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546号)第二条规定,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对于保险公司向投保者支付的保单红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尚没有明确规定。
以下地方口径供参考: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分红型保险分红应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哈地税函〔201334号)规定,关于合众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开办的分红险种,根据上年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每年向保户支付的保单红利,可按省局黑地税函〔2005〕129号文件的规定,暂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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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分红险 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认为分红险红利应征税的理由是,分红险红利属《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中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第七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因而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保险公司在发放红利时予以代扣代缴。我国分红险在前几年发展迅猛,在2003年、2004年各年的分红险保费达几百亿,但分红状况并不乐观,许多投保人对此早已有所不满,因而如果分红险红利再扣缴个人所得税势必造成较为严重的退保风险,甚至会将公司卷入诉讼的旋涡。实际上,根据中国保监会颁布的《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分红保险是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这部分“盈余”,即通俗意义上的“分红”或“保单红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笔者认为不应对此部分盈余课以个人所得税。一方面,向保单持有人分配的“盈余”既非依股权关系而获得的“股息或红利”,亦非依债权关系而获得的“利息”。“盈余”来源于死差益、利差益和费差益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保险公司将这部分差益产生的利润按一定的比例分别给客户,便产生了“分红”。可见,此“盈余”与“股息或红利”或“利息”是有着本质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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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个人所得税 对分红险红利有何影响
税务机关认为分红险红利应征税的理由是,分红险红利属《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中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第七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因而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保险公司在发放红利时予以代扣代缴。我国分红险在前几年发展迅猛,在2003年、2004年各年的分红险保费达几百亿,但分红状况并不乐观,许多投保人对此早已有所不满,因而如果分红险红利再扣缴个人所得税势必造成较为严重的退保风险,甚至会将公司卷入诉讼的旋涡。 实际上,根据中国保监会颁布的《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分红保险是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这部分“盈余”,即通俗意义上的“分红”或“保单红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笔者认为不应对此部分盈余课以个人所得税。 一方面,向保单持有人分配的“盈余”既非依股权关系而获得的“股息或红利”,亦非依债权关系而获得的“利息”。“盈余”来源于死差益、利差益和费差益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保险公司将这部分差益产生的利润按一定的比例分别给客户,便产生了“分红”。可见,此“盈余”与“股息或红利”或“利息”是有着本质区别的。
Ⅳ 个人取得保险产品分红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4)新税法储蓄分红险个人所得税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Ⅳ 个人取得保险产品分红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的情况是可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至于未来,不确定。
争议一直存在,分红到底是保险理赔范围还是资本利得。
如果从分红险本身定义来看,分红的作用是抵御部分通胀所带来的的货币贬值,当然是不用缴税的。
但是,现实情况是,分红险也可以是资产保全的金融工具,所以,资本利得的慨念,也是成立的。
未来的政策,可能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还要看具体的情况。
至于目前,很多人宣称的保险产品避税避债问题,都存在很多误区,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的,不是一句话,那么简单的。
对于保险是否能“避债避税”,保险业界资深人士普遍认为,如果保险人陷入经济纠纷或涉嫌犯罪,属民法范围,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其保险合同无效,或者资金来源有问题,法院是无权强制处理保单的。但如果涉及刑事犯罪,法院照样可以冻结、扣押、查封涉案人的保险。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只有人寿保险能“避债避税”。人寿保险是属于人的生命资产,不需要缴税的,并且受益人的权利是大于债权的,债权人无权要求受益人以保险利益来偿还债务。
保监会《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规定,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其设计类型分为普通型、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等。所以,买保险时,如果产品属于定期寿险、终身寿险或者两全保险,都属人寿保险的范畴归属,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保险公司以类似年金形式返还的产品,实际属于两全保险。而其他类型的保险,如企业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只有受益金受到法律保护。
另外,投连险和万能险的投资账户部分,甚至分红险的红利部分,基于其理财功能的存在,与保险中真正起保障功能的资金有本质区别,或许很有可能在特殊情况下会被法院追缴用来抵债。目前来看,虽然投连险和万能险都属于人寿保险,但也不能排除由于司法解释缺乏,具体判决结果会有不同的情况。
“人寿保险的债务豁免功能肯定是有的”, “但在填写保单时,必须指定受益人,否则赔偿金只能算作遗产,需偿还被保险人债务”。
按照《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债务人死亡,其购买的保险又有明确指定的受益人,那么这笔保险金会直接赔给受益人,不作为遗产处理,也不会被用来偿还债务。但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死亡或者只是在保单的受益人项目里填写了“法定”,那该笔赔偿金则算作被保险人的遗产,需要偿还生前债务。
祝好!
Ⅵ 新税法关于个人所得税如何征收,是怎么规定的呢
一是工薪所得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
二是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
三是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调整为15000元,其他各档的级距也相应作了调整。
四是个税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比现行政策延长了8天,进一步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IndivialIncometax),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等
{(总工资)-(三险一金)-(免征额)}X税率-速扣数=个人所得税
Ⅶ 分红险的分红,真的免征个税吗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法定免税项目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即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这是一个概括性项目,主要是针对税法执行中可能出现的一些确需免税的情况而定的;
Ⅷ 根据新税法的规定现个人所得税怎样计算
根据新税法,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免征额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5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0=45(元)。
个人所得税率是个人所得税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比例。个人所得税率是由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个人的收入计算。 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收入达到缴纳标准的公民应尽的义务。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6月30日表决通过了个税法修正案,将个税免征额由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为3%至45%,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新税法个人税率表与改革前的区别如下图:
Ⅸ 请教新税法实施后,我的个人所得税怎么算
每月个税计算如下:
假如你每月扣除社保公积金(不含个税)后,拿到手是2800元,这样每月不用交税。
这样年底应补齐130000-2800*12=96400元。年底个税计算如下:
先确定税率:[96400-(3500-2800)]/12=7975元
对应税率及扣除数为20%、555
年终奖个税:96400*20%-555=18725元。
每月个税税率表请参照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一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二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三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四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五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六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七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关于年终奖的计算方法,请参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
Ⅹ 保险分红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不用的,我在那工作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