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信用保证保险未来发展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当信用交易及其活动无处不在、迅速发展的时候,诚实守信、信用秩序与信用环境就成为人们普遍关心的社会性问题,加强信用宣传与教育、建设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就是大势所趋。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国家教委批准我国两所高校开设了信用管理专业试点。这个举措是顺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是与时俱进精神的具体体现,在这种精神的鼓舞下,很多高校纷纷在原有的经济类学科下开设信用管理方向。这些有益的尝试将为正在蕴育形成的我国信用管理产业培养大量人才,为我国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形成和有效运行做出不可估量的贡献。
目前,应运而生的信用管理专业教育太年轻了,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与支持,在自身发展中还有许多重要的问题尚需讨论。
一、规范是信用管理专业教育的生存之本
在思考我国高校信用管理专业教育发展的基础时,我们就面对了两条思考主线。一条主线是国内信用状况:信用秩序混乱、假冒伪劣充斥、信用环境恶劣、实际信用交易总量极低、信用总规模与经济增长速度不匹配,迫切需要加强诚实守信的宣传教育,更加需要从制度上进行研究与教育,形成管理制度安排,加快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发展信用管理产业。另一条主线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形的信用管理产业发展经验、健全的信用法律体系、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现成的有关信用管理专业术语、机构、运作与发展模式。
我国信用管理专业教育的内容与具体依据的基础究竟是什么?这将具体体现在教材中。那么我们的教材应该是什么样的?是照搬现成的美国的教材,还是根据国内情况,自写自书、自说自话。面对这个问题,我个人认为,这两种做法都是不可取的,都是不规范的。
规范是我国新生的信用管理专业教育的生存之本。我个人认为,所谓的规范,必须达到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必须在法律框架与政策许可范围内。我国的信用管理专业教育的具体内容,都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体系和政策规章制度。美国、欧洲等国的法律框架与政策体系与我国有很大的不同,欧、美的相关信用教育的具体内容不能够完全符合我国法律体系和政策要求。当然,我国的法律与政策也是在不断地发展与变化,但是,差异和差距总是存在的。
其次,要符合国内经济制度、发展水平及目标、民俗与习惯。中国改革开放之路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与历程也是世界上绝无仅有的。二十多年来改革开放的事实告诉我们,中国的路是自己走出来的。在这样的经济环境下、在这样的制度安排基础之上,我们的信用管理产业的发展及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乃至我们的信用管理专业的教育也必将走一条前所未有的路。这条路成功与失败的基础就在于实事求是,必须以现有的经济水平作为基础,以现有的社会公众的素质作为发展与教育的前提,尊重民俗与习惯,脚踏实地、认真务实、坚持不懈地走自己的发展之路。
第三,要与国际接轨。中国是联合国常务理事国,是世贸组织的重要成员,无论在政治上,还是在经济上,中国都正在融入世界。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国际化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各行各业规范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信用管理专业教育也必须借鉴欧美经验,认真学习和宣传其具体内容。但绝不能全面照搬,全盘西化。
因此,我个人认为,目前我国信用管理专业教育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理清思路、认准方向、积极学习与调研,认真编写中国信用管理专业教材。
建议:开设信用管理专业或方向的高校,组织有科研能力的、成梯队的师资力量,深入到我国信用管理行业调查研究,总结与思考一些实际问题;同时,翻译与学习欧美相关的信用管理方面的资料,概括一些可借鉴的经验。在此基础上,形成和编写有中国特色的、实际可用的信用管理专业教材。
建议:有关的教育管理部门要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一方面使更多的学校根据自己所在地区的需要和自己的能力,开设有关信用管理专业或方向教育,加快信用管理人才培养;另一方面,使已开设信用管理专业或方向的学校能够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在竞争与发展中、在实践检验中,形成中国信用管理专业教育的理论基础、思想体系、学科框架。
二、创新是信用管理专业教育的历史性责任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是我们的事业永葆生机的源泉。世界在变化,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在前进,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在发展。教育要与社会进步的脉搏同跳动。我国信用管理专业教育要与信用管理产业共同成长。
创新的基础是社会实践。信用管理专业教育创新的基础来源于信用管理产业的社会实践。信用管理产业的创新与发展源于社会经济的实践与发展。
“十六”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报告,已经为我们指出了社会实践的宏伟蓝图和具体发展方向。我个人认为,我们的信用管理专业教育的创新、信用管理产业的发展将与未来的中国经济建设的发展紧密相连,将在以下三个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
第一,在工业化、城市化和信息化过程中。“十六”大指出,“实现工业化仍然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艰巨的历史性任务。信息化是我国加快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
“在实现工业化的过程中,农村富裕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要逐步提高城镇化水平,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走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
中国的工业化、城市化之路至少还要走十几年,要有约六亿的农民向城市转移,形成新型的就业大军。中国信用管理产业的发展不能脱离这个中国经济建设的重要主题。
要成为征信国家、要全面实现信息化,就要加快建设现有城市人口征信及信用管理体系,同时更要大胆开拓正在转移的农村人口的征信及信用管理活动。信用管理机构的无限商机,就在这个领域若隐若现。中国信用管理专业教育与科研的思想与内容必将以此为对象。无论是从事信用管理专业教育的、还是从事具体信用管理机构的,我们所有的人必须准备好足够的勇气、足够的耐心、足够的睿智去开拓和创新。
第二,在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调整中。“十六”大指出,“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事实上,“十六”大提出了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建立分级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的新型管理体制。
中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经营体制将会有很大的突破和发展。各地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拍卖等活动将会加速推进,具体措施将会陆续出台。信用管理产业应抓住这个机遇,为这个重要的经济体制改革内容服务,并且在服务中发展壮大自己。一方面,在服务中,发挥信用管理机构作为社会中介力量的作用,约束和监督各地的改组、改制、重组与拍卖等活动,使其在诚实守信、平等公正的轨道上正常运行;另一方面,信用管理机构也应在服务中规范自己,约束自己,将自己的活动向社会公开,使其服务透明,广纳社会各界的监督。
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将形成中国的特色发展之路。随着信用管理产业在这个领域作用的发挥,以及信用管理机构的成长,必然形成一条我国信用管理产业发展特色之路。中国信用管理专业的教育,必然构筑在这条特色之路的路基上。中国信用管理专业教育的创新将源于中国信用管理机构服务的创新。
第三,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经济的活跃与发展中。“十六”大指出,“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大作用。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在下一步经济工作中,政策与市场将给非公有制经济形式以很多发展机会,相应的,非公有制企业的投融资、贸易等各方面经济活动将会日益活跃。其对诚实守信的需求、以及社会各界对其诚实守信的要求,将为信用管理机构带来新的市场与客户,信用管理产业的发展有了更广阔的空间。在中国,关于非公有制的发展问题,是一个值得长期关注和深入研究的问题。我国信用管理专业教育也必须以此为内容,研究具体的举措,形成符合中国社会实际情况的教学体系。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我们必须不断的创新。“创新就要不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实践没有止境,创新也没有止境。”“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是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先导。”
创新是我国信用管理专业教育的历史性责任。创新的基础是社会实践与深入细致的科学研究。创新需要有识之士们坚持不懈的努力。创新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帮助。
在此,我倡议设立“中国信用教育与科研基金”。
“中国信用教育与科研基金”是民间自发形成的,由中国信用管理机构自愿参加发起设立,由民间自发形成、并得到公认的信用管理行业协会管理。在第一届行会中发起设立,在未来每届行业年会中可以增资。
“中国信用教育与科研基金”主要用于资助中国信用教育的基础研究、创新发展、与实践相结合的信用管理科研课题研究;业内受到表彰的先进教师的进修资助;业内公认的先进的机构和个人的奖励。
“中国信用教育与科研基金”资助的项目内容与研究方向在行业年会中确定,由业内机构共同拟定具体课题题目,规定研究范畴与应达到的深度。由行业协会的基金管理机构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组织申报和竞选课题。
“中国信用教育与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的科研成果,采取通报的方式,在业内共享。
“中国信用教育与科研基金”经业内人士讨论并达到共识后,可以接受国外机构和个人的捐赠。一切捐赠必须建立在同意“中国信用教育与科研基金”章程基础之上。
“中国信用教育与科研基金”章程由业内人士讨论形成。
三、走产、学、研结合之路
教育是基础,理论是先导。教育及其理论既要能总结和提炼社会实践的精华,又要能引导实践。因此,教育必须走产、学、研结合之路。新兴的信用管理专业教育发展也必须步入此境。我个人认为,在这方面,我们有四个方面的工作要做。
第一,开设信用管理专业或方向的高校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开设相关的信用研究机构。一方面,跟踪研究国际相关领域的先进经验与最新动向;另一方面,深入我国各种各类信用管理和服务机构,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了解实际情况,总结和研究实际问题。
第二,各种各类的信用管理和服务机构,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主动向高校及其相关的研究机构开放。开放的具体方式和做法可以很灵活。例如:
——为高校教育提供实习基地,接纳信用管理专业教师和学生定期、专项实习;
——为教育及其研究机构提供研究项目、课题,同时,提供必要的研究经费;
——积极吸纳我国自己培养的信用管理专业或方向陆续毕业的研究生、本科生。
第三,信用管理高等教育的管理部门应对这个新生、幼小的专业给予更多的关爱,可以组织国内信用领域的专家学者,整合信用领域可利用的、不多的人力资源,对教材编写、师资培训、学生实习与就业等相关问题提供指导性意见。
第四,信用管理行业协会可以发挥上通下达的作用,以及组织管理的优势,积极开展一些有益于信用教育与科研发展的工作。例如:
——积极与教育管理部门沟通,针对目前信用管理教育师资缺乏、教材缺乏的现状,由教育管理部门出面主办、信用管理行业协会承办,组织社会信用管理和教育方面的专家为已开设信用管理专业或方向的高校开办短期的信用管理专业教育师资培训班。
——在行业协会的网站、年鉴和期刊杂志上为教育、科研、培训开辟专栏,进行专项介绍。
现在社会上之所以有很多失信行为,是因为没有受到及时的、严厉的惩罚,所以,造成投机取巧、谋取暴利行为屡禁不止。严格失信惩戒可以发挥两个机制的作用,一是政府部门要依法行使对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二是运用市场机制发挥商务惩戒作用。如果我们的政府和市场建立起严格的惩罚机制,这些失信行为就会大大降低。因此,要加快法制建设,并且严格执法。同时,全社会要形成一股风气,当一个人在市场上失信以后,就没人跟他做生意。
在社会生活和市场交易中,信用信息的披露与其主体的法律地位密不可分:政府机关是公民选举产生的公共管理者,所以,必须强制要求政府部门依法公开披露所掌握的信用记录;市场主体(个人和企业等)是市场交易的当事人,应按照自愿签订的合约依法进行信用记录的披露;信用中介机构是特殊的市场主体,其从事的信用调查、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担保、信用咨询等经营活动是特殊的信用行为,所以,应按照国家的特殊规定和商务合约依法提供信用服务。不论是政府部门、市场主体,还是信用中介机构,在披露信用记录时,既要提高透明度,又要注意保护商业秘密。
公民、企业、各种组织特别是政府的信用观念,是决定一个国家能否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WTO规则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和前提。倡导信用观念和加强信用教育必须从娃娃抓起,全社会成年人特别是各级公务员必须首先“从我做起”,必须把讲信用作为每一个人最起码的和最低的社会道德底线。倡导信用观念,必须要首先形成社会风尚,同时要把信用观念作为一个道德价值,作为一个商品价值,或者资本价值来看待。
我国社会信用问题从1990年随着清理“三角债”工作开始萌芽,在经历了信用评价、信用担保两个发展阶段并进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阶段的时候,社会信用中介机构仍然处于步履艰难的窘境。究其根源在于全社会缺乏信用观念与政府缺乏信用法制而伴生的整个市场的信用需求严重不足。特别是在结束计划经济体制之后,我们还是习惯于操作政府信用需求,不自觉地导致政府信用需求挤出企业特别是个人信用需求。其表现就是企业离不开银行贷款,银行个人储蓄居高不下和几乎没有真正的信用卡(借记卡)。因此,如何淡化政府信用需求,稳定企业信用需求,启动个人信用需求,就成为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重要关键。
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和最重要的市场主体,企业自身的信用管理不仅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也关系着整个社会的信用状况。企业有效的授信管理不仅有利于开拓市场和扩大需求,更有利于控制自身的信用风险。企业严格的获信管理不仅可以获得供应商的信任和信用额度,也有利于企业最大限度地降低财务费用开支。加强信用管理是企业自身的管理活动,但是,政府有责任引导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加强信用管理,帮助企业不断提升自身的信用能力。目前,各地政府大力推动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于提升中小企业信用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社会信用体系的主体是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包括信用调查公司、信用征集公司、信用评价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信用咨询公司等。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立业的根本是以自身的信用和必要的资本承担经营责任,独立、公正、客观、平等地以第三者身份为社会各界提供信用产品或服务。所以,决定了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举办者不应是执法者身份的政府机构或在市场中居垄断地位的利益团体,应由民间投资者联合出资组建。各类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由于各自的业务属性不同,所以,也必须明确各自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服务定位。
在上述七个方面工作基础上,必须首先将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定位于:健全信用法制、培育信用需求和提高政务信用信息透明度,并推动四个信用体系的建设步伐:
一是以各级政府为主体和电子政务为基础的政务信息公共披露体系。
二是以行业协会为主体和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同业信用体系。
三是以企业自身为主体和风险管理为基础的自我内控独立信用体系。
四是以信用中介为主体和市场运行为基础的社会商务服务信用体系。只有政府、协会、企业、中介同步发展各自信用体系,才能最终形成我们国家的“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社会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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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信用保险市场发展的意义
内容提要:诚信处于伦理道德与经济利益的冲突与摩擦中,诚信缺失已成为中国保险业必须面对的严峻挑战。目前中国保险业诚信缺失体现于保险供给者、中介者及消费者,保险诚信缺失的根源在于制度的缺陷,使保险市场交易中的诚信行为难以有效的保证和扩展。诚信缺失的影响及诚信的意义,说明应该建立、健全诚信制度。为保证保险业持续、健康地发展,应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和健全的诚信法律制度;培育诚信理念,构建保险业的诚信文化;健全保险监管机制,推行违信惩罚制度,增大失信的成本;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快信用评级制度的建设。诚信概念源于道德伦理领域,又在商品经济的产生与发展中不断丰富和扩展,成为经济范畴中的一个重要理念。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诚信被视为道德伦理准则,是对行为的规范要求,是内在诚实品德与外在不欺诈行为的统一。而按照经济学的视角,诚信作为经济主体间交往行为的规则及制度,既是道德规范的选择,又是一种经济利益的选择。诚信是经济主体间在长期博弈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行为规则,它内化为市场交易准则和秩序,外化为法律法规等制度。在保险业的发展中,诚信处于伦理道德与经济利益的冲突与摩擦中,诚信缺失已成为中国保险业必须面对的严峻挑战。一、中国保险业的诚信缺失及其根源分析在保险活动中,保险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诚实信用的举动,都会导致保险交易受阻,进而影响保险服务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目前,中国保险业的诚信缺失不仅体现于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关系人,还体现于保险中介人。1.保险供给者的诚信缺失。保险供给者即保险市场上提供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由于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缺乏及保险业务的专业性强,使保险消费者处在信息不对称的博弈中,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难以了解保险公司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如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偿付能力及发展状况、参加保险后能够获得的保障程度等,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及保险代理人的介绍做出判断,客观上为保险公司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及时履行甚至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使一些保险消费者丧失了对保险公司的信任;一些保险公司违规经营,支付过高的手续费、给回扣、采用过低费率等恶性竞争行为,损害了保险公司的社会声誉;对保险代理人的选择、培训及管理不严,有一些保险公司误导甚至唆使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严重危害了保险公司的形象;向保险监管机关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等。2.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保险中介者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主要表现为以下行为:在其业务中期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由于目前我国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数量众多、规模庞大,业务素质及道德水准参差不齐,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较多地表现为保险代理人的诚信缺失。不少保险代理人在获得更多代理手续费的利益驱动下,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许诺虚假的高回报率,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甚至误导投保人,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引起保险消费者的普遍不满。3.保险消费者的诚信缺失。保险消费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其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投保时和索赔时: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保险公司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应该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有些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有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甚至人为制造保险事故,故意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及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事故,增大了保险标的及社会财富的损害,增加了保险人理赔的成本。中国保险业诚信缺失的根源在于制度的缺陷,使保险市场交易中的诚信行为难以有效的保证和扩展:1.产权制度的不明晰以及软约束,使保险公司行为的外部性增大。合理的产权制度是正常的信用关系的制度基础。产权过分集中于国家,经济利益不完全与企业经营绩效挂钩,缺乏激励机制,就容易导致短期行为。从理论上讲,诚信状况往往与长期利益成正比,与短期利益成反比。一个考虑长远利益的人比一个考虑短期利益的人更容易诚实,更愿意维护信用。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行为者通常会从长远利益出发诺守诚信。保险公司的产权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性前提,决定着保险公司的经营目的和与社会经济各方的关系,影响到保险公司的行为方式。“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我国的保险公司(特别是在保险市场上占有很大市场份额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产权不明晰以及软约束,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因而保险公司不考虑长远利益,不考虑信用效应,出现追逐短期利益的短期行为也就不难理解。事实上,按照博弈论的观点,在保险一方不守信的情况下,一方受损,另一方获得利益最大化,使总体利益趋于小化;在保险双方都不诚实守信的情况下,双方均难以获利。即产权制度的不明晰以及软约束,会使保险行为主体产生追逐短期利益的心理,陷入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导致诚信行为在质与量上的差异。2.保险供给者及保险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使保险公司员工及保险代理人的诚信行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保险公司的业务运作是保险公司的内部员工及保险代理人行为集合的结果,员工及代理人的忠诚度、能力及协作精神是保险公司诚信状况的基础,当员工及代理人的诚信状况失控超过一定的范围和度,就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整合状况,弱化保险公司的诚信能力。又由于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上岗要求不够严格,持证上岗制度实行的时间短,保险代理人总体素质偏低,保险公司难以完全控制保险代理人的不诚信行为。3.国家信用管理制度体系的不完善,导致诚信的保障机制、惩罚机制和监督机制的缺乏。在一个具有良好信用的社会中,不守信用将付出代价;而在一个不守信用的社会中,守信用者却将付出代价。从诚信的保障机制来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健全的国家,会从制度上保证诚实守信的合法权益,诚信的人会获得更多的交易和赢利机会。在目前中国的保险市场上,由于国家信用管理制度体系的不完善,信用的保证主要是基于人的伦理道德要求,当社会性与“经济人”人性的矛盾相冲突时,“经济人”的有限理性使其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利益驱动下,出现利己主义动机,产生违反诚信原则的道德风险,这也是保险领域产生诚信缺失的重要根源。在惩罚机制上,信用管理制度严格的国家,对于违背诚信的行为从法律上进行惩罚,并让其承担经济上较为严重的损失,使其在经济利益驱动下的失信行为不仅无利可图,而且会丧失未来的交易机会,这就促使人们尽量维护自身的信誉度。而目前在中国,对违背诚信的行为惩罚机制不健全,法律上的惩罚规定尚不完善,经济上的惩罚力度不大,约束机制软化,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从人格、伦理上进行谴责,这就难以抑制失信行为的出现。在监督机制上,中国保险业的诚信监督主要体现为道德的自律以及有限的舆论监督,法律的强制约束性监督还不完善,失信行为的屡禁屡犯也就在所难免。二、中国保险业诚信缺失的影响以及诚信的意义在保险活动中,诚实守信是对保险交易对方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尊重,也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尊重,诚信的缺失最终也会使失信者的利益遭到损失。保险活动中对诚信行为的道德选择结果,必然逻辑地体现其经济利益基础。可以说,不诚信就没有信誉,就没有保险业的长期持续发展。当保险业的诚信缺失升级为诚信危机时,保险双方就会彼此不信任或者需要用很多事实来证明对方是值得信任的,就会使保险交易成本大大增加,缩小保险交易的范围,使保险市场的行为主体难以正常地沟通和交往,使保险市场缺乏正常运行的基础。显然,诚信对中国保险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诚信是保险公司生存与发展的内在要求。信誉是企业的生命。保险产品是一种典型的无形产品,是以保险公司的信用向客户所做出的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承诺。因而,保险公司是否诚实、是否守信用,在保险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中起着很大的作用,消费者只有在对保险公司信任的基础上才会投保,也只会向其认为有信用的保险公司投保,这样,保险公司的信誉度,就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保险公司只有诚信,才能为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2.诚信是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特别是在入世以后,保险机构(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诚信已成为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之一。诚实守信的保险机构能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保险机构之间的竞争,最终是信誉和品牌的竞争,而信誉和品牌是建立在保险机构的诚信基础上的,失去了诚信,就没有信誉和品牌可言,就难以赢得客户及在竞争中取胜,也就意味着失去了未来长期发展的可能。保险机构良好的信用是其赢得市场的重要保证。只有树立诚信的形象,才能提升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保险机构只有以诚相待,具有遵守法律和市场规则、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等信用行为,才能增强竞争实力,为更广泛地进入市场、扩大交易创造条件。3.诚信是保险市场活力的信心指数。保险市场上失信行为的扩大化以及诚信制度的缺位,会增加保险交易的风险,使保险行为主体对保险市场缺乏信心,阻碍保险交易向纵深发展,甚至使保险市场在较长时期处于低迷状态。可以说,保险市场疲软的原因在于诚信不足。一方面,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的不诚信,影响到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市场的信心;另一方面,被保险人及其关系人、保险代理人的违信行为,也损害了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交易行为的信心。即失信行为的蔓延及造成的道德风险,会降低保险双方对保险市场的信心指数。4.诚信有助于增强凝聚力,促进保险业发展的良性循环。一方面,信用是企业员工价值的重要体现,保险机构的诚信度高,该机构的员工就会充满自豪感、荣誉感,对企业的行为容易认同,与企业共命运的意识会增强,形成企业的凝聚力。同样,有全体员工的诚信,才会有保险机构的信誉度;另一方面,在保险活动中,由于保险双方有可能出现欺诈行为,使保险交易受阻,因而,保险双方的诚信有助于保险交易的实现。在市场经济中,诚信是市场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对保险市场行为主体具有道德意义和法律意义的游戏规则,只有在行为人遵守这一规则的前提下,才能保证竞争的有序进行,在保险供给与保险需求之间实现良性互动及均衡,促进保险业的长期、持续发展。5.保险经营活动的特殊性要求保险双方最大诚信。保险市场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一方面,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而不是已经发生的风险,保险标的本身的风险乃至保险标的所处的环境都直接影响到风险发生的概率及损失程度,而且,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在保险人承保以后可能发生变化。保险标的通常处于被保险人的控制之下,保险人难以准确把握保险标的的真实状况及变化情况,但保险人的承保抉择以及赔付,却与保险标的的状况密切相关,显然,相对于被保险方,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信息是不充分的;另一方面,保险合同的专业性、技术性强、涉及的知识面广,投保人、被保险人乃至受益人难以准确地理解,相对于保险人,被保险方对保险条款的信息也是不充分的。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交易成本增大,可能出现道德风险并直接损害保险合同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只有最大限度地诚实守信,才能降低保险市场的交易成本,保证保险业的发展。诚信缺失的影响以及诚信的意义,说明应该建立、健全诚信制度,以形成良好的信用秩序,增加保险交易活动的确定性和预期性,减少保险主体之间的摩擦,规范保险交易行为,降低保险交易成本,提高保险的经济效率,保证保险业持续、健康地发展。三、构建中国保险业诚信制度的思路诚信制度是对诚信行为及其关系的规范和保证。这种制度安排既有正式制度,又有非正式制度。1.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和健全的诚信法律制度。保险市场主体在从事保险活动时,往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丧失理性而违背诚信原则,因而依靠市场机制和道德约束难以确保保险双方的诚信行为,必须借助于制度的外在强制力——明晰的产权制度及健全的法律制度。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相应的产权制度,产权能够引导人们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明晰产权关系是规范经济行为主体的诚信行为的制度保证。在产权制度明晰的条件下,交易者的诚信行为有助于其更好地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只有法律保障产权的明晰,才能真正奠定诚信的约束基础;只有通过法律约束,建立和完善诚信者的利益保障机制及失信者的惩罚机制,才能促使保险市场主体的行为更加规范、符合诚信的要求,才能保障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我们只有通过完善与诚信相关的法律制度,使当事人诚信行为的收益大于不诚实守信的收益,诚信的成本小于不诚信的成本。通过诚信法律制度的保障,在整个保险市场形成一种诚实守信的保险交往关系,使每一个市场参与者,都只有规范保险行为,注重诚信形象,不断提高自己的信誉,才能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取得更大的收益;只要保险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反诚信的记录,在日后的保险活动中,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严重不守诚信者将被淘汰出局,使保险诚信制度真正建立在法制化的轨道上。可见,明晰的产权制度是维护诚信的前提,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维持诚信的保障。2.培育诚信理念,构建保险业的诚信文化。诚信既是一种道德追求,又具有经济意义。在市场经济中,信用是一种财富,良好的信用是一种有价值的稀缺资源。市场经济越发达,就越要求诚实信用。一个不诚信的企业或个人不可能发展。保险市场上的各种行为主体,都应该转变观念,重新认识企业利益、个人利益与诚信的关系,树立维护诚信行为的责任观。全社会(特别是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诚信问题的教育与宣传,培育诚信理念,使诚实守信的伦理精神渗透到保险各方的意识中,为诚信行为创立思想基础。保险机构应将诚信文化作为企业文化的重要的、核心的、不可缺少的内容,确立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为诚信行为创造良好的行业风气。在保险公司的员工培训及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中,应重视诚信教育,增加诚信内容,使保险公司的员工及其代理人明了哪些行为属于违信行为,不诚信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等。保险公司及其有关机构应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及手段,宣传诚信对企业、个人发展的重要意义,并通过各种管理措施的采取和道德约束,强化诚信意识,崇尚诚信观念,使诚信成为保险双方当事人的自觉行为,并以拥有良好的诚信度及较高的信用等级来体现自身的价值。3.健全保险监管机制,推行违信惩罚制度,增大失信的成本。在建立、健全诚信法律制度的同时,应加强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促使保险行为主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作为保险市场的监管主体,代表政府实施监管职责,应通过监管加大执行力度,鼓励、引导诚信行为,并与司法机关配合,依法惩治失信行为,促进保险诚信制度的建立。我国在提高失信者的“失信成本”方面还缺乏力度,“失信成本”轻微,没有起到惩戒作用。因此,应从法律、道德约束等方面构建违信惩罚制度,并通过健全监管机制,使守信者得到保护,失信者受到惩罚,增大失信者的利益成本、道德成本乃至政治成本,使行为主体面对高额的“失信成本”,唯一理智的选择只能是诚信,以保障整个保险市场的有序运行。4.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行业自律制度。行业协会是协调和平衡市场主体利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组织。在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国家,所有市场主体都处于行业协会的管理之下,行业协会代表行业的整体利益对行业进行自我约束和管理,违信者都会受到行业协会的排斥和处罚。我国的保险行业协会近几年做了大量工作,但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仍然不够。要在保险业构建诚信制度,就应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起保险行业的自律制度。5.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快信用评级制度的建设。应该对保险市场主体的资信状况进行科学、准确的信用风险评级,如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道德信用水平等进行综合评定,以确定信用等级。通过信用评级制度的建设及信息披露,促使保险市场主体始终诚实守信用,认真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我国在建立信用评级制度时,要注意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实行的评级标准、技术等方面的对接,吸收国外先进的评级办法并结合我国实际,形成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制度。要把分散的反映保险机构和个人的诚信状况的资料和数据进行联网管理或整合,实现诚信信息的资源共享。可以考虑创立商业化的信用运作机制,设立信用记录公司,尽可能对保险市场上参加保险活动的所有人的诚信状况进行调查登记,将记录资料输入电脑数据库,并一直跟踪调查客户的信用变化情况,并通过互联网络,24小时不间断地提供有偿的在线服务。在保险机构需要调查某一位保险客户的诚信状况时,或者在保险消费者调查某一个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人的信用时,向信用记录公司购买信用记录资料。这种新型的信用机制,能够区分和评判保险行为主体的信用状况,将有不良信用记录者列入“黑名单”,把失信者缺乏诚信的形象公诸于众,既使保险消费者能够选择有良好诚信记录的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又使保险公司更便于审核投保人、被保险人。总之,中国应建立、健全保险诚信制度,形成一整套提升保险机构信誉度的行为规范,把保险机构及保险消费者的经济价值取向与诚实守信的道德价值取向统一到诚信行为中,使诚信在更完整的意义上体现出市场经济中“义利合一”的社会价值取向,保障保险双方在道德与法律的双重约束与驱动下,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在利益的权衡中不断调整自己的经济行为,在不违背诚实信用的前提下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给保险双方带来均衡利益和长远利益,实现保险市场利益的最大化。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③ 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现状
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以所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
有关贷款不懂得知识到《大重月》纲站看下。
住房按揭贷款是住房担保贷款的一种,
是指购房者以所购住房作抵押病友期所购买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按揭”的通俗意义是指用预购的商品房进行贷款抵押。
它是指按揭人将预购的物业产权转让于按揭受益人(银行)作为还款保证,
还款后,按揭受益人将物业的产权转让给按揭人。
具体地说,按揭贷款是指购房者以所预购的楼宇作为抵押品而从银行获得贷款,
购房者按照按揭契约中规定的归还方式和期限分期付款给银行;
银行按一定的利率收取利息。如果贷款人违约,银行有权收走房屋。
以贷款为例,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④ 信用保险 发展现状
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几句话就说清楚了。
表面上看是产品少,保险公司不愿意做,因为风险很难判断,不像火灾之类的有数据支持。
根本原因是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才刚刚开始建立,社会发展还在没有信用的阶段。
如果一个产品稳亏不赚,保险公司干嘛要做??
你想想,假如有保险公司敢承保信用保险,那么我向你借100万元钱,然后买保险。然后我就不还你了(表面上我说我还不了了,但是其实是故意的)。这样的话,保险就给你赔偿,对你来说没有损失,对我来说我得到100万,只损失了一点个人信用。
因为有这种赔偿,绝对会有无数的骗子利用这个保险产品来诈骗,而你因为有保险保障,也很放心的给他们借钱。如此一来,保险公司就都倒闭了。
而且保险在中国还处于发展的初期,其他的险种也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保险公司如果有精力,一定会在其他更稳妥的方面开发市场的。我想在传统保险市场接近饱和的未来(遥远的未来),保险公司才会考虑经营信用保险。
所以,其实信用保险发展的根本不缓慢,因为现在就不适合发展信用保险。而在发达国家拥有高度信用体系的社会,仍然对这个险种非常慎重。
只能给你一个小小的提示而已,更多的还要你自己思考。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⑤ 中国的信用保险市场为何发展缓慢
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几句话就说清楚了。
表面上看是产品少,保险公司不愿意做,因为风险很难判断,不像火灾之类的有数据支持。
根本原因是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才刚刚开始建立,社会发展还在没有信用的阶段。
如果一个产品稳亏不赚,保险公司干嘛要做??
你想想,假如有保险公司敢承保信用保险,那么我向你借100万元钱,然后买保险。然后我就不还你了(表面上我说我还不了了,但是其实是故意的)。这样的话,保险就给你赔偿,对你来说没有损失,对我来说我得到100万,只损失了一点个人信用。
因为有这种赔偿,绝对会有无数的骗子利用这个保险产品来诈骗,而你因为有保险保障,也很放心的给他们借钱。如此一来,保险公司就都倒闭了。
而且保险在中国还处于发展的初期,其他的险种也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保险公司如果有精力,一定会在其他更稳妥的方面开发市场的。我想在传统保险市场接近饱和的未来(遥远的未来),保险公司才会考虑经营信用保险。
所以,其实信用保险发展的根本不缓慢,因为现在就不适合发展信用保险。而在发达国家拥有高度信用体系的社会,仍然对这个险种非常慎重。
只能给你一个小小的提示而已,更多的还要你自己思考。
⑥ 信用保险的发展前景怎样
我觉得行业前景好,也不代表你去了就好,行业情景不好,也不代表你去了就不好,信用保险目前在中国发展并不成熟,成长得很艰难,要是碰巧成功了那肯定能勇立潮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