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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

发布时间:2021-10-18 01:02:32

A.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经过哪几个阶段

1、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历程及其动因

20世纪90年代末期,我国一些商业银行开始尝试向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投资顾问和个人外汇理财服务。200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改革外币利率管理体制,为外币理财业务创造了政策通道,其后几年外汇理财产品一直处于主导地位,但是总体规模不大,没有形成竞争市场。

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成为推动人民币理财业务发展先锋的直接原因是,在当时信贷投放高速增长的背景下,中小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占比较低,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而发行人民币理财产品能够增强其吸储能力,缓解资金趋紧压力。

2、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运作模式的演进

在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初创期,投资方向基本为银行间国债、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固定收益工具。在风险管理方面,与初期的外币理财产品相比,人民币理财产品则更为规范,客户资金与银行自有资金相互隔离。

应该说,这一时期的理财产品与商业银行熟悉、专注并具有传统优势的领域,依靠银行自身的平台就可以完成产品销售、资产配置、投资决策、清算分配等职能。

(1)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扩展阅读

国外状况

1、个人理财业务萌芽时期

20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通常被认为是个人理财业务的萌芽时期,但却没有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明确的概念界定,那时的个人理财业务主要是为保险产品和基金产品的销售服务。

2、个人理财业务形成与发展时期

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通常被认为是个人理财业务的形成与发展时期。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初期,个人理财业务的主要内容是合理避税、提供年金系列产品,参与有限合伙及投资于硬资产。

直至1986年,伴随着美国税法的改革以及里根总统时期通货膨胀的显著降低,个人理财业务的视角逐渐全面和广泛,开始从整体角度考虑客户的理财需求。

3、个人理财业务成熟时期

20世纪90年代是个人理财业务日趋成熟的时期。伴随着金融市场的国际化、金融产品的不断丰富和发展,这一时期的个人理财业务不仅开始广泛使用衍生金融产品,而且将信托业务、保险业务以及基金业务等相互结合,从而满足不同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B.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的总结怎么写。

我国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都属于职能分工型银行,其基本特点是法律限定金融机构必须分门别类各有专司。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其他存款货币银行的负债业务中,储蓄的地位十分突出。在我国,商业银行不得从事境内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因此,个人理财收益来源主要是政府债券和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银行的代客买卖业务也对个人理财的发展有所影响,网上银行的发展对个人理财的影响也是很重要的。问题很多呀,比如国有四大商业银行独大,银行业务也被限制在一个小的范围之内,对策就是金融改革呀。最近余额宝和网络金融中心产品的出现引发的自下而上的金融改革就非常具有针对性。

C.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产品的分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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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风险属于财务类是吗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是银行利用客户的各项财务资源,帮助其代理金融资产管理、实现人生目标的过程。具体来说,就是基于客户的收入、支出、资产、负债、保险等财务现状数据和一定的财务假设,综合考虑客户的各种财务目标,进行客户风险偏好的测试和投资组合的调整,基于现金流、资产价值、各项财务指标的分析,帮助客户制定个性化的理财规划,推荐需要的金融产品,并出具理财报告。

E.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现状

第一,个人理财所募集的资金不进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不受存贷比限制,投资监管较少。第二,个人理财可以增加客户对银行的粘性,符合未来资产管理的发展趋势。第三,理财资金成本和银行的投资项目的报价存在一定价差,是银行增加中间业务的重要手段

F. 按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规定,( )是市场风险限额必须包括的指标。

答案为C。《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四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应采用多重指标管理市场风险限额。市场风险的限额可以采用交易限额、止损限额、错配限额、期权限额和风险价值限额等。但在所采用的风险限额指标中,至少应包括风险价值限额。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四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除应制定银行总体可承受的市场风险限额外,还应当按照风险管理权限,制定不同的交易部门和交易人员的风险限额,并确定每一理财计划或立品的风险限额。

G.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有哪些创新

目前为止,我国的理财产品多为银行发行。主要是因为我国银行与境外银行不同,我国银行大部分均未国有银行,风险和信用等级都非常高。而国外银行大多为私有银行,所以境外做产品都需要三方评估或担保才可以做。
如果您想做银行产品,建议您主要看看投资对象,担保情况。目前大部分银行产品均采用担保公司担保形势,评估结果也只是走个形式。目前建行、工行如果您做的评估结果不符合您的产品风险属性。系统是提示您的,其他银行基本忽略不计。不论您评估成什么风险都可以买产品。
如果您想了解您的风险属性,可以去晨星基金分析网看看。做个全面的评估,那个是我见到的目前比较全面比较客观的了。
还有提醒您,因为我国国内目前没有对与评估风险做产品的法律条款,所以不论是合资银行还是国有银行他们给您的评估结果都是浮云,所以不要过于依赖这个评估结果去做产品。即容易被人忽悠,也容易让自己不求甚解。如果您在北京做,您可以咨询您关系很好的客户经理的建议做个参考。

H.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第四章

个人理财业务产品风险管理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涉及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产品时,应对产品提供者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和风险处置能力等进行评估,并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划分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
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要求提供代销产品的金融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的市场分析报告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产品组合中如包括代理销售产品,应对所代理的产品进行充分的分析,对相关产品的风险收益预测数据进行必要的验证。商业银行应根据产品提供者提供的有关材料和对产品的分析情况,按照审慎原则重新编写有关产品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部门销售商业银行原有产品时,应当要求产品开发部门提供产品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
个人理财业务部门认为有必要对以上材料进行重新编写时,应注意所编写的相关材料应与原有产品介绍和宣传材料保持一致。
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业务发展需要研发的新投资产品的介绍和宣传材料,应当按照内部管理有关规定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在编写有关产品介绍和宣传材料时,应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提供必要的举例说明,并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将需要报告的材料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研发新的投资产品,应当制定产品开发审批程序与规范,在进行任何新的投资产品开发之前,都应当就产品开发的背景、可行性、拟销售的潜在目标客户群等进行分析,并报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批准。
第五十九条 新产品的开发应当编制产品开发报告,并经各相关部门审核签字。产品开发报告应详细说明新产品的定义、性质与特征,目标客户及销售方式,主要风险及其测算和控制方法,风险限额,风险控制部门对相关风险的管理权力与责任,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方法,后续服务,应急计划等。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新产品风险的跟踪评估制度,在新产品推出后,对新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定期评估。

I.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时代背景和发展情况

资本运作的出现,是二十一世纪中国商业经济的一次重要改革,是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一个新生产物。它带动了企业的生产,促进了国家经济的发展,它是一些下岗工人、初高中、大学毕业生、无业游民翻身作主共同致富的一次转机。它的存在不是偶然的,它对整个经济领域来说具有跨时代的意义。希望和接触过异地资本运作的朋友一起探讨:◥◣◥◣★◢◤◢◤全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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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提高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及自身业务发展战略、风险管理方式和所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特点,制定更加具体和有针对性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规程,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并将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纳入商业银行整体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全面、全程风险管理。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既应包括商业银行在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主要风险,也应包括理财计划或产品包含的相关交易工具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商业银行进行有关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中面临的其他风险。
第四条 商业银行对各类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都应同时满足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相关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与管控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源保证。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并落实内部监督和独立审核措施,合规、有序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切实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的分析、审核与报告制度,并就个人理财业务的主要风险管理方式、风险测算方法与标准,以及其他涉及风险管理的重大问题,积极主动地与监管部门沟通。
第八条 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等业务活动,应与客户签定合同,确保获得客户的充分授权。商业银行应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各类授权文件,并至少每年重新确认一次。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银行资产与客户资产分开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调整客户资产方面的授权。对于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户资产,应交由第三方托管。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并保证恰当地使用这些记录。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客户书面同意外,商业银行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客户的相关资料和服务与交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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