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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买的保险年金

发布时间:2021-10-16 23:30:20

① 未婚子女购买年金险缴费期没满结婚了,怎么规避婚前财产

未婚之前购买的保险,不属于婚后的共同财产。所有不需要规避

② 婚前买的年金险离婚后要分割吗

一、夫妻离婚时有争议的保险主要是人寿保险
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责任保险。财产保险一般都为短期保险,通常不超过一年,而且保险费的数额通常不大,家庭中的责任保险主要是机动车责任保险,也多为一年一缴费,而离婚中价值较大的往往是人身保险,人身保险中有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其中人寿保险时间长,保险费数额大,现金价值也大,所以离婚中夫妻双方常常因为人寿保险的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本文的主要内容是人寿保险如何在离婚中分割?
离婚时候分割保单,其实是主要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人寿保险不仅仅有保险的作用,还兼有储蓄的功能,在缴纳多年的保险金后,保单的价值=保险金+保险公司返还的投资收益,所以分割保单不是分割缴纳的保险金,而是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
1、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人寿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个人财产缴纳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候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三、离婚时候,人寿保单现金价值的分割方式
如果缴纳保险的保险费是夫妻共同财产里面支出的,那么离婚时候可以分割该财产,分割方式有两种:
1、退保后分割现金
缺点:退保时候,保险公司会扣除一部分费用,特别是对于投保时间比较短的保险,退保的到的现金还未必有缴纳的保费多,对于夫妻双方都是个损失,如果夫妻一方愿意继续保留自己的人寿保险的,采用第二种方法。
2、变更投保人,转让保单给被保险人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必须和被保险人之间有保险利益,由于夫妻离婚后身份关系的消失,使得保险利益不存在,夫妻离婚后不能再为对方投保,双方可以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把保险单转让给被保险的夫妻一方。转让后,被保险人将人寿保险的现金价值的50%支付给另外一方。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夫妻中的同一人的,双方不需要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但是一方有权要求另外一方补给自己现金价值的50%或者在其他的财产分割中拿回相当于50%保单现金价值的财务。
四、保险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情况
如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的,可以退保分割现金价值。
不退保的情况下:
属于人寿保险中的死亡保险的,即子女死亡后,受益人可以获得保险赔偿金的一种保险。不退保可以由获得抚养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将保单现金价值的50%补偿给原配偶,将受益人变更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属于人寿保险中的生存保险的,即子女存活到一定的年数,子女将获得一定数额的保险金,生存保险和养老保险有点类似。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就是子女本人,这种情况下,父母为子女支付的保险费应当认为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根据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情况不能撤销赠与。
在国外,对婚前财产进行安排主要通过三大手段:个人信托、人寿保险、投资股权或投资房地产等。
慧择提示:为了避免以后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准夫妻在婚前把各自财产做个财产公证,这样对双方都比较公平。婚前财产公证能把婚前财产分清楚外,个人信托和保险也都能确保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但由于个人信托在我国尚无发展,因此后几种是对婚前财产进行安排的较好手段。

③ 年金险在婚姻问题中是否需要分割

年金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年金险保单,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夫妻一方的(包括自己给自己投保或夫妻互保两种情况),那么该保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需要在离婚时分割。

④ 婚前购买的保险年金,婚后的收益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要看这份保险合同上的受益人是谁,受益人写了谁的名字,收益就属于谁的个人财产。与婚前还是婚后买,没有关系。

⑤ 婚内领取的保险生存金属于婚内共同财产吗

婚内领取的保险生存金属于婚内共同财产吗?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八次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这样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上面这个意见,用保险行业的人听得懂的话说,就是婚内领取的保险生存金,应该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保单是否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内购买。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会持这个态度呢?其出发点在什么地方呢?我猜想主要是基于下面的考虑:
一、因为夫妻间有生活上、经济上的相互扶养义务,生存金以被保险人生存到一定年龄为依据给付保险金,这种保险金具有明显的支撑物质生活之目的,类似于社会养老金等,类比于养老金,因此认定婚内领取的年金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似乎也是比较有道理的;
二、生存金很多都是年金,非常类似于投资,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生存金肯定不是自然增值,也很难解释为孳息,那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似乎并无不可[1]。。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
婚内领取的生存年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笔者对此持有不同的观点,如果保单本身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生存金认定为为夫妻共财产完全没有问题。但若保单本身完全是夫妻一方的财产,其领取之生存金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公平合理,值得商榷。(本文以下部分讨论都以保单本身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为基础,如保单是夫妻一方婚前购买并交完全部保费的,或者保单是父母交完保费后赠与给子女个人的,亦或者是虽然在婚内购买,但能证明全部用个人财产交付保费的)
首先,从生存金本身来看,有很多种不同的类型,不宜一概而论;笔者认为,从生存金的本质属性上说至少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被保险人生存时按期(每月、每年、每两年三年等)领取生存金,如果被保险人身故,则所交总保险费(本金)作为死亡赔偿金给付给死亡受益人,这类的生存金非常类似于投资收益;
第二类:传统养老保险产品,如果保证领取二十年的产品。被保险人生存时,按期领取生存金,活多久领多久,被保险人去世后,若还没有领购二十年,剩余部分作为死亡保险金给付给受益人,若已经领购二十年,则保险合同直接终止。这里领取的年金,不仅仅可能包含收益,大部分都可能是本金返还。
第三类:到期生存金,如80岁之前按年领取,80岁时若生存,则按所交保费给付到期生存金,合同结束。这里的到期生存金也是以生存到一定年龄而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但这就是纯粹的本金返还。
第一类类似投资收益的我们后面再讨论,对于第三类,纯粹属于本金返还,本来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在生存到一定年龄后,将本金作为生存金领取回来时却转化为了夫妻共同财产,这显然与新婚姻法的立法主旨不相符合。在新婚姻法颁布前,我国实行房屋等8年,其他贵重生活资料4年经过,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原来8年4年的转化规则之所以被废除,原因之一是其不能体现尊重和保护个人财产所有权的精神[2],这种本金返还性的生存金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显然违背立法本意。
第二类的生存金中可能含有大量的本金返还,将其一概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似乎也不是很公平。
其次,商业保险的生存金和社会养老保险金还是有比较大的差别,社会养老保险金是基础生活的保障,在老去以后,如果没有养老保险金,则生活、甚至生存都会受到很大影响,因此依据夫妻间相互扶养义务原则,一方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应当同时扶养夫妻双方。但商业保险的生存年金则不同,第一、他的领取时间可以是老了以后,也可以是在年富力强之时,在这个角度上很难看出其肩负的扶养夫妻双方之责任。第二、购买商业生存金保险一般都是为了保证较高的生活品质,而不是保证基础之生活,这也和社会保险金有着本质的区别;第三、很多商业年金保险都是父母付款为子女购买,为保证自己的子女个人比较好的生活品质,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般都是希望属于子女个人,如果一概的认定生存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有可能违背投保人投保的目的,似乎也不是很妥当。
再次,如果认为生存金属于投资收益,因此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我认为也是不太合适的,第一是仅有前面说的第一类生存金才类似于投资收益,第二类和第三类都包含本金返还,本身就不能一刀切。即使是仅针对第一种情况,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之所以认为一方个人财产产生的自然增值与孳息宜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投资宜认定为共同财产,主要原因是因为投资的获得与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务扶持、投资、管理等相关[3]。
同时,即使是法定孳息,如房屋租金,若在一方的房屋出租过程中,付出了如寻找承租人、管理装修房屋等等共同劳动,该租金也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4]。
而与之对应的是,即使是投资收益,以股票为例,公众婚前从证券市场买入一定量的股票成为上市公司的小股东,并不参与公司具体的生产经营,只是被动的取得股息或分红,或者在增值后将其抛出获利,无需持有人付出劳动,则投资收益部分宜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5]。
由此可见,共同劳动之付出是认定的关键所在。而保单生存金之取得,乃保险公司依照合同之直接给付,并不需要生存受益人付出任何之劳动,因此即使将其认为属于投资收益的一种类型,也因为该投资并不需要付出任何脑力和体力的劳动,将取得的收益部分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似乎更为适宜。

⑥ 婚前购买的保险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个人资产主要包括保险费、保单红利、退保现金价值、养老金、保险赔款等项目。然而,这些保险合同相关个人财产是否归入婚后共有财产,还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除非保险合同或者夫妻双方有特别约定,绝大多数情况下,保险费、保单收益、现金价值、养老金都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⑦ 婚内购买的年金险,离婚时需要分割吗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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