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可以算作投资吗
算是一种资产配置,到期获得回报的一种。 银行理财的话,收益一般不是很高,但是安全性要比股票基金等高一点。最后,请认准是银行发布的,而不是代销的。
产品介绍,作为简单了解是可以的,完全作为参照是不行的,甚至有些有误导嫌疑。
不谈这些,就说保险和投资关系。保险是什么?保险就是保障风险,简称保险。因此拿保险当投资的,我不知道该如何说,至少这不是正道(更不是强项)。投资的途径和工具很多,保险也来筹这个热闹也是中国特色吧。
作为我个人,买的保险不少,但都是保障型险种,保额很高,如果我活着,我消费些钱无所谓的,因为我在(能赚钱),如果我出问题,保险公司要给我家里足够大的钱,这才是我买保险的目的和所需要的。
有些险种是有一定投资储蓄功能,如一些银行代理销售的理财险种、万能险、投联险这些,但这都有非常复杂的内容和讲究,如初始费、管理费、退保费等等,没有清楚的了解,不要想当然的去理解,否则损失的还是自己。
㈣ 宏观经济学中,购买股票算是投资行为么出售股票呢
股票、债券的购买都只是财富主体的转移。购买行为并没有创造出任何新的价值。虽然,个人购买这些金融产品,冠名一个所谓的“投资”行为。其实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投资,只是财富的主体,从一个人或者公司,转移到另一个人手里。当然,公司拿到募集的资金进行投资,就算入gdp了。
红利,同理也不能算入gdp。因为这里有个重复计算的问题。红利,来自公司利润的一部分。已经作为公司的收入计入gdp了。所以,发放到投资个人手里的时候,就不能再次算入gdp了。要是还不懂,你可以去牛人直播找老师请教下
㈤ 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属不属于消费者.
“金融消费者”这个概念的出现与金融经济的崛起、金融业的日益多样化密切相关。尤其是金融危机后,全球兴起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热潮。在我国金融立法中,首次使用“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是2006年12月中国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该指引专章规定了“客户利益保护规则”,指出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应“满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日益增长的需求、充分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但是,该指引中并未明确金融消费者以及投资者的概念范畴。2011年底,保监会设立了保险消费者保护局;2012年初,证监会设立了投资者保护局;2012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亦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至此,我国“一行三会”的消费者保护机构全部设立。然而,这些消费者保护机构还是以金融行业划分和金融市场分割为基础设立的,与金融危机后将各金融服务业的消费者进行统筹保护、建立统一和专门的金融争议解决机构、实施一元化金融争议处理制度的国际趋势不符,原因之一就在于我国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及其与金融投资者之间关系的认识一直不统一。
所以金融消费者这个不归消费者协会管理 如果你在银行理财投资方面存在问题想投诉或反映的 可以向银行客服放映或者向银监会反映
如果是民间理财的就要看实际情况了 可以先想当地人民银行或者银监会反映问题 理财牌照都归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管理的
如果是存在欺诈的 可以在向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反映并申请审查 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㈥ 购买理财产品属于对外投资吗
在财务中,购买理财产品属于对外投资。
㈦ 买车是否属于投资理财行为呢
买车如果用于生产(如搞运输、开出租),可以算投资,车是生产工具;如果是自用,属于消费品,是消费,不是投资。
㈧ 刑法对公款购买银行的理财产品的定义是否是盈利行为
刑法对公款购买银行的理财产品,属于进行营利活动的盈利行为。如果数额达到较大以上是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如果挪用的是集体单位的资金,则属于挪用资金罪。如《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就规定了,挪用公款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的处罚规定。
下面是刑法的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㈨ 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属于对外投资么
属于一种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