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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人员医保个人账户基金规定

发布时间:2021-10-16 23:53:43

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可以由职工随意支配吗

李某所在的单位早在2000年就参加了基本的医疗保险。这几年,李某的身体健康状况不错,一直没有看过病买过药。2010年3月,李某准备买房,但需要一次缴纳首付款30万元。李某一时间很难凑齐这么多钱。他听说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的资金自今年属于个人所有,就想把钱取出来买房。问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个人账户可以由职工自由支配吗?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只可以用于法定的目的,不可以由职工随意支取。国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职工在特殊情况下看不起病的问题。建立个人账户的核心是解决参保职工的门诊和小额医疗费用,同时为职工年老体弱时积累部分资金。我国《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通知》中规定:个人账户原则上实行钱账分管,个人档期的医疗消费可以采取划账的形式,最后由经办机构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统一进行结算。个人账户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禁止用于医疗保障以外的其他消费支出。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个人账户支出情况的审核和监督,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纳入个人账户基金的支付范围。所以,李某不可以支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基金用于买房。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通知》

个人账户基金必须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按规定编制基金预算和财务决算报告。要加强个人账户基金的支出管理和监督。个人账户基金只能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医药费用。个人账户原则上要实行钱账分管,个人当期的医疗消费支出可采取划账的形式,最后由经办机构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统一进行结算。个人账户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禁止用于医疗保障以外的其他消费支出。各地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个人账户支出情况的审核和监督,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纳入个人账户基金的支付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是为了解决特殊情况下看不起病的问题,账户资金依法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不得随意支取。

㈡ 去世后,个人医保卡上的钱怎么支出来

死后医保卡钱处理方法如下:1: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存储额划入其继承人的个人帐户;

2: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

3:没有继承人的,个人帐户存储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拓展资料:

使用说明

功能

医保卡,是含有芯片的功能卡,用于就医或药店消费时身份确认及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用。例如(武汉市的医保卡初始密码1234)。医保病历,病历的一种,可以通用于同一城市的所有医保定点医院,用于记录医保就医情况。

能否报销社保的医疗保险?

所谓医保住院报销——不是你垫付现金以后凭票据报销,而是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时,出具医保卡,让统一的医保结算系统读取参保人资料,办理住院号,在出院结算时,医保系统就不收取你“该报销的”部分——统筹支付部分。

门诊报销

居民医疗保险: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在100元(含)以内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30%,个人支付70%; 100元以上的由个人自理。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单位参保的参保人医保卡上的个人账户不全都是自己个人缴纳部分 ;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卡上从上一年开始也有每月15元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门诊费用,就相当于门诊报销了(参保人属于公务员或单位另有报销政策除外)。

医保住院,出示医保卡,读卡进医保系统,交押金(一般都是门槛费),发生费用录入系统,系统自动分类为自费、甲类、乙类等,乙类先自付10%,再进入基本医疗,按照年度住院次数(大于1次门槛费减半)、医院级别(门槛费不同、统筹比例不同),由电脑计算应该自己付多少钱,医院再向社保的医保中心结算多少钱。

可以在当地社保网站网上查询。任何参保人,以身份证号在该网址首页“个人查询”处,输入身份证号,按要求输入身份证号第12~17的密码,进入后,点“个人查询”——点“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或“医保定点药店”查询。该网址还可以查询持卡人缴费情况、个人账户余额情况、历史消费情况。

㈢ 死亡人员的医保怎么处理

那要先看看死亡了的这个人生前的医保相关手续是否都齐全了;如果没什么问题那么就可以直接到当地户籍所在地先让派出所给看着证明,这个是一定得做的具体的在你看证明的时候他们会进一步的告诉你的。

㈣ 老人去世后医保卡的余额怎么处理

老人去世后医保卡的余额是可以继承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按现行法规,参保职工无论是退休前、还是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都并不存在还没有领完就充公的问题。若是退休前死亡,个人账户资金当然全部可继承,而若是退休后死亡,余额同样可依法继承。

个人账户基金因故没有领完,是可以继承的。如果寿命较长,个人账户基金领完,统筹基金还会继续发放,直到终生。缴费不但有本人权利保障,还有统筹的福利。所以制度不存在个人缴费后会受损的问题,只存在受益。并且这个待遇每年还会按照一定的比例调整,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4)死亡人员医保个人账户基金规定扩展阅读:

老人去世后医保卡的余额是可以继承的。而且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可以依法由继承人按下列规定继承,共分为三种情况:

1、职工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及利息可以全额继承;

2、个体劳动者在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可以全额继承;

3、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退休人员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分及利息的余额可以继承。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职工退休后去世养老金充公”系误传:余额可继承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㈤ 人病故后医保卡内余额怎么办

根据医保的规定是这样的:参保人员死亡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止,个人医疗账户实际结余资金划入合法继承人的个人医疗账户,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医疗账户实际结余资金可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没有合法继承人的,个人医疗账户实际结余资金划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

具体操作建议报答12333咨询

㈥ 死亡者的医保卡账户内还有钱,请问这个钱是不是有期限,继承人需要在一定时间内用完

死者的医保卡个人账户内还有余额,不需要继承人在一定时间内用完,其个人账户是可以被继承的。

以郑州为例,根据《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六条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和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工作单位变动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随同转移。不具备转移条件的,可以一次性发给本人。参保人员死亡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止,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转给合法继承人。没有合法继承人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统筹基金。

(6)死亡人员医保个人账户基金规定扩展阅读:

《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不同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一)不满45岁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划入;

(二)年满45岁尚未退休(退职)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划入;

(三)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基本养老金的4.5%划入。

剩余部分作为统筹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和支付。

㈦ 老人去逝后医保卡个人帐户上钱是还可用

老人去逝后医保卡个人帐户上钱是可以被其继承人继承的,其社保卡会被注销,注销后是不能使用的。

以郑州为例,根据《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工作单位变动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随同转移。不具备转移条件的,可以一次性发给本人。参保人员死亡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止,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转给合法继承人。没有合法继承人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统筹基金。

(7)死亡人员医保个人账户基金规定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㈧ 人死后,医保个人账户金能提出来吗

参保人死亡后,退还个人账户余额(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保基金支付一次性怃恤金,亲属可继承,

㈨ 死亡人员医保卡余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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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死亡后养老保险的处理
按现行法规,参保职工无论是退休前、还是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都并不存在还没有领完就充公的问题。若是退休前死亡,个人账户资金当然全部可继承,而若是退休后死亡,余额同样可依法继承。
我国的养老金制度只存在个人受益,不存在个人受损。“个人账户基金因故没有领完,是可以继承的。如果寿命较长,个人账户基金领完了,统筹基金还会继续发放,直到终生。这个缴费不但有本人的权利保障,而且还有统筹的福利。所以这个制度不存在个人缴费后会受损的问题,只存在受益。并且这个待遇每年还会按照一定的比例调整,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领不完的养老金真的要“充公”是一种误解,个人缴纳的部分如果没有领完是要返还的。据介绍,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可以依法由继承人按下列规定继承,共分为三种情况:
1.职工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及利息可以全额继承
2.个体劳动者在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可以全额继承
3.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退休人员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分及利息的余额可以继承。所以说,个人缴纳部分并不会被“充公”。
另外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它的待遇不仅仅是老年养老,同时还有其他保障:
第一,伤残待遇。如果在缴费期间因故卧床不起,失去劳动能力,我们会有病残津贴
第二,遗补养老金。如果缴费人因故死亡了,但是还有需要赡养的父母和抚养的孩子,只要达到一定条件,还能获得遗补养老金
第三,丧葬费。参保人员因故身亡还会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补贴。

㈩ 医保个人账户的相关法规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与指导工作,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社保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经办本辖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具体业务工作。

(10)死亡人员医保个人账户基金规定扩展阅读

2018年7月1日起,广西在全区范围内实施个人医保账户“家庭共享”政策,充分发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保障功能,增强互助共济性,提高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医疗费用负担。

广西全区范围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上的资金,可用于支付本人和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或住院治疗产生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及健康体检的费用。其中,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既包括政策范围内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也包括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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