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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风险防控排查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13 16:05:30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防范

——要清理保险机构股权结构,厘清关联企业关系,不留空白和盲区。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对保险机构股权变动、重大投资和关联交易等信息披露做出强制性规定。
——要防范产品定价和产品结构畸形的风险。注重结合投资能力和资产配置来优化业务结构,从源头上控制和化解产品风险和利差损风险。保监会将继续完善产品定价利率与准备金提取、偿付能力相匹配的硬性约束,实施更加严格的准备金评估利率制度。
——资本市场波动、企业债券违约、境外投资不确定因素增多,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收益错配等问题交织存在,使得未来保险投资面临的风险更加突出,全行业要密切关注,做好应对,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使资产负债错配风险管理成为常态,全面提高保险资产负债管理水平。
——妥善处置偿付能力不足风险。保监会将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和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互联互通,定期开展偿付能力评估,及早发现化解风险苗头。
——严格防范跨市场、跨区域、跨行业传递的风险。重点要建立风险隔离“防火墙”机制,防范非保险子公司风险向保险子公司传递。(喵喵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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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保险人员推广过程中风险点和防控措施

外部环境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1、风险点:社会交往不注意把握分寸,容易造成不良影响。 防控措施:提高交友标准,注意时间和场合。 2、风险点:不能很好地抵御市场经济的冲击,受“人情关”、“金钱关”的困扰,不能正确把握自己,违背原则办事。 防控措施: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地位观、权力观、财富观,正确处理好工作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自觉抵御市场经济和人为因素冲击。 3、风险点:人情关系复杂,处理人情与权力关系不恰当,可能违反政策规定,造成工作失误。 防控措施:严格执行制度,坚持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正确对待工作和人情之间的关系,不循私枉法,不优亲厚友。 4、风险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接受亲朋好友或关系户的说情和吃请的风险。 防控措施:加强学习,提高理论水平,加大矛盾纠纷调处力度,加强自律,并自觉接受党员干部、群众监督。 5、风险点:亲属鼓动违法乱纪,干涉日常工作事务。 防控措施:严格遵守《廉政准则》,自觉接受各级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6、风险点:八小时以外生活情趣随波逐流。防控措施:提高自律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7、风险点:在公务接待中可能存在铺张浪费的风险。 防控措施:严格按照接待标准,不搞特殊化。 思想道德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1、风险点:不加强学习,不用政治理论武装头脑; 防控措施: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 2、、风险点: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的决策决议。 防控措施:讲政治、顾大局,思想上与上级保持高度一致,严格执行上级政策,不阳奉阴违、不搞阴谋诡计。 3、、风险点:以工作忙为借口,不爱加强学习,尤其是政治理论学习。 防控措施:每天安排一个小时的政治理论学习时间,不因工作忙而忽略。 4、、风险点:遇事退缩,不敢承担责任,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思想,对身边的事不关心,不过问。 防控措施:增强责任心,始终保持向上的工作激情,敢于面对各种困难和风险,遇事敢担当,不退缩。 5、风险点:放松政治理论学习,理想信念动摇,世界观、人生观发生偏差。 防控措施: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党性修养,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增强责任感、自信心和意志力。 6、风险点:忽视党风廉政建设,廉政自律意识不强,出现违规违纪行为风险。 防控措施: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牢固树立廉洁勤政意识,坚守廉政防线。 7、风险点:在工作中可能存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亲属、朋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风险。 防控措施:加强学习教育,正确行使权力,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定期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各级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8、风险点:工作作风漂浮,不深入基层,容易造成形式主义。 防控措施:坚持“一线工作法”,干部在一线工作,责任在一线落实,效果在一线实现。 9、风险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利用手中的权利索要或收受他人好处,为他人谋取私利。防控措施:认真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严于律已,以身作则,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⑶ 关于建立以事故预防为导向的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新机制的通知

没有提到特种设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着力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一)加快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抓紧制定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积极推动矿山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铁路法等相关法律修订出台,加快煤矿安全监察、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民用航空安全保卫、重大设备监理、高毒物品与高危粉尘作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有关法规的研究论证和制修订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推动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制修订工作,健全安全生产法治保障体系。
(二)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快制修订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逐步缩减推荐性标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完善行业安全管理标准,并在制修订其他行业和技术标准时充分考虑安全生产的要求。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科学建立和优化工作程序,尽可能缩短相关标准出台期限,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急需标准要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加快完成制修订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及时做好相关规章制度修改完善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和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特点和规律,认真调查分析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深入剖析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和管理原因,有针对性地健全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对事故调查反映出相关法规规章有漏洞和缺陷的,要在事故结案后立即启动制修订工作。要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及时做好有关地方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既要简政放权,又要确保安全准入门槛不降低、安全监管不放松。
二、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建立完善安全监管责任制。依法加快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全面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形成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向同级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将其纳入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内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五)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切实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均负有领导责任,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企业都要建立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完善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加强风险预控管理,按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六)进一步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按照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并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完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按规定由省级、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查处的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分别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挂牌督办、审核把关。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事故,经国务院批准后,成立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或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典型的较大事故,可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直接督办。建立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所有事故都要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同时由负责查处事故的地方人民政府在事故结案1年后及时组织开展评估,评估情况报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
(七)加强重点监管执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辖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分别筛选确定重点监管的市、县、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和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导。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各地区排查梳理高危企业分布情况和近5年来事故发生情况,确定重点监管对象,纳入国家重点监管调度范围并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合监管执法,做到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依法严肃查处突出问题,并通过暗访暗查、约谈曝光、专家会诊、警示教育等方式督促整改。
(八)加强源头监管和治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现同步协调发展。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环节的安全把关,防止从源头上产生隐患。建立岗位安全知识、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制度,全面推行教考分离,对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倒查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制度落实情况。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关闭退出。督促企业加强生产经营场所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防止职业病发生。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与企业联网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行企业自查自报自改与政府监督检查并网衔接,并建立健全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实现分级分类、互联互通、闭环管理。
(九)改进监督检查方式。各地区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安全检查制度,制定事故隐患分类和分级挂牌督办标准,对重大事故隐患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强化预防控制措施。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动态监管机制,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覆盖到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乡村、社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环境,不得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等为由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设置障碍,2015年底前要全面清理、废除影响和阻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相关规定,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和地方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要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各地区要于2016年底前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2018年底前实现全国联网,并面向社会公开查询。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依法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约束。
(十一)加快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整合建立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信息化工作,实现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专业人才、行政许可、监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消除信息孤岛。要大力提升安全生产“大数据”利用能力,加强安全生产周期性、关联性等特征分析,做到检索查询即时便捷、归纳分析系统科学,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规律可循。
(十二)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安全监管。在依法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理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风险抵押金的关系,推动建立社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监管的机制。要在长途客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领域继续实施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推动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金属冶炼与加工、水上运输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动公共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投保火灾公共责任保险。建立健全国家、省、市、县四级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培育扶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组织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提供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
(十三)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协调。制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规定,明确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安全生产案情通报机制,加强相关部门间的执法协作,严厉查处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逾期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决定的,要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切实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
四、严格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
(十四)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按照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与透明、高效、便民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取消或下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完善事中和事后监管办法,提高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服务水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中央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机构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清单方式明确每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权和责任,制定工作流程图,并通过政府网站和政府公告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开,切实做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不缺位、不越位。
(十五)完善科学执法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制定年度执法计划,明确重点监管对象、检查内容和执法措施,并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执法效果。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对同类事项进行综合执法,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监管实效。各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作出安全生产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
(十六)强化严格规范执法。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明确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查封、扣押、取缔和上限处罚等执法决定的具体情形、时限、执行责任和落实措施。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依法规范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权,评估执法效果,防止滥用职权;对同类安全生产执法案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召集相关企业进行公开裁定。
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十七)健全监管执法机构。2016年底前,所有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落实监管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强化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对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结构进行调整,3年内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通过探索实行派驻执法、跨区域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十八)加强监管执法保障建设。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在总结做好工伤预防试点工作基础上,抓紧制定工伤预防费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大对工伤预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作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改善调查取证等执法装备,保障基层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满足工作需要。
(十九)加强法治教育培训。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法治素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安全法治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培训,对新录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必训,对在岗人员原则上每3年轮训一次,所有人员都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执证上岗。
(二十)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建立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2017年底前,所有执法人员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切实做到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纪律约束,坚决查处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宣传推广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先进典型,树立廉洁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积极抓好工作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监督检查,促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措施的落实,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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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保险非法集资退保保单排查

您好!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关于防控非法集资工作出台的文件只有《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一份。全文如下: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指示精神,落实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视频会有关要求,切实防范化解风险,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形势下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责任意识。各保险机构(含下属各分支机构,下同)要切实承担人员管控、风险管控、监测预警、风险处置、系统防控的主体责任。各保监局要积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辖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公司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的沟通,取得支持;加强对辖内保险机构非法集资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有效处置风险,防止媒体不当炒作;加强对社会公众的非法集资风险宣传教育。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成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目标、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担任组长,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三、各保险机构要将非法集资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制定与业务种类、规模及性质相适应的非法集资风险管理制度。
四、各保险机构要加强非法集资风险监测预警。要建立包括资金监测、舆情监测、投诉监测、人员往来监测在内的系统性风险监测预警机制;要创新风险监测预警方法,主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科技手段加强非法集资风险识别预警。
五、各保险机构要建立常规排查与专项排查相结合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机制,风险排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定期针对重点问题、重点机构、重点人员开展常规风险排查。针对主导型案件,重点排查公司单证印章管理、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个人借贷和资金往来情况;针对参与型案件,重点排查基层机构高管和销售人员社会兼职、代销第三方理财产品情况;针对被利用型案件,重点排查公司承保验标、保单批改和外部机构利用公司名义虚假宣传情况。
(二)各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范围内发生2起(含)以上同类同质非法集资案件或涉案金额超过100万的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后,应及时启动专项风险排查,比照已发生案件,对该省级分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的人员、业务、财务、资金及相关管理情况开展全面风险排查。
六、各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和经营场所的管理。要通过正面宣传和警示教育,发动员工自觉防范风险;要建立内部举报奖励制度,强化正面激励;要强化职场管理,防范风险滋生。各保险集团公司要切实加强交叉销售业务管控,避免出现行业间风险防控漏洞。
七、各保险机构要坚持依法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处置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
(二)深入开展排查,全面掌握基本案情、涉案金额和涉案人员,摸清风险底数;
(三)积极配合侦办,协调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开展案件调查和侦办工作,必要时对涉案关键人员采取控制措施;
(四)协助管控资产,借助公安司法机关力量,做好涉案资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防止涉案资产流失;
(五)积极维护稳定,妥善应对客户投诉,引导受害人合理合法表达有关诉求,切实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六)强化舆论引导,加强舆情监测,既要积极引导舆论正面报道,又要防止负面炒作;
(七)及时报告总结,加强信息报送,确保沟通顺畅,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出现。
八、各保监局要综合采取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手段,加强对保险市场销售行为的监管,要密切关注第三方理财、P2P网络借贷等重点领域和新的风险点,要加强与各级政府部门的外部信息沟通,及时发现非法集资风险苗头,及时预警,及时报告。
九、各保监局在非法集资案件处置中要紧密依靠当地政府,与公安司法机关、宣传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积极协作,敢于担当,快速反应,组织指导和督促当地保险机构第一时间控制局面,有序化解矛盾,防止发生严重影响保险业和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突发性和极端性事件。
十、各单位要切实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后续问责、整改、警示教育工作,完善风险防控的闭环管理。各保险机构在案件后续处置中要深入查明案发原因,厘清责任并确保责任追究到位,要针对内部管控和体制机制问题切实采取整改措施,并在公司内部开展警示教育。各保监局要通过监督检查、督办问责等方式推动保险机构严格执行问责整改制度,彻底消除风险隐患。
十一、各单位要定期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归纳总结。每月要对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进行重点分析,深入了解案件特性及发案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每季度要对辖内非法集资案件风险情况、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进行专项评估,主动查找制度缺陷和执行不足;每年要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出下阶段工作计划。
十二、各单位近期应根据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视频会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保监局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召开辖内保险中介机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会,传达落实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视频会的会议精神和工作要求。
(二)各保监局、各保险机构总公司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名单报送至保监会稽查局,各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应将领导小组名单报送至当地保监局。
(三)各单位应于2016年1月15日前,将本单位贯彻落实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视频会工作部署的情况报送至保监会稽查局。
(四)各保险机构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保监会稽查局报送上一年度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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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保险公司如何有效防控案件风险,发生案件后,应从哪些方面做好应对工作

你这个问题太笼统了,保险公司的专业保险类型有别,大类一般是人身险和财产险
财产险里就有好多种不同的险种,因此案件风险也会不同,但总体上来说要减小风险,一般要对参保人做严格的审查,并要严谨制定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进行管理,一般还要定期回访,了解参保人的情况

⑹ 保监会提出哪些风险防控措施

4月2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公告称,其已于近日对各保险公司印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全行业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工作,强化各保险公司在风险防控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和一线责任,切实加强保险业风险防范的前瞻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

九是声誉风险防控。要求保险公司加强舆情监测,切实增强舆情应对能力,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十是保险公司要健全风险防控工作机制,从组织领导、责任分工、信息报告、责任追究等方面,加强风险防控工作。

《通知》强调,保险公司要深刻认识当前加强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承担起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和一线责任,把风险防控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保险公司要形成“一把手”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风险防控工作格局,确保防控工作取得实效。对于出现的苗头性、突发性、趋势性风险,要及时向公司股东、董事会以及监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掩盖风险。保险公司对违法经营造成损失和风险的人员,要严格追责,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不护短遮丑。

下一步,保监会将加强跟踪督导,确保《通知》中各项风险防控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对在风险防控工作中失责失当、出现重大风险的公司,保监会将追究公司“一把手”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有案必查;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依法严肃处理。

⑺ 保险公司风险隐患有哪些应采取哪些措施

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同时,风险也在不断累积。保险与风险相生相伴,警惕风险、发现风险、管好风险是保险的职责。要履行好职责,保险业应回归保险保障主业,种好自己的责任田,在行业发展和防范风险之间找到平衡点。
保监会近日发出警示,当前保险业存在偿付能力不足风险、流动性风险、公司管控不到位风险和外部传递风险等四大突出风险,防范形势复杂而严峻。
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表示,保险业正处于退保和满期给付高峰期,将持续面临较大的现金流出压力,少数经营激进的公司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隐患。而个别公司治理失效、管控无力,极易成为风险爆发点。
风险起于乱象。去年以来,个别保险机构片面追求规模和利润,出现非理性举牌、与一致行动人非友好投资、激进经营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保险业长期健康发展。究其原因,是其缺乏对金融规律、保险规律和保险资金运用规律的正确认识。
陈文辉认为,一些机构忘记本源、偏离主业,盲目搞多元化、全牌照,热衷于跑马圈地挣快钱,导致主业不主、副业不副,有的甚至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还有的甚至通过多种方式规避监管,如果把握不好就会出现大的风险。
从行业发展规律来看,致力于发展保障业务,在市场上精耕细作的保险机构,虽然保费增速不快,但“含金量”更高,后劲儿更足;而个别成立不久的保险机构企图通过销售大量高风险高收益理财型产品迅速做大规模,实现“弯道超车”,从风险管理者变成风险制造者,遭到监管重击,“翻车”在所难免。
还有一些保险机构本末倒置,重投资、轻保障,在人才、制度及运作机制上仍处于基础建设阶段,还难以充分应对不同投资领域中激烈竞争的情况下,只看重收益率,什么都想投,什么都敢保,成为风险的最后接棒者。
有专家表示,保险业走得太快,已到了谨慎防范风险的时候,忽视风险管理能力建设的发展是没有意义的。
对保险业来说,风险保障功能始终是“立业之本”,是其他行业不可代替的重要功能,也是行业价值灵魂所在。保险业的发展不能走捷径,更不能“跑偏”,种好自己的田就是要回归保障主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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