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风险投资 > 保险抵御风险案例

保险抵御风险案例

发布时间:2021-10-17 16:18:17

❶ 请根据以下案例分析他们面临的风险,他们各自的风险态度和风险意识,并为他们做一个合适的保险规划

^_^,简单写一下都至少要花20分钟,我给你写思路,你自己补充吧,分数要给我。

家庭一:
情况分析,双职工家庭,先生是主要经济支柱,太太是次要经济支柱,孩子初二,4年后面临太学教育的开销;
静态分析,如果先生出现身故或严重疾病风险,家庭经济受影响会很大,根据他的收入,他身上的寿险和意外额度不应该太低,(5-10)年*(8-10)的保额才比较合适,即便他这一刻挂掉,他的家庭才有足够的资金解决身后费用,房贷,教育费用等,未来太太和孩子的生活也会过渡的比较平稳;如果太太出现身故,对家庭的影响没有先生大,所以寿险和意外保额适量就好;
然后做现金流分析,就是他们的平均月收入-平均开销(房贷,生活费,养车等),大概的月现金流是多少,大概2000块左右,这个是他们可以用的保费;需要注意,情况只是暂时的,5年后房贷还清,他们有额外2800块/月的保费预算;所以,现在还可以用消费型保险来降低保费支出,接近5年后或者未来收入提高时再变化保险方案;

所以,方案基本成型:
先生,至少30万重疾,60万寿险20万意外,
太太,至少30万重疾,寿险意外酌情;
孩子,消费型重疾和10万意外(未成年人);
保费控制在月1500元左右就可以了;

家庭二:
分析过程是一样的,我就不重复了;
因为他们的现金流压力较大,因此消费型保险要占主导地位;

家庭三:
单身月光族,用交缴300块左右做意外寿险和重疾,混合定期和长期保险,保额也要至少做30万重疾,意外可以多加些;

保险是客户家庭遭遇风险时的一张底牌,重要的保额,在理赔的时候,从来没有客户说钱太多了,只说当时要多买点就好了。一个优秀的规划师要从客户家庭财务安全角度出发去规划方案,不是简单的满足保费。

分数记得加。

❷ 人寿保险规避破产的例子

你好
保险的避税避债是保险最基本的保障。
避债
给你举个列子,小李借给小王100万,小王有个女儿,小王身故了银行里有100万那这笔钱给谁,给小李,因为债务权大于继承权
小李借给小王100万,小王有个女儿,小王身故,保险公司存100万,受益人女儿,那这笔钱给谁,给女儿,因为保险权大于债务权
避债
像一般有钱的人都是规避风险,如果预料以后会破产,在没有破产的时候购买大量的人寿保险,作为风险的规避,美国安然公司总裁,安然夫妇,买了上千万美元的人寿保险,过了3年后企业破产,债主无数个,可是他们夫妇依然过的很自在,因为他们每年可以领取93万美元的养老金直至身故。
现在公司的分红险收益非常的高,不仅有固定收益而且还有分红,像我们太平洋更是三金复利,时间越长复利越多,累积越多
一个0岁的小孩,每年交1万交5年,到88岁的收益可以达到95万之多。这些都是避税的。这只投了5万,要是50万囊,更多囊,所有受益都无需缴税。
保险的功能还有很多,资产的保全,保值,增值,合法避税,安全,稳定
例子特别多,在这里给你举出几个
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详细咨询,或者消息本人
我用我的专业回答你的问题,很乐意帮忙
太平洋人寿大连分公司资深业务主任李阳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❸ 各类保险欺诈案例及其预防措施

保险欺诈一般是保险营销人员故意夸大分红利益和保证责任范围。

一般来说保险分红是不固定的。有的营销员就拿以往的分红业绩和客户说他们的分红过往有多高,明天会超过多少多少之类的话。或者是承诺以后的分红利益会超过%多少之类的话。---预防方式:保险本身最重要的功能就是保障,千万不要为了什么高分红去买保险,也不要保险业务员承诺的%多少的红利,过往的红利你可以参考,但是不代表未来的收益。

夸大保险责任,此类常出现在重大疾病保险上,有的保险合同只保障了14种疾病保险,有的营销人员就说这合同什么疾病都保,这是不对的。预防方式: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要看保险合同,具体都保哪些疾病,有不清楚的可以问医师

❹ 通过风险对保险的 学习同学们是 怎样看待风险和保险,举出案例说明

风险概率以及造成的损失决定保险的保费,例如,年龄越大,保费越高 ;时间越长,保费越多;越危险的工种,保费越高

个人风险管理案例(保险学案例),这是书上的案例,没有答案,求帮忙解答

前提小李7:50出门

根据交通工具分析如下:

A.公交车:

乘坐公交车大概需要50分钟到达公司,一切正常抵达时间为8:40.

中间会遇见的风险如下:

第三方客观因素造成的风险:

  1. 公交没有正点抵达小李乘坐的公交站台(车流量较大堵车、公交路程中发生车祸等);

  2. 公交车正点抵达小李乘坐的公交站台,但是行驶中间耗时超过50分钟,造成小李在9:00之后抵达公司。(造成原因可能有车流量较大堵车、路程中发生车祸等);

主观因素造成的风险:

  1. 小李个人造成自身未有按时抵达乘坐的公交站台,与公交车错失交臂(原因可能如下:出小区后发现客户资料遗失在家、下楼看手机摔着导致脚踝扭伤等);

  2. 小李按时抵达乘坐的公交站台,赶上公交车,公交车行驶中无问题,但是下车前往公司的路上发生问题致使未能赶在9:00抵达公司(原因可能如下:发现摔倒老人前去搀扶耗时过久、步行路上遇见熟人寒暄/遇见一见钟情的女性等)

B.公交车+地铁

以下只阐述因增加交通工具(地铁)所带来的可能风险,此处与公交相关的不阐述:

第三方客观因素造成的风险:

  1. 地铁晚点(电力供应不足、地铁公司员工集会罢工等);

  2. 地铁处发生恐怖袭击等;

  3. 地铁发生踩踏事件等;

主观因素造成的风险:

  1. 小李自身缺乏锻炼,搭乘地铁的人数较多,小李体能不足以搭乘上地铁;

  2. 小李乘坐地铁后发现手机/电子设备被偷后报警等;

  3. 以及与公交中阐述相同的小李主观问题

汽车:

第三方客观因素造成的风险:

  1. 汽车坏了(晚上因低温水箱冻裂、时间开久了润滑油不足、昨夜朋友借车忘记加油、天气过热加油过满汽车自燃了等);

  2. 行驶中被追尾等;

  3. 经过某建筑工地,建筑垃圾高空坠落砸中小李车尾端(还好是尾端)等;

主观因素造成的风险:

  1. 行驶中打电话等(开小差)与前方车辆发生追尾等交通事故;

  2. 技术不过硬造成车辆损伤等;

  3. 忘记年检到期等证件审核时间到期事宜。

以上分析:风险无处不在,导致小李上班迟到的原因众多,可解决方案如下:

  1. 购买离公司近的住宅;

  2. 采取就近办公(例如在家办公);

  3. 起早一点、整慢一点、细心一点(这个最实际、所需资金最少、难易度最低)

❻ 需要一个有关保险近因原则的案例。。

论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
[ 黄奕新 ]——(2005-8-29) / 已阅21182次

论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
黄奕新

近因原则是英国海上保险法最早确立的用以认定因果关系的基本原则,经过长期实践的总结和发展,现已为许多国家保险法所采用。我国各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也经常以非近因致损为由,拒绝赔付。但由于我国保险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对这一舶来品普遍陌生,法官不会或不敢在裁判文书中适用,造成了一些保险纠纷案件的疑难或说理不清。为完善我国保险立法,与国际保险实践相接轨,我国应当尽快在立法和司法上确认近因原则。本文试着作一阐述,以抛砖引玉。

一、近因原则的涵义

“近因”,英文为 Proximate Cause,其中Proximate意为“(时间、场所或、次序上)最接近的、近似的、前后紧接的”,中文难找与之完全相对应的词,如译成“直接原因”(对应的是Direct Cause)不能完整涵盖其内涵,故现在干脆直译成“近因”。引进这个舶来品,不仅仅是赶时髦,跟它一起来的,还将是英美法那一整套调整因果关系的成熟的法律规则体系。而“近因原则”,简言之,即指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虽然我国现行保险法和海商法均未规定有关因果关系原则,但在涉外关系如海上保险中遵循国际惯例,普遍适用近因原则,最高法院2003年12月公布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征求意见稿 )》也已经采用了这一概念。该征求意见稿第 19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保险人提出的其赔偿责任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的主张应当支持。”
近因原则源于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Marine Insurance Act,1906)。该法第55条(1)款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且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于以承保危险为近因所致的损失,负有责任,但对于非由以承保危险为近因所致的损失,不负责任。”⑴ 这是由于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较为严格的“限定性赔偿合同”,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不能是保险标的发生的全部损失,而是一定范围内的原因危险 (即所谓“承保风险”)造成的某些损失(即所谓“承保损失”)。因此,在海上保险理赔中,应适用特别的因果关系原则,即普通法中所谓的“近因原则”。该原则要求保险人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必须具有符合海上保险法的因果关系。这一原则,逐渐地被英美法系的法官和学者引伸到整个保险法乃至侵权行为法(甚至部分合同法)领域。目前,世界许多国家的保险立法大都将近因原则确定下来,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①
但由于英美法系重个案分析而轻抽象归纳 ,故近因的含义迄今也未全然明确。如美国著名侵权法教授Prosser认为 ,Proximate一词 ,系谓时间与空间上最近。而《布莱克法学词典》认为 :“这里所谓的最近 ,不必是时间或空间上的最近 ,而是一种因果关系的最近。损害的近因是主因或动因或有效原因。”尽管如此 ,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 ,两大法系法官通过判例与学说对近因的判定确立了三项基本规则 :第一、最近原因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实质性的 ,重大的并且积极的因素;第二、这一因素自然地连续地发生作用 ,其中未介入影响结果发生、造成因果关系中断的其它因素 ;第三、基于公平正义观念和政策进行分析。② 此次,最高法院在保险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 )第19条第2款,也对近因作出定义:“近因是指造成承保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但其中“决定性”、“有效性”的含义显然过于模糊 ,缺乏可操作性,仍有待司法实践以判例的形式予以个案化和具体化。

二、近因的具体认定

在保险实践中,产生损失的原因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多个的;既可能是承保危险,也可能是除外危险或者是保险单中未提及危险。在单一原因造成损失时,此致损原因即为近因,保险人的责任较易确定。如果该原因是承保危险,保险人必须予以赔偿,如果是除外危险或者是保险单中未提及的危险,则无需赔偿。在多个原因情况下,则要考察其内部逻辑关系。
(一)多因连续发生
两个以上原因危险连续发生造成损害,若后因是前因直接、必然的发展结果或合理的延续时,以前因为近因。在此,前因与后因之间,自身存在着因果关系,后因不过是前因作用于保险标的上因果链条上的一个环节,或者说,后因在前因与损害结果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起到中介或媒介的作用,但其对结局不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前因才是近因。如果前因是承保危险,而后因不论其是否是承保危险,保险人均要承担责任;反之,如果前因不是承保危险,保险人也不必负责。当然,如果后因也是承保危险,此时后因与损害结果之间成立独立的因果关系,保险人依该独立关系承担保险责任,自不当言。
在著名的艾思宁顿诉意外保险公司案中,被保险人打猎时不慎从树上掉下来,受伤后的被保险人爬到公路边等待救援,因夜间天冷又染上肺炎死亡。肺炎是意外险保单中的除外责任,但法院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近因是意外事故---从树上掉下来,因此保险公司应给付赔偿金。相反,前因不属于承保风险的,即使后因属于承保风险,保险公司亦不承担赔偿责任。英国十九世纪有类似案例,被保险人患癫痫病,一次发作时溺水身亡,意外险保险人拒赔的主张得到法庭的支持。又如,船舶遭炮火袭击受损,船体进水沉没。船体进水是战争行为的直接后果,一张战争引起的损失除外的保单项下,被保险人无法凭承保的海上风险获赔。③
(二)多因间断发生
多种原因危险先后发生,但后一原因介入并打断了原有的某一事件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并对损害结果独立地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该新介入的原因即作为近因。此时,前因与后因之间本身没有继起的因果关系,后因不是前因的直接、必然的发展,而前因也失去了对损害结果原本可能有的支配和作用力。需要指出的是,这里,介入原因“独立地”对损害结果产生作用,或者说,介入原因是损害结果的“独立原因”,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更多地是前因先使保险标的陷入一种非正常的境地,而由后因介入发挥作用的情形。关键在于,后因是保险标的处于非正常境地时导致损害结果的充分条件,而前因除了使保险标的处于非正常境地外,本身不是损害结果的充分或必要条件。当然,也有可能是,后因虽然作用于保险标的,但并未导致损害结果,则其没有打断前因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前因仍为近因。
典型的案例是,投保人只是投保了火灾险而没有投保盗窃险,当发生了火灾时,有的财产被抢救出来放在露天又被盗走。该案中,虽然是事出火灾,但保险标的被放在露天,不是火灾的必然结果,即使放在露天,如果加强监管,也不必然会被盗走,可见火灾与盗窃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盗窃行为介入了火灾,而独立地导致保险标的的灭失。故保险人不必承担火灾险的赔偿责任。①
要注意区别“多因间断”与“多因连续”。例如,为逃避敌船的追捕,一艘船舶进入了一个既不是港口又没有锚泊地的海湾,由于无法驶出而搁浅,这里追捕与搁浅构成多因连续,追捕是近因,因而保险人可以引用敌对行为除外的规定不赔;但假设被追船舶进入了一个如前的海湾,却在离开该海湾继续自己的航程时,遇上了暴风雨而灭失。虽然是追捕行为使船舶处于非正常境地,但近因仍应认定是暴风雨,这属多因间断。又如,一个港口有两个航道可以进入,但其中之一布满了军事防御用的鱼雷。对此并不知情的船舶进入了该布满鱼雷的航道而遭灭失。那么近因自然属于除外责任范围内,保险人不赔;但假设船长已知布雷的情况而选择了另一航道进入港口,但却由于导航失误而搁浅,由此而致的损失的近因将不再是敌对行为了。
(三)多因并存发生
所谓并存,是指在造成损失的整个过程中,多个原因同时存在,相互之间没有前后继起关系。注意,“并存”并不意味着是“同时发生”,在时间上,多个原因可能有先有后,但只要在作用于保险标的而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时点上是“同时存在”,则足矣。关键是要考查,后因与前因之间,本身是否有因果关系,即后因是否是前因引起和发动的,如果不是,即使后因落后于前因,也仍成立并存关系,这是此种类型有别于其他类型的质的规定性。同时要注意,在作用力或叫原因力上,各个原因对损害结果的产生不一定都要构成充分条件,独立开来,可能任何一个原因凭单个都无法导致损害结果,但这不影响其成立近因。
举例说明,如某轮船在河中与一沉船相撞,撞出一个洞,经临时补漏后经海路被拖往修理港。途中,水从漏洞涌入,最终弃船。此案中,碰撞与海水涌入本身之间没有继起的因果关系,但共同作用于船舶,共同导致船舶灭失,均成立近因。又如某工厂发生火灾,部分原因是雇员疏忽,部分原因是设备缺陷,此时,雇员疏忽与设备缺陷均成立近因。
要注意区别“多因并存”与“多因间断”。例如,人身意外险的被保险人患心脏病多年,因车祸入院,急救过程中因心肌梗塞死亡。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结果并非由意外伤害――车祸所造成,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车祸虽使被保险人处于非正常境地,但其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关系关系,被介入的心肌梗塞因素所中断,而这一因素对死亡结果独立地起到决定性作用,故成立多因间断。但在另一类似案件中,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有结核病史,且动过手术,体内存留有结核杆菌,某日不慎跌倒致使上臂肌肉破裂,后伤口感染,导致右肩关节结核扩散至颅内及肾,医治无效死亡。该案中,介入的结核杆菌不是独立原因,它的出现并没有使摔伤这一起因停止发挥作用、割断伤口与死亡之间的直接联系。被保险人是在两种原因共同、持续作用下死亡的,单纯体内存留结核杆菌或摔伤都不会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故两种原因同为并存的近因。
在并存的近因下,既有承保近因又有非承保近因的,如何确定保险人的责任?一般来说,如果它们各自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区分,则保险人只负责由承保近因所造成的损失。在不可分时,则存在争议。有的认为保险人概不负责,有的认为保险人全盘负责。通说认为,一般由法官酌情按比例分配为宜。对此,有人进一步提出,还要区分非承保近因是保险单未提及危险还是除外危险。① 笔者基本赞同此种观点,因为既然损失不可分,还要进行分配,如何拿捏这个比例的合理性,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如果非承保近因仅是保单未提及的且而未明确除外危险的,保险公司应负全部责任。如,一艘名为Miss Jay Jay的船投保了定期保险,在保险期内的一次航行中受损,保险公司因为该船存在设计缺陷不适航,拒绝赔付。法院认定损失由不适航和恶劣天气共同造成,因此损失的近因有两个。恶劣天气是承保风险,设计缺陷造成的不适航在被保险人非明知的情况下不是定期保单的除外风险。因此,保险公司应予赔付。而如果非承保近因是保单明确除外危险的,保险人全部免除责任。该原则在英国1973年韦恩罐泵公司诉责任保险公司一案中得以确定。原告在生产塑料制品的别人工厂里设计并安装用于储藏和运输化工原料的设备。原告有投保公众责任险,承保意外事故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保单的除外条款中规定,保险人对因被保险人装运的货物的性质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保险期内,设备试车前夜在无人看管的状态下运行,引起火灾,烧毁了工厂。原告赔偿了工厂损失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法院认为,货物(化工原料)的自身易燃性并非损失的单一近因,承保范围内的人工操作不当与货物的自身性质共同相互作用才导致损失。但货物的自身易燃性是除外近因,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③
也许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效力优先规则,即除外责任优于承保责任,而承保责任优于未提及责任。当多个近因中,有属除外责任的,优先适用除外责任并及于所有损失结果,保险人全不负责;当多个近因中,无属除外责任而有属承保责任的,优先适用承保责任并及于所有损失结果,保险人全部负责。当然,具体到个案,如果多个近因对损害结果的作用力相差悬殊,最好还要基于公平正义原则进行衡平。

三、因果关系的证明

如上所述,近因原则适用的前提,是原因危险与损害结果之间、多个原因危险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果关系的证明,依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 ,谁举证”的原则,一般应由原告承担,对此毫无争议。但原告的证明应达到何种证明程度方认为举证责任完成 ,则不无争议。有一种意见认为“要求对因果关系之存在进行充分的证明 ,以完全揭示出原因现象与结果现象之间的内在联系”。④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裁量及优势证据规则后,这一观点已失去其实在法基础。
首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负责对因果关系的初步或者表面举证责任。现行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该条规定中,保险事故的“原因”即包括近因原则下的各因果关系。根据该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显然负有对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其次,在一定条件下,举证责任转移或倒置,保险人负有反证责任。如前保险人所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举证并不被“要求对因果关系之存在进行充分的证明 ,以完全揭示出原因现象与结果现象之间的内在联系”,而是限于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证明和资料。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了其“所能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仍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此时举证责任将倒置给保险人。但何谓“所能提供”,现行保险法并未明确细化。最高人民法院显然意识到这点,在其《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征求意见稿 )》第十六条(提供资料的范围)中规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明和资料包括:保险协议、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已支付保险费凭证、保险财产证明、被保险人身份的证明、保险事故证明、保险标的损失程度证明或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索赔请求书。合同另有约定,依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提供前款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文件,保险人应当通知其补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前款规定的文件或者合同约定的文件,确有困难的,由保险人负举证责任。┅┅。”这里,“保险事故证明”即包括近因原则下的各因果关系的证明;而对“所能提供”,则从反面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确有困难的,由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从“所能提供”到“确有困难”,实际上严格了举证倒置的条件,加大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举证责任。当然,何谓“确有困难”,仍是个刺手的问题。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法院可以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行使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裁量权,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条件。如果认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条件尚未具备,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举证尚不足以证明原因危险与保险事故损害结果之间、多个原因危险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直接判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担不利后果,否则,举证责任倒置,令保险人承担反证责任。当然,即使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完成了举证责任,保险人也可以主动行使反证权利。
第三,对双方的举证与反证,依照优势证据规则进行认定。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完成举证责任后,保险人提出相反证据,但双方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此时,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举例说明,2000年4月,上海市沈某商品房抵押贷款后,与保险公司签订住房保险合同。2001年11月,经保监委批准,上海保险同业公会发布公告,自即日起统一在原有住房保险上增加还贷保证保险,规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未履行还贷责任的,由保险人承担,并明确原抵押住房保险保单自动适用该扩展条款。公告下登载的会员公司包括被告,但被告未通知沈某。2002年1月,沈某因跌倒送医,急诊病历记载病人陈述“骑车跌倒后突发头痛、呕吐 1小时余……”,诊断“脑出血”。入院,确诊“脑出血”,不久死亡,死亡诊断仍为“脑出血”。沈某亡故后,其家属未通知保险公司,尸体亦火化。2002年3月,沈某家人知悉保险同业公会公告后要求理赔,被告查明沈某跌倒前曾做过核磁共振检查,医院诊断意见“右颞叶脑内血肿,考虑为血管畸形可能,建议进一步检查区域”,遂以沈某系脑出血病理死亡为由拒绝。⑵ ⑤ 显然,本案属多因连续的情形,但,是“跌倒后头痛”还是“头痛后跌倒”呢?如是前者,跌倒为近因,属承保危险,保险公司则应理赔。反之,如果沈某本身具有特殊体质如血管畸形,保险公司如能证明是疾病发作致“头痛后跌倒”,则可不负责。该案中, 沈某尸体火化后,现有证据仅为原告提供的病历,记载病人陈述“摔倒后头痛”,致脑出血死亡。原告火化尸体,系在原住房抵押保险合同内容经公告拓展后,被告未尽通知义务导致其不知情下,过错责任在被告,故应认定原告已提供了其“所能提供”的证明,且进一步提供“确有困难”,举证责任转移或倒置给被告。被告虽提供了生前核磁共振检查诊断意见作为相反证据,但该证据不足以否定原告提供的沈某出事后的急诊病历,且双方证据的证明力相当,故按照优势证据规则,应当判令负有倒置举证责任的被告承担不利后果。

(作者单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❼ 举例说明保险实务中出现的风险有哪些

保险实务包括承保过程中的核保,生存调查,保险合同签订后对合同的一系列更改,修正,给付,退保等操作。
例1:河南省某镇居民王某夫妇于2000年5月,为其经营的杂货店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期限为1年,2001年1月,王某开始进行各式烟花爆竹销售。一天,当他们刚满10岁的孩子独自在家,玩耍中引爆了店内的烟花,引发一场大火,灾后清点杂货店的损失,经保险公司核定后为1万元,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火灾是其孩子的故意行为所致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风险增加未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对因风险显著增加而引起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
例2:某在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000元。在保险期内的一天,被保险人A某早餐穿袜子时,突然觉得腹部疼痛,一个星期后死亡。经医院鉴定,是由于被保险人肥胖,穿袜子时挤压了内脏器官,致使肠变位并引起阻塞,这种阻塞对心脏构成极大压力,造成死亡。
疾病造成肠变位并引起阻塞,由于不是意外造成的伤害,保险人不予赔偿。
这是最常见的保险案例中的两个,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❽ 保险可以抵御哪些风险

应该说是在车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大病保险是对自己突然袭击来的事态给予保证你的经济勋失最小化!保险能够叫你渡过难关!

❾ 保险案例分析

首先表明一下观点:不赞成购买两全保险,平安鸿利终身保险(分红型)
也是其中一种。还有那个富贵人生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也是一样的。

明确自己的理财目标。如果是需要保障,就买一份纯保障型的保险;如果是要求资金的回报,那就关注股票、基金等;如果是即想要保障,还想要投资回报,那就关注投资连接保险和万能寿险,此两款险种不会受到预定利率的限制。

主要理由是:
1、现在保险业的预定利率都不能高于2.5%,有很高的利息损失风险。(预定利率参考:http://www.lovebaoxian.com/ns_detail.asp?id=500286&nowmenuid=500259&previd=0)
2、保险的本质是保障,是对未来损失的一种补偿。这类的两全保险保费相对较高,保障不足。

楼主给的信息不是很全,只能勉强分析。(需要现金价值表、红利演算表、还有您的年龄)

如果要更详细的分析,可以相关的信息发给我,我做一个更详细的![email protected]

衡量保险计划的收益不能像计算基金收益那样计算。
应该是用保障倍数=(身故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红利)/保费

保单年度 保险金额 生存金 身故给付 累计交费 保障倍数
1 10000 0 1900 900 2.111111111
2 10000 0 10000 1800 5.555555556
3 10000 800 10000 2700 4
4 10000 800 10000 3600 3
5 10000 800 10000 4500 2.4
6 10000 1600 10000 5400 2.148148148
7 10000 1600 10000 6300 1.841269841
8 10000 1600 10000 7200 1.611111111
9 10000 2400 10000 8100 1.530864198
10 10000 2400 10000 9000 1.377777778
11 10000 2400 10000 9900 1.252525253
12 10000 3200 10000 10800 1.222222222
13 10000 3200 10000 11700 1.128205128
14 10000 3200 10000 12600 1.047619048
15 10000 4000 10000 13500 1.037037037
16 10000 4000 10000 14400 0.972222222
17 10000 4000 10000 15300 0.91503268
18 10000 4800 10000 16200 0.913580247
19 10000 4800 10000 17100 0.865497076
20 10000 4800 10000 18000 0.822222222
21 10000 5600 10000 18000 0.866666667
22 10000 5600 10000 18000 0.866666667
23 10000 5600 10000 18000 0.866666667
24 10000 6400 10000 18000 0.911111111
25 10000 6400 10000 18000 0.911111111
26 10000 6400 10000 18000 0.911111111
27 10000 7200 10000 18000 0.955555556
28 10000 7200 10000 18000 0.955555556
29 10000 7200 10000 18000 0.955555556
30 10000 8000 10000 18000 1

阅读全文

与保险抵御风险案例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炒股可以赚回本钱吗 浏览:367
出生孩子买什么保险 浏览:258
炒股表图怎么看 浏览:694
股票交易的盲区 浏览:486
12款轩逸保险丝盒位置图片 浏览:481
p2p金融理财图片素材下载 浏览:466
金融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属于什么 浏览:577
那个证券公司理财收益高 浏览:534
投资理财产品怎么缴个人所得税呢 浏览:12
卖理财产品怎么单爆 浏览:467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浏览:531
保险基础管理指的是什么样的 浏览:146
中国建设银行理财产品的种类 浏览:719
行驶证丢了保险理赔吗 浏览:497
基金会招募会员说明书 浏览:666
私募股权基金与风险投资 浏览:224
怎么推销理财型保险产品 浏览:261
基金的风险和方差 浏览:343
私募基金定增法律意见 浏览:610
银行五万理财一年收益多少 浏览: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