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同公司之间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劳务关系,签定的是劳务协议,公司可以不为其购买社保。但为了预防工作中的安全事故,公司可以考虑给你购买工伤保险。但你不用担心,如果公司不买这个险种,出现工伤,就由公司全权负责。另外你提到的这些条款都是合理的,都是些标准条款,不存在任何不合理行为。不用担心。
2. 已退休人员想找工作但不想交保险可以吗
既然已经退休了,想交也交不了了,不交保险是可以的,然后对方会每个月给你补贴几百块钱
3. 退休后返聘可以继续买社保和医保吗
对于退休返聘人员缴纳的社保中主要考虑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关于工伤保险方面: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均没有规定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工伤待遇,不少地方规定明确排除了离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工伤待遇。而养老保险方面国家《劳动合同法》规定退休返聘人员无需再缴纳养老保险。
退休人员作为特殊性质的群体,已完全享受国家关于退休人员的基本保障权利,因此,对于退休返聘人员无需缴纳社会保险。但是,此项政策也是因地制宜,如上海。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就明确规定了退休返聘人员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 正式退休后,是否还需要继续交纳医疗保险
不需要了,因为正式退休以后医疗保险会纳入统筹计划,不需要退休人员再继续缴费,但这也是有一定条件的,男性退休时医疗保险需持续缴纳满25年,而女性则需要持续缴费20年,如果不能满足这个条件,需要一次性补齐,而有些地区则要求在退休后继续缴纳医疗保险。
可以继续交纳医疗保险
在正式退休后也可以继续缴纳医疗保险,但这是针对一些特殊情况而言,因为那些能顺利退休的人,医疗保险不需要个人再继续缴纳,每年只需要交大病保险这一项就可以。但有些人在退休时没有达到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关年限,还有一些人交费年限比较少,想自动放弃,那么这时他们就可以继续缴纳居民医疗保险,同样可以享受到医疗待遇,只是每年都需要缴费。
5. 正式退休后,还需交纳医疗保险吗
办理退休时已交足医保年限或补交足医保年限了,退休后不用再交医保费了,退休时未交足又未办补交的,退休后仍是要每月交医保费。
据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需缴费至规定年限,其中男性需缴纳年满30年,女性为25年。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6. 已退休人员再次上岗用人单位是否还需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等,如果不交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给于补偿
你是否已经交够15年的养老保险?如果已经交够,60岁退休后,你可以正常领取。缴费基数、年限多,领取的比例也多。但是以你的情况,如果已经交够了15年,不宜再多交了。如果还没有交够15年,你可以咨询当地社保部门,看是否能一次性补缴。各地企事业单位退休工资领取标准不一,具体建议你咨询当地社保部门。其他养老事宜,建议咨询持证注册理财规划师进行合理规划较好。祝好运!
7. 退休后重新就业还可以购买工伤保险吗
1、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再就业时的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再就业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2、在再就业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其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符合民事雇佣关系的特征,其在务工中受到的事故伤害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
3、未享受退休待遇的超龄农民工因工受伤的认定与已享受的应有所区别,可视具体情形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认定工伤,以更充分保护弱势群体农民工的权益。
(7)退休后再上岗可以不购买保险吗扩展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
(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