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定额保险合同与定值保险合同的区别
定额保险,像是寿险中的人寿保险,因为人寿保险保的是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无法用货币来衡量的,所以是定额保险。
而定值保险,则像是什么珠宝之类的,因为这类产品的价值会有变动,为了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所以必须规定一个价值,以后出险的时候就是按照这个价值来赔付。
② 定值保险与定额保险有什么区别
定值保险又称定价保险合同,一般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在合同中明确指出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财产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如珠宝之类价值会发生变动的物品,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必须规定一个价值,出险后根据此价值赔付;
定额保险又叫给付型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事先确定好一定数额的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时或者约定期限届满之时,保险人即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定额保险,如人寿保险,因为人的生命健康是无价的,所以只能是定额保险。
③ 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
1. 减少理赔环节。保险理赔是保险运作中的主要环节,它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理赔程序非常繁琐,它包括立案检验、审查单证、审核责任、核算损失、支付赔款、损余处理等一系列步骤。而定值保险合同可以减少理赔手续,因为保险价值事先已由双方确定,且载明于合同中,发生保险事故时无须再对保险标的的价值进行估价,当然就简化了手续。
2. 便于赔偿金额的确定。赔偿金额关系到保险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往往是合同双方争议的焦点。在签订定值保险合同的情况下,赔偿金额完全以事先确定的保险价值为计算依据,只须确定损失的比例而无须考虑保险标的实际价值,这样赔偿金额的确定便很简单方便。
④ 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1楼回答很正确,不定值保险适用于财产险,定值保险使用于货运险。
⑤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各自特点是什么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相对而言的。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划分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因为人身保险合同中没有什么保险价值。所谓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将其载之于合同当中的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至保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
⑥ 保险市场中的道德风险是如何产生
道德风险是指投保人在得到保险保障之后改变日常行为的一种倾向。分为事前道德风险和事后道德风险。
保险可能会对被保险人的防止损失的动机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叫做事前道德风险。举个例子来说,投保车险的人可能比未投保的人开车更莽撞一些,因为他们知道可以获得赔偿。就是说,因为保险,人们就变得比原来更大胆了,也不如原来小心防止事故发生了。
损失发生后,保险可能会对被保险人的减少损失的动机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叫做事后道德风险。例如享受失业保险的人可能比条件相同却没有失业保险的人在找工作时付出的努力要小。有医疗保险的人会比没有医疗保险的人更多去医院。
⑦ 为什么保险利益原则可以防止道德风险
这里的道德风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获取保险金的赔付而违反道德规范,甚至故意促使保险事故发生或在事故发生时放任其损失扩大。由于保费与保险金额之间的悬殊,如果不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为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将诱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牟取保险赔款而故意破坏保险标的的道德风险。保险利益原则的限定,杜绝了无保险利益保单的出现,也保护了被保险人的生命与财产安全。
⑧ 如何防止保险中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产生
首先,保险销售人员是保险公司的第一道关卡,在客户提出需求以及为客户推荐保单的同时注意客户购买保险的意图,是否存在逆选择的可能性,包括是否带病投保、收入及保费是否成正比等等。其次,保险公司在核保过程中应对投保客户进行身体,心理,经济能力等多方面调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逆选择倾向的及时采取拒保、加费、延时投保等方式防止风险的产生。最后就是理赔环节,发生理赔,尤其是大额赔付的案件,从多方面去调查,对于故意诈保等恶性案件应向公安、司法部门及时汇报。通过以上手段,保险市场将得以净化,更可以有效防止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产生。
⑨ 定值保险合同的保险理赔
定值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时,如何理赔,我国保险法并无规定。依据学理通说,一般不再对保险标的物进行估价,而直接按照保险合同订立时确定的保险价值以及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与保险金额之比来确定应当赔偿的金额。 1、全损情况下定值保险的理赔
如果定值保险合同发生全损的情况,则直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予以赔付。
2、部分损失情况下定值保险的理赔
部分损失的情况下如何理赔,是有一定的争议的。部分学者认为,定值保险仅在全损的情况下适用。如果发生部分损失时,应当根据就好像该保险单为不定值保险单那样的相同的原则进行理赔。但是多数学者及法院的判例并不支持上述观点。
⑩ 举例说明保险市场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保险市场中的道德风险:是个体行为由于受到保险的保障而发生变化的倾向。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相对于逆向选择的事后机会主义行为,是交易的一方由于难以观测或监督另一方的行动而导致的风险。
逆向选择:在保险市场上,想要为某一特定损失投保的人实际上是最有可能受到损失的人。因此,保险公司的赔偿概率将会超过公司根据大数法则统计的总体损失发生费率,这就是保险公司的逆向选择。
比如汽车保险业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2011年开始,随着个人购买家庭轿车的数量逐渐增多,汽车保险业务增长得很快。可是由于车多路窄,新手又多,汽车交通事故比原来增加很多。
这些购买了汽车保险的人由于有了保险,开起车了跟开坦克似的,横冲直撞,反正汽车坏了有保险公司负责修理。更有人经常酒后开车,把握不住;还有的是开车精力不集中,甚至打瞌睡。结果就是汽车交通事故频繁发生,致使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不够赔付汽车修理公司的汽车修理费。(这就是道德风险)
由于保险公司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完全的。尽管公司也知道,在它的顾客中有些肯定比其他人具有更低的风险,但它不能确切知道谁是风险低的人。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知道个人之间肯定存在差别,应该努力把他们划分为较好的和较差的风险类别,并征收不同的保险费。
但是它做不到,因为它不能知道哪些人是高风险的,哪些人是低风险的。凡是那些积极买保险的人都是容易出险的人,因为他们容易出事故,所以常常渴望购买保险,以便出险之后有保险公司为他们付费。而出险概率较低的人则往往犹豫不决,如果保险价格提高了,反而会把他们首先拒之门外。
这就是典型的逆向选择效应。提高保险价格导致那些事故倾向较小的人退出了保险市场,而高风险顾客比例的上升直接影响的是保险赔付的上升。
(10)定值保险合同的道德风险扩展阅读:
道德风险三大特征
1、内生性特征;即风险雏形的形成于经济行为者对利益与成本的内心考量和算计;
2、牵引性持征;凡风险的制造者都存在受到利益诱惑而以逐利为目的的;
3、损人利己特征;即风险制造者的风险收益都是对信息劣势一方利益的不当攫取,换言之,风险制造者(Risk——maker)与风险承担者(Risk——taker)的不对称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