民工伤事故到规模惊人的农民工
/>/>职业病群体,以及由此导致的数不清的劳资纠纷,均决定了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障制度应当作为我国最基
/>/>本的社会保障项目尽快得到确立。其次,有必要建立农民工的疾病医疗保障尤其是大病保障机制。因为疾
/>/>病尤其是重大疾病不仅会导致农民工失去工作,而且极易陷入贫困境地,这使得疾病保障成为农民工的现
/>/>实需要。最后有必要为农民工建立相应的社会救助制度。它应当包括农民工遭遇天灾人祸时紧急救济、特
/>/>殊情形下的贫困救助、合法权益受损或遭遇不公待遇时的法律援助等。这种制度能够缩小社会的不平等,
/>/>促使农民工真正融入当地社会。
/>/>有的同志提出,要创造性地拓展筹资渠道,解决农村非农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可以根据非农产业
/>/>群体始终与土地保持着若即若离联系的特点,设计一种"以土地换保障"的方案,即农民到城镇就业或进入
/>/>城镇定居而无力耕种土地的时候,让出其原先承包的土地,由转包者按国家统一标准替转让者缴纳一定数
/>/>量的经济补偿,使其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障。当然这部分经济补偿也可先交付国家财政,但国家必须做出相
/>/>应的政策调整,承诺将这部分农民纳入城市和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
/>/>六、加快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和建设的建议
/>/>1、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和建设中应遵循的原则。(1)个人责任和社会互济相结合。一是不能走极端
/>/>,走极端就是要了公平而舍弃了效率,不得不进行改革。二是要与时俱进,就是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阶
/>/>段来调整两者的具体关系。(2)保障水平同经济水平相适应。在经济增长同社会保障之间建立起一种互
/>/>相促进的良性循环关系,要防止出现两者之间互相拖后腿的恶性循环关系。(3)以人为本。社会经济的
/>/>发展要以人为本,即要以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的发展为最终目标,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也是以实现
/>/>这样一个目标为原则的。(4)从总体出发。正如收入分配是整个社会经济系统中的子系统一样,收入的
/>/>再分配和社会保障体系也是整个社会经济系统中的子系统。
/>/>2、有必要重点强调"平等"的理念,以在更大程度和范围内,关怀社会被排除成员的社会福利状况,
/>/>为此应尽力构造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障互动的良性循环机制。(1)为增加个人收入的透明程度,应降低个
/>/>人收入所得税率,这有利于降低个人收入完整申报的机会成本,增加正常纳税的机会收益。(2)为增加"
/>/>制度外"个人收入的透明度,改变税收代扣申报方式,实行自愿申报制度。(3)在合理定价的原则基础上
/>/>,开征新的税种,如消费税、财产税等,为社会保障开辟新的资金来源。(4)逐步提高养老金的待遇,
/>/>改变目前替代率日益下降的趋势。(5)强化政府对失业和半失业人员的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的力度,构
/>/>造和推动市场化条件下的积极的"就业保障"机制替代消极的"失业保障"机制。
/>/>3、构建既公平又有效率的社会保障制度。(1)基本思路是,社会保障在其基本点上,从强调"国家
/>/>责任"转向"强调国民权利,国家有义务承担";在保障动因上,从"缓解阶层矛盾"转向"促进社会发展";
/>/>在保障范围上,从"局限于特定社会人群"转向"全体社会成员";在保障制度上,从"零星的、分散的"转向
/>/>"
系统的、完整的";在保障作用上,从"残缺性"转向"制度性"。(2)主要原则,一是适度原则,社会保
/>/>障需要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相协调;二是刚性原则,社会保障一旦形成,其项目、标准、水平具有
/>/>可增不可减、可升不可降的刚性特征,其推行具有强制性,任何团体和个人都应服从其制度安排。(3)
/>/>主要目标是,减少收入不平等和社会地位不平等,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全面进步。
/>/>4、构筑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网。在我国,由于经济实力的限制,选择收入安全作为最主要的社会政
/>/>策目标是不实际的。同时,政府不能放弃其对最困难的社会群体进行救助的责任。所以,经济上具有可行
/>/>性的政策选择可能是,政府选择安全网的策略,把对最困难的社会群体进行救助和提供服务的责任充分承
/>/>担起来,兼顾收入安全和社会公平的政策目标,让能够自立的社会群体最大限度地自立,从而达到利用最
/>/>低的经济成本保障社会安定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政策,以确保实现经济发展的中心目标。
/>/>5、通过立法,调节财富,以建立中国的保障安全网。我们要建立的是什么样的社会保障制度或社会
/>/>安全网呢?根据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和国际上的经验,首先是社会化。社会化包含了两层意义,
/>/>一是要明确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最基本的生活条件;二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义务参与社会福利建设与发
/>/>展。只有这样,社会保障和社会安全网才可能具有社会共济的性质,社会安全网才可能形成。其次,社会
/>/>保障在资源上是可持续的。要实现社会保障资源的可持续性,必须建立一个合理的社会资源配置机制。要
/>/>通过法律和制度规范市场、政府和社会在社会保障和社会安全领域的责任。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
/>/>,社会保障的性质只能是维持在社会较低平均水平上的"基本保障",但可以以商业保险和社会互助做补充
/>/>。商业保险、捐赠、?会互助和志愿服务应成为社会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⑦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以下哪些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有: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⑧ 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方式的优缺点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支付费用的主要方式
起付线法或扣除法
起付线法是指参保人发生医疗费用后,首先自付一定额度的医疗费用,超过此额度标准的医疗费用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这个自付额度标准称为“起付线”。
起付线法又可分为三种类型:
年度费用起付线法:采取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计算,在一个年度内累计医疗费用在一定额度内由参保人自付,年度累计费用超过此额度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单次就诊费用起付线法:参保人每次就诊均需自付一定额度的费用,每次就诊费用超过此额度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单项目费用起付线法:即对某些特殊的诊疗项目,参保人每使用一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自付一定部分,其余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按比例分担法或共付法
指无论发生多少医疗费用,参保人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自按一定比例共同负担费用,分担比例可以恒定,也可以随医疗费用递减或递增。由于每次就诊均需自付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自付费用的绝对值将随医疗费用的增加而增加,因此,只要比例适当,此方法能够有效地增强被保险人的费用意识,起到良好的费用控制作用。
采用此办法的技术关键是如何制定适当的分担比例。
最高保险限额法
最高保险限额指的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支付医疗费用达到一个规定额度不再支付了。这种方法的好处在于可以控制医疗费用。
主要缺点是对发生大额医疗费用的人群不能发挥减轻医疗负担的作用。
最高自付限额法
指被保险人在一定时间内自付的医疗费用达到一定额度后,就不再自付应该自付的医疗费用。这种办法主要是为了使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避免少数发生重大疾病的被保险人产生经济困难。此方法一般与单次就诊费用起付线法、单项目费用起付线法和比例分担法联合使用。
混合式
混合式指的是将上述多种费用分担方式综合在一起应用的支付方法。实际上,现今多数支付方式都是混合运用不同费用分担方式的。
看着办吧!!! 校友!!
⑨ 如何防控社会保险缴纳法律风险
社会保险审计是企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作为HR,应当知道如何去防控社保缴费、稽核、审计的种种法律风险。为此,英才网联旗下金融英才网特邀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闫炳方律师,主讲“社会保险缴纳、稽核、审计法律风险防范”主题沙龙活动,结合实际案例,教会企业如何预防法律风险的发生,从内审的角度帮助企业梳理自身存在的问题,提前解决问题。
一年一度的社保稽核季马上又要来临,作为企业,不希望成为被稽核审计的对象。闫律师首先问HR,公司在平时处理社保时是什么感觉?HR们表示最大的感觉就是繁琐。
闫律师表示,因社会保险法体系一直处于发展完善过程中,体系性相对较弱、变化较快,政策繁多、繁杂,专业性、实务性又非常强,处理起来是会感觉到十分繁琐。
针对社会保险缴纳中的实务问题,闫律师着重讲解了社会保险缴纳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社会保险缴纳阶段的风险主要有四种,即漏缴(不缴纳)、晚缴(不按时缴纳)、少缴(不足额缴纳)和错缴(缴纳办法适用错误)。对上述四种做法将会出现的法律后果,闫律师将其归纳为四个方面即经济成本、责任处罚、信誉损失和隐性成本。
经济成本是最直观常见的,主要包括欠缴超期加收滞纳金,跨年补缴的社评比值系数罚息,应保未保的社保待遇(全部由单位支付)和损失赔偿。前三项比较容易理解,对于损失赔偿,闫律师举了一个案例。
某国企员工1972年参加工作,那时北京还没开始缴社会保险,1992年10月,国有企业试点和员工签劳动合同并缴纳保险,如不签合同,则限期调出原单位。该员工于1992年11月和单位签订协议调出,并于12月底之前办理调出手续,与原单位再无关系。该员工离开原单位之后也没有再工作,2006年,到了退休年龄,该员工欲办理退休,此时该员工的社保等都已转到了街道,因其没有缴纳相应社保等办理不了退休。于是,该员工以1992年10月到1992年12月期间原公司没给其缴纳社保为由,起诉要求赔偿。闫律师介绍这个案子从2006年开始受理,开始法院一直没有主张赔偿,直到13年朝阳法院最终判定赔偿养老保险5万元。
对于上述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和法律后果,闫律师建议HR未雨绸缪,整体规划公司员工薪酬,在员工工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合理拆分员工工资结构,以达到为公司节省不必要的开支和规避相应的法律风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